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标 签】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2014)63号【发文日期】2014-12-12【实施时间】2014-12-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财务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4年12月12日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要求,为建立权责《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准确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报告制度实行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主要反映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对准确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无法科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财政风险,难以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因此,必须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提升政府财务管理水平,促进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8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8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财务快报管理工作,在推动改革发展、促进提质增效、管控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财务快报工作,我们对企业财务快报进行了修订与整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财务快报修订情况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国资委对企业财务快报的相关指标和填报口径进行了修订;并结合国企国资改革工作需要,对石油石化、电网、发电、通信、建筑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进行了完善。
将“两金”占用清理工作情况统计快报、对外捐赠支出季报表、债务风险监测补充指标季报表、债券发行情况统计季报表、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等一并整合纳入企业财务快报体系。
二、关于企业财务快报工作要求(一)各中央企业应当将本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纳入财务快报编制范围,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本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体系,实现财务快报全级次报送。
(二)各中央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预报快报效益完成情况,每月9日前将上月企业财务快报、分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快报、“两金”占用清理工作情况统计快报等月度报表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局。
有关中央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将纯境外子企业财务季报、对外捐赠支出季报表、债务风险监测补充指标季报表、债券发行情况统计季报表、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局。
(三)各中央企业要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运行质量、经营风险、预算执行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对效益、成本费用、负债、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异常波动,预算执行差异过大,合并范围重大变化,政策重大调整形成的影响等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工作,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能够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有效方式,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四、除上述限制转让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人员外,资产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吸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处置回收率,并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02•【文号】财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各中央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经营绩效,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6年6月2日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
附件2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一、填报范围本表为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月度财务快报格式,填报范围为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全资及控股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重要区域性分公司、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二、报表封面(一)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二)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快报的工作人员。
(三)企业代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一律改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有上述情况的企业(单位)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
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
(四)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选择填列。
(五)所属行业码: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六)经营规模: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具体分为:1 大型,2 中型,3 小型,4微型。
(七)组织形式: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填列。
具体包括:10公司制企业(11国有独资公司,15法人独资公司,1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非公司制企业(21非公司制独资企业,22其他非公司制企业),30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40其他。
(八)上报因素:反映企业连续上报情况,或以前年度未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范围的新报原因。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2]16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2]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附件: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行为,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下称“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了及时掌握全国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财务及运营状况,用于地方财政部门建立企业财务快报系统及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补助经费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形式拨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下称省级财政机关),由各省级财政机关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补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以工作实际需要为原则,讲求效率;2.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和挪用;3.实行跟踪问效,定期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补助经费的主要使用方向:1.地方财政部门为建立企业财务快报及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系统购置传输设备;2.地方财政部门组织负责编报企业财务快报及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有关财会人员培训;3.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汇总分析及核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执行财政部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执行财政部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6•【字号】冀财金企〔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执行财政部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冀财金企〔2021〕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属金融企业: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省金融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现将《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20〕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送时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和省属金融企业请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快报。
第四季度快报增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与其它报表一并于年度结束后13日内报送。
直管县财政局应按照设区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间将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资料报送设区市财政局,由设区市财政局统一审核上报。
所有报表数据、快报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邮箱。
二、报送内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和省属金融企业报送的财务快报内容、格式,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以正式文件、快报分析报告、快报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填报说明的顺序装订。
三、注意事项(一)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编报说明的要求填报。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
金融企业原则上全级次填报财务快报。
(二)金融企业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有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关于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财务不仅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资金运动过程中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更主要的是财产和债务,即资产和负债等。
关于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年来,各地国资委高度重视财务快报工作,不断完善工作体系,夯实管理基础,深化成果应用,在推动改革发展、促进提质增效、管控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财务快报工作,我们对企业财务快报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财务快报修订情况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国务院国资委对企业财务快报的相关指标和填报口径进行了修订;并结合国企国资改革工作需要,增加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指标。
二、关于企业财务快报工作要求(一)各地国资委应当将本地区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纳入财务快报编制范围,鼓励将非监管企业一并纳入汇总范围,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本地区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体系,保持月度间户数稳定,努力实现财务快报全级次报送。
(二)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工作规范,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数据审核,切实提高财务快报的时效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三)各地国资委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监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运行质量、经营风险、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企业运行中的问题,充分提示企业经营风险,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企业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做好决策支持。
各地国资委应于每月12日前将本地区上月企业财务快报和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局。
从2017年3月快报开始,请各地国资委按照新的企业财务快报格式进行编制和报送。
企业财务快报软件及参数请在国资委网站财务监管局栏目下载。
快报填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管局联系。
附件:1.企业财务快报2.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3.企业财务快报软件及参数国资委财务监管局2017年3月8日附件1:附件2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一、填报范围本表为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月度财务快报格式,填报范围为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全资及控股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重要区域性分公司、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0.23•【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1997年10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管理,规范政策性银行的财务行为,依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策性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讲究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
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
第三条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
各级行行长应高度重视本行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和机构,充实财务会员。
政策性银行财务收支和费用管理要相对集中,实行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四条政策性银行应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接受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二章资本金和资金筹集第六条政策性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总额由国务院确定或调整,并由国家财政全额持有。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分别由下列渠道解决:一、中央财政分年核拨;二、根据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实际上缴的部分税收予以返还,用于充实资本金;三、经财政部批准从历年提留的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四、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增加的资本金。
国务院规定拨付政策性银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政策性银行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购汇手续。
第八条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财办企[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12〕117号)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及分析工作,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我部修订了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格式及填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和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以下简称效益月报)填报使用统一的利润及相关指标表、资产负债指标表、生产经营指标表(详见附件1),以及编制说明、代码编制规定以及网络报送系统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3、4)。
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类效益月报继续按照“分别编制、分别汇总和分别上报”的原则组织实施。
其中,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按照财务和产权关系由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非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母公司或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编报企业效益月报的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
(一)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2013年企业财务关系新列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纳入月报编报范围。
(二)各中央部门除报送当月汇总数据外,应同时报送其所属财政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文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分户数据(一级企业合并数据);教育部、农业部、广电总局、贸促会、工信部、卫生部、国资委、体育总局、民航局等9个中央部门除报送当月汇总数据外,应同时报送其所属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分户数据(一级企业合并数据)。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1.19•【文号】财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编制说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母公司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一)本套报表是资产公司母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资产公司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资产公司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4.27•【文号】财金函[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2002年4月27日财金函[20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或投资实体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须按财金〔2002〕32号文的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并按以下规定填写有关报表:1.办理占有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
2.办理变动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
若仅为企业名称、住所或法人代表变更,只须填报申报表43.办理年检登记须填报:《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
4.办理注销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
企业在申办以上产权登记时,若有资产担保或司法冻结事项发生,还须填报《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或《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及其填报说明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及其填报说明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及其填报说明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及其填报说明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及其填报说明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及其填报说明七、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及其填报说明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及其填报说明九、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及其填报说明十、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及其填报说明十一、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及其填报说明附件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名称(盖章):年月日金额单位:元┌────────────┬───────────────┬───────┐│项目│申报占有登记时基本信息│备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邮政编码│││├────────────┼───────────────┼───────┤│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日期│││├────────────┼───────────────┼───────┤│组织形式│││├────────────┼───────────────┼───────┤│注册号│││├────────────┼───────────────┼───────┤│注册日期│││├────────────┼───────────────┼───────┤│注册资本│││├────────────┼───────────────┼───────┤│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企业法人代表│││├────────────┼───────────────┼───────┤│主管财政机关│││├────────────┼───────────────┼───────┤│企业单位统一代码│││└────────────┴───────────────┴───────┘申报企业申报企业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财政负责人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1.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11•【字号】黑财产业〔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财产业〔2020〕4号各市(地)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为做好202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16号)转发给你们。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编报范围202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企业月报”)包括报表封面、企业经济效益主要指标表、企业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企业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
(一)企业月报编制范围包括我省地方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部分非国有企业(附件1),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同时,编报范围不包括所在地中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为全面反映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动态,提高月报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数据的一致性,企业月报须全级次上报,报送单位应与地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单位完全保持一致。
其中,文化企业月报由省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负责,其他企业由省财政厅产业发展处负责。
(三)企业月报编报数量及口径发生变动,特别是因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报送口径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编报内容及时间(一)企业、部门或市县2020年度经济效益月报负责人通讯录(附件2),上报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前。
(二)企业财务报表,《202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指标表》由企业填列,经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企业数据于每月7日前上报。
按照财政部要求,为增强全年按月报送的完整性,请各报送单位按时报送1月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数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26•【文号】财资〔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以下简称月报)是反映我国经济运行情况的重要信息,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为做好2019年国有企业月报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报范围(一)国有企业月报编报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二)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简称报送单位)的月报统计范围和口径应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简称决算)一致。
(三)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编报范围,因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月报不包括所在地中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数据;有计划单列市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不含计划单列市的数据。
二、报送内容(一)月报报表包括:报表封面、经济效益主要指标表、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
封面信息应与决算报表封面信息一致。
为全面反映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动态,提高月报与决算数据一致性,各报送单位应报送汇总及各级次企业分户数据。
(二)各报送单位应加强企业动态监测和分析,随月报报表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反映当月本单位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基本情况、主要变动情况及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国有工业企业财务统计范围和按期报送国有工业企业财务指标快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国有工业企业财务统计范围和按期报送国有工业企业财务指标快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6.24•【字号】京财工[1997]831号•【施行日期】199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国有工业企业财务统计范围和按期报送国有工业企业财务指标快报的通知(京财工(1997)831号1997年6月24日)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企业;为了更好地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及财政、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全面、及时反映和分析国有工业企业的经济状况,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自1997年起,扩大国有工业企业财务指标的统计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境内的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不分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不分行业和隶属关系,都应纳入统计范围,编报《月份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以下简称《快报》)。
二、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应将《快报》报给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给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直接报给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
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应将各行业主管部门报来的《快报》汇总后,交工管处。
三、区(县)属国有工业企业、应将《快报》报给区(县)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由各业管业务科室进行汇总后交区(县)财政局企财(工管)科。
区(县)财政局企财(工管)科将全部国有工业企业的《快报》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工管处。
各区(县)财政局企财(工管)科每月应将《快报》分两类汇总:一类为“区(县)工业系统企业合计(原工业快报口径)”;另一类为“区(县)国有工业企业总计”同时报市财政局工管处。
四、中央在京的国有工业企业,每月2日前将《快报》暂时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工管处,(地址:海淀区阜城路15号,邮编100037,联系电话:68416486)。
待以后关系捋顺后,再调整。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2017.12.25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
2017年12月25日附件下载:附件: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pdf。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6日财金〔20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不断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现决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末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末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三、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逐步冲减利息收入,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同时,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的政策。
四、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五、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仍然按照《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部分财政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第二部分会计法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的通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f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部分税收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3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银发[2010]33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金融统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金融统计管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现将《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机构要认真做好金融统计事项报备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有关事项。
人民银行将定期对各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机构填写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中的附表)并确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联系人,于2010年12月29日前通过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程序中的“系统信息”模块和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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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金[2009]153号
【修改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2012)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12.04
【实施日期】2009.12.0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9]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全面及时掌握全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同时满足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统计的需要,结合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财政部关于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财金[2006]31号)实施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部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以下称《快报》)的有关格式、填报口径和编制说明等事项进行了适当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报》构成及填报范围
(一)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证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担保类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详见附件1)。
(二)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企业填报,对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等金融企业经营类型的划分与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分类口径相同(详见附件2)。
二、《快报》的填报要求
(一)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
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