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能源消耗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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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合成氨能源消耗统计办法(讲稿)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

一、合成氨能源消耗统计原则

1、合成氨能耗统计的指标体系:

①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立方米/吨);

②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

③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

④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千克标准煤/吨)(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

⑤单位合成氨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

2、合成氨能源消耗量是指生产合成氨产品事实消耗的或称为生产所必须的能源量,既不要漏计也不能重复统计。因此统计能源消耗时,不仅包括生产系统的消耗,也应包括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消耗。

3、单项能源消耗量是指生产合成氨事实上购入和消耗的能源量,如:

①与块煤同时购入的沫煤,尽管没有入炉,但它是购入原料煤的组成部份,应统计在原料煤消耗中。但未能使用的沫煤输出时可在综合能耗中扣除。

②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的能源(如返焦、返炭、沫煤、可燃气体等),因已不同于投入系统时的状态,不应从投入的单项能源消耗量中扣除,而应计入综合能耗的输出能源项中。

4、掺烧的返焦、返炭、块煤中筛分的沫煤不再重复计入原料或燃料消耗。

5、合成氨生产中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所消耗的能源, 应计入各单项消耗。如: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

6、多用户共享原料气、公用工程(蒸汽、耗能工质等)以及联醇、联碱、联电企业应合理分摊各项能源的消耗。

7、合成氨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应计入输出能源在综合能耗中扣除。对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 无计量的并没有实测热值的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

二、合成氨能耗指标计算办法

1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

1.1计算公式:

单位合成氨消耗天然气(立方米/吨)

=10000×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万立方米)/合成氨产量(吨)

1.2子项:

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包括制气用的原料气,也包括加热转化炉管和辅助锅炉用天然气,还包括蒸汽锅炉使用的天然气。

使用油田气、焦炉气、炼厂气制氨,计算方法同此。

1.3母项:合成氨产量(见第6节合成氨产量)(以下略)。

2单位合成氨耗电

2.1计算公式

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10000×合成氨耗电总量(万千瓦时)/合成氨产量(吨)

2.2子项:合成氨耗电总量

合成氨耗电总量包括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及界区内损失量。以电表计量为准。

2.2.1合成氨耗电总量应包括:

2.2.1.1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预处理(原料煤破碎[制煤粉、制水煤浆]、型煤[制煤球、煤棒]等)、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至氨库止及辅助锅炉各工序用电。上述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空调、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等用电。

2.2.1.2计划大修、中修、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作业用电(如起重、电焊)以及因检修(含大修)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消耗的电量。

2.2.1.3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脱氧水、氧气、

氮气、压缩空气等)的制备、提取、运输所消耗的电量。

2.2.1.4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的耗电量(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

2.2.1.5工业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送水,冷却循环水泵等用电)。如锅炉同时给其它产品供汽应按合成氨生产所耗用的蒸汽量合理分摊到合成氨电耗中。

2.2.1.6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耗电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车间办公室耗电, 都应按其实际承担合成氨生产系统的维修和加工件工作量合理分

摊。

2.2.1.7合成氨联醇、联碱、联电及生产碳铵的企业应合理分摊其消耗的电量。

2.2.1.8为商品液氨增开冰机和罐装用电。

2.2.1.9其它用于合成氨生产的耗电。

2.2.2合成氨耗电总量不包括:

2.2.2.1扩建、技措工程用电。

3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

3.1计算公式: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千克/吨)

=1000×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总量(吨)/合成氨产量(吨)

3.2子项:

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总量(吨)

=各批[原料煤实物量×应用基低位发热值÷7000]之和(吨)

3.2.1原料实物煤(或焦)是指投入造气炉的煤(无烟块煤、焦炭、型球、烟煤、褐煤等),以块煤为原料时,包括入炉前筛出的沫煤。以实际称量值为准。

3.2.2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是指: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完全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热效应。

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氧弹仪测得高位发热值-燃烧产生的蒸汽量×蒸汽凝结热

3.2.3 分摊扣除原则

3.2.3.1回收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作燃料使用时(如贮罐气、吹出气等),不能从子项中扣除;

3.2.3.2返焦(返炭)不再计入消耗,不回炉使用的也不扣除。

3.2.3.3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气体用于其它产品原料以及合成氨联产其它产品的,应合理分摊原料煤消耗。(联醇、联碱、联电见合成氨联产甲醇能耗分摊办法、合成氨联碱能耗分摊办法、合成氨联电分摊办法)

4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

4.1计算公式: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千克/吨)

=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千克)/合成氨产量(吨)

4.2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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