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更登记许可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更登记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更登记
二、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3.采矿权人履行了规费缴纳和合法开采等法定义务,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4.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勘查程度符合规定要求;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或评价)、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报告(方案)已经国土、环保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并批复(备案);
6.煤炭采矿权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需经过经信主
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开采总量控制矿种采矿权申请扩大生产规模,或申请变更为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调控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四、申报材料(需原件的: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的:四份)
1.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后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变更前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4.变更前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7.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
8.采矿权出让合同书、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9.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10.经信部门的最新项目核准文件
11.光盘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环节和各环节审查内容、时限
1.窗口受理环节、方式与经办要求表
2.审核、决定环节、方式与经办要求表
3.办结环节、方式与经办要求表
七、监督检查要求
1.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保障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采矿许可证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采矿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开采采矿许可证记载开采矿种之外的矿种活动时,有权向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对本机关各相关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举报和
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3.国家工作人员在采矿权变更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