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四次环保督查 都在检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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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四次环保督查,都在检查什么?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8个省、自治区,累计交办转办群众举报13826件;相关地区立案处罚2115家,处罚金额万元;立案侦查122件,拘留146人;约谈1113人,问责1797人。
在讨论中央环保督查这个问题之前,天得一小编带你了解一下环保督查组成立的背景、环保督查组职责以及历次环保督查的情况。
一. 中央环保督查组成立背景
2015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简称《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
此外,会议还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
会议传递出一系列重要信号:要把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作为先期督察对象,近期要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重点督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
这次会议及通过的相关文件,为环保督察制度奠定了制度依据,设计了基本框架。
二.中央环保督查组的主要职责
1)省级层面督察
通过与省级领导,省级部门领导个别谈话,调阅省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料,走访主要承担环保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受理信访举报等;
2)下沉地市督察
针对督察准备和省级层面督察梳理出的问题线索,下沉到部分地市进行调查取证核实。主要看这些问题是不是真的存在,责任在哪个方面。
3)梳理分析归档
一方面是对前两个阶段的工作进行梳理,形成一些基本的观点和报告框架,同时根据需要,还可能对未下沉地市的突出问题进行取证,开展有针对性的补充督察。
——主要工作方法: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走访问询、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还有下沉督察等。
按照制度设计,中央环保督察主要包含六个环节:督察准备——督察进驻——形成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问题及线索——整改落实
三.环保督查各批次督查地区和时间
四.历次环保督查的反馈情况
环保督查第一、二批次反馈情况
环保督查第三批次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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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环保督查时,一般会检查哪些内容呢?
1. 企业生产情况
1)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
2)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
3)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 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1)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2)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3)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4)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5)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情况
3. 废气污染检查
1)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2)废气不但要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应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加强污染治理措施。
4.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检查是否有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2)检查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是否达标
3)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4)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5)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6)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5.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6.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污染监控重点行业)
1)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是否合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2)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3)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7. 其他企业应牢记
1)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2)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3)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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