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作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建筑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合同背景钢结构工程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一种合同,旨在规定双方在钢结构工程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合同适用于涉及钢结构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设计、制造、运输、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二、合同主体1. 建设单位(甲方):指委托承包商进行钢结构工程的建设单位,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2. 承包商(乙方):指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和调试等工作的企业,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三、合同内容1. 工程概述:描述钢结构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位置、规模、设计要求等。
2. 工程范围:详细列出钢结构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运输、安装和调试等。
3. 工程进度:制定工程的时间计划表,明确各阶段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并约定延期和提前竣工的条件和责任。
4. 技术要求:规定钢结构工程的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5. 合同价款:确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包括工程款项的划分和支付进度。
6. 材料和设备:规定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7. 竣工验收:设定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和程序,包括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证书的签发和工程保修期的约定。
8. 变更和索赔:规定变更合同的程序和条件,以及索赔的申请和处理方式,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9.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行为的定义和后果,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10. 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在合作期间和合同终止后对商业机密和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
11. 争议解决: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12. 合同变更和解除:确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它是指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以承包商为主体,承包钢结构工程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法律文件。
该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于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支付方式等关键事项。
以下是一份标准格式的钢结构工程合同范本,详细说明了合同的各项条款和内容:一、合同双方1. 甲方:(业主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2. 乙方:(承包商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二、合同背景本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甲方计划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需求,乙方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三、工程范围详细描述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位置、规模、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技术要求等。
四、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1. 工程价格:明确约定工程总价款,包括合同价款及变更价款(如有变更)。
2. 支付方式:规定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如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等。
五、工期规定工程的开始日期和完成日期,并约定工期延长的条件和责任。
六、质量要求详细说明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质保期及质量问题处理方式等。
七、变更和索赔1. 变更:规定变更的程序、范围、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2. 索赔:约定索赔的条件、索赔期限、索赔方式等。
八、保险责任规定施工期间的保险责任,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九、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
十、争议解决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并确定解决争议的地点。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工程验收合格等。
十二、其他事项包括附件、合同备案、合同解释、通知方式等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是一份标准格式的钢结构工程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丨实务研究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丨实务研究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法谚鉴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我国民法典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分设两章进行规定,并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章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存在相通之处,但其实二者又有诸多不同,为正确适用法律及合理分配权利义务,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种合同加以区分。
本期,我们选取了一则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一、2015年3月,华冶公司与昆仑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由华冶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该工程,总价款为1500万元,工期120天。
同年4月,双方又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在土建项目费用上昆仑公司同意增补85万元作为土建施工费用。
二、随后华冶公司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同的第三方进行实际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滞后、工程进度款项迟延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华冶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经审查,虽案涉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承揽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不仅约定了对施工项目进行勘察设计,而且还对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以及预付工程款事项进行了约定,昆仑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华冶公司施工,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同性质定性准确,并无不妥。
昆仑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核心观点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两种合同性质受到的法律规制大相径庭。
应从主体要求、承揽内容、履行方式及权利适用等方面准确界定合同性质,从而判别各方责任承担。
实务分析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都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典型的给付合同,但二者承揽的工作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承揽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它是指由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商负责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的合同。
下面是一份标准格式的钢结构工程合同,详细说明了合同的各项内容和条款。
合同编号:【编号】合同签订日期:【日期】甲方(业主):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包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拟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并希望乙方承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1.2 项目地点:【项目地点】1.3 项目规模:【项目规模】1.4 项目工期:【项目工期】1.5 项目费用:【项目费用】第二条工程内容2.1 乙方承担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工程内容】2.2 工程施工标准: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3.1 合同价款为【金额】,包含了工程施工及相关费用。
3.2 甲方将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预付款:【金额】,于合同签订后【天数】内支付;-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支付,支付比例为【比例】;- 竣工验收后的尾款:【金额】,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天数】内支付。
第四条工期及延期4.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4.2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工期延长,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延长工期,延期期限及补偿方式另行商议。
第五条工程质量保证5.1 乙方应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5.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修期,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和维护。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终止6.1 若双方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6.2 若因一方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以建设工程的建设、改建、扩建、装修等为目的的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合同背景(1)合同双方: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
(2)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3)合同工程:明确合同工程的名称、地点、范围、规模等。
二、合同条款1. 合同的签订和生效(1)合同签订:甲方和乙方通过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合同生效: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工程范围和标准(1)工程范围:详细描述合同工程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2)工程标准:明确适用的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技术规范。
3. 工期和工程进度(1)工期:约定合同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2)工程进度:明确工程各阶段的进度要求和验收标准。
4. 施工组织和管理(1)施工组织:描述施工过程中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等。
(2)施工管理:规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措施。
5. 工程款项和支付方式(1)工程款项:明确工程款项的总额、分期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2)支付方式:约定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6. 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1)质量保证:规定乙方对合同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
(2)验收标准:明确合同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7. 变更和索赔(1)变更:规定变更合同工程的程序和条件。
(2)索赔:约定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8.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1)合同解除: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2)违约责任: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违约金等。
9. 争议解决(1)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仲裁、诉讼等。
(2)争议解决地:确定争议解决的地点。
三、合同附件(1)图纸和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
(2)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释(1)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情简介:2003年××月××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一期厂房钢结构及围护系统的制造、安装工程。
乙公司认为,本案为普通的承揽合同纠纷,应以(钢结构设施制作的)合同履行地(即乙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
而甲公司则认为,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普通的“承揽合同纠纷”,因此,在双方没有有效管辖约定的前提下,应以被告所在地(即甲公司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钢结构工程施工地,亦为甲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
在本案中,乙公司先行在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已受理;甲公司不服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管辖权的认定,向受案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本文即为我所律师代理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书(有删节)。
一、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普通的“承揽合同纠纷”。
2003年××月××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一期厂房钢结构及围护系统的制造、安装工程。
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以下诸多方面都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普通的“承揽合同纠纷”。
(一)从乙公司与本案所涉厂房工程的承建关系而言,其实为施工总承包方。
除了与甲公司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承担对本厂房钢结构工程的制造和安装以外,乙公司还于2003年11月××日与××县建筑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县三灶分公司)签订了《土建承建合同书》,亦明确约定乙公司将在甲公司处中标的(钢结构厂房工程)的土建工程发包给××县三灶分公司。
而且,从本案所涉厂房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也非常明确地标明乙公司为本案所涉厂房工程(含钢结构安装和土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而××县三灶分公司为本工程的主要分包单位。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合同背景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约定由施工单位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的合同。
钢结构工程是指使用钢材作为主要结构材料的建筑工程,包括钢结构框架、钢结构梁柱、钢结构屋盖等。
二、合同目的钢结构工程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到。
三、合同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 工程的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等;- 工程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等。
3. 合同的约定事项:- 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工程的总造价、付款方式;- 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 工程的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工程的安全措施、责任分工;- 工程的变更、索赔、争议解决等。
4. 合同的履行方式:- 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设备材料;- 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的进度控制、竣工验收。
5. 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约定;- 违约方的违约金、赔偿责任。
四、合同签订与履行1. 合同的签订:- 双方自愿、平等地签订合同;- 合同的形式、生效条件。
2. 合同的履行:-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3. 合同的监督与管理:- 建设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的自检、互检、专检;- 监理单位的监督与检查。
五、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约定为:- 协商解决;- 提起仲裁;- 提起诉讼。
六、合同的其他事项1. 合同的附件:- 工程图纸、技术要求等;- 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等。
2. 合同的生效与解释:- 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的解释方式。
七、合同的补充与变更合同的补充与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及认定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是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
然而,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对这两种合同的性质和区别认识不清,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本文将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目的等方面对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剖析,以期为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1. 合同主体的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较为宽泛,可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一般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包人一般是具有建设项目所有权或管理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内容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内容较为简单,主要包括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保修等环节。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还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等方面。
3. 合同目的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一项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等,以满足发包人的经营或使用需求。
4.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要求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通常只需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支付约定的报酬。
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验收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外,还需要关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等方面。
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可能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计划、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三、如何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一个难题。
以下几点仅供参考:1. 关注合同的名称和内容。
如果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且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可初步判断为建设工程合同。
2. 审查合同中的条款。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特定建设工程的施工事项达成的合同关系。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在此范畴内的一种合同类型,主要涉及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
一、合同主体钢结构工程合同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委托施工单位进行钢结构工程的建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施工单位是指承接钢结构工程建设任务,并负责实施施工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合同内容1. 工程范围:明确钢结构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建筑物的结构框架、支撑系统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等。
2. 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钢结构工程的设计,确保其安全、可靠。
3. 材料采购:规定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钢结构材料,并确保其质量合格。
4. 施工组织:明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流程、安全措施、质量控制等。
5. 工期要求:规定钢结构工程的施工期限,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6. 工程款项:约定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比例,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索赔条件。
7. 质量保证: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
8. 安全保障:规定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9. 竣工验收:约定钢结构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和程序,并明确验收合格的标准。
10. 保修责任:约定施工单位对钢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保修,并明确保修期限和责任范围。
三、合同履行1. 合同变更:如有必要,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必须经过书面确认。
2. 违约责任:明确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3. 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解决。
四、合同解除1. 合同解除的条件:列举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严重违约、不可抗力等。
2. 解除程序:规定合同解除的程序和通知方式。
加工承揽属于施工合同么
加工承揽属于施工合同吗?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加工承揽合同广泛应用于制造业、建筑业等领域。
那么,加工承揽是否属于施工合同呢?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加工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
两者都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承揽人都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然而,加工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涉及物品的加工、制作和修理等方面,如家具制作、机械加工等;而施工合同则主要涉及建筑物的建设、改建和维修等方面,如建筑工程、道路施工等。
其次,加工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不同。
加工承揽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而施工合同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一般只需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而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要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外,还要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
再次,加工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在合同主体上也有所区别。
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一般是个人或者企业,具有特定的技能和设备;而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通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具备较强的施工能力和设备。
此外,在施工合同中,还存在分包和转包的情况,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这种现象较为罕见。
综上所述,加工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在性质、内容、法律适用、合同主体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加工承揽合同归类为施工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正确识别和区分加工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权益的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加工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的界限有时并不十分清晰。
有些加工承揽合同涉及到的工程规模较大,周期较长,工序较多,与施工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相近。
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确定合同的性质。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合同背景1.1 甲方(以下简称“业主”)拥有一块土地,拟在该土地上建设一座钢结构工程项目。
1.2 乙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具备相关的施工能力和经验,愿意承担该钢结构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二、合同目的2.1 业主委托承包商进行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以确保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2 承包商同意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钢结构工程施工任务。
三、合同内容3.1 工程范围3.1.1 详细描述钢结构工程的具体位置、规模、设计要求等。
3.1.2 列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支撑系统、屋面、墙体、门窗等。
3.2 工期要求3.2.1 约定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各个阶段的工期要求。
3.2.2 对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和赔偿进行明确规定。
3.3 技术要求3.3.1 规定钢结构工程施工应遵守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3.3.2 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3.4 价格和支付方式3.4.1 约定工程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比例以及款项支付的时间节点。
3.4.2 对于变更工程造成的费用调整进行明确规定。
3.5 合同变更和解除3.5.1 对于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3.5.2 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3.6 保证和保险3.6.1 对于承包商提供的质量保证和保修期限进行明确规定。
3.6.2 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保险责任和索赔方式。
四、合同履行4.1 业主的责任4.1.1 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设计文件、施工许可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4.1.2 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4.2 承包商的责任4.2.1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技术要求完成钢结构工程施工任务。
4.2.2 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设备和材料。
4.2.3 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施工过程中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4.3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3.1 双方应互相配合,及时沟通并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价款支付等方面达成的协议。
在钢结构工程中,施工单位将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份标准格式的钢结构工程合同,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工程范围、工期、价款支付、质量要求、保修期等内容:一、合同的基本条款1. 合同双方: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
2. 合同名称: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3. 合同编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 合同签订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工程范围1. 工程名称:钢结构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钢结构工程的具体地址。
3. 工程内容:详细描述钢结构工程的施工范围,包括主体结构、次要结构、附属设施等。
三、工期1. 工期约定:约定工程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2. 工期延误:约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四、价款支付1. 工程总价款:约定钢结构工程的总价款。
2. 价款支付方式: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
3. 预付款:约定预付款的金额和支付时间。
4. 进度款: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节点。
5. 最终付款:约定最终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节点。
6. 价款支付证明:约定支付款项的证明文件。
五、质量要求1. 施工标准:约定钢结构工程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要求。
2. 质量验收:约定钢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
六、保修期1. 保修期约定:约定钢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
2. 保修责任:约定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七、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约定合同双方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八、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九、其他条款1. 合同变更:约定合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2. 合同解除: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3. 合同生效: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
2023彩钢房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彩钢房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一、引言彩钢房作为一种轻钢结构建筑,具有轻便、经济、环保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工地临时住宿、商业用途、仓储等领域。
然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人们常常会困惑,彩钢房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为了从法律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解答,本文将对彩钢房的性质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观点。
二、背景介绍2.1 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是指由施工人(即承包商)向业主承诺,按照约定的设计要求和合同条款,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完成建筑物、工程设施或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
2.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包商承诺按照业主的要求,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价格,完成某项具体工作任务。
三、彩钢房的性质分析彩钢房作为一种轻钢结构建筑,具有建设和使用期限较短、可移动的特点,根据其性质及合同订立的目的,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3.1 建筑物的性质彩钢房作为一种建筑物,具有结构稳定性、安全性等特点。
它需要经过设计、施工等工序进行建造,因此可以被视为一个工程项目。
从这个角度来看,彩钢房可以归属于工程建设合同。
3.2 使用期限的影响彩钢房在使用期限上相对较短,一般可以用于短期工程项目或临时性的建筑需求。
由于其可移动性和快速搭建的特点,彩钢房在工地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使用期限的短暂性可能会使彩钢房不符合传统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因此有人倾向于将其视为承揽合同。
3.3 彩钢房的定制性质彩钢房一般需要根据具体的使用需求进行设计和定制,包括房间布局、材料选择等。
这与承揽合同中规定的按照业主要求进行具体工作的特点相吻合。
因此,可以认为彩钢房更接近于承揽合同。
四、分析和观点综合的性质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观点:•彩钢房具有工程建设合同和承揽合同两方面的特点,难以单纯归类。
•彩钢房的使用期限和定制性质使其更接近于承揽合同。
•彩钢房的施工和设计流程使其也具备工程建设合同的特征。
五、结论综上所述,彩钢房既具有工程建设合同的特点,又具备承揽合同的特征。
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是两种常见的经济合同类型,它们在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履行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这两种合同进行比较和分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它们。
一、合同主体1.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一般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
合同的承揽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设备和条件,以完成合同约定的加工任务。
2. 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通常为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项目的主人或者有权代表项目主人行事的单位,承包人则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力量和施工经验。
二、合同标的1.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通常是物品的加工、制作、修理或者改装等。
合同标的具有一定的单一性和特定性,承揽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标的物的加工任务。
2. 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一般为建筑物的建设、改建、扩建或者装修等。
合同标的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长期性,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三、合同内容1. 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揽人的工作内容、工作质量、工作期限、报酬等。
合同内容相对简单,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
2. 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施工范围、施工标准、施工期限、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
合同内容较为复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繁杂。
四、合同履行1. 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工任务,并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
发包人则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 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涉及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
发包人则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风险承担1. 加工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一般遵循合同约定。
如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当承担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决。
2. 建设施工合同的风险承担较为复杂。
承包人应当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钢结构制作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建筑施工合同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钢结构制作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建筑施工
合同
钢结构制作合同既可以是加工承揽合同,也可以是建筑施工合同,具体取决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商定的内容和合同类型。
一、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托付方将钢结构加工的任务托付给承揽方进行加工加工的合同。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托付方通常会供应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要求承揽方依据要求进行加工制作钢结构,完成任务后交付给托付方。
加工承揽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加工费用、交付日期、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建筑施工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是指托付方将钢结构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托付给承包方进行施工的合同。
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承包方需要依据托付方供应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钢结构施工,完成钢结构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建筑施工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工期、施工费用、材料质量、施工质量、保修责任等的商定。
总结起来,钢结构制作合同在具体的合同当事人之间需要依据具体的需求和合同类型进行商定。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重点是加工制作钢结构;而在建筑施工合同中,重点是对钢结构进行施工、安装和调试。
因此,依据具体的合同商定,钢结构制作合同可以是加工承揽合同,也可以是建筑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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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么
建筑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吗?建筑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范畴,需要从合同法的规定出发进行分析。
一、承揽合同的定义及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定作人要求的工作,并交付符合约定质量、数量的工作成果。
2. 定作人的目的在于取得工作成果,而非工作过程。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关注的是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要求,而非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
3. 承揽人独立承担完成工作的风险。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发生的意外风险,以及因承揽人原因导致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4. 定作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承揽人完成工作所应得的报酬。
二、建筑施工合同的定义及特征建筑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以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使用为标的。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符合约定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的工程。
2. 发包人的目的在于取得符合约定要求的工程。
发包人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关注的是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而非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过程。
3. 承包人独立承担完成工程建设的风险。
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意外风险,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4. 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所应得的价款。
三、建筑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从上述定义和特征来看,建筑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区别。
首先,两者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其次,定作人和发包人的目的都在于取得工作成果,而非工作过程,再次,承揽人和承包人都独立承担完成工作的风险。
施工合同等于加工承揽合同嘛
施工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一、概述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建设领域,施工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尽管它们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它们在性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对施工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进行详细剖析。
二、施工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差异1. 性质不同施工合同是建设领域的一种典型合同形式,主要涉及建筑施工、安装、维修等工程。
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常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其中发包人是工程项目的投资方,承包人是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
施工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加工承揽合同则是以加工、制作、修配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合同形式。
加工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定作方和承揽方,其中定作方是提供原材料、设计图纸和要求的一方,承揽方是按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的一方。
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加工、制作任务,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交货期限。
2. 主体不同施工合同的主体通常是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是工程项目的主办方或投资方,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包人则是具有建筑施工、安装、维修等资质的单位,具备完成施工任务的能力。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定作方和承揽方。
定作方是提供原材料、设计图纸和要求的一方,通常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揽方是具有加工、制作、修配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具备完成加工、制作任务的能力。
3. 客体不同施工合同的客体是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
这些工程具有固定性、庞大性和复杂性,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投入。
加工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加工、制作、修配等产品。
这些产品具有多样性、小型性和灵活性,可以根据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定制。
4. 内容不同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验收、交付等环节。
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钢结构加工合同
钢结构加工合同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承揽加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加工范围及合同价款1、加工项目名称:2、本次加工所需图纸深化由甲方负责深化并提供。
3、本次加工所需原材料由乙方负责提供,其中包含(材料、加工、除锈、油漆、运输、主体安装,护栏及平台面板除外)4、加工范围: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及花纹面板除外)二、制作质量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深化、甲方与乙方所签合同要求、《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及有关钢结构的技术规程、标准进行加工制作和验收。
其它质量要求或技术标准:按照图纸加工。
三、交货地点及日期1、交货地点:德阳八角工业园东方汽轮机厂2、交货日期:3、构件运输由乙方负责,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结算方式1、构配件单价一次性定价,数量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理论重量进行计算,经甲乙双方确定该数据为吨;若甲方因图纸错误,造成乙方加工件无法正常使用和报废,甲方应承担乙方的全部损失。
根据工程若需要增加工程数量应根据市场材料价格另行商议。
2、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钢构件按照甲方的要求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并提供正确、完整的制作资料,由甲方完成工程主体安装验收及结算。
3、本工程护栏及平台的安装制作甲方另行委托制作加工安装,由第三方造成的质量及安全事故由甲方自行负责,对乙方公司名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付款方式及结算乙方承担的工程合同造价为:¥3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正)付款方式:双方签订本合同,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付30%的预付款,材料入场甲方付乙方70%工程进度款、乙方主体安装完毕甲方付清全款。
六、双方职责1、甲方职责:①负责办理乙方提出施工图中的有关问题,减少因图纸错误而造成的各种不必要的损失。
②因业主或土建等单位原因不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进场施工时,必须及时调整好交货计划日期,并提前7天通知乙方调整制作计划。
彩钢房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彩钢房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在建筑领域中,彩钢房作为一种新兴的建筑形式,已经逐渐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关于彩钢房所属的合同类型,即工程建设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本文将探讨彩钢房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的问题。
工程建设合同的定义和特点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工程建设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投资、建设、维修、改建、恢复、拆除工程等事项的合同。
工程建设合同通常涉及到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包括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实施;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担工程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建设单位通常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并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
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承揽合同,是指委托人将一项工作委托给承揽人,并以支付报酬的方式进行约定的合同。
承揽合同通常包括承包人完成委托工作的范围、工作期限、报酬方式等内容。
与工程建设合同相比,承揽合同更加注重工作的完成结果,而不是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委托人通常对工作结果有特殊的要求,并有权对最终成果进行验收。
彩钢房的特点和性质在讨论彩钢房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彩钢房的特点和性质。
彩钢房是一种采用彩钢板和钢结构搭建而成的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
彩钢房具有轻质、坚固、耐腐蚀、隔热隔音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工地办公室、工人宿舍、临时仓库等场所。
彩钢房在施工过程中,通常由专业的彩钢房制造商进行制造和安装。
施工单位通常只需提供场地和基础设施,而不涉及具体的施工过程。
彩钢房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首先,彩钢房的建设过程相对简单,主要由制造商进行制造和安装。
施工单位通常只需提供基础设施即可,没有涉及到全过程的施工、监管和验收。
其次,彩钢房的合同更注重于结果,即最终建成的彩钢房能否满足委托人的需求和要求。
通用范文(正式版)彩钢房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彩钢房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引言在建筑领域中,彩钢房作为一种常见的建筑形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然而,对于彩钢房的合同性质,即彩钢房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通过对彩钢房的定义、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探讨彩钢房的合同性质。
彩钢房的定义与特点彩钢房是一种以轻钢结构为骨架、采用彩钢板作为墙体和屋面材料的房屋形式。
其具有特点:1.轻质化:彩钢房采用轻钢结构,相比传统混凝土结构,具有重量轻、施工快等优点;2.环保节能:彩钢板材料可循环使用,有效减少资源浪费,同时具有良好的隔热、隔音性能;3.临时性和可移动性:彩钢房具有可拆装、可移动的特点,适用于临时建设需求,如工地临时办公室等;4.成本效益高:相比传统建筑形式,彩钢房施工周期短、造价低,能够有效降低建设成本。
工程建设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深入探讨彩钢房的合同性质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工程建设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一种权责约定和互利共享的合同关系,一般涉及到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合同的特点是工程计划、方案和施工细节都由发包方规定,并且雇佣承包商来完成。
而承揽合同是指业主将自己的建设项目,以约定的价款委托给承揽商全权负责完成的合同,一般涉及房屋装修、道路维修等工程项目。
承揽合同的特点是承揽商可以根据约定自由选择工程方案和施工细节。
彩钢房的合同性质根据对工程建设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我们来分析彩钢房的合同性质。
首先,彩钢房作为一种以轻钢结构为骨架的建筑形式,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设计、结构安装等工作。
因此,彩钢房属于一种符合工程建设合同的特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进行约定和履行。
其次,彩钢房的施工过程,需要根据具体工地情况进行定制。
施工方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选择适合的材料和施工方案。
这一点与承揽合同的特点相符,也可以理解为彩钢房属于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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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制作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建筑施工合同[要点提示]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以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指导,井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规定加以分析.[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吴公司).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浙公司).2005年12月,大东吴公司与升浙公司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钢结构构件进行制作和安装,总包干价61万元;升浙公司应在签约后7天内付款20%,主构件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屋面板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1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等.2006年2月24日,监理公司项目部代表朱大德对上述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升浙公司已付给大东吴公司工程款46.6万元.因升浙公司所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工程未在主管机关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支付总工程款95%,扣除5%质保金后,升浙公司实际结欠大东吴公司11.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95元.大东吴公司起诉称:升浙公司尚有14.4万元工程款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33112元.升浙公司庭审辩称:大东吴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所涉钢结构工程有质量问题致使业主至今未结付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大东吴公司的诉请.[审判]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有效,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大东吴公司起诉升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予支持,但鉴于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有关5%的质保金其可另行主张.另外,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大东吴公司的诉请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对于涉诉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升浙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抗辩,对此其可在证据完备时另行主张.法院据此判决升浙公司给付大东吴公司货款11.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95元.大东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一、涉诉工程早由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投入使用,应视为该工程已通过验收.二、原判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错误.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监理公司出具的完工验收证明为依据,即从2006年2月25日而非2009年3月26日起算.升浙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一审答辩时的理由相同.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进行制作和安装,以及升浙公司尚有14.4万元工程款未付等事实没有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大东吴公司具有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钢结构工程建筑专业承包资质;升浙公司无此资质,但具有对一般房屋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的资质.2.2005年11月23日,升浙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及地下室土建和钢结构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7日,升浙公司将原总承包中的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部分分包给具有钢结构房屋制作和安装资质的大东吴公司承包建设并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3.2007年3月,包括土建在内的整个工程完成并随即交付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使用,因种种原因该工程尚未由主管机关验收备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计在建筑领域的广泛运用和推广,传统意义上的土木砖瓦、钢筋水泥等结构的房屋被越来越多的钢铁结构、钢塑结构、“水立方”、“鸟巢”等现代新型建筑更新和突破.而这些现代新型建筑本质上仍属于房屋建筑范畴,因此对其建设活动仍应受建筑法律的调整.本案升浙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及地下室工程中的钢结构房屋部分分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大东吴公司承建并订立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并不违反建筑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而从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的诸如本案工程款纠纷,依法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判确定承揽合同纠纷不符合民事案件案由定性的司法解释规定,应予纠正.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方面:一、关于大东吴公司起诉的时效问题.本案涉诉合同约定升浙公司支付大东吴公司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而本案事实表明有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并不存在,因此2009年10月大东吴公司起诉本案,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二、关于大东吴公司诉请全部工程款的问题.涉诉工程整体已于2007年3月由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实际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第14条规定,可视为本案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对涉诉工程质量的认可.有鉴于此并审视在本判决作出其时间上已超过3年,因此对于大东吴公司主张全部工程款的请求,已符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应予照准.三、关于大东吴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损失问题.由于涉诉合同未约定具体内容,根据《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该损失应为升浙公司欠付14.4万元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以浙江天峰制药厂2007年3月31日对涉诉工程实际使用及涉诉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最后期限为依据,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经核算该利息损失为23889元.综上,原判对本案纠纷定性及适用法律不当,且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撤销;升浙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大东吴公司的上诉,除逾期付款起算时间不妥外,其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全部工程款的主张,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撤销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二、升浙公司给付大东吴公司工程款14.4万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889元,共计167889元;三、驳回大东吴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评析]审理本案有一个先决问题,就是本案中的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究竟为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这不仅仅是个案由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对当事人来说,则会影响到权利义务的具体分配.一、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关系各国民法典一般以当事人所约定的典型给付的种类为主要标准来区分合同的性质,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典型给付实际上是相同的,即均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典型给付,这表明建设工程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两者的定义以及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承揽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可对此予以印证.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都将建设工程合同归入承揽合同之中,而不单独作为有名合同作出规定.追根溯源,我国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做法乃移植于苏联民法.苏联把建设工程合同称为基本建设包工合同,并在民法典中将“基本建设包工”列为独立一章,位于“承揽”之后.这是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所有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落实国家计划,而工程建设具有事关国计民生的极端重要性,这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成为落实国家计划的重要工具,自然有独立出来予以规定的必要.1981年出台经济合同法时,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理所当然地参照苏联的做法,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作为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类合同单独作出规定,这种做法延续到了1999年的统一合同法之中.虽然1994年1月的统一合同法立法方案和1995年1月的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一稿(专家建议草案)中,建设工程合同都被作为一节归入承揽合同章中,但最终出台的合同法还是把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并列加以规定.这是因为当时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问题比较严重,不仅造成人民财产的极大损害,还败坏国家机关的作风,基于此种现状,立法者延续经济合同法的做法,专章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以详细规制.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标准由上可知,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只不过因为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工程建设领域的混乱状况,合同法才把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规定.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由此,两者的区分问题可转化为如何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考虑到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立法目的.前文已述,合同法专章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为了规范建设市场,解决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近几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解释》作出特殊规定予以应对.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性得以确立的主要原因和合理化因素也正是这两个方面:其一,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其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考虑到这两个立法目的并以之为指导.可以说,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独立规定是基于建设市场的现实需要.此外,界定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还应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由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国家出台许多行政管理性法规对之加以规范,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等,这与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第一个立法目的是相通的,也正是由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合同法才将建设工程合同专章加以规定,这些行政管理性法规能够印证建设工程合同法立法目的之所在,从而为界定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提供帮助.三、本案中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在名称上为加工承揽合同,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名称直接认定为承揽合同.然而,判断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仅以合同所冠之名称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合同的内容.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6年11月就曾发布《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指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先是升浙公司承包了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及地下室土建和钢结构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而后升浙公司将总承包中的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部分的建设工作分包给大东吴公司并与之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虽然相较于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序稍微简单一些,但钢结构工程同土建工程一样需要保证工程质量,建设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故有认定为建设工程的必要;另外,国家对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对每个等级都规定了从业经验、从业人员、注册资本、年工程结算收入、设施设备等具体的标准,各个等级的企业只能承包与资质等级相符的钢结构工程,通过这些行政管理性法规,我们能够发现建设工程合同法立法目的之所在.所以,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本案中的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列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六个四级案由,由于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事实上是升浙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下的一个分包合同,所以本案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四、本案其他的争议焦点本案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确定之后,法律适用问题亦随之解决,本案其他的争议焦点问题也可迎刃而解.(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合同约定最后一期工程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而本案所涉工程并未经正式的竣工验收合格,因此大东吴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二)关于诉请全部工程款问题.根据《解释》第13条的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后,不得再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本案二审查明,涉诉工程已于2007年3月由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实际使用,表明业主认可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既然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合同目的即已达到,升浙公司就应支付全部工程款,且至二审判决作出时该工程已被擅自使用3年多时间,根据利益衡量原则,二审法院对大东吴公司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解释》第17条、第18条作了明确规定,二审法院根据该规定计算支持大东吴公司利息损失238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