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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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

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鲁公消〔2010〕41号关于印发《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的通知各支队,总队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案件发生,确保部队高度安全稳定,总队对原《进一步加强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八项措施》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了《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和总队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部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部队高度安全稳定,特制定措施如下:一、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各级军政主官是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党委统揽、主官负责、机关各部门齐抓共管、基层严格落实的管理机制。

各单位每年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制定目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严格落实总(支)队党委成员联系点制度,总队党委成员每两月、支队党委成员每半月要对联系点进行一次明察暗访。

总队党委成员负责联系的支队、支队党委成员负责联系的大(中)队发生行政责任事故和违纪案件,联系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大队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所属中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平时每周、节假日期间必须到所属中队与官兵谈心,检查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对中队发生的安全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二、严格部队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支队要抓好“两个经常性”工作平台系统的维护和使用。

总队每半年、支队每月、大(中)队每周召开一次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形势分析会,研判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隐患,制定改进措施,分级贯彻落实。

总(支)队机关每月、大(中)队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重大活动和重要时节前必须进行专题安全教育。

支队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演讲比赛和安全知识竞赛。

大(中)队应根据任务变化、季节特点,每季度更换安全文化长廊内容。

2024年派出所消防管理制度

2024年派出所消防管理制度

2024年派出所消防管理制度
截至2024年,派出所的消防管理制度可能会出现以下的发展和改变:
1. 强化预防意识:派出所将更加重视火灾预防工作,包括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消防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 建立消防责任制:派出所将建立明确的消防责任制,明确每个警员和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加强组织协调,提高消防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 强化消防设施建设:派出所将逐步完善消防设施建设,包括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等,提高派出所内部的火灾报警和自救逃生的能力。

4. 提升消防装备水平:派出所将增加投入,更新和升级消防装备,包括消防车辆、救援设备等,提高应对各类火灾事故的能力。

5. 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派出所将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和交流,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机制,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联动,共同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总体而言,2024年派出所的消防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和科学,加强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以保障社会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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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

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斗准备第一节机关值班第八条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高度指挥中心。

第十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战斗的安全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战斗的安全工作

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个人防护装备
消防服
防火、防烟、防酸碱,提供有效的身体保 护。
防护头盔好的抓握力和保护关节。
灭火抢险救援中的协同合作与沟通
成功的灭火抢险救援需要良好的团队协作与沟通,确保信息畅通,任务合理分配与高效执行。
灭火抢险救援的新技术与发展趋势
无人机技术
热成像摄像机
无人机能够提供实时监测和高 效的火灾定位,辅助灭火作业。
热成像技术能够快速识别火灾 源,提供关键的灭火信息。
智能消防器材
智能器材能够提供更高效的灭 火和抢险能力,保护消防人员 的安全。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 援战斗的安全工作
灭火抢险救援是公安消防部队重要的任务之一,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汇报将重点介绍灭火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和最新技术发展。
灭火抢险救援的重要性
灭火抢险救援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工作,迅速响应与高效执行是 取得成功的关键。
灭火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原则
• 确保人员安全,优先保护自己和救援团队成员。 • 深入火灾现场前,了解场地的风险,并制定详细的救援计划。 • 合理使用灭火装备和物资,确保有效灭火与抢险。 •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每个救援人员都能按照标准流程行动。
灭火抢险救援的安全操作流程
1
情报搜集与分析
了解火灾现场特征,确定最佳灭火方案。
2
组织队伍与装备配备
分配任务,并确保每个队员都有正确的装备与工具。
3
火灾现场侦查与救援
进入火灾现场,执行灭火和抢险行动。
灭火抢险救援中的应急预案
灭火抢险救援中,应急预案是关键,确保迅速响应和高效执行,最大限度减 少人员伤害与财产损失。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1.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和财产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 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内建筑物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3. 派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

4. 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及时有效地安装、使用和维护。

5. 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和报送。

7. 派出所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消防隐患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8. 派出所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及时、高效地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派出所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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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发布日期:1996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2日)废止【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80.04.10【实施日期】1980.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昼夜执勤,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地扑救火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消防车、艇、器材装备,应当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建筑条件、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灭火任务的需要,予以配备。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全体执勤人员,要搞好业务教育训练,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特点,熟悉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维护保养器材装备,不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在执勤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保证执勤备战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车、艇,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

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火灾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章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力量的组成第六条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二辆执勤消防车和最低数量的器材工具(见附件一)。

特种消防车、手抬机动泵以及备用水带等器材,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七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和两名通讯员组成。

执勤队长,由正、副队长和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

战斗班执勤人员:水罐车和泡沫车各八名,即班长、驾驶员和六名战斗员;轻便消防车五名,即班长、驾驶员和三名战斗员。

特种消防车和消防艇的执勤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八条战斗员的分工代号,由班长根据战斗员的技术水平、实战经验和身体条件确定。

第九条指挥员和通讯员应当配备全套战斗服、手电筒;班长和各号员配备全套战斗服和安全勾、安全绳、手斧、手套;班长配备手电筒;驾驶员配备战斗靴、手电筒。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为加强和改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工作,规范部队作战训练安全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现印发部队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及修改意见,请及时报我局战训处。

附:1、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2、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昆明、西安、乌鲁木齐消防指挥学校,南京消防士官学校。

承办人:王治安赵洋校对:王治安赵洋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工作,认真总结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经验教训,提高各级指挥员组织指挥水平和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灭火救援战评工作应当遵循“发扬民主、实事求是、每战必评、上评一级”的原则。

第三条灭火救援战评的主要内容有:受理报警、力量调度和出动情况,灾情的发展过程及采取的技术、战术措施情况,组织指挥、协同作战和战斗保障情况,现场纪律、战斗作风和完成任务情况,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四条灭火救援战评主要分为简要战评、专题战评和集中战评三种形式。

(一)对参战力量较少、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灭火救援战斗,可以组织参战官兵以讲评的形式进行简要战评。

(二)对参战力量较多、灾害规模及经济损失较大、造成人员伤亡和有研讨价值或者上级要求战评的灭火救援战斗,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三)对在短时间内连续扑救和处置的较大灾害事故,无法逐一进行专题战评的,可以择机进行集中战评。

第五条灭火救援战评按照组织层次一般分为中队、大队、支队、总队、部局五个等级。

(安全生产)号(作战训练安全要则)

(安全生产)号(作战训练安全要则)

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防员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特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本要则所称作战训练安全工作,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和开展业务训练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密组织,科学实施,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作战和训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组织,开展安全教育,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五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军政首长为本级作战训练安全第一责任人,灭火救援指挥员和业务训练组织者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员具体负责作战和训练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要充分发挥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的作用,为科学、安全的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第七条对在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火灾扑救第八条着装登车消防员听到出动命令后,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

(一)通过楼梯进入车库时,不要越级跨跳楼梯,不得推搡,不得在跑动中着装;使用滑杆时必须依次下滑,并控制下滑速度。

滑杆底部应设置缓冲垫,滑杆上口部位应设置围栏,并设置电动或手动安全装置。

(二)消防员必须按照指定位置乘车,严禁在车外、车顶搭乘,严禁在车辆起步后追赶登车。

(三)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

第九条车辆行驶出警途中,驾驶员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赶赴现场,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队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提升部队战斗力,根据《共同条令》、《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大、中队建设标准》、《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以下简称《执勤条令》、《建设标准》、《训练大纲》),结合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三条正规化管理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为总要求,以建设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为目标,坚持依法从严治警、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全面提升正规化建设水平,为圆满完成以防火灭火及应急救援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正规化管理应遵循利于战备执勤、便于工作生活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正规有序、简洁实用,确保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五条正规化管理应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实现执勤规范化、管理精细化、警务信息化的工作目标。

第六条正规化管理事关部队安全稳定和战斗力提升,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对因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执勤秩序第七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依据《执勤条令》等规定,逐级规范值班备勤、战备检查、组织指挥、战斗行动、战评总结等工作,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

第一节值班备勤第八条总队、支队机关应设全勤灭火救援指挥部(简称“全勤指挥部”),结合实际设置总指挥、指挥长和战训、通信、火调、宣传、战保等指挥助理岗位,并由机关相应人员轮流担任。

大队、中队应设值班首长,由大队领导、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第九条总队、支队机关应设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由带班领导、值班长、专职值班员、战训值班员、行政值班员和值班通信员组成。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斗争预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斗争预案第三章执勤斗争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公布第四章执勤斗争保证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斗争秩序,保证执勤斗争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斗争,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斗争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斗争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缺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斗争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幸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斗争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坚强。

第七条执勤斗争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斗争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和谐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斗争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斗争预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体会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储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标准版)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部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遂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保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消防队工作职责有哪些

消防队工作职责有哪些

消防队工作职责有哪些消防队工作职责有哪些消防队是对公安消防部队的各级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统称,我们所知道的是消防队是负责火灾的灭火的,他们还有工作吗?今天店铺分享的是消防队工作职责,希望能帮到大家。

消防队工作职责(一)积极开展消防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业务,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

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是消防监督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会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以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

(二)督促部门、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

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同时,对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标准进行审查把关,对贯彻执行办法、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安全操作,安全生产。

(三)督促检查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设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消防监督机构有监督权,即:在制定城市规划方案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把消防设施的内容考虑进去,并按计划付诸实施。

(五)进行火灾统计。

消防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准确、及时地进行火灾统计。

(六)教育训练部队,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抓好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全面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同时,对群众义务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七)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消防监督机构是火灾调查和火灾责任者追查处理的权威机关,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查处。

(八)迅速接警出动,及时有效的扑灭各种火灾,努力减少火灾损失,全力参加灭火以外的各种抢险救灾。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派出所有以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 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律规定对辖区内各类建筑、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和管理。

2. 派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监督员,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建筑、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制度进行检查、监督和督导,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安全隐患。

3. 派出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辖区内各类建筑、场所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 派出所应当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认识。

5. 派出所应当及时对辖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报告消防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6. 派出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辖区内涉及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和检查,并加强对火灾易发、多发领域的监管。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派出所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同时,通过强化对各类建筑、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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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派出所消防职责制度

2024年派出所消防职责制度

2024年派出所消防职责制度
将是一个完善的制度,旨在提高派出所的消防职责履行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该制度,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上将承担以下职责:
1. 火灾防控责任:派出所将负责所辖地区内火灾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制定相关防火安全措施和灭火预案。

2. 消防设备维护:派出所将负责所辖地区内相关消防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更新等。

3. 火灾事故调查:派出所将组织调查和处理所辖地区发生的火灾事故,包括事故原因的查明、责任人的追究和事故报告的提交等。

4. 消防培训教育:派出所将组织相关的消防培训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特别是针对重点场所和人群,如学校、商场、酒店等,将加强培训教育。

5. 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派出所将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活动,模拟真实情况进行消防应急处置演练,提高民警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

6. 宣传教育工作:派出所将利用各种形式,如宣传栏、宣传车、微信公众号等,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火灾防控意识。

7. 协助其他相关部门:派出所将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秩序。

总之,2024年派出所消防职责制度将使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确保社会的火灾防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和推进。

同时,派出所需要加强自身消防设施和技术水平的建设,提高消防职责履行的能力和效果。

部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部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部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范本范文部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队安全工作管理,确保人员和装备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军队的战斗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机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部队安全工作管理,包括基地安全、训练安全、作战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部队安全工作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安全意识,防范安全隐患,有效应对安全事件,保障部队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部队安全工作管理应遵循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综合施策、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部队官兵要养成安全意识,从我做起,倡导安全文化,促进全员参与安全工作。

第七条部队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演练,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部队安全工作要与地方政府、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

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九条部队应建立门禁制度,实行严格的进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进出部队范围。

第十条部队应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部队应加强对基地、设施的保护和监控,确保围墙、大门、栏杆、监控设备、报警装置等设施的完好。

第十二条部队应保证武器装备的安全储存和使用,限制和控制武器装备的进出。

第十三条部队应定期对车辆、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驾驶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部队应加强对网络信息系统的保护,设立网络安全检查和防护机构,在重要节点设立防火墙,确保网络安全。

第十五条部队应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官兵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部队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和装备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体制第十七条部队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包括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等。

第十八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由军队机关确定,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安全工作任务。

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

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鲁公消〔2010〕41号关于印发《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的通知各支队,总队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案件发生,确保部队高度安全稳定,总队对原《进一步加强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八项措施》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了《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和总队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部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部队高度安全稳定,特制定措施如下:一、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各级军政主官是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党委统揽、主官负责、机关各部门齐抓共管、基层严格落实的管理机制。

各单位每年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制定目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严格落实总(支)队党委成员联系点制度,总队党委成员每两月、支队党委成员每半月要对联系点进行一次明察暗访。

总队党委成员负责联系的支队、支队党委成员负责联系的大(中)队发生行政责任事故和违纪案件,联系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大队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所属中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平时每周、节假日期间必须到所属中队与官兵谈心,检查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对中队发生的安全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二、严格部队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支队要抓好“两个经常性”工作平台系统的维护和使用。

总队每半年、支队每月、大(中)队每周召开一次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形势分析会,研判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隐患,制定改进措施,分级贯彻落实。

总(支)队机关每月、大(中)队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重大活动和重要时节前必须进行专题安全教育。

支队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演讲比赛和安全知识竞赛。

大(中)队应根据任务变化、季节特点,每季度更换安全文化长廊内容。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0.04.10•【文号】•【施行日期】198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发布日期:1996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2日)废止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有效地组织和进行火灾的扑救工作,减少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要立足于现有的器材装备,积极加强现代化建设。

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坚持速战速决和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机动灵活地运用灭火战术,有效地扑灭火灾。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统一指挥。

当有专职、义务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工作时,应组织好相互之间的协同作战,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灭火战斗。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指战员在灭火战斗中,要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发扬机智勇敢、雷厉风行的作风,充分发挥队伍的战斗威力。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做好宣传鼓动和后勤保障工作。

干部、战士要团结一致,克服困难,注意安全,胜利地完成灭火战斗任务。

第二章任务与要求第六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的任务是:迅速扑灭火灾,积极抢救人命,保护和疏散物资。

第七条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安全地奔赴火场。

在出动途中遇到另一起火灾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扑救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必须立即进行灭火战斗准备,尽快查明情况,果断确定灭火方案,迅速投入战斗。

第九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加强第一出动,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打快攻、打近战。

根据火场的不同情况,适时地分别采取堵截包围、内外夹攻、上下合击、重点突破、逐片消灭等方法,夺取灭火战斗的主动权。

第十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正确地判断火场情况,采用有效的扑救措施,不断地进行火情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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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部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遂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保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第七条做好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领导、机关、基层的共同责任,支队级以上单位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军政主官担任组长,司政后防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充分发挥组织系统的作用。

(一)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搞好宏观指导,针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政策性规章制度,通报严重以上责任事故,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二)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消防指挥学校、南京士官学校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

加强调查研究,培养树立典型,重点帮助指导,解决倾向性问题;(三)支队负责制定具体计划和办法,对安全工作实施面对面指导;(四)大队级(含本级,下同)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安全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未设司令部门或者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的部门,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军政主官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第十五条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将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总队级每半年,支队级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

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况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变化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并制定安全预案。

安全预案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第十九条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

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

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技能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出现影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进行安全整顿。

安全整顿应当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所属人员总结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查找事故隐患,修改完善安全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和执勤、业务训练,适时进行安全训练,提高官兵素质,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器材装备,了解预防事故的方法,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第二十三条电工、电焊工、锅炉工、油料保管员、化学危险品保管员等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特种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直升机、消防坦克(装甲车)的驾驶及特种消防器械(具)的操作,应当按照专业要求配备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对不具备专业安全知识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作业的基本要领和操作规范。

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六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在有危险因素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七条车场、油库(加油站)应当设有大门或启闭杆,场内设臵车速限制、禁止烟火等标志。

车库、油库区域应当设臵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购臵和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队有关安全标准,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当本着按级负责、分工保障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安全工作经费,用于维护安全设施,完善安全工作条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工作培训,组织安全教育宣传,奖励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通常情况下总队每半年对部队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讲评,特殊情况随时讲评。

主要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总结经验教训,部署安全工作任务。

第七章常见事故预防第三十七条预防训练事故和灭火救援伤亡事故(一)在进行军事、体能和消防业务训练时,干部必须到现场,亲自指挥,认真组织,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训练前,应做好准备活动和器械(具)检查工作,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能保证安全的器材装备,要及时更换。

训练中,严密组织,严格遵守操场纪律和训练器械(具)操作规程。

严禁官兵带情绪参加训练,严禁超强度训练和体罚训练。

(三)购买训练器材装备,要严格把关,健全审批手续,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四)在灭火救援战斗中,指挥员要机智果敢、科学指挥、严密组织,随时掌握火(现)场情况,要针对建筑结构的特点、火源位臵、燃烧物质的性质及有无爆炸、毒害、触电和建(构)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选择有利地形和有效灭火抢险方法,正确判断进攻与撤退时机,减少和避免人员伤亡和装备受损。

第三十八条预防淹亡事故(一)严禁个人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二)集体组织游泳,必须经支队以上首长批准,由干部亲自带队到正式游泳场所进行。

游泳前要根据人员的水性情况进行编组,指定专人负责。

禁止单独下水、私自乱游、超过规定水域和在水中打闹嘻笑。

凡身体患病不适宜游泳的人员不得下水。

下水前和上岸后要逐一清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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