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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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湖泊保护条例

鄂州湖泊保护条例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2018年7月6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含水库,下同)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鄂州政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81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但工业污染物稳定排放达标率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农村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2007年,全市3条主要河流的8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为75%;湖泊水质总体上属中度污染,洋澜湖仍为严重污染,富营养化问题较严重,农村的河港库淤积逐年加重,部分丧失其原有功能,水污染事故也时有发生。

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群众健康、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

为了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水体功能和饮水安全为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污染治理,从根本上防治水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洋澜湖、梁子湖等水体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指标达标率达100%;红莲湖、花马湖、武四湖等湖泊水质持续稳定达到划定功能目标,新港、长港等河流省控断面90%以上达到Ⅲ类。

湖泊富营养化趋势和湖泊集水面山体生态破坏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内湖、内河污染负荷得到有效削减,江、河、湖周围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基本建成。

在环梁子湖区域建立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应做好“五个示范”

在环梁子湖区域建立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应做好“五个示范”

在环梁子湖区域建立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应做好“五个示范”作者:胡运星来源:《湖北政协》 2017年第8期省委书记蒋超良同志在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在环梁子湖区域建立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把梁子湖生态文明建设推向一个新高度。

围绕建立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这一目标,在哪些方面当好示范、如何当好示范,是摆在全省上下特别是环梁子湖区域各地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长期的重大任务。

结合近年来鄂州市保护梁子湖的工作实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现提出五点建议。

一、湖泊生态保护示范。

积极推动全湖编制《梁子湖生态保护规划》,科学划定保护核心区和拓展区,对已设立的湿地保护区、野生菱角保护区等实行更严格的保护。

持续推进全湖水生植被修复和拆围行动,禁止投放鱼苗,逐步淘汰机动船舶,构筑水下保护体系;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继续推进环湖退垸还湖,构筑完备的防洪体系;继续推进环湖林带建设和生态农业模式,开展敏感地区生态移民,构筑完备的陆上保护体系;积极推动流域河港整治和流域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构筑流域防控体系。

力争通过“四个体系”建设,使梁子湖生态稳中有进、持续向好,为全国同类湖泊特别是长江流域湖泊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提供示范。

二、湖区绿色发展示范。

进一步推动环湖生态农业发展,划定畜禽禁养区,推进池塘生态养殖,走标准化、无害化、规模化、公司化现代农业路子。

在全流域大力开展退耕还林和山体保护,全面禁止开山炸石,全面取缔小炼铁、小化工、小作坊等无证违法企业,全面关停环境排放不达标企业,重点控制上游来水质量。

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发展乡村游、农家乐、渔家乐,引进知名旅游企业,打造梁子湖旅游品牌,扩大影响力,提升市场占有率。

大力发展康养产业,引进一批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打造武汉城市圈康养中心。

大力发展创意产业、总部经济和生产性服务业,形成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的聚集地。

加快梧桐湖生态科技城建设,加速150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扩大视野、紧盯世界和国内一流项目,形成与东湖高新区鼎足发展的格局,用生态科技城的发展成果支撑梁子湖生态保护。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通告-鄂州政函〔2021〕56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通告-鄂州政函〔2021〕56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通告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通告鄂州政函〔2021〕56号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于2001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主要保护对象为长江中下游淡水湿地生态系统、未受污染的淡水资源及以珍稀濒危湿地水禽为重点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2021年3月,省政府批准对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进行调整。

现通告告如下:一、调整区域。

将梁子湖上游高桥河范围与保护区相邻的部分区域调入保护区;将东沟镇、梁子镇、沼山镇、涂家垴镇、梧桐湖新区等5个镇区、村庄聚集区的农村宅基地、基本农田,以及与沼山森林公园重叠部分区域调出保护区;涂镇湖水域和南湾区域的水面由缓冲区调整为核心区,将涉及梁子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的部分湖泊水面由实验区调整为核心区;涂家垴镇临水滩涂、高桥河入湖口湿地和涉及梁子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临陆水域由实验区调整为缓冲区;梁子镇刘斌村,东沟镇茅圻村、白岩村、龙塘村,沼山镇湖瓢村、桐油村、楠竹村、夏咀村、畈雄村、东井村、朱山东村,涂家垴镇沙咀村、熊易村、万秀村、三九村,太和镇紫坛村、新建村等临水人口密集区由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

二、调整面积。

调整后保护区总面积为25125.87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8252.75公顷,缓冲区面积1736.14公顷,实验区面积15136.98公顷。

三、调整范围。

调整后保护区地理范围为东经114°30′19″-114°39′46″、北纬30°2′14″-30°19′30″之间。

湖泊保护管理规划

湖泊保护管理规划

1湖泊保护管理规划1.1组织机构本规划涉及大梁子湖、花马湖、洋澜湖、南迹湖四大水系。

原则上,水面面积在10km²以上的湖泊应明确湖泊日常保护机构;水面面积在10km²以下的湖泊,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流域或行政区域集中设立保护机构管理。

1.1.1大梁子湖组织机构大梁子湖流域范围较大,地跨武汉、咸宁、黄石,鄂州四市。

本规划范围内涉水事务由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管理,现有组织机构较健全。

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于1956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为省政府派出机构,属县(团)级管理单位,归口省水产局领导。

梁子湖管理局属全民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鄂政办发〔2010〕29号),人员编制50人。

现有在职正式职工78人,合同制工人4人,退休职工21人,内设科室有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渔政船检港监科、环境资源保护科和执法大队(含3个执法中队),同时,设立梁子湖环境监测站和梁子湖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两个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关于研究梁子湖生态保护问题的会议纪要》(〔2007〕第13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梁子湖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精神(鄂政函〔2007〕280号),梁子湖管理局依法管理梁子湖水域、岸线及梁子岛群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及科学利用;依法在梁子湖水域、岸线行使渔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旅游、船舶检验、港口及航运、水生动植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1.2花马湖组织机构花马湖目前并无统一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湖泊水面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鄂城区水务局负责,沿湖岸线的管理单位则为汀祖、花湖、沙窝、燕矶、杨叶等乡镇,湖泊水体与岸线的管理机构常各自为政,缺乏互相协调的机制。

本次规划设立花马湖管理处,隶属XX市湖泊局,作为花马湖的专职管理机构。

花马湖管理处属纯公益性质,定性为事业单位,每年由财政拨款,由花马湖管理处负责管理规划工程的实施,以及工程建成后湖泊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防汛抗旱、湖泊保洁、生态保育、岸线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等,各子湖继续实施XX市已制定的总负责人、湖长和湖岸线段长的三级湖泊管理保护模式。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年月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含水库,下同)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条目)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条目)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名录)武汉东湖资料图片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其众多的湖泊大都是古代云梦泽淤塞分割而成,集中分布于长江与江汉之间。

因此人们称之为“江汉湖群”。

其原因是长江在这里摆动很大,经过自然截弯取直,从而形成了众多的弓形湖泊。

据2011年全国水利普查最新资料表明,湖北省5000亩以上湖泊仅剩110个,面积大于0.1平方千米的湖泊为958个,比20世纪50年代的1106个略有减少。

但现存的湖泊面积为2438.6平方千米,只有20世纪50年代的34%。

2012年10月1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同年12月湖北省政府公布了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

2014年11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将对365个水质较好湖泊进行保护。

根据规划湖泊清单,全国365个湖泊当中,湖北占了27个。

它们分别是:鄂豫交界的丹江口水库、鄂皖交界的龙感湖、鄂湘交界的黄盖湖、洞庭湖,以及湖北境内的梁子湖、洪湖、漳河水库、澴东湖、网湖、陆水湖、大冶湖、汈汊湖、隔河岩水库、保安湖、百丈潭水库、斧头湖、西凉湖、富水湖、大九湖、长湖、惠亭水库、温峡水库、高坝洲水库、黄龙滩水库、青山水库、洈水水库、仙岛湖。

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第一批(2012年12月)湖北省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和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共308个,其中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231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77个。

序号名称水面面积(平方千米)位置备注一、武汉市(共80个,其中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58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22个。

)1 梁子湖271 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梁子镇、沼山镇、太和镇、涂家垴镇跨市湖泊2 斧头湖126 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向阳湖镇、贺胜桥镇,嘉鱼县渡普镇、潘家湾镇跨市湖泊3 牛山湖57.2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4 汤逊湖47.6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武汉市江夏区庙山街城中湖泊5 鲁湖44.9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6 后官湖37.3 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7 涨渡湖35.8 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街8 东湖33.9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中湖泊9 豹澥湖28.0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跨市湖泊10 武湖25.5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11 后湖16.3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12 严西湖14.2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城中湖泊13 西湖10.6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孝感市汉川市马鞍乡跨市湖泊14 沉湖10.5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15 小奓湖9.83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16 上涉湖9.33 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17 童家湖9.12 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孝感市孝南区闵集乡跨市湖泊18 严东湖9.11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城中湖泊19 青菱湖8.84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20 黄家湖8.18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21 南湖7.67 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城中湖泊22 王家涉5.57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23 陶家大湖4.75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24 官莲湖4.04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25 张家大湖3.84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26 七湖3.68 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街27 硃山湖3.67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28 墨水湖3.64 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城中湖泊29 南太子湖3.59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城中湖泊30 金口后湖3.43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31 金银湖3.29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32 严家湖3.26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葛店镇跨市湖泊33 安仁湖3.21 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34 外沙湖3.08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城中湖泊35 野湖3.00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36 柴泊湖2.87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37 大茶湖2.85 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38 马家湖2.69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39 朱家湖2.52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40 许家赛2.51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孝感市汉川市马鞍乡跨市湖泊41 三角湖2.39 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阳街城中湖泊42 桐湖2.19 武汉市蔡甸区桐湖街43 什仔湖2.01 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44 北湖1.92 武汉市青山区北湖街城中湖泊45 车墩湖1.74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城中湖泊46 龙阳湖1.69 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城中湖泊47 金龙湖1.63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48 野芷湖1.62 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城中湖泊49 麦家湖1.59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0 杜公湖1.55 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镇51 外黄泥港1.42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52 三宝湖1.38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53 任凯湖1.34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4 汤仁湖1.27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5 坪塘湖1.26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56 烂泥湖1.21 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口街57 盘龙湖1.13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8 汤湖1.13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59 月湖0.710 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城中湖泊60 竹子湖0.670 武汉市化工新区清潭湖街城中湖泊61 青潭湖0.600 武汉市化工新区清潭湖街城中湖泊62 杨春湖0.580 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城中湖泊63 北太子湖0.520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城中湖泊64 张毕湖0.480 武汉市硚口区易家街城中湖泊65 塔子湖0.310 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城中湖泊66 竹叶海0.190 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城中湖泊67 紫阳湖0.140 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城中湖泊68 五加湖0.130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城中湖泊69 晒湖0.120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城中湖泊70 水果湖0.120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城中湖泊71 机器荡子0.100 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街城中湖泊72 鲩子湖0.094 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街城中湖泊73 北湖0.094 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城中湖泊74 菱角湖0.090 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城中湖泊75 四美塘0.077 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城中湖泊76 莲花湖0.076 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城中湖泊77 内沙湖0.056 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城中湖泊78 西湖0.050 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城中湖泊79 后襄河0.043 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城中湖泊80 小南湖0.035 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街城中湖泊二、黄石市(共30个,其中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27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3个。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鄂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鄂州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市容、城市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加强城市管理和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五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相对集中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鄂州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城市管理,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问题,鄂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意见,保障市民的民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有遵守本条例的义务。

对在城市管理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鄂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调整、变更、审批和公布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沿城市规划道路的建设用地,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鄂州政发〔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鄂州政发〔20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2019年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清理范围内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24件,修订16件,继续有效71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2.决定修订后发布实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确认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71件)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附件1
决定废止(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六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完整word版)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完整word版)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中心城区湖泊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其他区湖泊的绿化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关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其他区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改建、扩建,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湖泊综合整治工作。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泊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
(三)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
对利用机力车辆或者其他机械违法填占湖泊、向湖泊倾倒垃圾、渣上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8-05-11(2015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污染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泊周边塘、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健全湖泊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湖突发事件。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湖泊保护机构,承担湖泊保护日常工作。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是中国内陆城市中湖泊数量最多的城市,湖泊资源丰富,对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市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武汉市的湖泊资源,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规范湖泊保护工作,保障湖泊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湖泊保护区划划定1.1 划定湖泊保护区边界湖泊保护区边界应根据湖泊的生态特征、水质状况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科学界定,确保湖泊的生态环境不受到污染和破坏。

1.2 划定湖泊保护区管理范围湖泊保护区管理范围应包括湖泊本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陆地,以保障湖泊水质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3 划定湖泊保护区禁止性开辟范围在湖泊保护区内,应禁止进行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开辟活动,如填湖、围湖造田等行为,以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健康。

二、湖泊水质保护2.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水质污染问题,保障湖泊水质的良好状态。

2.2 控制湖泊污染源严格控制湖泊周边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净化湖泊水体,保护湖泊生态环境。

2.3 加强湖泊水生态修复对受污染的湖泊进行水生态修复,采取生物修复、人工湿地建设等措施,恢复湖泊水体的自净能力,提升水质水量。

三、湖泊生态环境保护3.1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湖泊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推动湖泊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3.2 完善湖泊生态修复技术开展湖泊生态修复技术研究,探索适合武汉市湖泊的生态修复方法,提升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度。

3.3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市民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湖泊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湖泊资源合理利用4.1 制定湖泊资源利用规划制定湖泊资源利用规划,科学规划湖泊的开辟利用方式和强度,合理利用湖泊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3〕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审定,将金鸡赛等447个湖泊列入湖北省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现予公布(具体名录附后)。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对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分别制定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切实加强湖泊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湖泊资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保护和管理措施。

各级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产)、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2013年9月2日——结束——。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修正)(2015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污染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泊周边塘、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健全湖泊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梁子湖流域管理体制

梁子湖流域管理体制
环保部门
负责监督梁子湖流域的环保工 作,确保水质达标。
水务部门
负责梁子湖流域的水资源管理 ,包括水资源调配、水工程建 设等。
农业部门
负责梁子湖流域的农业管理, 包括农业污染源的监管、农业
生态环境的改善等。
管理政策
01
02
03
水资源保护政策
通过限制污染源排放、加 强水资源保护宣传等措施 ,保护梁子湖流域的水资 源。
资模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流域管理领域。
建立水资源交易市场
03
鼓励用水户之间进行水资源交易,发挥市场机制在资
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公众参与,推动社会共治
加强公众宣传教育
01
提高公众对流域管理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公众参与流域管理的
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立公众参与平台
02
搭建公众参与流域管理的平台,鼓励公众对流域管理提出意见
水域使用管理政策
明确水域使用权限,规范 开发行为,确保水资源的 合理利用。
生态补偿政策
通过财政补贴、生态补偿 等手段,鼓励流域内居民 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管理效果
水质改善
通过实施严格的管理政策 ,梁子湖流域的水质得到 了显著改善,目前水质已 达到二类标准。
生态环境修复
梁子湖流域的生态环境得 到了有效修复,生物多样 性逐渐恢复,生态系统稳 定性增强。
04
CATALOGUE
梁子湖流域管理体制优化建议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1 2 3
制定严格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
明确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违法行为 的处罚力度,确保流域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完善流域管理法规
修订和完善流域管理相关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在 流域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为流域统一管理提供 法律保障。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本文旨在对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湖泊保护的目标、责任分工、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湖泊保护目标1. 湖泊水质保护目标:确保湖泊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保持水体清澈、无污染。

2. 湖泊生态保护目标: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

3. 湖泊景观保护目标: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提升湖泊的生态环境和旅游价值。

三、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的责任:负责湖泊的规划、保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2. 相关单位的责任:负责湖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湖泊生态修复、湖泊景观保护等。

3. 公众的责任: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工作,遵守相关规定,不乱倒垃圾、不乱采摘湖泊植物、不滥捕湖泊鱼类等。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湖泊水质管理: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加大对湖泊周边的农业、工业、生活污水的管理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工作,包括湖泊水生态系统的恢复、湖泊岸线的修复等。

同时,加强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等行为。

3. 湖泊景观保护:制定湖泊周边的规划和设计标准,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加强对湖泊周边建设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不对湖泊景观造成破坏。

4. 宣传教育: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宣传片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引导公众爱护湖泊、保护湖泊。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预,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执法措施:对违反湖泊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湖北省湖泊管理制度机制建设对策

湖北省湖泊管理制度机制建设对策

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江河水系、国土空间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

湖北省素有“千湖之省”美誉,现有湖泊755个,总面积2706km 2,是我国湖泊分布最密集的区域之一,这些湖泊对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文明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在早期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因对湖泊保护不够,导致湖泊数量锐减、水域萎缩、水质恶化等问题突出。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程度提高,特别是大力倡导水生态文明建设以后,破解建设发展与湖泊保护的矛盾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

湖北省湖泊保护工作起步较早,在湖泊管理、制度机制建设方面有很多领先于全国的先进经验,但由于湖北省的755个湖泊中涵盖跨区域湖泊、城市内湖、湿地、水库等多种类型,情况复杂,在湖泊保护与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是实现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途径。

在湖泊管理中,制度机制建设是重要的规范化手段,是落实新时期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过对湖北省湖泊管理现状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管理对策建议,以期为湖北省湖泊管理与制度机制建设工作提供一些思路。

一、湖北省湖泊保护制度机制建设现状1.法律规范建设良好的河湖管理保护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价值实践的结果。

为强化湖泊保护规范、有序管理,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同时各市区也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鄂州市湖泊保护实施细则》《黄冈市市中心城区水域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从制度层面为湖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2001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为全国首部湖泊保护地方性法规,并于2015年完成修编工作。

2017年,湖北省制定颁布《湖北省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湖长制的实施收稿日期:2018-12-27作者简介:李斐,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水资源保护管理与研究工作。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武农文〔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的实施意见各区渔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的重大意义(一)高度重视湖泊的地位和重要作用。

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灌溉、水产养殖、观赏旅游以及生物栖息、气候调节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百湖之市”的武汉,数量众多、星罗棋布的湖泊成为其优势突出的战略资源,既维护着湖泊生态健康和良性循环,又直接关系到湖区居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美丽农村乃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强化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势在必行。

多年来,我市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工作践行科学发展观,有力地促进了湖泊渔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健康发展,为强化渔业经济功能和增加农民收入作出了较大贡献,但也存在着开发利用过度、内源污染和围栏、围网养殖等主要问题,亟待予以解决。

水资源科学开发利用是湖泊多功能的具体体现,对保护湖泊至关重要。

强化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着力提升水域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不仅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而且还是再造湖泊新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略。

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市湖泊保护新时代,要乘势而上,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加快转变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的理念与方式,重点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实现湖泊生态安全与湖泊渔业科学发展有机统一,互为促进、相得益彰。

二、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的工作职责(三)明确责任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法实施条例2023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法实施条例2023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法实施条例2023修正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湖泊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湖泊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依法管理和保护。

* 第三条湖泊的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湖泊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条国家对湖泊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湖泊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长效机制。

* 第五条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湖泊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

* 第六条鼓励开展湖泊环境保护和湖泊生态修复工程,提升湖泊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 第七条加强湖泊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资源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三章湖泊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设立湖泊管理机构,负责湖泊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 第九条湖泊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湖泊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湖泊的变化情况。

* 第十条湖泊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湖泊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合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违反湖泊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二条对湖泊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 第十三条加强对湖泊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法实施条例2023修正版》的主要内容,旨在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湖泊资源,促进湖泊环境的改善和生态的恢复。

保护湖泊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形成保护湖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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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2018年7月6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含水库,下同)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旅游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保护第七条湖泊保护实行规划管理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与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第八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总体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分别拟定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征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湖泊水功能区划分与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防洪、除涝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种植、养殖控制目标,以及退田(垸、池)还湖、生态修复目标,实施保护目标的措施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湖泊水域、水质等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应当高于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湖泊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示。

修改后的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湖泊水域、水质等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不得低于修改前的水平。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湖泊保护规划,逐一对湖泊进行勘界立桩,设立保护标志,向社会公示湖泊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湖泊界碑、界桩、公示牌以及其他与湖泊保护相关的设施。

第十一条实施湖泊保护名录公示制度。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应保必保的原则,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全部纳入湖泊保护名录管理。

湖泊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湖泊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名称、位置、面积、功能定位、水质目标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还湖工程增加的湖泊数量与面积,及时增补湖泊保护名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泊保护范围实施湖泊保护。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外延至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定。

湖泊控制区按照湖泊保护区外延至不少于500米的区域划定。

第十三条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

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限期退垸(田、渔)还湖。

第十四条湖泊控制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与湖泊的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

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五条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属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污染源所在地相关单位建立湖泊污染源防治档案,实行一湖一档案。

污染源防治档案,应当包括所在地区可能引发湖泊水污染的材料、生产工序、生产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对以上基本情况进行的风险因素辨识筛选、事故后果分析、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源防治档案进行污染治理,编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根据不同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范围。

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实施畜禽养殖,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实施畜禽规模养殖。

第十八条湖泊水域应当实行人放天养。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富营养化控制,禁止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养殖、珍珠养殖。

禁止将湖泊水域承包给经营者养殖。

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一体化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

每个行政村、自然湾都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

推进“厕所革命”,对粪便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

城乡污水经过处理后,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或者达到行业要求的更高标准。

第二十条禁止向湖泊、入湖港(含汊、沟、渠,下同)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医疗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

禁止在湖泊、入湖港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资质部门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在无防渗漏措施的入湖港,运输、存储有毒、含病原体的废污水和废弃物。

禁止向湖泊、入湖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以及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等,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湖泊、入湖港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等。

第二十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频率,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四条对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湖泊,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湖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表、治污措施与责任追究,保证湖泊水质按期达标。

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湖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实施情况。

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湖泊生态修复规划,明确湖泊生态修复目标,建立湖泊生态修复投入、补偿机制。

湖泊生态修复目标,包括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发生“水华”水域面积和湖泊个数,食物链合理,水体透明度和感官舒适度普遍提高;逐步恢复湖滨缓冲带的结构和功能,减少水土流失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实施梁子湖水系、花马湖水系、洋澜湖水系等连通工程,构建流域生态水网,增大湖泊水体流动性,增强湖泊水体自净能力,促进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和生态功能恢复。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生态措施促进湖泊生态修复。

鼓励采取种植适合地域特点的微齿眼子菜、轮叶黑藻、苦草等水生植物,重建水生植物群落,设置生态浮岛,放养滤食鱼类等措施,净化湖泊水质,促进湖泊水体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第二十八条推行自然生态湖岸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岸保护,清退湖滨湿地和湖泊岸线的不合理占用,减少湖岸硬化,设置湖滨缓冲带,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加快生态受损湖岸修复与自然生态湖岸建设。

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泊保护范围内山体的保护。

禁止对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实施采石、采矿、取土和采伐林木等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行为;经依法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对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实施采石、采矿、取土和采伐林木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湖泊的影响。

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第三十条对具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梁子湖、花马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全面推进环梁子湖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建设和梁子湖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采取扩大畜禽禁养范围、扩大山体保护区域、限制工业发展等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取消梁子湖行政区工业发展目标考核。

梁子湖行政区域内,除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外,不再布局其他工业企业。

原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退出。

第三十二条梁子湖、花马湖水环境质量已达到国家地表水Ⅰ类和Ⅱ类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水质不降低;低于Ⅲ类标准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标并逐步改善。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跨市湖泊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湖泊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中心城区具有城市园林景观功能的洋澜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实施更加严格的湖泊日常巡查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洋澜湖专门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巡查、制止下列行为:(一)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二)在湖泊保护区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三)损害堤岸、植被缓冲区;(四)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养殖,养殖珍珠;(五)无证垂钓或者在限制垂钓区域内垂钓;(六)擅自截断水源和取用湖水;(七)未经许可开展水上运动、游乐等经营活动;(八)在湖泊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九)湖泊内的船舶没有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十)其他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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