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主体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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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责任书

责任下达方:织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片区食品安全专管员:

食品经营主体负责人: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的市场经营行为,净化食品市场,让消费者买上放心的食品,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毕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经营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地县局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和义务

(一)食品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具备相关的经营条件,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依法获得相关的经营证照,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行为。食品经营主体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自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在购进食品活动中,主动查验供货单位的合法有效身份;查验相关证照;查验食品的合格证和食品有效期;查验质量检验、检疫

证明,自觉抵御、拒绝购进不符合人身安全的食品,建立进销货台帐。

(三)进货时必须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供货商和经销商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完善商品协议准入制度。

(四)向消费者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五)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不合格食品、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食品。

(六)不雇用无健康证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服务。

(七)销售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产生消费纠纷,要积极主动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和处理,并依法赔偿消费者的相关损失。

(八)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相关工作。凡涉及食品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报告;对监管部门要求下架的产品,要及时下架,需要召回的迅速召回;要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显著位置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处罚规定

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毕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经营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按规定记分等处理。情节严重或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处。

(一)对其所销售食品不能提供完整、有效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票据的;

(二)不能提供其所销售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三)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的。

(四)销售散装食品时,未在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五)贮存散装食品时,未在贮存散装食品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六)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

(七)销售无中文标签、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没有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

(八)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有毒、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品的;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的。

(九)个体食品经营户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票据贴粘式台账”;

(十)食品经营企业(含商场、超市,下同)未建立执

行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

(十一)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进销货电子台账制度;

(十二)食品经营企业经营的熟食等直接入口的食品没有防腐、防尘等防护设施;

(十三)食品批发户未建立执行食品进货台账、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

(十四)食品批发户未建立执行“易票通”制度;

(十五)个体食品经营户食品质量责任书或承诺书未按要求上墙公布。

(十六)每月5日前未将上月进货票据装订归档的。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市场监管者、食品经营者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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