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分割单(关于共用水电费解释)
企业收取水电费,会计一不小心就做错了!(附:水电分割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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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水电费,会计一不小心就做错了!(附:水电分割单模板)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企业将自有的办公楼租出去一部分,那么这其中的在租赁期间所发 生的水电费用,作为房东应当该如何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呢? 今天实操君就这个问题,来给大家讲讲: 一般呢,可以有水电费的处理,可以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具体详细案例账务处理,继续往下看) (1)按照转售水电处理
那么,办公用房在2021年7月发生的水电费支出,那么作为包租公的实操君公司,该怎么跟A公 司收房租呢?
我们从上述说的两种方式来看怎么做账务处理:
01 按照转售水电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 实操君的公司为A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时,实操君的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转售水电时,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自用部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021年7月,实操君的公司取得自来水公司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10300元。
其中,自用水费含税价格6180元,承租方使用水费含税价格4120元。取得电力公司按13%税率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600元。
其中,自用电费含税价格13560元,承租方使用电费含税价格9040元。
分割单能否作为原始单据扣除的税法依据
转售水电费使用分割单
电费分割单,在备注栏中建设方要求加了一段文字:同意分摊款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并附分割单及发票复印件,税务已认可凭此可以入账,不存在税金的风险。
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设方的底气在于这条文中“;”后面的内容“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条说的是企业租用出租方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所产生的共担费用,采用分摊方式,可以使用其他外部凭证(含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水电费分割单 合同3篇
水电费分割单合同3篇篇1甲方(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同一供水供电设施,现就水电费用的分割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使用供水供电设施过程中的水电费用分担责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费用分割原则1. 根据双方实际用水、用电量的比例进行分割。
2. 用水、用电量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计量数据为准。
3. 双方应共同确认水电费用分割的合理性,确保公平、公正。
三、费用计算与支付1. 甲方和乙方应按月对水电费用进行结算。
2. 乙方需提供详细的用电用水计量数据,甲方应在收到数据后的七日内确认并支付应承担的费用。
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将应承担的水电费支付给乙方。
4. 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支付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以便查证。
四、设备维护与管理1. 甲乙双方应共同负责供水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2. 设施的维修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进行分摊。
3.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供水供电设施,如有需要,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就改造费用进行协商。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水电费用,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水电,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费用及滞纳金。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供水供电中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3.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另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电费分割单
电费分割单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贵司若与另一家企业共同用电的,贵司可向其按照各自承担的电费开具分割单,贵司以发票及分割单入账税前扣除,以分割单中贵司承担的电费对应的进项做抵扣,不属于贵司的部分进项需要做相应转出。
在施工企业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异地施工时租赁单位或个人的房子作为办公场所进行临时办公。
一般情况下,办公、生产或生活用房的供水供电由产权所有人开户,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向产权所有人收取水电费后,产权所有人作为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
但问题就来了,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只会给产权所有人开具发票,而不会给承租人开具发票,这时候问题就来了,付了电费除了银行回单啥附件都没有?怎么办?这个时候原始凭证分割单粉墨登场了。
原始分割单简单来讲就是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
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施工单位在租用办公场所时支付的水电费就可以用自制水电费分割单,发票复印件入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了。
依据是:
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应用探讨
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应用探讨作者:王恒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31期摘要:如果原始凭证上的支出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那么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需要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自制原始和明确分割权利与责任的会计凭证,在内容中也需要表明费用分摊的情况,其主要作用是明确双方的责任与分割权利,是会计基础规范工作中的基本要求之一。
关键词:原始凭证分割单;应用;探讨从2018 年7 月1 日起,我国正式开始施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按照文件中的要求,对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说明。
原始凭证分割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也明确了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一、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制作一般情况下,单据分割的作用是为了不同单位分别记账提供凭证依据,尤其是在有二级机构的保障单位中用的相对较多。
实际工作中,企业在进行单据分割时会采取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直接复印原始凭证,各单位在复印件上明确需要分摊的金额后再进行入账;另一种则是通过发票单位与报账单位制作分配表,然后再复印后提供给其他报账单位进行入账。
目前这些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特别是“一张原始凭证需要不同单位共同负担时”,这种情况下,使用凭证分割单来进行结算就显得非常必要。
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内容需要包含原始凭证的一切信息,例如凭证名称、单位名称、日期时间、业务类型、数量与金额情况等。
换言之,单据分割工作开始前需要制作原始凭证分割单,并且内容和要素应包含所有的有效信息,且单据上应充分说明原始凭证的分割情况,如单位需要分摊的金额与注意事项,在加盖单位公章后同发票复印件共同使用,才能发挥效果。
所以原始凭证分割单虽然是自制的,但却可以对外来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合理规划,内容与格式上基本可以按照原始凭证的要求来进行复制,内容上只需要将原始凭证的初始金额与数量明确后,再加入对方应承担的部分,加盖印章与证明。
原始凭证分割单
2013年 09 月 12 日
编号:YZC-0001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分割类别:自来水公司机
打
发票联
经济内容:2013年8月份水费
分割前总金额 人民币(大写)玖仟捌佰伍拾捌圆整
接受分割单单位名称 昆山市利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08月07日 凭证号码:04288085
填制人:** 经办人:**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985800
分割金额人民币ຫໍສະໝຸດ 大写)叁佰圆整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30000
原始凭证主要内 F2厂自来水费,该笔资金经协商一致,由**公司和利源五金公司两家共同分担,其中英展负担9558 容,分割原因 元,利源五金负担300元。
备注
说明:本分割单一式两份,填制单位一份,接受单位一份
水电费分割单 合同2篇
水电费分割单合同2篇篇1甲方(供水供电方):__________乙方(费用分担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水电费用分割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背景及目的1.1 本合同基于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供应服务,双方就费用结算达成以下协议。
1.2 合同目的在于明确水电费用的分割方式、比例及结算方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水电费用分割事项2.1 分割依据双方根据实际用水、用电情况,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水电费用分割。
2.2 分割比例(1)水费分割比例:甲方承担_____%,乙方承担_____%。
(2)电费分割比例:甲方承担_____%,乙方承担_____%。
2.3 费用计算(1)水费:按照当地水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2)电费:按照当地电力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三、结算方式及周期3.1 结算方式:双方根据实际用水、用电情况,定期核对水电费用,按照分割比例进行结算。
3.2 结算周期:每月为一结算周期,双方应于每月底前完成费用核对及结算。
四、权利义务4.1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提供水电供应服务,保障乙方的正常用水用电需求。
4.2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水电费用,不得拖欠。
4.3 双方应共同维护供水供电设施,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5.1 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6.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七、附则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供水供电方):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费用分担方):__________(签字/盖章)篇2甲方(供电方/物业管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户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同一水电设施,为明确双方的水电费用分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水电费分割单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水电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分担责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会计基础知识与应用:原始凭证分割单
会计基础知识与应用: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收到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单位以分割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会计基础延伸阅读会计基础之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比较“管理会计对内,财务会计对外”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成为了企业管理者们的共识。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分别以内部管理和对外报告为目标,按照各自的核算方法体系,进行双重核算。
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正在逐步趋于融合,二者的边界逐渐消失。
1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和区别1.1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企业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处于相同的环境中,都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二者都能够记录、计算、分析、评价企业的经济活动,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客观依据,有助于企业实现经济价值最大化的发展目标。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源于传统的会计,二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一起构成了企业财务活动的有机整体。
管理会计的一些资料数据来源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运用了大致相同的原始资料。
例如,为了制定投资决策,需要收集相关的成本数据;为了控制存货,需要收集历史存货量、存货费用、材料消耗等数据。
而这些数据均可以从财务会计的报表或记录账簿中获得。
这些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对财务预测、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对企业经营的成败有着关键性的影响。
企业的资金运动是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工作客体,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均需要记录、评价、考核、控制企业资金,从而促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能够做出最优决策,合理利用企业资源。
1.2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企业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内容不同。
电费分割单
原始分割单简单来讲就是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施工单位在租用办公场所时支付的水电费就可以用自制水电费分割单,发票复印件入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了。
依据是: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在实务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一种情况:建筑工地供水供电由建设方开户,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向建设方收取水电费后,建设方再向施工方收取水电费,或从工程款中扣减水电费。
这种共用水电费的关系可不可以用水电费分割单来进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了?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们要知道的是水电费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口径,共用水电费均不属于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范畴,而应当属于“应税货物”范畴。
因此,共用水电费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电费分割单范本
电费分割单范本1.电费分割单是否能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不可以房东向(承租者)收取水电费,对于房东而言,属转供水电的销售货物行为,房东应缴纳增值税。
房东向销售水电,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
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应向房东取得。
取得房东开具的收据或白条,不属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取得水电费分割单能否税前扣除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已作废。
企业租房办公,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房东只给企业开具普通收据或白条。
答:《国家科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东向企业(承租者)收取水电费,对于房东而言,属转供水电的销售货物行为,房东应缴纳增值税。
房东向企业销售水电,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企业应向房东取得发票。
企业取得房东开具的收据或白条,不属于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有的地方有较宽松的政策,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共用电费凭证分割单
年 接收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原始凭证 凭证名称 起 码 电 费 日 期 止 码 发票号 结算单价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总 金 额 人民币(大写): 月 日 地 址 地 址 编号: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分割金额 人民币(大写):
原始凭证主要内容 备 注
电 费 该原始凭证附在本单位 年 月,第
分割原因 号记账凭证内。
共用电费分割。
单位名称(公章): 业主
会计:
制单:
原始凭证分割单
年 接收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原始凭证 凭证名称 起 码 电 费 日 期 止 码 发票号 结算单价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总 金 额 人民币(大写): 月 日 地 址 地 址 编号: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分割金额 人民币(大写):
原始凭证主要内容 备 注
电 费 该原始凭证附在本单位 年 月,第
分割原因 号记账凭证内。
共用电费分割。
单位名称(公章): 业主
会计:Βιβλιοθήκη 制单:
电费发票分割申请报告(一)
电费发票分割申请报告(一)电费发票分割申请报告1. 概述本报告旨在对电费发票分割申请进行详细的说明和分析,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本报告将涵盖以下主要内容:•申请的目的和背景•分割申请的流程•参与者及其职责•关键时间表2. 申请目的和背景分割申请旨在将一张电费发票分割成多个部分,以适应多个项目或费用的需要。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确保电费的分配与使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并帮助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
3. 分割申请流程以下是电费发票分割申请的流程:1.申请准备:申请方准备申请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包括原始电费发票、分割明细和相关项目或费用的证明材料。
2.填写申请表格:申请方根据指定的格式,填写分割申请表格,并准备相关的附件材料。
3.内部审批:申请方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附件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内部审批。
4.财务审核:内部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审核申请的准确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5.分割操作: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申请的要求对电费发票进行分割,并生成相应的分割发票。
6.申请结果通知:财务部门将申请的结果通知申请方,包括分割发票的编号、金额和相关项目或费用的明细。
7.后续处理:申请方根据通知收集或保存分割发票,并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如报销或核算。
4. 参与者及其职责以下是参与电费发票分割申请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及其职责:•申请方:负责准备和提交分割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相关部门或负责人:负责对申请进行内部审批,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包括检查申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并进行电费发票的分割操作。
5. 关键时间表以下是电费发票分割申请过程中的关键时间表:•申请准备: 1天•内部审批: 2天•财务审核: 3天•分割操作: 1天•申请结果通知: 1天•后续处理:视情况而定以上时间表仅为参考,实际时间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
结论本报告详细说明了电费发票分割申请的背景、流程、参与者及其职责以及关键时间表。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费,分割单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费,分割单能否允许税前扣除?分割单属于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分割单入账并税前扣除?答:分割单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来了: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金额200万元,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不可以!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
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
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不适用本条规定。
注意:共同承担的应税劳务支出,分摊费用时,可以采用分割单入账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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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分割单》应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发布日期:2012-07-27 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字体:大中小】【颜色:红蓝黑】《原始凭证分割单》应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公司、企业或单位,尤其是大型商场或超市、联合办公大楼等,为了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往往会联络几个单位雇用车辆运载货物,或多家安装一部总表、各户安装分表,由其中一个单位代表负责先行垫付全部货物运输费用或水电等总费用,并取得、保存总发票,然后,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019号)规定,按一定标准(如运货数量或用水用电量等)在各应负担费用的单位间进行分摊,并按各单位实际用量确定分摊金额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结算款项。
各分摊单位付款后,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单位发生共同费用,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这种操作方法,早已成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但是,在实务中,笔者发现部分税务人员或税务代理人员,未能全面理解税收法规,只承认“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排斥其他非发票的合法、有效凭证。
因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或者税务稽查时,只要发现公司、企业或单位有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成本费用的,一律要求纳税调整,不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种做法显失公正,有必要予以澄清。
大家都知道,企业单位只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取得收入和所得,相应就会产生纳税义务,必须依法纳税。
作为如实、客观记录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情况的会计核算资料,当然也就成为计算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因此,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这就是说,税收征收法律法规只是要求纳税人(公司、企业或单位)应当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要求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以便正确计算征收税款。
至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具体依据什么凭证核算,这不是由税收法律法规所规范,而是应由会计法律法规所规范。
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
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
综上所述,对于单位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这一要求,会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是一致的,但要获得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首先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原始凭证。
根据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或者填制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的、有效的最初证明文件,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基础,当然也是正确计算税收的重要基础。
而《原始凭证分割单》是依据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的合法、有效“发票”分割填制且具备原始凭证基本内容的凭证,当然应属于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且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抵触,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合法、真实、完整”要求。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完全可以作为证明企业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使用。
原始凭证分割单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当然按法规权限也不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而应由财政部明确,但仍有不少省、市税务部门,为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还是作了明确。
现举几个省市税务部门规定,以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天津市国税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 10]5号)规定: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
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相关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6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其支付的水电费税前扣除问题。
应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
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税前扣除。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退休干部靳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