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分割单(关于共用水电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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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分割单》应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发布日期:2012-07-27 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字体:大中小】【颜色:红蓝黑】《原始凭证分割单》应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公司、企业或单位,尤其是大型商场或超市、联合办公大楼等,为了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往往会联络几个单位雇用车辆运载货物,或多家安装一部总表、各户安装分表,由其中一个单位代表负责先行垫付全部货物运输费用或水电等总费用,并取得、保存总发票,然后,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019号)规定,按一定标准(如运货数量或用水用电量等)在各应负担费用的单位间进行分摊,并按各单位实际用量确定分摊金额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结算款项。各分摊单位付款后,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单位发生共同费用,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这种操作方法,早已成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但是,在实务中,笔者发现部分税务人员或税务代理人员,未能全面理解税收法规,只承认“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排斥其他非发票的合法、有效凭证。因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或者税务稽查时,只要发现公司、企业或单位有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成本费用的,一律要求纳税调整,不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种做法显失公正,有必要予以澄清。

大家都知道,企业单位只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取得收入和所得,相应就会产生纳税义务,必须依法纳税。作为如实、客观记录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情况的会计核算资料,当然也就成为计算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因此,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这就是说,税收征收法律法规只是要求纳税人(公司、企业或单位)应当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要求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以便正确计算征收税款。至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具体依据什么凭证核算,这不是由税收法律法规所规范,而是应由会计法律法规所规范。

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

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综上所述,对于单位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这一要求,会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是一致的,但要获得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首先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原始凭证。

根据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或者填制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的、有效的最初证明文件,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基础,当然也是正确计算税收的重要基础。而《原始凭证分割单》是依据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的合法、有效“发票”分割填制且具备原始凭证基本内容的凭证,当然应属于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且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抵触,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合法、真实、完整”要求。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完全可以作为证明企业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使用。

原始凭证分割单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当然按法规权限也不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而应由财政部明确,但仍有不少省、市税务部门,为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还是作了明确。现举几个省市税务部门规定,以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天津市国税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 10]5号)规定: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相关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6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其支付的水电费税前扣除问题。应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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