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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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新创业活力,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党办发〔2017〕2号),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干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市高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执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
(二)坚持实事,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
(四)激励干事创业,激发活力,宽容失误。
第五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善为与不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
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着急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
第二章合理容错
第六条健全完善合理容错机制。把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事、为公为民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鼓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
第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合理容错由问责实施机关负责。
第八条适用合理容错的围应当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精神;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合理容错的实施按照主动容错和受理申请容错等方式进行:
(一)各级问责实施机关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坚持用“八看”标准认定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主观动机,合理认定、统筹把握,妥善处置问题线索,扎实做好执纪审查工作。
1.看初衷。是为了群众利益和整体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利益。
2.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看方向。是符合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4.看程序。是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和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和暗箱操作。
5.看缘由。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6.看成效。是促进了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顺利实施,还是阻碍延误破坏决策实施。
7.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8.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二)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研究,对符合容错情形的,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30日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
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重点评估错误的严重程度、改革取得的成绩、改革失败的价值、民意的认可度等,综合考虑是否容错免责。必要时,可在一定围公示免责对象、容及认定意见。
第十条实施容错必须讲原则、守底线,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杜绝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第三章纠错改正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纠错改正机制。干部在推动工作、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错误的,应自行纠正或由党监督主体及时提醒、纠正错误,必要时可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纠错改正由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党员等党监督主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纠错改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一)强化全面监督。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监督政治责任。坚持“自我纠偏”与“组织纠错”相统一,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
(二)加强事前防。加强对信访反映、干部考核、工作督查、巡视反馈、巡察监督、派驻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排查梳理、分析研判。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着眼从制度和机制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和治理。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严格落实自治区要求,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干部及时纠正
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以容错纠错为挡箭牌,故意违纪徇私、造成重大损失,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情节严重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四)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由问责实施机关向其发出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限期整改。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经问责实施机关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免于纪律处分和诫勉的,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所在党组织,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一)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干部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及时澄清问题。对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应及时给予了结。可通过召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一定围的领导干部会议等方式,在班子和干部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公开澄清,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