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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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完整版)(完整版)职称聘任管理办法(上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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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社会化评审,企业自主聘任”的规定,并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执业资格考评,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根据《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凡在公司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聘任条件的均可申请应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专业级别上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四个级别,从专业系列上分为工程系列、财会系列、经济系列和其他系列。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聘任条件的,均可聘任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个别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本级别聘任条件而满足下一级别聘任条件的可低聘;对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不予聘任。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能力要求(一)专家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科研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将国内外先进理论、方法、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开拓能力,能够创造性的运用先进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复杂性技术问题,能够在工作实践和理论学习中提出独特的、开创性的见解,是专业学术技术和行业的带头人。

能够撰写高水平的有学术价值的论文,能指导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的技术、科研、管理动态,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结合本专业的实际,制定或审查工作方案,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实施方案的骨干力量。

具有创新精神,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或重大问题,研究总结写出有指导意义或推广意义的论文。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突出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的评价,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明确职责、公开条件、严格程序、竞争上岗、分类考评、按岗聘任。

第三条公司职改办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与昆钢生产经营联系紧密的相关职业资格。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等同于相同或相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聘任的职业资格外,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联系的相关职业资格,也可由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聘任。

第五条以上所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职业资格需经公司职改办行文确认为准。

第二章聘任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两类:一类是竞岗聘任,一类为一般聘任。

竞岗聘任指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考核和竞聘达到岗位要求,由单位予以聘任享受相应薪酬待遇的聘任;一般聘任指是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经考核称职,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供条件的正常聘任。

第七条竞岗聘任需进行岗位设置,根据岗位情况及要求进行竞争上岗,一经聘任享受相应岗位薪酬待遇;一般聘任无需做岗位设置,其聘任只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享受相关薪酬待遇。

第八条竞岗聘任需规定相应的聘期年限,聘期届满后需重新考核聘任;一般聘任一年一聘,需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者方能聘任。

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新考核聘任。

竞岗聘任的人员皆可一般聘任。

(四)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

设岗要从本单位整体工作考虑,对有特殊作用的关键技术岗位、单位建设发展中亟须加强的薄弱环节,要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十二条设置技术岗位应从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工作自身特性出发,不能把专业技术职务作为岗位设置的依据和参考。

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人职发[1990]6号

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人职发[1990]6号

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人职发〔1990〕6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4号)和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继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决定在1990年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安排一定工资额度,用来少量增补、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补、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要贯彻治理整顿。

稳定大局的精神,采取审慎稳妥的方针,在完成首次评聘工作并复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严格限定范围,不搞大的动作。

主要是解决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当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紧缺的问题,重点是择优评聘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

二、增补、调整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控制总额),由人事部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申报严格审批。

增补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所需增资指标将专项下达,并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三、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事业发展、工作任务,对需要增补、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要在人事部审批的高、中级职务岗位控制总额及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逐级逐单位审批核定评聘高、中、助理级职务的具体数额和增资指标。

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事业单位调整后的岗位数额,应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并报人事部备案。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定约束力。

聘任合同终止或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即行解除。

第四条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贯彻公开、平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业务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三)工作报酬;(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五)工作纪律;(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聘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订其他内容。

第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聘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管理暂行办法鄂人事岗[2009]1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是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对聘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双肩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原则上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

为发挥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领军作用,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岗位)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事业单位其他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承担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经核准,可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对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批准后,也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对聘任在分管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岗位且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原则上不再允许在两类岗位同时任职,特殊需要从严控制。

三、任职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二)在岗人员具有本单位主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直管市、县级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和省、市州所属小学、幼儿园可具有主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三)在岗人员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承担了教学、医疗、科研、创作、编辑、采访、演出、设计、制作等具体专业技术任务;(四)在岗人员完成了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一)为了适应公司生产管理需要,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也为了积极稳妥地使我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全面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档案,特制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1. 目的通过对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个人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客观、全面、有效的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全年工作业绩,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状态,并根据聘用结果给予相应的待遇,激励专业技术人员钻研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创造性地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骨干作用,进行技术创新,全面推进公司的技术装备水平。

2. 适用范围本聘用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并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3. 聘用原则①聘任职务必须与本人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基本相一致。

②聘任与考核相结合,先考核,后聘任,考核结果必须在胜任以上方可聘任。

③总经理级以上职务人员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4. 聘用程序方案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公司提出聘任申请,经民爆事业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司行文聘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公司个人提出聘任报告,经分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分公司党群办行文聘任并上报事业部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方案2: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专业技术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向分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提交书面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聘任申请,聘任与否由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评议。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平时工作业绩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及推荐人历年度工作总结,报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和专业技术考评结果,向总经理提出聘用建议报告,由总经理行使最终决定权。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评审1、范围对象:根据云政发(92)124号文件“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目前,职称评审,国家批准开设了30个系列(1)高等学校;(2)中专;(3)中学;(4)小学;(5)技工学校;(6)实验技术;(7)自然科研;(8)卫生;(9)工程;(10)农业;(11)经济;(12)会计;(13)统计;(14)审计;(15)体育教练;(16)工艺美术;(17)新闻;(18)出版;(19)档案;(20)图书资料;(21)文博(群文靠);(22)艺术;(23)播音;(24)外文翻译;(25)律师;(26)海关;(27)计量检定;(28)公证;(29)社科研究;(30)刑事科学技术。

围绕30个系列,按权限范围经省人事厅批准组建了62个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昆明市人事局批准组建了53个中评委;经区人事局批准组建了3个初评委。

每年各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一次,评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

(具体时间在每年转发给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文件后面附着的各评委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计划)2、政策依据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云政发(92)124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安排意见》,云职发(92)5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昆人通[2004]94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各《试行条例》、经常性评聘各职务系列《实施意见》以及职改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以来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做出的有关规定。

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原则意见-人职发[1991]第18号

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原则意见-人职发[1991]第18号

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原则意见正文:---------------------------------------------------------------------------------------------------------------------------------------------------- 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原则意见(1991年12月3日人职发〔1991〕第18号)为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企业法》,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企业深化改革,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企业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区别不同企业的特点和经营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帮助企业建立和增强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的内部机制,逐步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择优聘任,竞争聘任,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真正做到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不再采取下达职数的直接控制办法,实行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

由企业在首次评聘后实际形成的结构比例内根据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区分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性质,评价工作内容的繁简难易、责任大小,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个别企业如工作需要提高首次评聘后的结构比例时必须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在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础上,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专业技术人员做到事职相符,人适其职,责权利统一。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87号) (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87号) (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任和择优聘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岗相符,职级相符,职责相符。

第七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核认定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任条件。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鄂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及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概要

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概要

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概要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职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倍受专业技术人员关注。

随着各级政府部门大力推行信息网络化和无纸化办公,因受条件的限制,有些地方尤其是基层测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难看到相关文件。

根据省局领导意见及全省水文系统推行事务公开实施细则和落实先进性教育整改措施的要求,对现行的有关职称政策作一些介绍。

一、职称概念的由来《现代汉语词典》对“职务”的解释,是担任一定责任的工作岗位,“职称”即是职务的名称。

国际上对职称的通常定义是“区别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所以,它是授予专业技术人员的“衔”或“称号”。

但在我国,由于实践职称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复杂、曲折的过程,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缺乏切实可行的法规、条例,各行业、各专业之间缺乏统一标准因而导致同在“职称”这一概念之下,先后实行过专业技术职务制和“学衔”、“称号”制,甚至在同一时期,有的专业实行职务制,有的专业实行“称号”制。

这样使“职称”这个概念的内涵变得十分广泛,包括职务、职位、学衔、称号、资格等多种含义。

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2月18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后,我国统一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明确规定: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终身享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技术称号。

但由于人们习惯“职称”这个词,约定俗成了,“职称”的叫法便沿袭下来,但其实质意义已发生了变化,现在通常所讲的“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分为三级4档或5档次,即高级(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助理级、员级),有的职务系列目前还没有设置正高职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试行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试行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试行办法根据中建总公司和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和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公司职称改革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评聘分开。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相分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只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条件之一,而不作为必要条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和待遇挂钩,只有因工作岗位需要和本人资格条件具备被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时,工资和待遇才作相应的调整。

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工作。

(一)根据中建总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从2001年起。

总公司系统内部不再组织社会中已开考专业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质量、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船舶等八个系列专业)的中、初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转入社会考试的原则,对未开考的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根据当年评审申报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申报。

经公司工程类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局审批认定。

(二)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走读生”、“自费生”、“封闭班”毕业生)见习期满,由个人根据当年评审申报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申报。

经公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

(三)经济类、会计类、工程类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根据当年评审申报文件规定条件进行申报。

公司考核后报局和总公司统一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者即认定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凡参加社会统一组织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任职资格者,个人可持相关有效证明到公司人事部进行登记备案。

经核定后即认定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条件和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定约束力。

聘任合同终止或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即行解除。

第四条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贯彻公开、平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业务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三)工作报酬;(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五)工作纪律;(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聘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订其他内容。

第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聘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以岗位设置工作为契机 合理配置人才资源

以岗位设置工作为契机 合理配置人才资源

以岗位设置为契机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有关政策解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新时期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举措,科学设置岗位,就是为了充分发挥每个岗位的最佳效能,促进人才的科学发展,为医院的长远建设提供重要的人才保证。

目前国家正开展对事业单位分类制度改革,即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分别划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如火如荼的时期,如何紧跟国家改革的步伐,同时抓住有利时机,推动医院管理制度的革新,是新时期医院管理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以岗位设置与聘用制改革为契机,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为医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也是今后我们直接或间接从事人事管理工作者的主要任务。

一、岗位设置与职称工作的关系1、在实施岗位设置以前,专业技术职称只是笼统的分为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各职称级别内不设等级,传统的职称晋升容易让人产生一种误区——职称一旦升到正高以后感觉就到头了,没有了继续奋斗的目标,也不再积极的去搞科研、写论文了。

现在岗位设置实施以后,每个职称级别内再设等级,比如正高再分为一、二、三、四级。

四级只是正高的最低等级,在市州一级正高还有三级、二级。

因此,职称升到头,但岗位没到头。

比如职称升到正高以后,还可以继续申报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

2、设置哪些类型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为什么要进行岗位设置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大改革,是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关键,其总目标是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政策依据: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87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鄂办发[2008]1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人[2008]23号《关于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十办发[2009]14号《十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十政办发〔2012〕152号《十堰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98年1月1日)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人中(包括合同制工人)聘用到企业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三条选拔聘用制干部,必须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缺员的情况下,严格按照两部《规定》的聘用条件和程序,有计划地聘用。

第四条选拔聘用制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在什么岗位,干什么工作,享受什么待遇,真正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工能干。

解聘、落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

第五条企业干部岗位由企业根据“三定”标准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划定。

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第六条聘用制干部受聘年限从一九八零年元月以后被聘用到干部岗位工作的时间算起。

在两部《规定》前受聘的年限,可连续或累计计算。

第七条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需要的,年龄和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首次聘用的,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原待遇不变。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提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备案。

经鉴证合格的,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聘用制干部证书》。

考核不合格者,仍回原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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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岗位设置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确定结构比例,应根据层级、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承担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适当考虑实际需要。

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1、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

2、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额控制。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根据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制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具体制订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任职资格管理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

其任职资格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程序取得:1、任职资格的认定。

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可初定专业技术起点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助理”级职务;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中级职务。

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核,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2、任职资格的评定。

经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市县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经地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地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并报省职改办备案;经地市和省各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

3、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

经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执业资格的认定。

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所有经单位按规定认定的初级职务和经评委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者,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统一核发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印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者,同时也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四章职务聘任第十一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内,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岗聘任。

第十二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评审和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的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任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1、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任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取公开答辩、竞争等方式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遴选。

4、单位人事部门对遴选入围人员综合考核,提出意见。

5、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公布聘任结果。

6、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批和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对确因工作需要,单位负责人(正职)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要签定聘约。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

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聘约签订后,按照规定经过鉴证,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1、不能履行聘约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

3、因其它原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1、受聘人员尚未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掌握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清楚的。

3、因各种原因受组织审查未结案的。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其它损失的,不能提前解除聘约或辞聘。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转任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内一般不应转任或调动,以免影响任务的完成。

如有特殊原因转任或调动的,应提前通知对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终止聘约。

转任或调动人员的聘任职数,由调入单位在上级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解决。

无岗位空缺,调入单位不得擅自聘任。

第二十五条转任人员在试用考察期间,可保留原工资,试用期满后,按新聘任职务领取工资。

第二十六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密集单位向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流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流动,应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跨系列或变更专业调动,不得按原取得的任职资格套转聘任,一般应在一年试用考察的基础上,先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评审取得任职资格,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转任人员的评聘,须经得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章年度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九条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任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况。

一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

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的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

具体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三十一条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任期考核结果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有较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一般,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般的,定为“基本称职”。

4、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约,责任心不强,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各层次职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三条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评议;单位人事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批。

对评为“优秀”、“不称职”等次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的使用:1、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2、考核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3、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限期提出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否具备续聘的资格。

4、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

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解聘、低聘和缓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的确定,可按其晋升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一级的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聘期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律予以解聘,取消资格。

第三十七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三十八条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处理,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市、州、直管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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