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周转房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周转房管理办法周转房管理办法1. 背景周转房是一种临时性住房,用于解决注重服务人员的临时居住需求,如企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学校校外实习生、节假日临时聘用人员等。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周转房资源,确保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使用,制定了本周转房管理办法。
2. 周转房管理范围本周转房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具备周转房资源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
3. 周转房使用申请条件申请使用周转房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注重服务人员:具重服务人员身份的人员,如企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学校校外实习生、节假日临时聘用人员;- 按程序申请: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合理用房:合理使用周转房,不得擅自借用、转租,不得违反使用规定。
4. 周转房使用申请流程申请使用周转房的流程如下:1. 申请人填写《周转房使用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2. 提交申请表格和证明材料给相关单位的周转房管理部门;3. 周转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批;4. 审批通过后,由周转房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周转房使用凭证;5. 申请人凭领取的使用凭证前往指定的周转房进行使用。
5. 周转房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周转房的人员需遵守以下规定:- 使用期限:按照批准的使用期限使用周转房,不得擅自延长使用时间;- 房屋维护:使用期间需保持房屋的清洁卫生,不得损坏房屋设施;- 安全防火:严禁在周转房内进行违反安全防火规定的行为,禁止使用明火;- 用电用水:合理使用电力、水资源,不得浪费;- 违规处罚:对违反周转房使用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取消使用资格。
6. 周转房管理部门责任周转房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责任:- 周转房资源调配:负责统筹、调配周转房资源;- 申请审批:及时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批;- 使用凭证发放:将批准使用的周转房颁发使用凭证给申请人;- 监督管理:对周转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汇报上级:定期向上级单位汇报周转房使用情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鄂建〔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7〕8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房管局,恩施州党委组织部、住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优化我省创业环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精神,现就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聚天下英才为湖北发展助力,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为人才及时提供住房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将湖北建设成为开放包容、富于创新、英才汇聚的人才就业创业高地,为湖北的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到2020年,我省各类人才住房问题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建立以政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的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树立“人才优先,引领发展”和“以人为本,优化环境”的理念,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的投入,不断完善人才住房保障的体制机制。
科学谋划,供需结合。
将住房的供给与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紧密结合,针对本地人才类型和数量,结合现有房源,充分考虑人才自身对住房、就医、子女就学等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为其提供“配置合理、配套齐全、生活便利”的住房。
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皖管[2007]27号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问题,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结合省直房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组织决定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
因调动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以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或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
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一)无房干部的住房补贴。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入单位可按其新任职务,根据《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2002〕1号)有关规定,向其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省直房改政策执行。
(二)地区差额补贴。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如原工作地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低于省直单位标准的,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住房货币化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合肥市购买商品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购房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
(三)面积差额补贴。
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原公有住房面积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面积差额补贴。
原住房已经达标的,调人单位不再发放面积差额补贴。
四、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一)周转住房的筹集。
为适应干部交流的工作需要,调入单位应为调动干部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确需新建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控制标准。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鄂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4〕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1.08•【字号】鄂建〔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推动解决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一)2013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底前100%完成分配入住;2014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底前85%完成分配入住。
以后年度照此类推。
审计发现的竣工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2016年各地已竣工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分配入住;2016年已基本建成的公共租赁房,2017年10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分配入住。
(三)当年基本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要达到当年基本建成总量的60%。
各市州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快建设进度(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原则,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对主体已竣工,但因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而无法入住的项目要全面排查,列出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小区内部配套环境以及水、电、气、路、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尽快达到分配入住条件。
(五)对建设进度缓慢或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各地要加大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投入,统筹各类资金,争取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确保项目资金需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鄂建〔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重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
二、明确对象对象主要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范围和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保障标准相关住房的供给要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化住房需求,与不同对象的住房需求相匹配,充分考虑家庭人口、代际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
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户型面积、租金价格或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比例等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供给渠道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加有效供给,摸清住房需求,对接市场资源,采取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提供多元化的租购住房产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2003-6-18省政府各部门:《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94号)精神,现就在汉湖北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范围武汉市内的湖北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1、无房职工。
即本人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2、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即本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标准1、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一律以建筑面积为准(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
2、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9〕105号文件规定,本着“同一城市同一标准”的原则,在汉湖北省直机关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参照武汉市的标准制定。
即:无房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450元的基数和职工的平均工作年限,分解为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4元;低于32年的按32年计发,高于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发。
其中: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无房职工,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未达标职工按未达标面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工龄补贴按每平方米7元的标准乘以1993年以前实际工龄和应补贴面积计发。
(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四、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方式各单位向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补贴标准的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是:1、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编在册职工(含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2、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3、2004年1月1日后职级晋升的职工,已购住房与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相比不达标的,级差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精神,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二)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调整标准(一)老职工的基准补贴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98元,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13元。
(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由按月补贴调整为按月定额补贴,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340元,科级380元,处级480元,厅(局)级620元。
机关工勤人员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高级工和20年(含)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340元,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和20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380元,高级技师480元。
三、住房补贴计算公式及发放方式(一)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新标准一次性发放。
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标准1992年底前法定工龄)补贴面积已发放补贴总额。
(二)新职工按月定额补贴,从本通知执行之月起按月发放,此前工作时间的补贴按新标准补发。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房管部门意见:
配偶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配偶单位房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公章) 负责人: 日 年 月 日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公章) 日
申请人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附送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文件复印件及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申请表复印件; 3、夫妻双方武汉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凭身份证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申请表
单位全称: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级及任职时间 申请周转房理由 配偶身份证 号 码 房屋坐落地址 住房情况 配偶户籍地和居 住 地 填表时间: 进省直单位时间 □ 易地调动 □ 军队转业 □ 招考录用 年 月 日
原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配偶工作单位 房屋性质
申请人单位人事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2]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2〕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我们制定了《湖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7月19日湖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及其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设立、变更、撤销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归集、核算和管理中央、省以及本级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和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结余中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部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以及本级安排或筹措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应及时通知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并督促其及时提出拨付申请。
湖北省物价局、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出售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出售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直房改办•【公布日期】2001.09.06•【字号】鄂价房服字[2001]223号•【施行日期】200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出售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223号2001年9月6日)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01]194号)和《湖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鄂价房地字[2000]23号)文件规定,为保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直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对象主要限定为本单位无房职工,住房困难突出的有房职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由售房单位酌情给予考虑,在职工承诺自愿退出原有住房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出售对象。
二、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按照《湖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鄂价房地字[2000]23号)予以确定。
其价格构成包含以下因素:(一)成本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6、贷款利息。
(二)税金。
按政府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3%以内计算。
三、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价格审定。
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由建房单位报省物价局审批。
报审时,应向省物价局提交书面定价申请,并附交以下材料:1、建房单位的投资计划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明;2、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3、价格构成费用明细表;4、建设单位负担卡。
党政机关公务用房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湖北省办公用房标准
湖北省办公用房标准
湖北省办公用房标准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规定的办公用房建设和使用的相关标准,旨在规范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公环境质量,保障办公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办公用房是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机构为开展办公工作而设置的场所,其标准的制定对于提升办公效率,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办公用房的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定,应避免选择在交通不便、环境嘈杂或
者污染严重的地区建设办公用房。
同时,应考虑到员工的生活便利性,选择在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周边建设办公用房,以方便员工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其次,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和装修应符合相关规范,建筑结构应稳固,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要求。
办公室的装修应简洁大方,色彩搭配合理,办公家具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确保员工在办公过程中的舒适度和工作效率。
另外,办公用房的配套设施也是关键,包括通风、采光、给排水、供暖等设施
应保证正常运行,办公室内的电气设施也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用电安全。
此外,办公用房还应配备应急疏散通道、灭火器等安全设施,以应对突发情况。
最后,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维护也是至关重要的,相关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办公用
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办公用房的正常运行。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湖北省办公用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办公用房的品质和管
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加强管理,才能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舒适和高效使用,为员工的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办公用房标准的有效实施。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单位周转房管理办法细则
单位周转房管理办法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单位周转房的管理,合理利用房屋资源,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细则。
二、周转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一)单位周转房是指由单位拥有或租用,用于解决职工临时性住房困难的房屋。
(二)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在职职工、引进人才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三、周转房的分配原则(一)优先保障无房职工的住房需求。
(二)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合理分配。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配过程接受职工监督。
四、申请条件和程序(一)申请条件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2、新入职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未解决住房问题。
3、因工作需要临时调动的职工。
(二)申请程序1、职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等。
2、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分配原则确定分配方案。
五、周转房的使用规定(一)职工入住周转房后,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三)周转房仅供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居住,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
(四)职工在使用周转房期间,应保持房屋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六、周转房的租金和押金(一)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的面积、地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二)职工入住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退房时如房屋无损坏,押金全额退还。
(三)租金和押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由单位规定。
七、周转房的维修和保养(一)单位负责周转房的主体结构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职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向单位报告,由单位安排维修。
(三)因职工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职工承担。
八、周转房的退出机制(一)职工购买自有住房或不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及时退出周转房。
(二)职工离职、退休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手续。
湖北民族学院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感谢你的观看湖北民族学院文件鄂民院发〔2017〕43号关于印发《湖北民族学院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现将《湖北民族学院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湖北民族学院2017年12月4日湖北民族学院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保障校内职工短期租住周转房需要,根据《省房改办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以及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房屋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周转房,系指可供学校无房职工短期周转租赁的住房;周转房是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承租人在租赁协议期内拥有居住权,严禁转租和出借他人。
第三条周转房房源:校园内不能出售的非成套住房、未出售的成套住房(怡嘉苑小区除外)以及学校按政策规定回购原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
第四条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周转房房源及常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周转房租赁第五条租赁对象凡在恩施城区内无住房的教职员工,均可按本办法在校园内租住周转房,具体包括学校在编在岗正式职工(含各类引进人才和学者)以及人事处审核确认的长期聘用人员等。
第六条租赁程序感谢你的观看1.本人申请。
填写《湖北民族学院职工租赁周转房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报资产管理处登记排序;同时,提供恩施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城区内无房证明。
2.分配房屋。
资产管理处根据《湖北民族学院职工租赁周转房申请表》,审核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按房源及先后顺序分配租赁周转房。
同等条件下,引进人才优先、专职教师优先。
3.签订协议。
资产管理处根据周转房分配结果,通知申请人看房并签订书面租赁协议、领取房屋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租赁期限承租人单次租赁周转房以1个月起租,最长期限为3年(从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计算),租赁期满,协议自然终止;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在协议期满前30天,到资产管理处履行续租手续。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管规〔2010〕3号)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管规〔2010〕3号)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的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
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非商品住房的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五条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填报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调动、转业等证明材料;(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视其调入省直机关时间先后、职级、家庭人口状况及房源情况排序,统筹安排;(四)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承租房腾退后无息退还),办理租住手续;(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个人住房档案上登记租赁记录。
第六条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期不超过2年,首次合同期满后经审核仍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续租1次。
第七条周转住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租金。
周转住房租金按照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如果租金标准发生变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周转住房(含室内配置的设备)的正常维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周转住房租金收入和维修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省政府财政部门,维修经费每年列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湖北省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住房违纪问题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湖北省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住房违纪问题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正文:---------------------------------------------------------------------------------------------------------------------------------------------------- 湖北省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住房违纪问题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根据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认真抓好清理党政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发[1996]10号)精神,按照省清房领导小组、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清理党政领导干部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清房领发[1996]3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以及《关于清理党政领导干部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鄂清房领发[1996]6号),制定本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住房违纪问题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在建房、购房、租房以及装修住房中违规违纪,除按《处理意见》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理外,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住房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凡能在规定时限内(即1996年9月30日前)自查自报自纠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凡超过规定时限隐瞒不报的,视其情节,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三条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住房的通知》(鄂纪发[1995]10号)下发后,继续违反住房有关规定的,属顶风违纪行为,视其情节,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四条住房制度改革后,党政领导干部继续违反住房有关规定,建房、购房、租房超职级控制面积在50%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超职级控制面积未达到50%,但群众反映强烈,在当地或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超面积特别严重的,加重处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鄂政办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8家事业单位(单位名单附后)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管理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8家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名单1、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3、湖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中心4、湖北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5、湖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6、湖北省节能监察中心7、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8、湖北省血液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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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的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
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非商品住房的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五条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填报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调动、转业等证明材料;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视其调入省直机关时间先后、职级、家庭人口状况及房源情况排序,统筹安排;
(四)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承租房腾退后无息退还),办理租住手续;
(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个人住房档案上登记租赁记录。
第六条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期不超过2年,首次合同期满后经审核仍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续租1次。
第七条周转住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租金。
周转住房租金按照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如果租金标准发生变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周转住房(含室内配置的设备)的正常维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周转住房租金收入和维修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省政府财政部门,维修经费每年列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第九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有责任维护房屋内各项设施设备(如水、电、暖、天燃气、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室内装修及厨房各项设施、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电话线等)的完好和安全使用,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周转住房实行物业管理和服务。
承租期内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煤气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通讯费、网络服务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
在合同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周转住房:
(一)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的,应当在领取新房钥匙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
(二)调离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
(三)辞去公职或被辞退、开除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周转住房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以上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六)承租期间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转租、转借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七)依法可以终止租赁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承租人腾退住房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腾退住房通知单,注销个人住房档案中的租赁登记。
承租人凭腾退住房通知单与物业服务单位共同查验、交接住房,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三条超过租赁合同期限或因其他原因应腾退而未腾退的,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立周转住房使用和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承租人的变化情况及时变更相关的档案信息,加强周转住房的管理。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周转住房公务员暂行办法通知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