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8•【字号】赣府字[2001]号•【施行日期】200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01]号2001年10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2001年10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改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要求,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二)改制的目标任务。
1、2001年底前,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制为科技型企业,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有条件的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可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先改为科技型企业,再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0]5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省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 绩效工资总量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
各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备案。
(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根据合理调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制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
具体标准为:在南昌市区单位年人均2.2万元、驻设区市单位年人均1.8万元、驻县(市)单位年人均1.6万元。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补贴的通知
。
、
一 九 九 五 年 十 二 月十 一 日
江
西 省 物价 局
江 西 省 财政
厅
江
西 省建
设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城 市 客 运 出 租 汽 车 管 理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粉价 费字[
199 5
〕 第
112
号
粉 时蜂 字 [ 1 9 9 5 ) 第 1 5 2 号
粉 犯 城 字 [ 1 9 9 5〕 第
( 处 ) 级 人 员每 月 补 贴 3 5 元
;
副地 ( 厅 ) 级 人 员每 月 补贴
,
.
40
元 ,正
、
副县
科 级和 科 级 以 下 人 员 ( 含 工 人 ) 每月补 贴 3 0 元 有 困难 的 县 或单位
每 月 也 可 补 贴 2。 元 二 补贴 时 间
、
。
此 项 补 贴 暂 不 计 入 离 退 休费计 算基 数
, ,
具 体 收 费标 准 由省 级 物 价 部 门 会 同 同级 财政 部 门制 定
:
的精
,
神 经 调 查 测算 对 城 市 客 运 出租 汽车管 理 费收取 标 准及有 关 问题 规 定 如 下
一
、
,
由 车 篇 所 在 地 的城 市 客 运 管 理 部 门 向城市 客 运 出 租 汽 车 ( 含 小 公 共 汽 车 ) 经 营者 按其
省政府 同 意
,
,
对 机 关 和 辜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含 离 退 休 人 员和 按 国 发 [ 1 9 7 8 〕1 0 4 号
:
文 退 职 人 员 ) 增加 补 贴 现就有 关问题通 知如下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后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号:劳⼈薪[1985]33号颁布⽇期:1985-08-19执⾏⽇期:1985-08-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在⼯资制度改⾰后,必须有效地控制消费基⾦的增长。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通知如下:⼀、切实控制奖⾦的发放⼀九⼋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和财政部(85)财⽂字第100号⽂件,已作了规定。
今年,凡有经济收⼊的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分成⽐例、各项基⾦⽐例和奖⾦限额。
超过规定奖⾦限额的,要交纳奖⾦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事部尽快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职⼯奖励升级仍按《国家⾏政机关⼯作⼈员升级奖励试⾏办法》的规定执⾏。
⼆、严格执⾏津贴、补贴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地区⼯资补贴。
地区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学班主任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按规定执⾏,不得擅⾃扩⼤范围,提⾼标准。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建⽴的各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明⽂授权地⽅制定的仍可继续执⾏以外,都要按照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劳⼈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处理。
即国家⼀律不予承认,这次⼯资制度改⾰时,应进⾏清理和整顿。
凡是从⾏政、事业费开⽀的,应停⽌执⾏;从事业单位收⼊留成的奖励基⾦中开⽀的,不能列⼊⼯资基数。
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奖⾦税。
三、整顿劳动保险、福利制度⼲部、职⼯的退休费标准要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件的规定执⾏。
参加了⼯资制度改⾰的⼈员,其退休费以本⼈的基础⼯资、职务⼯资和⼯龄津贴之和为基础计发。
江西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新的工资改革方案细则完整篇.doc
2019江西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新的工资改革方案细则江西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新的工资改革方案细则更新:2018-12-21 16:50:3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江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江西省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首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第一次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惠及280多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江西省2016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有两个原则,一是略高于全省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二是企业平均增幅略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增幅。
调整范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样标。
2.挂钩调整企业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延续了历年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做法,体现“长缴多得”。
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
这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也是目前全国多数省份通行的做法,与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办法基本相衔接。
3.适当倾斜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倾斜调整标准调整。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倾斜调整办法和标准相同。
对按照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从今年开始,这部分人员改为执行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政策,更好地体现了公平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陕政办发[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0号2003年11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分配制度,促进人才战略的实施,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人才战略实施,增强事业单位市场竞争力和自身活力为目的,以加强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多元化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方式,努力形成有利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增长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单位收入分配水平。
2、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把知识、技术、资本、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纳入收入分配体系,体现各种要素创造的价值和所做的贡献。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国家部委国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京工改办[2006]1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3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5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规定天津市津政办发[2006]61号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冀政[2006]88号_1 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政[2006]88号_2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_3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山西省晋政发[2006]4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字[2006]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辽政发[2006]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吉林省吉政办发[2006]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黑龙江省黑政办发[2006]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沪人[2007]6号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苏政发[2006]1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浙人薪[2006]30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闽政[2006]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赣府厅发[2006]5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豫政[2006]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湖北省鄂人[2006]17号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粤人发[200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200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海南省琼人劳保[2006]329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渝府发[2006]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川人发[2006]46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黔府发[2006]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云南省云政发[2006]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暂未收集,欢迎补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
人员 生活 困难 问题 , 现就 提高企 业军转 干部解 困标 企业 退休连 排 级 军转 干 部 的解 困标 准 为 10 06
准 和增加 部分军 队退 役 人 员生 活 补 助提 出如下 意 月 , 、 营 团级 分别 为 10 16
见:
一
月 、26 10
月 。凡本
人 20 0 7年 1 2月份 基 本 养老 金 收入 低 于 相 应 职级
20 ]1号文件 规定 的增加企 业 退休 军转 干 解 困标 准 。高于全省 平均水 平 的设 区市 , 以本 设 人字 [07 1 则
团职 以上 每人 每 月 8 0元 , 职 每 人 营 区市机 关事业 单位 离 退休 费 和企 业 基 本 养老 金 平 部生活 补助 (
均水平 作为企 业退休 连排级 军转 干部 的解 困标 准 , 每月 6 0元 , 以下 每 人每 月 4 连 5元 。20 0 5年 1 2月 并按 照规定 的级 差分 别 确 定 营 、 团级 的解 困标 准 。 3 1日以后 退 休人 员 也 按此 标 准 执行 。 ; ) 赣府 厅 发
营、 团级解 困标准 在此 基 础 上保 持 原有 级 差 , 分别 助 ; 人字 20 ]1号文件 规定 的每 人每 月 4 赣 07 1 5元 增加 8 O元 和 10元 。高 于 全 省 平 均 水 平 的设 区 生 活补助 ; 5 赣府厅 发 [07 1 文 件规 定 的每 人 20 ]7号 市 , 以本设 区市在 岗职工平 均工资 水平作 为企业 每月 10元生 活补 助政策继 续执行 。 则 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1]7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11.06【实施日期】2001.1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1〕78号2001年11月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1〕70号)。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4日国办发〔1993〕85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及上述实施办法,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实施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一)确定级别的办法。
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苏办[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苏办[2002]39号)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扬州、泰州、南通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6日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作为“第一要务”来抓,经过努力,基本上做到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中央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当年未发生新的拖欠。
但是,少数地方间隙性拖欠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真正把保工资发放作为“第一要务”。
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在加快发展经济、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严格按照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赣府厅字[2014]7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3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9元/小时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0元/小时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12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2.1元/小时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
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鹰潭市:余江县。
新余市:分宜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抚州市:临川区。
上饶市:德兴市、广丰县、婺源县、铅山县。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赣州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13年第01期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12]92号)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已經规范津贴补贴的省直机关,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經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二、调整标准:省直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表1: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执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工资人员的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表2。
三、资金来源: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四、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審核发放程序:(一)各单位按照附表1和附表2中各职级标准填写附表3和附表4,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二)各主管部门将本级和所属单位填报的附表3和附表4报送省人保厅工资福利处审批后,由单位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审核;(三)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审核后,单位将附表3和附表4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并按规定程序将津贴补贴变动情况录入工资统发管理系统发放。
六、严明纪律:各单位要加强津贴补贴和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纪律,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不准在规范津贴补贴之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凡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 江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表2 江西省省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执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工资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3 江西省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化审批表(调整标准)(略)4 江西省财政统发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增、减)审批表(调整标准)(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6月14日责编/刘敏。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赣府发[2003]1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赣府发[2003]16号2003年7月17日)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战略部署,围绕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乡的分配关系,创新加快发展的动力机制,调动各地做强做大财政的积极性,不断壮大财政实力。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财力调整主要通过增量进行,保证各级既得利益。
2.财力分配进一步向县乡倾斜,省市两级通过体制改革调整的财力主要用于支持县乡。
3.确保省级财政有适当的宏观调控能力,为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提供财力保证。
4.坚持谁发展。
谁受益,发展快、多受益的原则,充分激发各级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活力。
(三)总体目标。
1.建立充满生机活力、持续快速发展的财政增长机制,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明显提高。
2.全省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逐年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提高。
今后5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幅由前5年的9.2%提高到15%;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在中部地区排位前移,进入前列,财政总收入翻番,力争突破500亿元。
3.今后5年,全省县乡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幅由前5年的4.7%提高到12%以上;90%以上的县财政总收入过亿元,50%以上超过2亿元,过5亿元的超过10%;县级财政实现收支平衡,不出现新的赤字,并逐步消化历年赤字,县乡财政困难状况明显好转。
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第一篇: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5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省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
各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备案。
(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根据合理调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制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
(最新)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好不容易找到的)
(最新)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好不容易找到的)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多数公务员或者事业人员的收入一般,收入高的多半位在权力位置(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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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
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4(000)004
【摘要】《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已经转发各地、各部门。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与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总页数】10页(P3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J],
5.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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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赣府厅字[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精神,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
职工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制定出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
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事假、病假、考勤和工作岗位设置A、B角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领导带头,自觉贯彻。
各地、各部门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职工的休假制度。
领导要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三、严格审批,明确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政府各单位部门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设区市所辖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安排休假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不能休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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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赣府厅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1.职务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
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附表二)。
3.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4.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
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5.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在合并计算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或任职年限时,其同一年份不能重复计算。
6.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7.公务员如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8.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9.2006年7月1日及以后至本单位工资套改结束前改任较高或较低职务人员的工资,先按2006年6月30日的所任职务套改,再从改任的下月起,按改任后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3、达到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
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工资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5、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在一年的试用期间,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
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l档。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予高定: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县级政府所在地乡镇工作的,级别工资可高定二档;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政府所在地工作的,级别工资可高定一档。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