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出口退税单证备案检查的通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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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一、检查范围
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税函〔2006〕904号文件有关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应进行备案管理的单证。
二、检查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检查或到出口企业实地检查备案单证的方式进行,市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出口企业是否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税发〔2006〕904号文件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备案的单证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是否符合国税发〔2006〕904号文件规定。
(二)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的问题。
(四)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检查要求
(一)各分局必须高度重视此次出口退(免)备案单证检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通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