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出口退税单证备案检查的通知0
《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制度》一、组织保证(一)成立管理小组...公司出口退税风险控制制度出口退税作为我国的一项长期税收政策,它的实施对于促进对外贸易和国家经济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出口退税涉及范围广部门多,存在的风险也大,为加强管理,保证公司的出口退税工作顺利开展,现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保证(一)成立管理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财务负责人,成员:财务部办税员、合同部单证员、合同部外汇核销员(二)明确责任:责任主管领导:组长及副组长;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成员。
二、风险识别信誉风险目前我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a级指标具体分值为。
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出口退税的规范涉及全方面,若有违法行为,下一次信用等级评比时会进行降级。
三、防范风险(一)建立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举措1、建立和健全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公司应制订出《国际业务商务管理流程》,明确公司财务部和合同执行单位相关岗位在执行国际业务时应履行的职责,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各出口关键环节所必需的合规性文件及须办理的手续;制订出《出口退税业务管理流程》,具体说明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所涉及的岗位、职责、相关单证及提交时间等,明确出口退税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明确各个业务部门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2、明确规范和约束供应商和货运代理商在出口退税环节中的职责。
在签订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时,明确约定供应商必须配合企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约定有惩罚条款,确保供应商提交增值税发票时不出现遗漏和差错。
选择有实力的货运代理商,以保障企业在货物出口后能够及时拿到合格的报关单。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交流与衔接工作出口退税工作统合性比较强,时间性要求严格,涉及部门广泛,对外涉及国税、外汇局、海关、货代公司、报关行,对内涉及销售部、合同部、财务部、物流部,加强沟通和协调,理顺退税业务所涉及各个环节工作的衔接,以促进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和办理出口退税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2.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6.(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闽国税函[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函[2006]58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工作的实际,就贯彻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对2006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或内部单证管理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各地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应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单证备案管理,加强对单证备案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发现备案单证有疑点的,可暂停退税,并要在相关情况认真核实清楚无误后按规定处理。
三、对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同时,提供相对应的备案单证。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的货物;(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出口企业出口的大宗货物(每批、次申报出口退税从省内一供货企业购进的,进项税额超过50万元;从省外一供货企业购进的,进项税额超过30万元);(三)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登记)不满1年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四、对采取第二种方式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和本通知第三条除外的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可要求其第一批、次申报2006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15天内,提供相对应的备案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将简化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商务部 : 公 民出国务工 警惕高收费
无 资质 企 业 和 个人 违规 经 营外派 劳务 并向 劳务人 员
收 取 费用 , 以 及 个 别 外派 劳务 企 业 超 标 准收 费, 是 导致 境
外 劳务 纠 纷 和 劳务人 员权 益 受损 的 重要 原 因 。 根 据 国 家对
外 劳务合 作 管理 规 定 , 无 资质企 业 和 个人 不 得从 事外派 劳
栏 目编 辑 : 吴 丹 ( w u d a n @ m ) o h r s s g. o v 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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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大学生参保提高健康水平
教 育部 财 务 司有 关 负责人 近 日 表 示 , 纳 入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保 险 的 大 学生 范 围是 : 各 类 全 日 制 普通 高等 学 校 ( 包括 民 办 高校 )、 科 研 院 所 中接 受 普 通 高等 学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本 专科 生 、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 将 大 学生 纳 入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体 系后 , 只 要 是 在 同 一 地 区 , 学 生 都 可 以 享受 同样的政 府财政 补 贴 和 同等的基本 医疗保 险待遇 。
税 务 机 关 在 出 口 企 业 申报 出 1:3 货 物 退 ( 免 ) 税 时 不 再 要 求其 提 供 备 案 单证 。 税 务机 关 可 在退 税 审核 发 现 疑 点 以 及 退 税 评 估 、 退 税 日 常检 查 时 , 向 出 口 企 业 调 取 备 案 单证 进行检 查。
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 : 切实做好 今年高校毕业 生就业 工 作
免权 益 受损 。
国家税务总局 : 将简化 出 口 退税单证 备案 管理 制度
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备案制度的总结与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出口退税工作,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
一是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积极做好进出口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
加强对新办出口企业的培训指导,辅导企业掌握出口税收的日常操作流程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对存续企业及时宣传培训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督促企业加快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回收速度,保障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二是与强化管理相结合,积极做好出口税收管理的风险防范工作。
按照省局和市局的要求,认真开展出口单证备案实地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求纳税人加以改进和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好的做法在全区出口企业中加以推广,同时要求在风险核查、纳税评估中强化单证的抽查,防止税收风险的发生,并督促企业建章立制。
三是与落实政策相结合,积极做好备案单证检查工作。
严格贯彻落实《退(免)税工作规范》中关于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核查参考办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等国家出口税收相关政策,强化备案单证抽查检查力度,加强函调工作,及时开展出口退税提醒业务,强化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的作用,规范操作流程,推进征退税衔接,堵漏增收。
在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过程中可以发现,我局出口企业相关出口退(免)税资料缺失、装订散乱、单证内容逻辑关系不符等情况虽已大大减少,但仍有少数企业偶有发生,极易引发骗税风险。
针对这些情况,我局从规范和加强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继续提升宣传提醒力度不断加强宣传、培训和辅导,提醒广大出口企业提高认识,规范内控管理,把单证备案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尽可能减少认识上偏差,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单证备案制度落实不力给企业退税带来的负面影响。
通过调研、组织座谈会,邀请出口企业代表、货代公司代表共同探讨规范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的有效做法。
(二)建议实行表单填报管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关键环节是收齐企业退税备案单证。
鉴于目前企业提交单证往往是一整叠数十上百页资料,对于人工审核的基层税务人员而言工作难度较大,也难免因单证数量过多遗漏部分核查信息。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需要面对众多的单证和复杂的流程。
为了规范出口企业的单证管理,确保企业的出口业务合法、合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一、单证备案的范围出口企业应将以下单证进行备案: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包括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核销的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单证备案的时间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单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同时,完成相关单证的备案工作。
三、单证备案的方式1、纸质备案企业可以将相关单证按照一定的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注明企业名称、海关代码、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电子备案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备案。
电子备案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查阅性,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数据存储和报送。
四、单证备案的管理要求1、准确性备案的单证信息应与实际出口业务一致,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贸易方式等。
2、完整性备案的单证应齐全,不得有遗漏。
3、真实性企业应保证备案单证的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单证。
4、保存期限企业备案单证的保存期限为 5 年。
在保存期限内,企业应妥善保管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单证备案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规范单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归档流程。
五、税务机关的核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保存情况等。
1、定期核查税务机关可以定期对企业的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我国简化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我国简化 出 口退税单证 备案 管 理制度
从 国家税 务 总局 获 悉 , 为应 对 国 际金融 危 机 的严 峻 形 势 , 进 中 国外 贸 出 口健 康 发 展 , 化 退 税服 务 , 促 优 税
务总局决定对出 口货物退 ( 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 免)
行 简化 。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 问题不仅 没 有缓和反而正在加剧
数据 显示 ,占全 国企业 总数 9 %的 中小企业 , 9
创 造 了 全 国 GD P的 6 %、税 收 的 5 %、 进 出 口总 额 0 0
资源税和个税即将推进改革
财政 部副部长王军3 2日称 ,近期将着力推动 改 月2
革 和 完 善 资 源 税 制 度 ,但 要 把 握 好 时 机 , 想 方 设 法 、 科学 稳妥 地 推 出资 源 税 改 革 。
其在北 京召开 的 “ 国发展高层论 坛2 0 ”上 指 中 09
出 ,我 国 经 济 形 势 较 好 的 时 候 ,有 条 件 推 出 资 源 税 改
革 ,但呈上升趋 势的居 民消费价格总 水平 ( P )使得 CI 改革缓推了一 步。现在 ,C I P 下来了 ,但在 经济形势较
困 难 的 形 势 下 , 推 动 资 源 税 改 革 又 会 给 企 业 发 展 增 加 难度。 王 军 同 时 表 示 , 当前 还 要 调 整 和 完 善 消 费 住 房 体 制 ,研 究 完 善 房 产 税 制 度 ,研 究 和 推 进 综 合 和 分 类 相 结 合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制 度 改 革 , 以 及 研 究 开 征 环 境 税 等
9
统计显示 ,1 月 ,全国国有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 -2
入 2 4 9 1 元 , 同 比下 降 8 1 70 .亿 .%,为多 年 以来 首 次 出 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5•【文号】国税函[2006]877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经研究,总局决定对出口合同备案有关资料采用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根据财税[2006]139号、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检查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附件1,下同)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本通知附件1)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时,须将纸质的备案合同、表格等资料与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对比,主要对出口合同备案份数、记录条数及总金额进行核对。
对核对不符的,以及受理环节就发现不符合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也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
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纪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
对于受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可以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
受理后,税务机关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签字盖章,一份退还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04号
维普资讯
管理 的单证 以及企业 自制 电子单证 等 .出口企业可提出书 画申请并经 主管税 抒机关 批准后 . 可 以采用电子单 证备案管理 , 电子数据 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出 口企业虚保证 电 于单证 即以 备案的真实性 . 定期将 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 份 , 在税务机关按规定 调取 备案 单证时 , 应按 税 务 机关 要求 如实提供 电子数 据或将 电子数据打 印并加盖企业公 章的纸制单证 四、 对于外 商投 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 、 机电 : 中标 品退税 、 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 税等 没有 货物 出 口的特殊退 税政策业务 。 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 《 知》 对于 通 下发后 单证备案不齐 的 . ] 业 町以在 20 年 l 月 3 出r企 06 J 0日之前按 本
一
、
以上五类商品共 lO l 个税 目 ( 见附件 2 。 ) 三、 本通知 自2 0 年 l 月 1 06 1 日起执行。 附件 :、 口暂定 税率调整表 ( ) I 进 略 2 出 口暂定税率凋整表 ( ) 、 略
二0 0六年十月二十七 日
关于出口货物退 ( ) 免 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维普资讯
调整部分商品进 口暂定税 率 ( ) 一 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 、 纺织机械零 部件 、 具有变流功能 的半 导体模块 等 7 设备 项 或零部件实施 0 3 - %的进 口暂定税率 ; ( ) 二 对煤炭、 成品油、 氧化铝等2 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 3 6 -%的进口 暂定税率; ( ) 三 对肥料用硝酸钾 、 重过磷酸钙等 l 项化肥类产 品实施 1 6 %的进 口暂 定税率 . 尿素等 3 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 l %; ( ) 四 对蓝湿牛皮 、 蓝湿马皮等 6 项蓝湿皮革类 产品实施 5 1%的进 口暂定税率 -2 以上四类商品共 5 个税 日, 8 其中 6 个税 目只涉 及该 目中的部分商品 ( 见附件 1 。 ) 二、 调整部分商品出 口暂定税率 ( ) 一 对磷灰石 、 稀士金属矿 、 金属矿砂 等 4 项矿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4 0 (。) : 对煤炭 、 、 焦炭 原油等 4 项能 源类产 品,施 5 实 %的出 口暂定税率 ; ( ) 三 对铜 电解铝等 l 项有色金属 初级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镍 l 5 ( ) 四 对铁合金 、 生铁 、 钢坯等 3 O项钢铁 及铁 合金幸级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J J 0 ( ) 五 对稀 土化合物 、 木地板 、 一次性筷 子等 2 项产品实施 1%的出 V暂定税率 l 0 - I
国税发2005年1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有效成文日期:2005-12-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02-06 国税发[2002]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OO二年二月六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七、不能收汇或不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 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 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 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 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二、适用的出口企业范围
除委托出口的企业之外的出口企业
三、适用的货物范围
除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 )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 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之 外的出口货物。
十一、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出口退(免)税业务指引系列
单证备案管理专题
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 备案 时限 2012年7月1日起: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 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 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 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 、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 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 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
五、重点管理
做法 1.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 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 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 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 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2.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 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 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 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 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3.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 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 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 的规定办理 。 备注: 1.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2.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 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有以下情形的企业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执行时间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规定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规定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规定(一)、备案资料。
1、出口企业须备案的资料:第一张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第二张出口货物明细清单;第三张出口货物装货单(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第四张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出具“海运提单”,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邮政运输出具“运单”。
第五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注:以上资料不能造假)。
(以下简称五种资料)。
2、上述五种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填写“与原件相符”、“ 经办人签字”、“ 签字日期”和“加盖企业公章”。
3、备案内容中的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要求一致;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要求合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要求一致。
4、除上述五种资料外,其他资料不需要备案。
(二)、保管要求。
1、备案时间最迟应在退(免)税单证申报后的15天内备齐。
2、备案单证统一存放在出口企业财务部门(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其他部门、企业业务员或个人保存)。
3、备案单证须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和专柜保管。
(三)、装订要求。
按月用线装订成册。
并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封面》上填写好出口企业名称和年月。
(四)、关于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备案的装货单必须要有海关签章。
1、装货单与装箱单的区别。
装箱单是集装箱运输的特有单证.是每一个出口集装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份单证.它是根据已装入箱内的货物制作的,记载着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资料、交付方式以及箱内货物自内向外的积载次序,同时它也记载这些货物载体集装箱和运输工具船舶的相关货运资料。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要求的公告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要求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方便东莞市出口企业开展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附件1),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出口企业可以用《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替代《出口货物装货单》。
如上级税务部门明确调整,按上级税务部门公告、通知执行。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果属于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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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一、检查范围
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税函〔2006〕904号文件有关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应进行备案管理的单证。
二、检查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检查或到出口企业实地检查备案单证的方式进行,市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出口企业是否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税发〔2006〕904号文件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
备案的单证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是否符合国税发〔2006〕904号文件规定。
(二)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的问题。
(四)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检查要求
(一)各分局必须高度重视此次出口退(免)备案单证检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通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