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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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8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8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本市2001年度的冬季供热工作,维护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认真执行《北京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市政府(1994)15号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号)。

各供热单位要做好供热系统试运行和随时点火供热的准备工作,保证2001年11月15日正式供热,并保证采暖用户室温不低于摄氏16℃。

二、要认真落实冬季供热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做好冬季供热工作的重要意义。

其行政一把手是保证安全供热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本单位供热工作和职工采暖负直接责任,要经常检查供热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因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供热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每个采暖用户都要按规定缴纳供暖费。

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其所在单位缴纳;无所在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缴纳。

对缴纳供暖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含破产、停产企业),其上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解决。

对有支付能力而拒不缴纳供暖费或不为所属职工缴纳供暖费的单位,审计、监察、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按规定交纳供暖费,并追究其法人的责任。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一、引言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巨大的开发利用潜力。

然而,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其开发活动的安全与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二、管理范围与原则(一)管理范围地热资源管理涵盖了从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到保护的全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地热井的建设、地热流体的开采、地热能源的转换与利用等环节。

(二)管理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保护地热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为目标,确保开发利用活动不会对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2、综合利用原则:鼓励在地热开发中实现多种用途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环境保护原则:开发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三、勘查管理(一)勘查规划制定地热资源勘查规划,明确勘查区域、重点勘查目标和勘查进度。

勘查规划应基于对区域地质条件、地热资源潜力的科学评估。

(二)勘查资质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勘查工作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勘查成果管理勘查单位应如实提交勘查成果报告,包括地热资源的储量、品质、分布等信息。

这些成果将作为后续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四、开发管理(一)开发许可开发地热资源必须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许可申请应包括开发方案、环境保护措施、资源利用计划等内容。

(二)开发方案开发方案应经过科学论证,包括地热井的位置、深度、开采量、开采方式等。

同时,要考虑与周边已开发地热资源的协调和整合。

(三)开采量控制根据地热资源的储量和可持续开采能力,确定合理的开采量。

对超过许可开采量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五、利用管理(一)利用方式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效率。

常见的利用方式包括地热发电、地热供暖、地热温泉旅游等。

(二)能效评估定期对地热资源利用项目进行能效评估,推动企业优化利用方式,降低能源消耗。

(三)余热利用要求开发利用单位充分考虑地热流体的余热利用,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京国土法[2013]551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国土法〔2013〕551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5日附件:。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废止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要求,决定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京国土房出[2003]188号)等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30件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结束——。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等资料。
第十三条 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安装计量表。采、灌两用的,应当分别安装采、灌两套计量表。计量表发生故障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不能计量期间,其开采量可以按每日开采时间和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是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弃水应当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采暖后的排放温度不得高于30℃。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或者擅自开发利用报废地热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地热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地热井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报废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维修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报废后的地热井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地热田动态监测井使用;不能作为地热田动态监测井使用的,由开发单位进行全孔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进行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创造条 件进行地热采暖弃水的人工回灌。按规定进行地热采暖弃水人工回灌的,可以减收回灌量相应温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xxxx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xxxx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xxxx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xxxx市矿藏资源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可以经济地被人类所使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含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环保、工商、质监、旅行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依法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与维护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地质环境监测安排担任树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以及日常监测作业。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安排相关范畴、职业专家组成地热资源判定委员会,地热资源判定委员会担任地热资源判定作业。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遵从统筹规划、综合使用、开发与维护偏重的准则。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安排编制全市的地热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阅览完好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阅读吗?。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中国地热资源管理制度2008-05-04 19:10:23一、地热管理体制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至1998年4月以前,地热资源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中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地热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地热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

有以下两种情况:①在城市区内有地热资源可供开发利用的城市,一般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他综合部门内设地热管理处,行使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②一般地区的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管理体制如下:1998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1998年4月按改革方案撤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有关地热管理职能改由国土资源部行使。

二、地热管理法规与制度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范畴,在中国的矿产资源分类中,列入能源矿产类。

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登记管理办法》等。

1998年3月以前在中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对其行使管理职能;在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具体包括:1.地热资源勘查登记对探(采)矿权人申请勘查地热资源或探(采)结合建地热井,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办理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四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四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第四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京国土法[2013]552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四批)
(京国土法〔2013〕552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5日附件:。

北京地热资源

北京地热资源

北京地热资源北京地热资源勘查在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历届地热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要参与下,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小汤山温泉地区的地热勘查、七十年代初期开展北京东南城区隐伏地热资源勘查工作以来, 经过近40年的不断努力,累计已钻地热井200多个, 累计钻进深度已近30万米, 对北京地区地热资源条件已取得比较清楚的认识, 其中以北京东南城区、小汤山和良乡地区勘查程度最高, 已投入了全面的开发利用。

勘查发现了四条地热带, 即怀来-延庆地热带、温泉-沙河-小汤山地热带、良乡-城区-天竺-李遂地热带和榆垡-凤河营地热带; 证实了具有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区2372km2, 分属延庆、沙河、小汤山、良乡、城区、天竺、后沙峪、李遂、双桥和凤河营十个地热田或地热开采区(见图); 地热钻井最大深度已超过4000m; 获得的最高地热水温已达88℃(井深3608m的京热59井)。

经勘查概略计算, 北京平原具有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2372km2范围内, 4000m深度以浅储存的地热资源总量约32195.756′1013kJ, 折合110.0亿t标准煤的发热量; 储存的地热水总量181.187′108m3, 所含热量317.2′1013kJ, 折合1.08亿t 标准煤的发热量; 每年可开采的地热水总量约1.087′108m3, 可利用热量1.9′1013kJ, 折合64.94′104 t 标准煤的发热量, 不足储层中储存总热量的万分之一, 表明了北京地热资源具有可持续利用的巨大潜力。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北京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逐年增长, 目前地热和产井已增至100多眼, 开发单位上百家, 设备取水能力已超过6000m3/h, 年开采地热水总量已达1000′104m3,主要用于采暖、洗浴、医疗保健、休闲娱乐、温室种植、水产养殖、房地产开发等方面并已形成了一定规模。

温泉房地产开发地热是集热能、水和矿产于一体多用途的自然资源, 开发地热既可利用其热能, 亦可利用其水资源, 还可作为医疗矿水资源予以利用。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在能源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二)地热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地热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勘查与评价(一)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查。

(二)地热资源勘查应当遵循地质规律,采用先进的勘查技术和方法,提高勘查工作的精度和质量。

(三)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勘查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四)对地热资源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的储量、品质、开采条件、环境影响等因素,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发利用(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

(三)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四)鼓励地热资源的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保护措施(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

(二)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建立地热资源监测体系,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温度、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

(四)加强对地热井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地热井的安全运行。

五、监督管理(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

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地热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第八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2]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1.30【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3号)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满足安装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6.12•【字号】京政发[1985]92号•【施行日期】198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二日京政发〔1985〕92号文件发布)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保护本市地下热水资源,使之服务于城乡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地下热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由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地热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地热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热水,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开凿地下热水井的单位,包括开凿探采结合井、回灌井、试验井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提出设计方案、利用计划和回灌措施,向市地热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发给《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

用水单位凭《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凿井用地和地上建筑,经批准领得用地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在规划市区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以外的地区凿井,须经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新凿地下热水井,应按技术要求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用水单位持验收报告向市地热处申领开采许可证。

未领得开采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采。

四、用水单位要安装地下热水井水表,按规定向国家交纳水费。

水费标准:70℃以上(含70℃)的热水,每吨八分;51℃—70℃的,每吨六分;50℃以下(含50℃)的,每吨四分。

农、林、渔业,医疗以及营业性浴池、游泳场使用50℃以上的热水,每吨四分;不足50℃的,每吨二分。

五、用水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市地热处按年向各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和节水指标。

各用水单位按计划采水,并负责水井的维护和管理。

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量累计加价收费,超用量在计划指标百分之五十一至百分之九十九的,按原价的五倍收费。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对于满足能源需求、减少环境污染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地热资源的定义和分类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根据温度、用途等因素,地热资源可分为高温地热资源、中温地热资源和低温地热资源。

高温地热资源主要用于发电,中低温地热资源则广泛应用于供暖、洗浴、医疗、农业等领域。

二、地热资源的勘查1、勘查规划勘查地热资源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相关部门应根据区域地质条件、能源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地热资源勘查规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勘查许可从事地热资源勘查活动,必须取得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的申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提交包括勘查方案、资金证明、技术能力等相关材料。

3、勘查工作要求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勘查方案进行勘查工作,确保勘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勘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造成地质灾害。

三、地热资源的开发1、开发规划开发地热资源应依据勘查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开发规划。

开发规划应包括开发规模、利用方式、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开发许可开发地热资源必须取得开发许可证。

申请开发许可证应提交包括开发方案、资源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开发方案应符合地热资源开发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开发技术要求开发单位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开发效率和利用率。

在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地热流体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地热资源的稳定开采。

四、地热资源的利用1、利用原则地热资源的利用应遵循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优先满足民生需求,鼓励多领域综合利用。

2、利用方式根据地热资源的温度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利用方式。

例如,高温地热资源用于发电,中低温地热资源用于供暖、洗浴、医疗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供应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5]4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8
【实施日期】2015.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
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5〕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8日
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在推进本市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切实保障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统称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采暖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本市所有。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03.01•【字号】京价收字[1998]第070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070号1998年3月1日)北京市地质矿产局:你局“关于调整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的请示”(京地(1997)27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标准如下: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50℃以下|50-60℃|60℃以上|||----------------|-------|--------|-------农业种植、养殖||||0.15|0.17|0.20(农村部分除外)|||----------------|-------|--------|-------旅游饭店、宾馆、娱乐||||0.60|0.70|0.80场所|||----------------|-------|--------|-------|||其它|0.30|0.35|0.40|||-----------------------------------------你局应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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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
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
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

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
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
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
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第八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市水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地热井,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的,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前,开发单位必须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热资源
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措施,完善相关设施。

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
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温度的差异实施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
地热利用率。

第十一条地热井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

地热井施工竣工后,开发单位和施
工单位必须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本市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开发单位下达地热资源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
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地热资源。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开采限量的基础上,由市地质矿产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开发利用规划、地热田开发状况、动态观测资料及利用规模等因素,
向开发单位下达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
等资料。

第十三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安装计量表。

采、灌两用的,应当分别安装采、灌两套
计量表。

计量表发生故障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不能计量期间,其开采
量可以按每日开采时间和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是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


热井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经批准进行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地热采暖弃水的人工回灌。

按规定进行地热采暖弃水人工回灌的,可以减收回灌量相应温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六条不得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确需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弃水应当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采暖后的排放温度不得高
于30℃。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或者擅自开发利用报废
地热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
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四)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
销采矿许可证。

对地热资源造成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
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
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5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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