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
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正逐渐显露出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和社会价值。
股权众筹不仅为初创企业提供了低门槛、高效率的融资途径,也为广大投资者开辟了新的投资领域。
然而,由于我国股权众筹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金融视角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监管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首先介绍股权众筹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及其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通过深入分析当前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缺失、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等,揭示股权众筹市场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从立法、监管、自律等多个层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本文还将对完善股权众筹法律规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效果进行预测和评估,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互联网金融视角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问题,以期为推动我国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贡献二、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行业迅速发展,为初创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
然而,随着行业的壮大,也暴露出了一些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主要由《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
尽管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股权众筹市场,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
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多头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导致监管标准不统一,容易出现监管套利等问题。
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频率也有待加强,以防止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
我国股权众筹市场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创新,但也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一些平台在缺乏足够的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扩张,导致市场出现乱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法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1.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
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
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
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美国证券立法演进的回顾与思考
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 使金融机构有强烈的创新冲动, 有的金融机构已 经在初步的产品创新 中获得收益 , 然而美国次贷危机及其严重后果又使我国的监管层顾虑重重, 如何 在金融创新与监管规制之间寻求平衡 以维持金融机构的创新激情 , 促进经济发展又不至于酿成经济危
机, 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难题 。 本文通过回顾对美国证券立法的百年历程 , 揭示其通过立法平衡金融创
全、经济效率的理念,包括金融创新是美国经济发展和稳 定的重要 因素,管制与放松是一个漫长,反复的
制度 变迁过程,要从 实际出发 ,尊重市场机制,尊重金融 市场的内在规律 。
关 键 词 :金 融创 新 ; 法律 规 制 ;证 券市 场 ; 证 券 法 中图分 类号 :D 9 F 6 2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号 :1 O — 5 (09 O— 8 0 84 2 0 ) 3 1 — 5 0 2 5 3
调 节至有序 , 加上 普通法 的理 念是 不过份 强调 商家诚实 信用 , 比较认可 “ 而 购者 自慎 ” 在没有 立法规 。
制之前的美国金融市场上 , 金融创新积极性很高, 甚至很多到了冒险乃至欺诈的程度, 用当时人们的
话说, 就是狡猾的商家已经无耻到将天上的朵朵自云都经过包装卖给投资者。 于是 , 美国堪萨斯州为
重的经济危机 ,从 12 年 9 1 99 月 日到 l3 年 7 1日,美国全国市场上的证券总值从 90 92 月 0 亿美元下
跌 到 l0 美 元 ,跌去 了 8%;至于通 用 电气 、美 国钢 铁 等 蓝筹股 更 是在 劫难 逃 ,总价 的 9%化为 泡 6亿 3 0
影,上市的债券总值也从 4 0 9 亿美元降低到 30 l 亿美元。在一战结束后的 l 年中,在美国共发行了 0 近 50 0 亿的新证券,其中的半数变成 了废纸。大约有 90 00多家银行倒闭 , 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 系产生了严重的金融危机。从 13 年到 13 年 , 92 94 罗斯福任美 国总统 , 联邦参议 院金融与货币委员会 多次举行股票交易与证券市场实践听证会 , 研究经济危机与金融调控之间的关系。 9 3 l3 年通过了 ( ( 证
金融创新中道德风险识别与治理研究
金融创新中道德风险识别与治理研究金融创新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需求,每个国家都想通过金融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金融创新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一种金融产品、服务、机制等的创造,旨在满足市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既定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实现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升级。
相比于传统金融业务,金融创新的吸引力在于其带来了更高的效率和更多的机会。
然而,金融创新也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道德风险,这些风险不容忽视。
本文将在这个背景下,探讨金融创新中的道德风险识别和治理。
一.金融创新中的道德风险1. 对消费者的欺诈金融创新中的道德风险之一是欺诈。
在金融创新产品的设计和销售中,经常会出现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例如,银行可能会承诺一些不太合理或夸大的保证,或者提供虚假的金融咨询。
这些行为都可能使消费者误解风险,从而陷入不利的金融情况。
2. 信息不对称金融创新中的道德风险之二是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在金融领域中比较普遍。
例如,在贷款市场上,银行通常拥有大量的信息,包括贷款申请者的信用记录和资产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然而,贷款申请者对这些信息一无所知,这使得银行可以在货币融资合同中将贷款申请者置于劣势,使其遭受重大损失。
3. 不符合道德标准金融创新中的道德风险之三是不符合道德标准。
许多金融创新产品都需要制定专门的规定和监管措施,否则就可能可能偏离道德标准。
例如,网贷平台如果没有制定出适当的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措施,就可能会成为被非法支配的工具和途径。
二.金融创新中的道德风险的治理1. 有效规制为了避免金融创新中出现的道德风险,就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监管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的产品、规则、制度等进行监管,以确保符合法规和道德标准。
监管机构能够识别和预防市场潜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在我们国家内,构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在防范道德风险方面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2. 加强信息公示和披露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需要加强信息公示和披露。
金融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与作用
金融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与作用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法律制度在保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既是金融业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也是保护金融交易中各方权益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探讨金融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与作用。
首先,金融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至关重要。
金融市场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稳定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经济的稳定。
金融法律制度通过设立适当的监管机构和规范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
它可以防止操纵市场、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金融系统的稳定。
在金融危机中,人们更加意识到一个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对于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是多么的重要。
其次,金融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市场的存在就是为了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但与此同时,投资者也面临着风险。
金融法律制度通过详细规定各方在金融交易中的权益和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投资者在金融市场的信心。
例如,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公开透明和信息披露要求,保证了投资者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只有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公正和透明有信心,才会积极参与投资,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此外,金融法律制度对于促进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发展也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它可以提高金融效率、降低金融成本,推动经济的创新和转型升级。
然而,金融创新也伴随着风险,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和监管,就很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金融法律制度通过明确金融创新的边界和规则,保障了金融创新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例如,P2P网络借贷行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使得该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良性发展。
最后,金融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制度,更是经济社会的管理工具。
它在实践中不断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相结合,不断调整和完善。
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立法者、监管机构、金融业从业者和学界的共同努力,需要不断深化法治观念,加强法律运行效果的研究。
金融市场中的金融规则与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中的金融规则与法律制度金融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进步起着关键作用。
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一整套完备的金融规则与法律制度来约束和引导市场行为。
本文将从金融规则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金融规则的作用、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等方面展开论述,探讨金融市场中的金融规则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影响。
首先,金融规则与法律制度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金融市场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特殊市场,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任建立和风险管理需要特定的规则和法律制度来实现。
没有规则和法律的制约,金融市场将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
因此,金融规则与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完善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至关重要。
其次,金融规则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多重而综合。
首先,金融规则可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在竞争环境下,金融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强化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不正当行为和市场操纵。
其次,金融规则对于金融产品和交易进行监管。
金融规则可以确保金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同时,金融规则还可以规范金融交易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
最后,金融规则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也起着重要作用。
金融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除了金融规则以外,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环节。
金融法律体系包括金融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法律实施机构。
金融法律法规是约束金融市场行为的基础,它为金融市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金融法律实施机构则承担着监管和执法的责任,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规则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必须与时俱进。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金融规则与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特别是在新兴金融科技领域,必须加强监管和法律规制,防范金融风险。
同时,还需要加强国际金融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合作,以应对全球金融市场的挑战和风险。
总之,金融规则与法律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
金融法与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金融法与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法作为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促进金融创新与发展。
本文将从金融法与金融市场的关系、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以及金融市场法律规制的现状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金融法与金融市场密不可分。
金融法是对金融市场进行行为规制、关系协调的法律体系。
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发展需要一系列的法律保障。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涉及金融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
例如,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金融产品的审慎监管、金融交易的合法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等都是金融市场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首先,合法性原则是金融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金融市场中从事各类金融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
其次,风险控制原则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金融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因此,金融法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业务时,必须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以防止金融系统出现系统性风险。
再次,公平竞争原则是金融法所倡导的重要原则之一。
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的环境。
金融法要求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遵循公平竞争的规范,不得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研究金融法与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离不开对现行法律的分析和评估。
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法律规制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规制之间的博弈仍然存在。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兴起,金融法律规制需要不断跟进和完善。
然而,现行金融法律规制往往滞后于金融市场创新,不能有效地适应市场需求。
其次,金融市场的跨境业务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对外开放,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日益增多,而国际金融法律规制的差异和融通问题也亟待解决。
最后,金融法律规制的执行和监管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特别是在金融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相关法律规制需要更加完善,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证券市场市场规制分析
证券市场市场规制分析证券市场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企业融资、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等重要职能。
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市场规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对证券市场市场规制进行分析,探讨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当前证券市场的市场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证券市场的市场规制需要依托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保障,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仍然有待完善。
一方面,现行证券法对于一些新兴业态和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的盲区,无法及时跟上市场的发展。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相对滞后,导致市场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处理能力有限。
二、监管主体职责不清晰证券市场的市场规制需要有明确的监管主体来履行职责,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主体存在职责分散、协同不力的问题。
多个监管机构重叠管理,监管职责界定不清晰,导致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受到一定的制约。
同时,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以提高市场规制的协同性和针对性。
三、执法力度不够严厉证券市场的市场规制需要有严格的执法力度来保障监管的有效性,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执法力度仍然不够严厉。
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一些机构和个人敢于冒险违规操作,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规成本,是当前市场规制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四、市场信息披露不透明证券市场的市场规制需要有透明的信息披露系统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但目前我国市场信息披露存在不透明的问题。
一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完全、不准确等问题,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能力。
另一方面,一些非公开信息的泄露和内幕交易现象屡禁不止,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权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改善证券市场的规制状况,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立法和修订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从金融危机审视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规制的缺失
从金融危机审视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规制的缺失摘要:在2008年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中,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成为社会各界口诛笔伐的对象。
显然,信用评级机构在此次金融灾难中难辞其咎。
法律的漏洞和监管的不利,以及投资者的放纵和肇事者的故意,使他们有了在证券市场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能量。
为此,必须切实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避免重蹈覆辙。
与此同时,中国的金融行业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检讨和反思。
关键词:金融监管;信用评级;次贷危机2007年爆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在2008年秋天酿成了世界金融史上的一场灾难,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一百年来辛苦构建的金融体系处于全面崩溃的边缘。
一时间,“黑云压城城欲摧”。
许多有识之士将严肃的反思和审视的目光投向信用评级机构。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罗格夫教授如是评价:“费解的金融产品、迟钝的监管者、神经质的投资者。
这就是21世纪第一场金融危机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一、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不良作用(一)大风起于青萍之末2007年3月13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因濒临破产被纽约证券交易所停牌。
当日,美国股市道琼斯指数狂跌242.66点,这一天被认为是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正式爆发的标志。
此次危机是一场新型的金融危机,其产生的内在机理是金融产品透明度不足、信息不对称,金融风险被逐步转移并放大给投资者。
这些风险从住房市场蔓延到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从金融领域扩展到经济领域,并通过投资渠道和资本渠道从美国波及到全球。
虽然人们将此次危机爆发的原因归结为贷款机构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房地产市场泡沫日渐破灭、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花样翻新而风险无穷放大的房贷产品创新,等等。
但是,如果对这起危机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并追根溯源,我们不难发现,那些被打上“AAA”烙印的抵押债券是整个风险的始作俑者,将这些魔鬼放出潘多拉宝盒的正是本该评价并控制债券风险的信用评级机构。
正是那些曾经令世人深信不疑的世界知名信用评级机构在巨大的利益诱惑前,为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放弃了职业道德和操守。
经济法学之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学之市场规制法引言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法律规则的学科,旨在调节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它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学中的作用和意义。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以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1.公平竞争原则:市场规制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禁止市场主体采取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2.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市场规制法关注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企业和投资者等各方的权益。
通过制定各种消费者保护法、企业法和投资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3.监管和执法原则:市场规制法除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执法体系,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通过执法检查、罚款和起诉等手段来管理市场主体,确保市场规制法的有效执行。
4.奖励和惩罚原则:市场规制法既需要对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也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手段,激励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增加依法经营的动力,降低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和方法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和方法非常丰富多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市场规制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反垄断法限制市场主体通过垄断行为排除其他竞争者,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2.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遭受不公正对待。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商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禁止商家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金融法:金融法是市场规制法中的重要分支,主要用于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应运而生,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新兴模式,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推动创新创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其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资者保护不力等。
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权益,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概念、特点及现状出发,探讨其刑法规制的重要性及具体措施。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概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支持特定项目或企业发展的融资方式。
其特点包括:融资门槛低、投资门槛低、信息披露透明等。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一些非法行为如欺诈、虚假宣传等也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频发,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三、刑法规制的重要性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刑法具有严厉的制裁性,能够有效遏制非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刑法作为金融市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为其他监管措施提供有力支持;最后,刑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四、刑法规制的具体措施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应遵循以下具体措施:1. 完善立法体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的犯罪行为及相应刑罚,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执法机关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3.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平台和项目方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4. 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途径。
5. 完善刑事司法解释: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刑事司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五、结论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新兴的融资方式,在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金融科技监管问题法律规制的构建
摘 要:金融科技作为一种科技时代的新兴事物,不仅促使金融业加快现代化的步伐,亦扩大了相关主体的利益共享,提高了金融业效率和效益,与此同时也造成诸多参与主体之间的新矛盾,其中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是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是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寻求与解决该矛盾成为重要的金融问题。
传统金融监管由于其法律层面的空白与不完善、监管范式的落后、监管资源的匮乏等缺点,已不适用于作为新兴事物的金融科技,因此本文以金融监管主体法律规制的改革与金融监管对象法权义务的明晰完善为主线,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力求最大程度地实现金融科技领域参与主体的创新共赢,充分探索发挥创新式金融监管力量,以积极响应金融科技健康发展之需。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法律规制;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772/j.issn.1009-8623.2021.03.007金融科技监管问题法律规制的构建张宇芊(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西安 710100)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公司虚假交易造假高达22亿元的案件引起监管部门和业界的轰动。
瑞幸咖啡公司利用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技术来降低成本的做法本归属于正面信息,但肆意利用其便捷条件进行严重违规的数据造假以粉饰市值则让许多利害关系者遭受系统性损失。
导致此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完善。
在金融监管的分支证券监管方面(以人工监管为主),公司的审计人员可由公司自行决策安排[1]。
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务院依法设立审计部门,对国家金融机构的财务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监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管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与个人的干预。
审计机关依法拥有独立监管的巨大权力,难免因与金融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而导致监管权滥用,人工监管模式下权力巨大、无人监管的现状暴露出法规弊端。
无独有偶,2020年5月14日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公司涉嫌财务造假高达300亿元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正式处罚60万元的决定[2]。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规制与合规流程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规制与合规流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金融衍生品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
然而,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复杂性和风险性,相关的法律规制和合规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规制和合规流程展开讨论,旨在深入剖析这一领域的相关要点。
一、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合约自由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信息披露原则、风险警示原则和投资者保护原则。
1. 合约自由原则合约自由原则是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规制的核心原则之一。
该原则主要强调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需求和资源状况,自主选择协商签订衍生品交易合同。
2. 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在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各交易当事人应当保持公平、公正、诚信的态度,遵守约定,不得通过欺诈、误导或不当竞争行为等手段侵害他人利益。
3. 信息披露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涉及大量的信息交流和公开披露。
信息披露原则要求相关市场参与者向各方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风险警示原则风险警示原则要求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5. 投资者保护原则投资者保护原则是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该原则旨在保护弱势市场参与者,提供投资者适当的信息、交易机会和风险教育,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诚信,减少潜在风险。
二、合规流程的重要步骤1. 风险评估与管理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各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对其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包括确定适当的交易限额、设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制定交易纪律等。
2. 内部控制与监督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交易核查机制、审计机制、内部报告机制及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等,以确保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法学与金融法的交叉研究与应用
法学与金融法的交叉研究与应用金融法是法学领域中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分支,它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金融法往往与经济学、会计学等学科紧密结合,但与法学的交叉研究也日益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学与金融法的交叉研究与应用,以及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法学的角度看金融法金融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主要涉及金融合同、证券法、银行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从法学的角度看,金融法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制:金融法关注金融市场中各种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定。
比如,股票交易、债券发行等活动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而法学家通过研究这些法律规制,可以为金融市场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合同法:金融市场的运作离不开诸多金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法学家通过研究不同类型的金融合同,探讨其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对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3. 监管机制: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保障金融秩序的关键。
法学家研究监管机制,包括金融机构监管、证券交易监管等,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并防范金融风险。
二、金融法对法学的影响金融法的发展也对法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金融法的兴起促使法学家更加关注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便更好地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律。
其次,金融法的发展也推动了法学理论的创新。
金融业务的不断变革和创新,使得法学家需要不断思考如何制定适应金融市场需求的法律规定,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三、金融法的应用金融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涵盖了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
以下列举几个金融法的应用案例:1. 金融合同:金融合同是金融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根据金融法的规定,法律对金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贷款合同、证券交易合同等。
这些规定为金融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2.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金融监管,国家可以有效地管理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秩序。
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测金融市场的风险,遏制不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的关系
金融法 律监 管不 同于泛 指的金 融监 管、 公司 内部的 监管 、 新 势 必会带 来灾 难和 不幸 。金融 创新 须臾 也离不 开金融 法律 监 国 家行政 金融 监管 , 也不 是普通 的 国际经济协 约 , 是指 国家立 管 , 它 它 否则 金融 创新就 会导致 金融 风险 。 此次 美 国次贷危机 不仅拷 法机关 或 国家行政 机关 ( 或授权 组织) 为保 证金 融体 系的安 全运 问了我 国现 行金融监 管立法 的缺失 , 同时也将 如何认识金 融创新
的发展 就没 有金 融监管 的发 展。 持续 的金融 创新 在推动 金融发
法规的层 级高 、 用范 围广 、 适 制定程序 严格 , 用金融 法律监 管方 展 、 高金融运 行效率 的 同时, 采 提 不断地 对现有 的金融秩序 、 金融监
式可 以使监管 活动 更具权 威性 、 一性和 规范性 。 因此 , 统 金融 法 管 的制度 和规范 造成冲 融创新 规制的主要 手段 , 金融监管 活动 的趋 的新 的金融产 品和服 务隐藏着 很多不 稳定 因素 , 而 需要新 的规则加 势 也应 是朝着 金融法 律监管 的趋势发展 的 , 是各国一直 努力 的 这
一
面 有一个 清醒 的认识 , 把金 融创新 的风 险置于 可控 范围 内。 市
金融 监管 是金 融监督 和 金融管理 的 总称 。它 是 指政府 通过 场 经济 不是万 能 的, 它存在 缺 陷和失灵 , 一个有 序市场 的基础 是 特定 的机 构对 金融 交易行 为主 体进行 的某 种限制 或规 定 。金融 法 制和 监管 。因此 , 融运 行过程 中 , 金 必须 注意 防止金 融风险 的 监管 本质上 是一 种具 有特 定 内涵和特 征 的政 府规 制行 为 。金 融 积 累及其 向金融危机 的转化 , 必须加 强对金 融活动 的 日常法律监 监管有 狭义 和广 义之 分 。狭 义 的金融监 管是 指 中央银行 或其 他 管 和调控 , 及时发 现金融 运行 中的 不稳定 因素 , 扭转 金融 市场的 金融监管 当局依据 国家法 律规定对整 个金融业 实施 的监督管 理。 广 义的金融 监管在 上述涵 义之外 , 还包 括 了金 融机构 的内部控制 和稽 核 、 同业 自律性 组织 的监管 、 会 中介组织 的监管 等 内容 。 社 无序 状态 。 总之 , 次危机再 一次 明确 告诉我 们金融创新 与金融监 管二 本 者之 间是一对天 生的孪 生兄弟 , 没有 金融法 律监管 制约的金融 创
规制改革事例
规制改革事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规制改革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议题。
规制改革旨在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优化政府管理和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下面将介绍一些具体的规制改革事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规制改革的意义和效果。
一、金融行业规制改革金融行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规制改革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在金融行业规制改革中,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是重要的方向之一。
例如,近年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还有金融创新的规制改革。
金融创新旨在通过引入新技术和新模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在规制改革中,需要平衡金融创新和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例如,中国推出了“沙盒监管”制度,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创新,以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规制改革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保护规制改革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保护规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监管,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在环境保护规制改革中,需要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环境执法效果。
还有市场机制的规制改革。
市场机制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环境的有效治理。
在规制改革中,需要建立健全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推动环境资源的交易和流转,激励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三、教育行业规制改革教育行业是培养人才、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其规制改革对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在教育行业规制改革中,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教育质量的监管,提高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能力,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评估和监督。
另一方面,还需要推动教育体制的改革,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提高教育公平性。
金融生态视角下的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
金融生态视角下的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摘要:2011年11月中央政府将民间金融认定为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首次明确表明了民间金融的地位。
但是,在金融体系创新与监管之间,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层面,在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层面,都需要法律规制为先导,以金融发展为目标,以金融生态平衡和科学发展为最终目的。
同时,要注意以全球化为前提、网络化为中介、金融化为关键,核心就是在法律规制的前提下实现金融创新,这样才能实现“中等收入困境”与“依附论”下的突围,最后实现历史发展规律下的超越,实现真正的富国强民。
关键词:金融生态;法律规制;中等收入陷阱;依附论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z).2012.04.2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51-02一、悬在我国市场经济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回顾2011年,浙江温州因为民间金融导致大批商人“跑路”;内蒙古鄂尔多斯也因为民间金融而导致房地产“鬼城”;金融界的“老鼠仓”以及证券操纵乱象丛生。
分析2010年、2011年的经济数据,我国gdp增速一直在递减,笔者认为,这比较恰当地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转型时期一直面临的“中等收入陷阱”,同时也显示了一直以来悬在我国市场经济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问题。
根据2011年度宏观经济数据,2011年前三季度gdp增长率不断放缓,而cpi增长率在不断升高,这反映实际增长率在不断递减,而这三季度也是这几年我国民间借贷问题最频发的季度。
①也许这其中有很多的解释,比如世界经济危机的余波、房地产的泡沫、经营环境的恶化、人口红利的消逝、自然灾害的贫乏、欧美债务危机等。
但笔者认为,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问题却是一个长期以来被低估的重要因素,所以本文从金融生态视角下基于“中等收入陷阱”与“依附论”的思考来阐释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
二、隐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经济怪圈”与“博弈困境”世界银行《东亚经济发展报告(2006)》提出了“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的概念,基本涵义是指:即鲜有中等收入(3000-10000美元)的经济体成功地跻身为高收入(10000美元)国家,这些国家往往陷入了经济增长的停滞期,既无法在工资方面与低收入国家竞争,又无法在尖端技术研制方面与富裕国家竞争。
金融科技法律规制
金融科技法律规制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金融科技(FinTech)行业也日渐兴起。
金融科技为传统金融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创新,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和监管的挑战。
为了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关系,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金融科技法律规制应运而生。
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科技是指以科技手段改善和优化金融服务的技术创新。
传统金融业务注重实体交易和面对面服务,而金融科技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了金融服务的全球化、智能化和个性化。
金融科技行业涵盖了众多领域,如支付、借贷、投资、保险、资产管理等,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理财、支付、投资等金融行为。
通过金融科技,用户可以方便地进行在线支付、在线借贷、在线投资等操作,大大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
二、金融科技的法律挑战尽管金融科技为金融行业带来了很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法律和监管的难题。
首先,随着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滞后于技术的创新。
传统金融法律往往难以适应新兴的金融科技业务模式和技术手段,导致监管的滞后性。
其次,金融科技的跨境性和全球化特点,使得法律规制面临着国际合作和立法的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如何协调各国间的合作与监管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也是金融科技法律规制中的重要问题。
金融科技行业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收集和处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如何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防止泄露和滥用成为了法律和监管的重要课题。
三、金融科技法律规制的应对措施针对金融科技的法律挑战,国际上已经开始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首先,各国应加强国内金融科技法律的建设和完善。
在监管框架上,要制定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及时跟进技术的变化和创新。
其次,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建立起跨境金融科技监管的合作机制。
通过制定共同的准则和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交流,形成跨国合作的共识和规范。
此外,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是金融科技法律规制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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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金融创新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金融市场发展现状,使金融机构有强烈的创新冲动,有的金融机构已经在初步的产品创新中获得收益,然而美国次贷危机及其严重后果又使我国的监管层顾虑重重,如何在金融创新与监管规制之间寻求平衡以维持金融机构的创新激情促进经济发展又不至于酿成经济危机,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难题。
本文通过回顾对美国证券立法的百年历程,揭示其通过立法平衡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以维护金融安全、经济效率的理念,希望对我国已经开始和即将更大规模、层次开展的金融创新和立法规制有启示。
一、早期的州立法:对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下,金融产品创新充满欺诈的法律规制,主要思路是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利益美国长期以来奉行自由市场经济的理论和信念,认为经济可以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至于有序。
加上普通法的理念是不过份强调商家诚实信用,而比较认可“购者自慎”。
在没有立法规制之前的美国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积极性很高,甚至很多到了冒险乃至欺诈的程度,用当时人们的话说,就是狡猾的商家已经无耻到将天上的朵朵白云都经过包装卖给投资者。
于是,美国堪萨斯州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首先在1911年通过立法,被公认为是最早的州证券监管的成文法律,即《蓝天法》。
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与《蓝天法》类似的法律,后来被统称为《蓝天法》。
除了证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产法、国内收入法等,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对证券法律的补充。
实际上,各州所制定的证券法内容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各州制定自己的证券法规的目的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公布财务报告并接受银行专员检查。
总的来说,公司要在某一州发行证券,它一定要向某一州政府注册。
但各州分别立法被实践证明不能有效地同欺诈活动作斗争,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不同和州与州之间的竞争,逃避证券法律的管理。
这一切导致了1929年的股市大崩溃,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
二、联邦证券立法:美国经济危机反思的结果,对证券业务及其创新的限制,主要思路是维护金融安全、经济秩序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历了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过程。
在1933年前美国没有联邦层次的证券法,证券业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
1929年美国经济开始萧条,接着就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从1929年9月1日到1932年7月1日,美国全国市场上的证券总值从900亿美元下跌到160亿美元,跌去了83%;至于通用电气、美国钢铁等蓝筹股更是在劫难逃,高价的90%化为泡影,上市的债券总值也从490亿美元降低到310亿美元。
在一战结束后的十年中,在美国共发行了近500亿的新证券,其中的半数变成了废纸。
大约有9000 多家银行倒闭,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了严重的金融危机。
从1932年到1934年,罗斯福任美国总统,联邦参议院金融与货币委员会多次举行股票交易与证券市场实践听证会,研究经济危机与金融调控之间的关系。
1933年通过了《证券法》。
《证券法》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它没有要求一种证券要达到何种条件才能上市,而是要求证券的发行者必须对该种证券的相关重大信息进行充分有效的披露。
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后来被评价为美国证券市场的两尊“守护神”。
和州证券法不同,1933年联邦证券法从根本上来讲是一部“披露法”。
披露机制是联邦证券法背后的基本哲学,1933年《证券法》是体现这一哲学的典范。
1933年《证券法》主要适用于证券组织发行,也就是证券从发行人那里进入一级市场。
其实质是通过建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强制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按要求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重大信息,防止证券发行中的误导、欺诈、虚假行为。
只有当发行人按规定对所有材料事实进行完全的披露时,发行才成为可能。
1933年《证券法》的核心是第5条,它规定除非证券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了登记,否则不得向公众发行。
任何证券发行,除非是《证券法》和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规定的“豁免证券”和“豁免发行”,都必须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需要披露发行人的财产和业务状况、将要发行证券的主要合同内容及其与发行人其它资本证券的关系、发行人的管理状况、经独立的外部会计师审计的财务声明等信息。
第6条和第8条是具体的登记程序,第7条和第10条则是关于必须披露的信息的规定。
第3条和第4条列举了享受登记程序豁免的证券类型和证券交易类型。
法律责任是在33年证券法的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
第11条针对注册声明,规定发行人、任何在注册声明上签字的人、发行人的董事、承销商以及提供专业意见的会计师/工程师/评估师等必须为注册声明中的重大不实陈述向任何证券购买者承担责任。
第12条针对招募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必须为招募说明书中的重大不实陈述向直接从它那里购买证券的人承担责任,无论它是不是符合1933年证券法下的登记证券。
与此同时,国会还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开始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立的制度,建立了美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模式,包括划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界限、授权联邦储备委员会限定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上限、人事兼职限制,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商业银行直接或通过附属机构经营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的存款等业务,从此银行不再能够同时经营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也斩断了银行信贷资金自由流入股市的渠道。
1934年《证券交易法》则主要针对二级市场即证券交易市场,即规定如果证券将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那么该公司需要向证券交易所和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申请,需要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
《证券交易法》的核心是建立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专司证券管理,它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其宗旨是为投资者提供最大的保护及最小的证券市场干预,设法建立一个投资信息系统,一方面促成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引导投资方向;另一方面利用市场投资选择把发行量低的证券排斥于市场之外。
《证券交易法》第10(b)条是一般性的反欺诈条款,规定任何人必须为其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任何欺诈或重大不实陈述承担责任。
就追究责任的方式而言,既可以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起执法诉讼,也可以由投资者提起私人证券诉讼。
根据美国联邦立法建立起来的美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实行高度的集权管理。
证券交易委员会管理和控制着联邦级证券交易所(即可以进行全国性以及世界性证券交易的证券市场),这些交易所在管理和组织证券交易、制定各自的规章制度等方面,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管理。
证券交易委员会还通过对全国证券商协会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场外证券市场。
美国证券管理机构享有极大的权限和极高的权威,证券交易委员会集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于一身,权限广泛,可以独立行使职权,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隶属总统,直接对国会负责。
证券交易委员会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涉,只需在其预算、立法等事项上应同有关部门协调。
《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颁布后,为适应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曾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完善。
1938年国会对该法进行修改,把证券委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扩大到柜台交易市场(OTC),建立全国证券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促进柜台交易市场按公平原则运作。
1964年国会对该法再作修正,将注册登记、财务公开以及其他保护性措施扩大到柜台交易市场上的证券。
1968年国会通过了威廉斯法并于1970年进行了修正,要求公司在现金标购、交易所拍卖、大规模股权购买业务中实行信息公开,并授权证券委管理公司接管活动。
1975年国会对证券法的修正,结束了证券商的固定佣金制度,把注册登记要求和会计账册保存要求扩大到清算机构、登记过户机构和证券托管机构。
1984年的《公司内部交易制裁法令》和1988年的《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实施法》,对证券交易法禁止公司内部交易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刑事处罚等内容。
1986年国会通过《政府证券法》,以修正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加强了对政府证券交易的管理。
与此同时,还有《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虽然侧重点各所不同,但都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证券欺诈为宗旨,以信息披露要求为基本原则和立法基点,把美国从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证券市场变成了一个行政直接干预和法院间接监管相结合的证券市场。
在随后的几十年中经过一些法律上的补充,一直沿用至今,被认为是世界上比较完善的,规范证券活动的法律。
三、联邦立法的转型:应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变革,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金融创新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在经历长期的严格管制后,从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管制逐步放松,利率、汇率自由化逐步推进,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力量不断壮大,国际化逐步开始拓展,引发了资本市场大量的金融创新,NASDAQ、垃圾债券、金融期货、期权等各种金融创新蓬勃发展。
金融创新推动业务收入快速增长,从1974年开始到1989年的15年间,美国证券行业的业务收入从532亿美元上升到7708亿美元,增幅13.5倍,年复合增长率高达20%,是同期GDp年复合增长率的6倍,道琼斯指数年复合涨幅的2倍。
创新推动行业地位持续提升:从1974年开始到1989年的15年间,美国证券行业营业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0.12%稳步提高到1.10%,行业营业收入占GDp的相对比重上升了8倍多。
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看,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有繁荣。
1986年,英国出现了“金融大爆炸”(Big Bang)的改革,实施混业经营,合并监管机构,取消了对外国筹资者与投资者的种种限制,从而使伦敦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远胜于纽约。
迫于国际竞争的压力,为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潮流,美国颁布大量的法律,对《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证券法律进行修改。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了大量的条例(Regulations)、规则(Rules)与表格(Forms),议会颁布《证券实施补充与股票改革法》、《信托契约改革法》、《市场改革法》、《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等法律。
其中,1996年《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由资本市场效率法、投资公司法修正案、投资顾问监管协调法、对“SEC”的授权法、降低存款与投资成本法五个部分组成;通过修订联邦证券法,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放松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与竞争力;通过取消、限制州证券监管机构对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使美国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走出联邦双重管辖体制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