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温政办[2007]150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7〕150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一、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
多层住宅(7层及7层以下)1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层-18层)1300元/平方米;高层(19层及19层以上)1500元/平方米。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确定为:多层为平均造价5%;小高层、高层为平均造价6%。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界定。
本办法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原有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
四、拆迁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市区拆迁安置房套内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按市场价(含市场控制价增购的面积、违章面积、增购面积、农业户增购面积等)增加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五、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物业保修金的性质和用途物业保修金是指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的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保障物业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的资金。
物业保修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物业保修金的计算标准物业保修金的计算标准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意愿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物业保修金的计算标准以每平方米或每套房屋为单位计算,并在业主大会上公示。
第四章物业保修金的缴纳方式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物业保修金,并在业主大会上独立审核。
物业保修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方式进行缴纳,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纳。
第五章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保修金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第六章物业保修金的监督和检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应对物业保修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并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物业保修金的追索和返还如果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存在违规行为或超支现象,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追索要求,并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已经使用完毕或不需要再进行保修的物业保修金,应当及时返还给业主。
第八章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以前已经发生的事项,适用以前的管理规定。
对于不明确或需要补充的事项,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进行决定,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的颁布,意在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希望各位业主能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环境。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住宅物业保修金是指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用于维护和修缮住宅物业共用部分的资金。
为了规范浙江省住
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业主权益及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浙江
省自行制定了《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费用的使用
范围、缴纳方式、管理机构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费用的使用范围
根据《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住宅物业保修金主要用于
以下方面:
1. 住宅物业共用部分的维护和修缮,包括楼道、电梯、门禁系
统等;
2. 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更新和维修,如绿化、游泳池、健身房等;
3. 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费用,如保洁、保安工资等;
4. 其他与住宅物业维护相关的支出。
三、缴纳方式
根据《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业主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 按月缴纳:业主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保证资金的及时到账;
2. 按季度缴纳:业主每季度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减轻业主的缴费频率;
3. 按年缴纳:业主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住宅物业保修金,方便管理机构统计和管理资金。
四、管理机构
根据《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应由专门的机构承担,这些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合法的成立和经营资质,包括物业管理资质等;
2. 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专业的维修人员,能够保证物业的维护和修缮工作;。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所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治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维修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治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辟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治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住所,但一具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别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所小区内的非住所或者住所小区外与单幢住所结构相连的非住所。
(三)住所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所。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造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造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造安装平均造价的6%。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建造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照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造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发布。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条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2003年9月1 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
第九条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
第九条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一、维修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目的物业维修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需要而由业主共同缴纳的资金。
其设立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维修基金,确保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能够按时进行,维护物业的整体价值和居住环境。
二、维修基金的应用范围1. 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大楼的外墙、屋顶、电梯、管道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费用;2. 共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如消防系统、电梯等;3. 其他与共有部分相关的突发维修费用,如自然灾害等。
三、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和金额1. 缴纳方式:所有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或者房屋产权份额的比例缴纳维修基金,具体金额由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2. 缴纳周期:维修基金按季或者年度缴纳,视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定;3. 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线上缴纳、线下缴纳或者自动扣款等方式,方便业主管理。
四、维修基金的保管和使用1. 基金保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保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2. 基金使用:维修基金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费用,以及其他应用范围内的突发维修费用。
使用前应征得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决策和报批。
五、维修基金的监督和公开透明1. 监督机构: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等机构,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向所有业主公开;2. 公开透明: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业主公开,包括基金余额、使用计划、维修和保养费用明细等。
六、维修基金的追加和调整1. 资金追加:当维修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和保养费用时,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等方式追加维修基金;2. 资金调整:当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发生变动时,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等方式调整维修基金的缴纳金额。
七、违规处理1. 未及时缴纳维修基金的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滞纳金或者其他违约责任;2. 对于挪用、侵占维修基金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2)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2)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拆迁安置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拆迁安置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被拆迁人出示临时管理规约,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被拆迁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销售、拆迁安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十三条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的,因物业质量不合格发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并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由双方在交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并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的比例配置并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位置、面积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予以载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一、绪论随着住宅小区数量的增多,物业管理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住宅物业的维修和维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浙江省制定了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保修金征收标准根据浙江省相关规定,住宅物业保修金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并向业主征收。
具体标准由省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后实施。
三、保修金使用范围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修缮楼道、维护电梯设备、修复水电设施、清洗卫生等。
同时,一部分保修金还可以用于小区内的环境整治和绿化工作。
四、保修金管理机构为了确保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设立了专门的保修金管理机构。
该机构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共同组成,负责收取、使用和管理物业保修金。
并需要定期公示保修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意见。
五、保修金的缴纳和调整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保修金,具体缴纳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线下交纳。
若业主拒不缴纳,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同时,若发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物业保修金征收标准,须经业主大会或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向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六、保修金的使用和汇总保修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保修金管理机构根据维修和维护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配。
同时,还需要定期向业主公布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维修项目、金额以及维修进展情况等。
此外,还需要将保修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七、投诉和监督机制为了保障业主的权益,设立了投诉和监督机制。
业主有权对保修金的使用情况提出异议,并通过业主大会或者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
如无法解决,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八、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修金的交纳第六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
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参照《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安造价的标准,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保修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保修金专户。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保修金管理机构确认后开具《保修金交存通知书》。
建设单位按照《保修金交存通知书》要求,一次性向将保修金存入保修金专户管理银行专户;凭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到保修金管理机构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在2003年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使用协议
#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使用协议## 一、协议双方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协议目的为确保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甲方同意将住宅物业保修金存入乙方,并由乙方出具银行保函,以保障甲方的权益。
## 三、保修金金额及存入### 3.1 保修金金额甲方应存入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 3.2 存入时间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上述保修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 四、银行保函的出具### 4.1 保函内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存入的保修金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出具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与甲方存入的保修金金额相等。
### 4.2 保函有效期银行保函的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住宅物业保修期满后______个月。
## 五、保修金的使用### 5.1 使用条件甲方在住宅物业保修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可凭银行保函向乙方申请使用保修金。
### 5.2 使用程序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问题的详细说明及维修费用的预算,乙方在审核无误后,按程序支付相应的保修金。
## 六、保修金的退还### 6.1 退还条件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妥善解决,乙方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保修金退还给甲方。
### 6.2 退还程序乙方在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将保修金及相应利息退还至甲方指定账户。
## 七、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若甲方未按期存入保修金,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存入金额的______%。
### 7.2 乙方违约若乙方未按期出具保函或未按期退还保修金,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金额的______%。
## 八、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的职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选举,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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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令[2010]第121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政令
([2010]第121号)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修金的交纳
第六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
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参照《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安造价的标准,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保修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保修金专户。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保修金管理机构确认后开具《保修金交存通知书》。
建设单位按照《保修金交存通知书》要求,一次性向将保修金存入保修金专户管理银行专户;凭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到保修金管理机构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建设单位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保修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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