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2021年3月4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4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美好宜居环境,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权责统一,以及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培育,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安全、文明、卫生、和谐等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所有住宅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居民的利益出发,保障业主享有的物权、共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注重居民需求,更好地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业主履行以下职责:(一)保障业主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二)定期开展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工作。
(三)做好物业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住宅区安全稳定。
(四)维护住宅区外部环境卫生,美化区域环境。
(五)做好业主业委会、小区委员会的服务工作。
(六)协调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公共利益和业主权益。
(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对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公开、透明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有权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内容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内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
(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收费情况。
(四)查阅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保证住宅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维护公共设施和共有部位的完好。
(二)参加业主大会,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三)维护住宅区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城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存,用于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时的专项维修经费。
第三条物业保修金管理遵循“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保修金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保修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保修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后、交付使用备案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标准交存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交存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交存期从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计算。
分期开发建设、交付的,物业保修金交存期分别计算。
保修期内出现的物业质量问题,物业保修金交存期满仍未修复的,物业保修金交存期延长至修复完成。
第八条物业保修金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物业保修金交存后,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九条物业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物业维修费用的,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补足。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组织维修。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照相应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湖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2010〕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的要求,我市对54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废止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7〕49号)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39号)3.湖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6号)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75号)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81号)7.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杭铁路(湖州市区段)客运专线征地拆迁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6号)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19号)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2009〕122号)1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湖政发〔2010〕23号)1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湖州港岸线利用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10〕26号)1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湖州市物流基地布局规划(2009-2020)的批复(湖政函〔2009〕139号)1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07-2012年交通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纲要的批复(湖政函〔2008〕4号)1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港口管理体制构建运作方式的批复(湖政函〔2006〕75号)1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港总体规划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8〕24号)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54号)18.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04号)19.市区城镇住宅用地分割登记试行办法(湖政办发〔2002〕81号)2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2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湖政发〔2003〕59号)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60号)2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54号)2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湖政发〔2005〕3号)2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3号)2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58号)2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湖政发〔2007〕54号)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湖政发〔2007〕81号)2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湖政发〔2007〕82号)3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23号)3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07〕59号)3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新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批复(湖政函〔2008〕71号)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05号)3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25号)3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3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杭州至嘉兴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湖州市区段建设借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2号)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绿色矿山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63号)3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0〕2号)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内容的通知(湖政发〔2010〕20号)4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0年市本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批复(湖政函〔2010〕33号)4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区部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湖政函〔2010〕29号)4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颁布实施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的批复(湖政函〔2010〕18号)4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历史遗留欠缴建设项目用地规费有关政策的批复(湖政函〔2009〕96号)4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湖州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06-2010)的批复(湖政函〔2007〕79号)4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占用标准农田建设成本费的批复(湖政函〔2007〕1号)4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区废弃矿区治理采矿权出让综合单价的批复(湖政函〔2006〕93号)4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22号)48.关于印发《湖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1〕107号)49.关于转发《湖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6号)5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吴兴区南浔区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3〕18号)5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5〕71号)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7号)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2号)54.湖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55.湖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56.关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实施招标投标的通知(湖政办发〔1999〕129号)57.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建设民工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1〕10号)58.转发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3号)5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6号)6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12号)6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75号)6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38号)6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41号)6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5号)6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4〕45号)6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3号)6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65号)6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0号)6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9号)7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1号)7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46号)7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69号)7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62号)7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中心城市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2号)7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9号)76.要求在湖州市区实行白蚁预防市场化操作(抄告单湖办第237号)7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18号)7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心城市住房保障以及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2010-2012)的批复(湖政函〔2010〕43号)7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0年度湖州市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批复(湖政函〔2010〕35号)8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09年度湖州市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批复(湖政函〔2009〕7号)8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浔城区南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8〕102号)8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8〕65号)8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批复(湖政函〔2008〕53号)8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中心城区(中部)集中供热系统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8〕23号)8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2006-2020)》的批复(湖政函〔2008〕21号)8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区村庄布局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7〕59号)8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区城乡给排水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7〕17号)8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9号)8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西南分区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5号)9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西南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4号)9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东部新区天然气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2号)9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八里店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03号)9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湖东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02号)9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织西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织东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94号)9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织西分区规划和织东分区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95号)9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东部新区中心区城市设计的批复(湖政函〔2006〕96号)9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浔城区城东分区阳安片等四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89号)9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南浔城区城东和城西分区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88号)9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区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80号)10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批复(湖政函〔2006〕62号)10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36号)10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老城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32号)10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本级)城乡生活垃圾焚烧服务协议》的批复(湖政函〔2006〕18号)104.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异产毗连成套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1994〕92号)10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4〕46号)106.湖州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实施方案(湖政办发〔2003〕119号)107.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44号)108.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1999〕84号)109.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镇)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发〔1994〕86号)110.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6〕45号)1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5〕113号)1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59号)11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9〕32号)1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90号)1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116.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资金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9〕178号)1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37号)11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80号)11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9号)12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土地出让金收益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6号)12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函〔2005〕61号)12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80号)12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2号)12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有关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6〕59号)1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30号)12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2号)12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3号)128.湖州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74号)12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13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00号)13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关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8号)1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9号)1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6号)13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08-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0〕102号)13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意见(湖政发〔2006〕24号)13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试行意见(湖政发〔2006〕38号)13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1号)1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效率的通知(湖政发〔2004〕70号)14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80号)14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4号)1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万村放心店”工程和加强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42号)14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重点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18号)14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9号)14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批复(湖政函〔2006〕104号)14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国民消费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7〕85号)14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8号)14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43号)14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9号)15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9〕24号)151.湖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1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0号)1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8号)15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湖政发〔2007〕56号)155.《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15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3号)15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11号)15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76号)15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湖政发〔2009〕13号)16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小学生毛笔书法教学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3号)161.转发市文物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城建委、市土管局关于加强湖州市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21号)16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古桥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75号)16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86号)16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湖政发〔2006〕70号)16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1号)16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7〕36号)16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湖政发〔2008〕31号)168.关于印发《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1998〕3号)16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85号)170.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街道“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40号)17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湖政办发〔2007〕82号)17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4号)17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宝宝计划的意见(湖政发〔2009〕17号)174.湖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17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5〕14号)17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9〕30号)17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业促销活动的通知(湖政发〔2005〕48号)17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和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7号)17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9号)18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4号)18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湖政办函〔2007〕11号)18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18号)18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湖州市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4号)18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粮局等十个部门关于湖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09〕35号)18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粮局关于湖州市甲醇汽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20号)18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62号)18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州市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9号)18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湖州市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8号)18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实施豆制品放心工程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53号)19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86号)19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湖州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60号)19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湖州城区禁止乱涂写(刻画)乱张贴非法广告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4号)19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州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湖政函〔2005〕53号)194.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力三轮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92号)19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1号)19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3〕51号)19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19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临街遮阳(雨)篷设置。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物业保修金的性质和用途物业保修金是指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的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保障物业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的资金。
物业保修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物业保修金的计算标准物业保修金的计算标准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意愿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物业保修金的计算标准以每平方米或每套房屋为单位计算,并在业主大会上公示。
第四章物业保修金的缴纳方式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物业保修金,并在业主大会上独立审核。
物业保修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方式进行缴纳,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纳。
第五章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保修金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第六章物业保修金的监督和检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应对物业保修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并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物业保修金的追索和返还如果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存在违规行为或超支现象,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追索要求,并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已经使用完毕或不需要再进行保修的物业保修金,应当及时返还给业主。
第八章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以前已经发生的事项,适用以前的管理规定。
对于不明确或需要补充的事项,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进行决定,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的颁布,意在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希望各位业主能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环境。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名46293)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名4629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发改商价〔2012〕168号更新日期:2012.06.26今日/总浏览:10/21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州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权益,提高小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保护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并保持有效的物业管理资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业主教育,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管理意识,积极推动业主自治,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居民的合理需求。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综合治理,推动小区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绿化景观等工作的改善。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定,组织消防演习,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的绿化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合理规划和布置绿化景观,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的公共秩序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小区规章制度,加强巡逻巡查,及时处理纠纷和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的物业费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及时收取物业费,并定期公布物业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比如垃圾清运、停车管理、水电供应等。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和居住权。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开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发改商价〔2012〕168号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2024)
概述: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是湖州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管和服务质量提升而制定的补充性法规。
该管理办法细化了一些关键条款,明确了物业服务的责任与权益,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方之间的关系。
下面将介绍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1.物业管理机构的规范a.物业管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注册条件和资质要求,例如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获得从业资格。
b.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本管理办法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条款、投诉处理流程等,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业主权益的保障a.业主权益的解释: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明确了业主的权益,包括合理的费用收取、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等。
b.业主权益的维护:本管理办法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要求物业管理方与业主之间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3.物业服务的规范a.物业服务的内容: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明确了物业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和维护等。
b.物业服务的质量监督:本管理办法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物业服务达到规定标准。
4.物业费用的管理a.物业费用的公示: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规定了物业费用的公示制度,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向业主公示费用项目和收费标准。
b.物业费用的合理性:本管理办法对物业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了规定,要求物业管理机构依法、公平、合理地收取物业费用,严禁乱收费和偷漏税。
5.物业纠纷的解决a.纠纷解决的渠道: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规定了物业纠纷解决的渠道,包括通过物业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或法律途径解决。
b.纠纷解决的程序:本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纠纷解决的程序,要求各相关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解、协商和仲裁,以解决纠纷。
总结: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对物业管理机构的规范、业主权益的保障、物业服务的规范、物业费用的管理以及物业纠纷的解决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提供更优质的物业服务。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条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7〕4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宜居宜业城市发展环境,根据《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的总体目标,深入开展“四新”主题实践,坚持“以人为本、共管共享,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执法,科学评价、强化考核”的原则,实现城市管理活动的“全方位覆盖、全时段监管、全流程控制、全手段运用”,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城市生活品质、市民整体素质,努力使城市更安全、更干净、更有序、更文明,努力使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同感持续增强,努力使“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城市经济发展更健康,全力打造美丽湖州、现代经济、幸福民生、先进文化、民主法治、政治生态新高地。
二、主要任务(一)市政设施完善1.道路路面平整,人行道硬化率100%,无明显坑洼积水;人行道道沿处无各类材质的引坡,盲道设置连续、无破损。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吴兴区政府、南浔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2.道路指示牌、报刊亭等各类公共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到位,无污脏、损坏现象。
(责任单位:各管养单位)3.城市路灯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8%,垃圾箱、室外消防栓、窨井盖等公共基础设施符合设置要求,井盖封闭无缺损,下水道保持畅通。
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湖政办发[2008]42号
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湖政办发[2008]42号二○○八年四月十日)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市范围内新建用于销售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物业保修金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专项储存保修金,以物业区域为管理单位设帐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后竣工的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具体交纳标准为:不带电梯的多层物业20元/M2,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物业30元/M2,高层物业40元/M2。
今后交纳标准的调整,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心城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公布。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湖政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十二日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省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省条例》规定的义务。
中心城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使用以及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与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公安、行政执法、安全监督、环保、物价、民政、税务、工商、市政公用、电力、邮政电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工作积极主动的业主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管理水平,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范围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物流中心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物业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居民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的维护、设施设备的维修等。
第六条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七条居民有权组织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如需停产停业维修的,应当提前通知居民。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和绿化维护,确保环境整洁、景观美观。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五章纠纷解决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物业纠纷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
若协商、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居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1. 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管理登记;2. 未按照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3. 威胁、恐吓、殴打居民等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存在的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2007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政办发[2008]42号
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政办发[2008]42号二○○八年四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市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细则所称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规划与建设局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织里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各自管辖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中心城市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含住宅、办公、商业营业用房等)、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均应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未售出和不可销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并建立分户帐。
第五条业主经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决议和业主签名清单;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承担资金管理安全法律责任的声明;3.已在本市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时查询系统的商业银行开设资金管理专户,并与银行签订了资金管理协议。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编号:TQC/K162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I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the staff know what to do and what not to do,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work of the whole enterprise, so as to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and become the driving force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下载说明: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发改商价〔2012〕168号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部门按照服务内容、质量和软硬件环境等,制定《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见附件1)。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现行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四)办公费用;(五)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9页 / 共24页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Standard template
管理编号:SLU/N-QA172
开立保修金专户。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
续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保修金交存 手续;保修金管理机构确认后开具《保修金交存通知书》。
建设单位按照《保修金交存通知书》要求,一次性向 将保修金存入保修金专户管理银行专户;凭专户管理银行出 具的交款凭证,到保修金管理机构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 制的专用票据。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有关的物业管 理文本,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 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 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 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 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 (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 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
建设单位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保修金交 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保修金存储期限内,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应 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 业执照,向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保修金户名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保修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 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 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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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市范围内新建用于销售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物业保修金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专项储存保修金,以物业区域为管理单位设帐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后竣工的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具体交纳标准为:不带电梯的多层物业20元/M2,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物业30元/M2,高层物业40元/M2。
今后交纳标准的调整,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心城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公布。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六)开发建设区域内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按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确定,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启动使用保修金:
(一)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物业区域内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外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履行养护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申请使用保修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业主提供以下材料:
1.保修金使用申请;
2.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认定报告或书面意见;
3.维修方案及预算(含检测鉴定费用);
(二)物业区域内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1.保修金使用申请;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3.实施方案及预算。
(三)物业管理区域外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履行养护管理职责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保修金使用申请;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3.实施方案及预算。
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在保修期内且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报告或书面意见的机构符合法定资质的,书面通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维修或提出解决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不组织维修,也不提出解决方案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修,并通知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保修金中列支维修费用,同时告知物业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保修金存储期限为8年。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产权初始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区域内予以公示。
无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将保修金本金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建设单位。
保修金增值收益的12%用于保修金管理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与保修金分账核算,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监管。
其余增值收益统一纳入公有住房出售专项维修基金增值收益,专项用于政府指令性老小区物业管理。
第九条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等应符合《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三县物业保修金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