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
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发布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实施日期】200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59号)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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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02•【文号】财税[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一批446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在申请2004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3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七月二日附件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单位:辆┌─────┬───┬─────────┬─────────┬───────┬────────┐│││猎豹(四缸)│猎豹(六缸)│北京│庆铃(皮卡)││单位│小计││││││││CFA5022XZH│CFA5033XZH│BJ5020XZH4│TFS17HDLMZHH│├─────┼───┼─────────┼─────────┼───────┼────────┤│河北│ 5 │3│0│2│0│├─────┼───┼─────────┼─────────┼───────┼────────┤│山西│ 6 │1│3│2│0│├─────┼───┼─────────┼─────────┼───────┼────────┤│辽宁│7 │3│2│2│0│├─────┼───┼─────────┼─────────┼───────┼────────┤│吉林│7 │5│1│0│1│├─────┼───┼─────────┼─────────┼───────┼────────┤│黑龙江│8│5│0│3│0│├─────┼───┼─────────┼─────────┼───────┼────────┤│江苏│18│12│5│1│0│├─────┼───┼─────────┼─────────┼───────┼────────┤│浙江│20│8│4│6│2│├─────┼───┼─────────┼─────────┼───────┼────────┤│江西│15│10│1│3│1│├─────┼───┼─────────┼─────────┼───────┼────────┤│山东│ 5 │1│1│1│2│├─────┼───┼─────────┼─────────┼───────┼────────┤│河南│8 │3│3│2│0│├─────┼───┼─────────┼─────────┼───────┼────────┤│湖北│ 5 │1│0│4│0│├─────┼───┼─────────┼─────────┼───────┼────────┤│湖南│ 6 │6│0│0│0│├─────┼───┼─────────┼─────────┼───────┼────────┤│广东│34│24│5│0│5│├─────┼───┼─────────┼─────────┼───────┼────────┤│广西│35│26│6│3│0│├─────┼───┼─────────┼─────────┼───────┼────────┤│四川│8 │6│1│0│1│├─────┼───┼─────────┼─────────┼───────┼────────┤│贵州│20│10│5│2│3│├─────┼───┼─────────┼─────────┼───────┼────────┤│云南│78│36│18│24│0│├─────┼───┼─────────┼─────────┼───────┼────────┤│陕西│66│32│15│16│3│├─────┼───┼─────────┼─────────┼───────┼────────┤│甘肃│20│8│2│8│2│├─────┼───┼─────────┼─────────┼───────┼────────┤│青海│32│7│2│19│4│├─────┼───┼─────────┼─────────┼───────┼────────┤│宁夏│ 4 │1│2│0│1│├─────┼───┼─────────┼─────────┼───────┼────────┤│新疆│20│10│3│5│2│├─────┼───┼─────────┼─────────┼───────┼────────┤│新疆生产││││││││19│2│17│0│0││建设兵团││││││├─────┼───┼─────────┼─────────┼───────┼────────┤│合计│446 │220│96│103│27│└─────┴───┴─────────┴─────────┴───────┴────────┘。
森林防火指挥车的标准
森林防火指挥车的标准森林防火指挥车是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要装备,其性能和标准直接关系到森林防火工作的效果和安全。
为了提高森林防火指挥车的标准化水平,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制定了森林防火指挥车的标准。
一、外观标准。
森林防火指挥车的外观应该醒目明亮,车身颜色应选择红色、橙色等醒目颜色,以便于在复杂的森林环境中被发现。
车身上应有明显的“森林防火指挥车”字样和相关标识,便于识别和指挥。
二、性能标准。
1. 动力性能,森林防火指挥车应具备良好的动力性能,能够在复杂的地形和道路条件下快速行驶,以便及时赶到火灾现场。
2. 灭火性能,车辆应携带足够的灭火装备,包括灭火器、水枪等,能够有效扑灭初期火灾,防止火势蔓延。
3. 通讯性能,车辆应配备先进的通讯设备,能够与指挥中心和其他救援车辆进行及时、准确的通讯和协调。
4. 应急性能,车辆应具备良好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在火灾现场迅速组织救援和指挥工作。
三、安全标准。
1. 车辆应具备良好的操控性能和稳定性,能够在复杂的森林道路上安全行驶。
2. 车辆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滚架、安全带、防爆装置等,确保驾驶员和乘员的安全。
3. 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完好性。
四、环保标准。
森林防火指挥车应具备良好的环保性能,车辆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五、管理标准。
对森林防火指挥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包括车辆的登记、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保养。
总之,森林防火指挥车的标准是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和森林防火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制定和遵守森林防火指挥车的标准,对于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和相关单位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森林防火指挥车的质量和性能达到标准要求,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出积极贡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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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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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2﹞29号
【发文日期】2002-03-13
【实施时间】2002-03-1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注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森林消防指挥车标准
森林消防指挥车标准森林消防指挥车是森林防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装备,它承担着指挥、调度和通讯等重要任务,对于有效应对森林火灾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执行森林消防指挥车标准,对于提高森林防火效率和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森林消防指挥车应具备良好的机动性和适应性。
在森林火灾发生时,往往需要在复杂的地形和环境条件下进行指挥和调度,因此指挥车需要具备良好的越野性能和通过性,能够快速到达火灾现场并进行指挥作业。
同时,指挥车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适应性,能够在不同的气候和地域条件下正常工作,确保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够发挥其作用。
其次,森林消防指挥车应具备完善的通讯和指挥系统。
在森林火灾发生时,指挥车需要与各个救援单位进行及时、准确的通讯,以便进行指挥和调度。
因此,指挥车应配备先进的通讯设备,能够实现多种通讯方式,如无线电、卫星通讯等,确保在各种环境条件下都能够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同时,指挥车还需要配备完善的指挥系统,能够实现对火场的实时监控和指挥,保障指挥作业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再次,森林消防指挥车应具备完善的装备和应急物资。
在森林火灾发生时,指挥车需要能够提供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以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和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指挥车应配备各类灭火装备、救援工具和急救药品等,能够满足各种突发情况下的救援需求。
最后,森林消防指挥车应具备良好的环保性能和安全性能。
在森林防火作业中,指挥车需要能够保护森林资源,避免二次污染和破坏。
因此,指挥车应具备良好的环保性能,能够减少废气排放和噪音污染。
同时,指挥车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能够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和车辆的稳定运行。
综上所述,制定和执行森林消防指挥车标准对于提高森林防火效率和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确保指挥车具备良好的机动性和适应性、完善的通讯和指挥系统、完善的装备和应急物资以及良好的环保性能和安全性能,才能够在森林火灾发生时发挥其最大的作用,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12•【文号】财税[2003]131号•【施行日期】2003.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一批385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2003年6月12日附件: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单位:辆-----------------------------------|||猎豹|庆铃|庆铃|北京||单位|小计|CFA5022XZH|QL5470DY11ZH|TFS17HDLMZH |BJ5020XZH4||----|--|-----|------|------|-----||北京|12|12|||||----|--|-----|------|------|-----||河北|10|5|2|2|1||----|--|-----|------|------|-----||山西|3|1|||2||----|--|-----|------|------|-----||内蒙古|3|||1|2||----|--|-----|------|------|-----||吉林|9|7|||2||----|--|-----|------|------|-----||黑龙江|10|5|||5||----|--|-----|------|------|-----||江苏|10|9|||1||----|--|-----|------|------|-----||浙江|10|3|1|1|5||----|--|-----|------|------|-----||福建|7|7|||||----|--|-----|------|------|-----||江西|10|5||2|3||----|--|-----|------|------|-----||山东|6|1|1|3|1||----|--|-----|------|------|-----||河南|12|7||3|2||----|--|-----|------|------|-----||湖北|13|7|1||5||----|--|-----|------|------|-----||湖南|3|3|||||----|--|-----|------|------|-----||广东|36|31|2|3|||----|--|-----|------|------|-----||广西|43|28|4|3|8||----|--|-----|------|------|-----||云南|67|38|5||24||----|--|-----|------|------|-----||西藏|5|5|||||----|--|-----|------|------|-----||陕西|49|17|5|2|25||----|--|-----|------|------|-----||甘肃|25|10|1||14||----|--|-----|------|------|-----||青海|4||2||2||----|--|-----|------|------|-----||新疆|32|15|9|2|6||----|--|-----|------|------|-----||新疆兵团|6|6|||||----|--|-----|------|------|-----||合计|385 |222|33|22|108|-----------------------------------。
会计实务: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4 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2014〕112 号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4 年 427 辆森林消防指挥车、252 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91 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
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5年 6 月 30 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1 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 服务器的“ 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 / 车辆购置税处 / 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1.2014 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2.2014 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3.2014 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 12 月 29 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8.15•【文号】财税[2007]104号•【施行日期】2007.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07年8月15日财税[200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森林消防车辆有关免征车辆购置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7年第一批41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388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2.04•【文号】财税[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二批18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1),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两证单式样见附件2)。
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6.06•【文号】财税[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71号)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一批2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六日附件: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单位│合计│猎豹│猎豹│猎豹│北京吉普│尼桑│││├──────┼───────┼───────┼───────┼────────┤│││CFA5024XZH│CFAS035XZH│CFA5036XZH│BJ5020XZH4│ZN5021XZHEBG│├────┼───┼──────┼───────┼───────┼───────┼────────┤│合计│270│122│37│10│57│44│├────┼───┼──────┼───────┼───────┼───────┼────────┤│天津│17│0│0│0│15│2│├────┼───┼──────┼───────┼───────┼───────┼────────┤│山西│1l│5│0│0│6│0│├────┼───┼──────┼───────┼───────┼───────┼────────┤│辽宁│7│1│0│0│6│0│├────┼───┼──────┼───────┼───────┼───────┼────────┤│黑龙江│5│5│0│0│0│0│├────┼───┼──────┼───────┼───────┼───────┼────────┤│江苏│3│2│1│0│0│0│├────┼───┼──────┼───────┼───────┼───────┼────────┤│浙江│30│10│10│0│5│5│├────┼───┼──────┼───────┼───────┼───────┼────────┤│福建│11│7│4│0│0│0│├────┼───┼──────┼───────┼───────┼───────┼────────┤│江西│8│4│1│0│2│1│├────┼───┼──────┼───────┼───────┼───────┼────────┤│河南│26│15│2│1│3│5│├────┼───┼──────┼───────┼───────┼───────┼────────┤│湖北│5│1│0│0│3│1│├────┼───┼──────┼───────┼───────┼───────┼────────┤│广东│30│8│5│2│0│15│├────┼───┼──────┼───────┼───────┼───────┼────────┤│广西│40│25│1│1│5│8│├────┼───┼──────┼───────┼───────┼───────┼────────┤│四川│5│0│0│4│1│0│├────┼───┼──────┼───────┼───────┼───────┼────────┤│贵州│13│5│2│0│2│4│├────┼───┼──────┼───────┼───────┼───────┼────────┤│云南│40│30│4│0│6│0│├────┼───┼──────┼───────┼───────┼───────┼────────┤│青海│4│1│1│0│1│1│├────┼───┼──────┼───────┼───────┼───────┼────────┤│新疆│15│3│6│2│2│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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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标 签】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车辆购置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发﹝2003﹞7号
【发文日期】2003-01-27
【实施时间】2003-01-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1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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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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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通知
【标 签】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甘国税函发﹝2003﹞20号
【发文日期】2003-02-21
【实施时间】2003-0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调整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流便函﹝2002﹞87号)称:根据国家防汛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的2002年度防汛专用车(见财税﹝2002﹞99号)
总计划不变的情况下,要求将个别省的防汛专用车指标做个别调整。
经研究,同意予以调整。
请你们按调整后的计划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未调整的仍按财税﹝2002﹞99号文件规定执行:
车型调整前调整后丰田五十铃猎豹丰田五十铃猎豹单
位3400TROOPERCJY6470E3400TROOPERCJY6470E甘肃1
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7.08•【文号】财税[2002]99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02年7月8日财税[200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2年度30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
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附件: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地区│合计│国产车型│进口车型│备注│││├──┬────────┬────┬───┼─────┬────┤││││大切│猎豹│庆铃│雪佛兰│丰田│五十铃│││││诺基├───┬────┤QL6470DY│SY6460├──┬──┤TROOPER ││││││CJY│CFA2030 │ 系列│TAD│3400│4500│││││││6470E │系列│││││││├────┼───┼──┼───┼────┼────┼───┼──┼──┼────┼───────────┤│全国总计│300│ 4 │69│118│30│9│30│20│20││├────┼───┼──┼───┼────┼────┼───┼──┼──┼────┼───────────┤│北京│7│ 2 │││2│1│ 2 │││含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丰田3400型车一辆││││││││││││,水利部水利建设管理总││││││││││││站丰田3400型车一辆│├────┼───┼──┼───┼────┼────┼───┼──┼──┼────┼───────────┤│天津│3││││1│ 1 │││1││├────┼───┼──┼───┼────┼────┼───┼──┼──┼────┼───────────┤│河北│12││ 4 │2│1││1│1│3││├────┼───┼──┼───┼────┼────┼───┼──┼──┼────┼───────────┤│山西│6││ 2 │1│││2││1│含黄委小北干流山西局猎││││││││││││豹CFA2030系列一辆│├────┼───┼──┼───┼────┼────┼───┼──┼──┼────┼───────────┤│内蒙│13││ 2 │5│1│ 1 │1│3│││├────┼───┼──┼───┼────┼────┼───┼──┼──┼────┼───────────┤│辽宁│3││ 1 ││││1│ 3 │││││││││││││││├────┼───┼──┼───┼────┼────┼───┼──┼──┼────┼───────────┤│吉林│5││ 1 │2││││1│1││├────┼───┼──┼───┼────┼────┼───┼──┼──┼────┼───────────┤│黑龙江│4│││3│││1││││├────┼───┼──┼───┼────┼────┼───┼──┼──┼────┼───────────┤│江苏│13││ 2 │4│1│││3│3│含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管理局丰田4500型车││││││││││││一辆,五十铃一辆│├────┼───┼──┼───┼────┼────┼───┼──┼──┼────┼───────────┤│浙江│4│││2│││1│1│││├────┼───┼──┼───┼────┼────┼───┼──┼──┼────┼───────────┤│安徽│10││ 3 │5│2││││││├────┼───┼──┼───┼────┼────┼───┼──┼──┼────┼───────────┤│福建│7││ 1 │2││ 1 │││3││├────┼───┼──┼───┼────┼────┼───┼──┼──┼────┼───────────┤│江西│9││ 2 │2│3│ 1 │1││││├────┼───┼──┼───┼────┼────┼───┼──┼──┼────┼───────────┤│山东│12││ 3 │4│2││2││1│含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猎豹CFA2030A型车一││││││││││││辆,山东黄河河务局││││││││││││CJY6470E一辆、CFA││││││││││││2030系列一辆、丰田││││││││││││3400型车一辆、││││││││││││QL6470DY系列一辆│││││││││││││├────┼───┼──┼───┼────┼────┼───┼──┼──┼────┼───────────┤│河南│14││ 9│ 2│2││ 1 │││含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三││││││││││││门峡水文水资源局猎豹││││││││││││CJY6470E各一辆,河南││││││││││││黄河河务局猎豹CJY6470E││││││││││││二辆、CFA2030系列二辆││││││││││││、庆铃QL6470系列一辆││││││││││││、丰田3400车一辆│├────┼───┼──┼───┼────┼────┼───┼──┼──┼────┼───────────┤│湖北│10││ 2 │2│1│ 1 │ 3 │ 1 ││含长江水利委员会丰田││││││││││││3400型车一辆,丰田││││││││││││4500型车一辆│├────┼───┼──┼───┼────┼────┼───┼──┼──┼────┼───────────┤│湖南│15││ 5 │5│││1│4│││├────┼───┼──┼───┼────┼────┼───┼──┼──┼────┼───────────┤│广西│25││ 4 │11│3││ 4 ││3││├────┼───┼──┼───┼────┼────┼───┼──┼──┼────┼───────────┤│海南│2││││││ 2 ││││├────┼───┼──┼───┼────┼────┼───┼──┼──┼────┼───────────┤│四川│12││ 3 │7││ 1 │1││││├────┼───┼──┼───┼────┼────┼───┼──┼──┼────┼───────────┤│重庆│9│1│ 2 │1│3│ 1 │1││││├────┼───┼──┼───┼────┼────┼───┼──┼──┼────┼───────────┤│贵州│41││10│26│1││1││3││├────┼───┼──┼───┼────┼────┼───┼──┼──┼────┼───────────┤│云南│12││ 3 │5│1││2│ 1 │││├────┼───┼──┼───┼────┼────┼───┼──┼──┼────┼───────────┤│陕西│12│ 1 │ 2 │7│1││1│││含黄河水利委员会小北││││││││││││干流陕西局猎豹CFA2030 ││││││││││││系列二辆│││││││││││││├────┼───┼──┼───┼────┼────┼───┼──┼──┼────┼───────────┤│甘肃│23││ 4 │14│2││1│1│1││├────┼───┼──┼───┼────┼────┼───┼──┼──┼────┼───────────┤│青海│1││││1││││││├────┼───┼──┼───┼────┼────┼───┼──┼──┼────┼───────────┤│宁夏│3││ 1 │2│││││││├────┼───┼──┼───┼────┼────┼───┼──┼──┼────┼───────────┤│新疆│13││ 3 │4│2│ 1 ││ 3 │││└────┴───┴──┴───┴────┴────┴───┴──┴──┴────┴───────────┘。
关于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标 签】森林防汛专用车【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14﹞112号【发文日期】2014-12-29【实施时间】2014-12-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4年42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252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91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
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1.2014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2.2014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3.2014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9日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农机免税政策及相关文件
一、农机税收政策基础规定(一)农机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13%。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二)农机征税范围注释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1、拖拉机。
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
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2、土壤耕整机械。
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
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
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
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
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
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
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
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
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
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
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
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
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
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
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
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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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
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2]199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12.26
【实施日期】2002.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
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12月26日财税[2002]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
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
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