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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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深建规[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7〕1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一)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者深度虽不足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含4.5m),或者跨度超过18m(含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人工挖孔桩工程;(五)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六)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以上的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爆破;(七)高度大于6m(含6m),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八)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工程;(十)大型起重吊装工程;(十一)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完整版)土石方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完整版)土石方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泰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版土石方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职责 (2)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2)第四章土石方工程的审批流程 (4)第五章土石方工程结算 (4)第六章大型土石方开挖应急预案 (4)第七章应急措施 (5)第八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石方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场地平整中的土石方表层剥离、开挖、装运、回填、夯压等土石方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要有设计图纸和明确的质量验收标准,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方案预算,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含预算)实行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三级管理,各承包单位为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单位,监理单位为初审部门,业主各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为复审部门,业主工程部(以下简称工程部)为终审部门。

第五条土石方工程由业主统一规划和协调,尽量避免土石方重复倒运,减少投资费用。

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日须确认工程量,填写土方工程确认记录(见附表SY03-J012),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汇总成单位工程确认记录(见附表SY03-J013),土方确认记录是结算的依据。

同一单项工程编号且属独立生产装置区内土方平衡不计算运土费用。

第六条工程实际地形图以奥新公司正式发布的地形图为准,承包单位若对承包范围内的地形图有异议时,经工程部主管人员同意后可自己测绘地形图(方格网),承包单位在自己测绘地形图方格过程中,需经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工程部主管人员共同确认后,可作为土石方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土石方因土质变化、发现地下障碍物、设计修改等造成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量和费用计算及工程质量时,承包单位应立即和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处理方案和土石方调整报告,经项目经理部确认后,上报工程部。

工程部应按管理权限组织技术部门、费用控制人员、审计等部门人员到现场确认,发生的土石方工程量按第五条的规定管理。

深圳市建筑工程定额土石方工程计算规范

深圳市建筑工程定额土石方工程计算规范

深圳市建筑工程定额(2003)计算规范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平整场地、回填土、打夯、碾压等土石方项目;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

二、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1. 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对照后确定(见表1-1)。

2. 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 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 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5. 其他有关资料。

三、土方工程的有关说明:1. 本章子目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2. 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 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 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3. 人工土方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 1.18。

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4. 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子目中人工乘以系数 1.43。

5. 项目中土壤含水率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当含水率大于25%时,子目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15,若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

6. 机械挖沟槽、基坑(包括底宽3m外的沟槽、底面积20m2内的基坑)土方工程量,可按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时,按机械挖土方100%计,另按机械挖土方量的6%附加人工挖土,以增加人工清理土方、机械降效等费用。

但机械超挖换填土不涉及人工辅助清理,不附加6%人工挖土费用。

7. 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 时,子目中的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 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 1.17。

8. 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子目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子目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深建字[1993]87号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深建字[1993]87号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5月1日深建字[1993]8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与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特区内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做到文明施工、科学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证号。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半成品、机具、设备的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

确需部分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局签署意见经城管办批准,并将批准号以明显标志悬挂在现场。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确保施工现场周围的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七条土方开挖前(尤其是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给水、排水、煤气、通讯、供电、城建档案馆等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地下管网埋设情况,弄清情况后方能开挖。

对有疑问的地点禁止盲目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管网设施。

第八条地处市区的施工现场除值班用房外,应尽量减少或逐步取消各类生活设施,以确保现场的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

土石方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土石方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土石方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号:深府[1999]5号发布日期:1999-1-7执行日期:1999-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土石方工程的管理,制止和预防土石方作业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合理安排土石方,促进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与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包括:场地平整、推山造地、填土造地和与之相应的取砂、采石、挖土以及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排放等。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石方工程均需按本办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上述土石方作业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条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谁作业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建设土石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需实施土石方工程的,必须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八条土石方工程实施前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土地开发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应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第一册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第一册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一、本章包括土方、石方工程,淤泥、流砂,回填压实,土方、石方及泥浆运输等项目。

二、本章子目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的土石方工程(隧道洞身暗挖除外)。

土壤与岩石类别的确定: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据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三、干、湿土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湿土,含水率≤25%为干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挖湿土时,人工费和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18,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

采用井点降水的土方按干土计算。

四、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 m2为基坑;厚度在±30cm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

超过上述范围则按挖一般土方和一般石方计算。

五、机械挖沟槽、基坑,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底等)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工程量。

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机械挖100%计,另按机械挖方量的6%附加人工挖土,套用“人工挖土方一、二类土”子目。

机械挖沟槽、基坑土方不含装车,若装车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5。

六、长臂挖掘机挖沟槽、基坑土方按照长臂挖掘机挖一般土方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5。

七、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30cm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八、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在支撑下挖土,按实挖体积,人工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43,机械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20。

先开挖后支撑的不属支撑下挖土。

九、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适用于地下连续墙、钢板桩、咬合桩灌注桩、混凝土支护桩等有维护结构的跨度大于8m的深基坑支撑下开挖。

定额子目中已包括湿土排水,若需采用井点降水,其费用另行计算。

十、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运输子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十一、石方爆破按无地下渗水积水考虑,防水和覆盖材料未计在子目内,对于爆破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覆盖、架设安全屏障等),可另行计价。

土石方工程管理规定

土石方工程管理规定

土石方工程管理规定引言:土石方工程作为建设工程中重要的基础工程之一,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影响。

为确保土石方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可控,必须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土石方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旨在指导土石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一、工程准备阶段管理规定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土石方工程准备阶段,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土石方工程进行论证和评估。

包括土石方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方案、预算估算等内容。

2.工程设计:土石方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土石方工程设计规范,明确地基处理方法、坡度和坡面等设计要求,确保土石方施工的安全和稳定。

3.工程图纸:土石方工程应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包括土石方开挖、填筑和压实等工序,确保施工过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施工方案:土石方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程序、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二、施工过程管理规定1.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开挖施工前,应完成工作面标高测量和排水处理工作,并采取合理的开挖方法和施工工艺,确保开挖的平整度和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2.土方运输:土石方在工程中的运输应采用合适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土方运输的安全和有效率,避免土方浪费和环境污染。

3.土石方填筑:土石方填筑前,应对填筑区域进行表面平整度检测,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合理的填筑工艺和施工方法,确保填筑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4.土石方压实:土石方填筑完成后,应进行合理的压实工序,包括选择适当的压实设备和工艺,确保填筑区域的密实度和稳定性。

三、工程验收管理规定1.工程验收前,应进行土石方工程的全面检查和测量,包括土方开挖面积、填筑体积、压实效果等,确保工程与设计要求一致。

2.工程验收时,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土石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综合评价。

3.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编制验收报告,记录工程实际情况,作为下一阶段工程的参考依据。

土石方外运项目管理制度

土石方外运项目管理制度

土石方外运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石方外运项目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保障人员安全,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和管理,保障土石方外运项目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土石方外运项目的管理和施工监理工作,适用于所有参与土石方外运项目管理和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土石方外运项目管理和施工监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科学施工”的原则,做好项目管理和施工监督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土石方外运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置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和施工监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和监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管理和监理资质,在项目施工前应进行审批并备案。

第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权责范围,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和经验总结,不断完善管理和施工监督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土石方外运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制定详细的项目施工管理计划,明确工程施工的总体目标、组织设计原则、施工图纸和主要工程量指标。

第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土石方外运项目进行勘察和测量,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程量清单,明确各项工程的施工及监理要求。

第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对项目材料的选用、质量和进度进行严格把控,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经验总结、施工过程记录、监理报告等,为项目的后期管理和维护提供参考。

第四章施工监理第十二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土石方外运项目的施工进行全程监理,并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反馈施工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监理人员,进行全程监理和记录,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监理报告。

第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和质量监督,并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建施[1998]41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建施[1998]41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1998年9月11日深建施〔1998〕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现场文明施工设计第三条施工总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设计,有关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四条文明施工设计内容:(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位置等。

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因施工期变动较大,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

(二)现场围栏的设计。

(三)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五)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

(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施工单位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增加费(包括工地围栏、硬地化、大临设施超标费、市政管线保护费及其它文明施工费等),该费用作为施工措施费(1号标书)组成部分列入工程总造价。

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

7-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7-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路基土石方工程(挖、填、半挖半填)施工监理细则一、工程概况及其特点此处略,届时由现场监理人员根据监理细则之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

二、监理依据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深建字[2000]116号;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1-90;5、《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44-91;6、工程监理规划;7、工程监理合同,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8、工程道路工程施工图;9、公司有关规定。

三、质量检查验收内容与要求1、实测项目土方路基和石方路基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分别如下:土方路基实测项目石方路基实测项目2、外观鉴定(1)土方路基①路基表面平整,边线直顺;②路基边坡坡面平顺稳定不得亏坡,曲线圆滑;③取土坑、弃土堆、护坡道、碎落台的位置适当,整齐、美观、防止水土流失。

(2)石方路基①上边坡不得有松石、险石;②路基边线直顺,曲线圆滑;③路基表面不得外露尺寸大于20cm的石块。

四、需要预防的主要质量通病1、路基下沉2、路堤基底原地面压实度不合格3、回填土密实度达不到要求4、起皮、翻浆、弹簧5、路基分层填筑厚度超厚6、分层回填段落混乱7、路肩、边坡松软、边坡亏坡8、挖方边坡塌方9、路基泡水10、纵向裂缝五、质量控制要点及措施1、质量预控要点及其措施:(1)熟悉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2)组织或参与设计交底;(3)施工方案审查: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查,需要重点审查下述内容:①人员资质审查:审查其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机班长是否具有类似工作经验;②施工工艺审查:审查其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是否合理;③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审查:审查其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可靠。

(4)材料质量预控: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填料(土、石、土石混合料、石渣土等)进行见证取样检查,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土石方工程实施前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土地开发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应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水土保持设计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结合周围地形,对取砂、采石、挖土或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排放的地点、工程量、控制标高等制定具体方案.具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按照各自业务分工对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互相推诿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未按本管理办法办理施工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土地开发及土石方工程,以违章建筑施工论处,工程不予验收,并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办理排放证和准运证而擅自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无证或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以及不冲洗车辆或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车辆沿途洒漏导致污染道路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建设土石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凡需实施土石方工程的,必须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土石方工程的管理,制止和预防土石方作业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合理安排土石方,促进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与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第一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第一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一、本章包括土方、石方工程,淤泥、流砂,回填压实,土方、石方及泥浆运输等项目。

二、本章子目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的土石方工程(隧道洞身暗挖除外)。

土壤与岩石类别的确定: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据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三、干、湿土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湿土,含水率w 25%为干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挖湿土时,人工费和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18,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

采用井点降水的土方按干土计算。

四、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底宽w 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w 3倍底宽且底面积w 150 m2为基坑;厚度在土30cm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

超过上述范围则按挖一般土方和一般石方计算。

五、机械挖沟槽、基坑,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底等)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工程量。

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机械挖100%计,另按机械挖方量的6%附加人工挖土,套用“人工挖土方一、二类土”子目。

机械挖沟槽、基坑土方不含装车,若装车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5。

六、长臂挖掘机挖沟槽、基坑土方按照长臂挖掘机挖一般土方相应子目乘以系数 1.25。

七、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v 30cm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 ,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八、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在支撑下挖土,按实挖体积,人工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43,机械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20。

先开挖后支撑的不属支撑下挖土。

九、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适用于地下连续墙、钢板桩、咬合桩灌注桩、混凝土支护桩等有维护结构的跨度大于8m 的深基坑支撑下开挖。

定额子目中已包括湿土排水,若需采用井点降水,其费用另行计算。

十、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运输子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十一、石方爆破按无地下渗水积水考虑,防水和覆盖材料未计在子目内,对于爆破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覆盖、架设安全屏障等),可另行计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深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规〔2017〕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79年深圳市设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291件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第一类《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等27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二类《关于停止执行“深革发〔1981〕117号”文的通知》(深革发〔1981〕200号)等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一、第一类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4件)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2.关于取消市卫生系统收取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的通知(深府〔1992〕144号)3.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4.关于保护朱坳山雷达站,制止在朱坳山山底挖土取石的紧急通知(深府〔1993〕420号)5.关于加强我市东部岸线集装箱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440号)6.关于中央各部委各地政府驻深圳办事机构人员办理深圳市集体工作户口的通知(深府办〔1993〕98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深府〔1994〕231号)8.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4〕119号)9.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5〕2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23号)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1996年2月27日)12.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深府〔1997〕63号)13.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14.关于深圳市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215号)15.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7〕235号)16.关于在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深府〔1997〕246号)17.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309号)18.印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5号)19.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府〔1998〕91号)20.转发市文明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俱乐部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8〕166号)21.关于加强对进出我市异地出租小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8〕63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5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2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96号)25.关于印发东门商业步行街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9〕95号)26.批转深圳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00〕43号)27.关于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的通知(深府办〔2000〕47号)28.关于印发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28号)29.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的通知(深府〔2001〕94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186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32.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深府〔2002〕148号)33.转发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的通知(深府办〔2002〕41号)34.关于落实广东省政府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2〕83号)35.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全面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门前三包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2〕114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2〕122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38.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3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通告(2004年1月6日)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城市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深府〔2004〕48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73号)43.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92号)4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45.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68号)4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4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48.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1号)49.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深府〔2005〕11号)50.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51.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5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7号)54.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71号)5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92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137号)57.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175号)58.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0号)59.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43号)60.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2号)6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62.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64.关于调整水务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深府〔2006〕114号)65.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66.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140号)67.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147号)6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69.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93号)7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13号)71.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6〕247号)72.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73.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74.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7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6〕72号)76.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13号)77.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81号)79.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下阶段安排的通知(深府办〔2006〕189号)80.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194号)81.印发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7〕153号)82.关于印发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深府〔2007〕248号)83.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54号)84.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31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111号)8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68号)87.关于加强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深府办〔2007〕183号)88.关于印发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84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0号)90.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49号)91.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府〔2008〕74号)92.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55号)93.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57号)94.关于扶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5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65号)96.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70号)97.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80号)98.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99.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15号)10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4号)10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深府办〔2008〕41号)102.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88号)103.关于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外商投资企业操作意见(深府办〔2008〕91号)104.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投资和维护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08〕97号)105.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2号)106.关于原基建工程兵退休人员一次性慰问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7号)107.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10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109.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110.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111.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07号)112.关于印发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180号)113.关于调整深圳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公告(深府〔2009〕203号)114.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206号)115.关于印发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38号)116.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117.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9〕5号)118.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构建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9〕12号)119.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15号)120.关于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9〕24号)121.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37号)122.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123.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73号)12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74号)125.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深府办〔2009〕82号)126.关于印发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119号)127.关于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告(深府〔2010〕4号)1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处理有关房地产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8号)129.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29号)130.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131.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求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132.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133.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134.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21号)135.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136.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137.关于推进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的意见(深府〔2010〕190号)13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139.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2010〕42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和轨道交通的通告(2010年12月1日)141.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0号)142.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3号)143.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5号)144.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91号)145.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99号)146.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147.转发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08号)148.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149.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150.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1〕37号)151.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深府〔2011〕44号)152.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48号)15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深府〔2011〕92号)154.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120号)155.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124号)156.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8号)157.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35号)158.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77号)159.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160.关于印发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210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2011年4月8日)162.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163.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1〕37号)164.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165.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5号)166.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8号)16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168.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169.转发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96号)170.关于做好驻深部队异地退役士兵返深入户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102号)171.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172.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46号)173.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12〕50号)174.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175.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176.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3号)177.印发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4号)178.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5号)17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管理的意见(深府〔2012〕128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18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43号)18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183.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35号)18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2〕40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53号)186.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187.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78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189.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3号)190.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191.关于印发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5号)19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9号)193.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58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学院建设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25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53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3〕64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总体及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2013〕66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99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20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122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3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20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5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8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9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2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捐赠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意见(深府函〔2013〕11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函〔2013〕217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深府办函〔2013〕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22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34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88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15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48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深府〔2014〕48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深建字[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2003年6月30日深建字[2003]55号)为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更好地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我局结合建设工程的专业、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现予印发,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土石方工程二类:挖或填土石方量≥5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10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三类:挖或填土石方量≥3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6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四类:(1)二、三类工程以外的机械土石方工程;(2)人工土石方工程。

二、打桩工程二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钻(冲)孔桩;(3)地下连续墙;(4)打预制方(管)桩。

三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人工挖孔桩;(3)打钢板桩。

三、软基加固及支护工程二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钻(冲)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地下连续墙的支护工程;(4)采用打预制方(管)桩的支护工程。

三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人工挖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打钢板桩施工的支护工程;(4)锚杆及护坡;(5)软基加固或深井降水;(6)旋喷桩或深层搅拌桩等其它支护工程。

四、住宅建筑一类:檐高≥70m,层数≥25层,面积≥25000平方米;二类:檐高≥40m,层数≥15层,面积≥15000平方米;三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四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通使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通使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通使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通使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土石方管理,方便企业和市民查询土石方工程信息,规范施工单位雇请泥头车行为,根据市安委会《关于转发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开展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2012〕13号)和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泥安管〔2013〕6号)相关部署,我局开发了“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包含有工地雇请的土石方运输单位和泥头车等信息。

现就开通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属市住房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的、含土石方专业工程且土石方需外运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施工许可手续的同时,施工企业应当将土石方运输合同报我局备案。

二、在建设单位网上报建成功后,且办理土石方运输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前,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工地土石方运输单位和泥头车相关信息。

填报程序如下:(一)施工单位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建筑业企业及人员网上申报系统”,点击“土石方信息管理”栏目后,填写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单位和泥头车等信息。

(二)打印《运输合同附件_泥头车信息》(该表格作为土石方运输合同的附件)。

三、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工地土石方运输单位和泥头车相关信息成功后,15日内携相关资料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土石方运输合同备案手续。

四、如工地泥头车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打印《运输合同附件_泥头车信息》并加盖合同双方公章后,及时携该表格到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泥头车信息变更手续。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经管办法深圳市建设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经管,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经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现场文明施工设计第三条施工总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设计,有关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四条文明施工设计内容:(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位置等。

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因施工期变动较大,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

(二)现场围栏的设计。

(三)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五)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

(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经管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施工单位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增加费(包括工地围栏、硬地化、大临设施超标费、市政管线保护费及其它文明施工费等),该费用作为施工措施费(1号标书)组成部分列入工程总造价。

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的规范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

其规范如下:(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3M,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齐、美观(主要用砌筑材料);(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M,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齐、美观(不得使用铁皮瓦、石棉瓦)。

(三)围栏外部应做简易装饰,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场地出入口大门应庄重美观、门扇应做成密闭不透式。

深圳市建筑工程定额土石方工程计算规范

深圳市建筑工程定额土石方工程计算规范

深圳市建筑工程定额(2003)计算规范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平整场地、回填土、打夯、碾压等土石方项目;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

二、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对照后确定(见表1-1)。

2.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三、土方工程的有关说明:1.本章子目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2.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3.人工土方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4.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子目中人工乘以系数1.43。

5.项目中土壤含水率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当含水率大于25%时,子目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若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

6.机械挖沟槽、基坑(包括底宽3m外的沟槽、底面积20m2内的基坑)土方工程量,可按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时,按机械挖土方100%计,另按机械挖土方量的6%附加人工挖土,以增加人工清理土方、机械降效等费用。

但机械超挖换填土不涉及人工辅助清理,不附加6%人工挖土费用。

7.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子目中的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8.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子目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子目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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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
来源:深府[1999]5号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日期:9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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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土石方工程的管理,制止和预防土石方作业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合理安排土石方,促进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与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包括:场地平整、推山造地、填土造地和与之相应的取砂、采石、挖土以及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排放等。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石方工程均需按本办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上述土石方作业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条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谁作业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建设土石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需实施土石方工程的,必须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八条土石方工程实施前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土地开发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应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水土保持设计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结合周围地形,对取砂、采石、挖土或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排放的地点、工程量、控制标高等制
定具体方案。

具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五)实施措施;
(六)其他
第十条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

第十一条土石方工程中凡填土造地、平整场地等需取砂、采石、挖土等,应在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区域)采运,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委托设计单位对取土点进行场地设计,设计中要有水土保持和交通组织方案,经水务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实施管理,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土石方工程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建筑垃圾(不含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排放至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

余泥渣土受纳场由市场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

余泥渣土受纳场应进行排放场地设计,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备案;有土石方或建筑工程的,应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报建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余泥渣土受纳场应保持场地设施完即,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单位红线范围内如需对外接受余泥渣土,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受纳场地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红线范围外排放和清运余泥渣土。

建筑垃圾需制定排放计划,并取得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颁发的排放证和准运证。

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车辆的车型、档板高度要符合规定的要求,并配备覆盖用蓬布或具备其它有效防止泥土洒漏和飞扬的措施。

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准运证正本和排放证副本,并服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

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车辆在离开建设工地或余泥渣土受纳场时,必须冲洗车体,严禁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土石方工程及土地开发中为防止水土流失需修建高边坡、排洪沟、箱涵等土
建工程,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实施工程监理、监督。

第十五条从事土石方工程设计(含水土保持设计、场地设计)、施工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水务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七条凡从事土地开发及项目建设土石方工程施工等相关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致使原有水土保持设施功能降低的,应予补偿;既不治理,又不补偿的,其有关工程不予验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未按本管理办法办理施工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土地开发及土石方工程,以违章建筑施工论处,工程不予验收,并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办理排放证和准运证而擅自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无证或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以及不冲洗车辆或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车辆沿途洒漏导致污染道路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按照各自业务分工对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互相推诿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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