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印花税实务操作与常见纳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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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HREE
P11 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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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
印花税法律法规和基本规定
主要法律法规 企业在和税务机关产生关于印花税的税务争议时,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文书及 其立法本意的讲解以说服税务机关。以下九个文件是印花税的主要法律法规, 供企业收藏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128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98〕第2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98 〕第255号) 具体关注点 •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 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作为中介的代理人、鉴证方不属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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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wo
印花税实务操作案例探讨
问题四:同一公司内部货物调拨是否需要贴花 甲公司将货物调往分公司销售,地税评估要求该调拨单视同购销合同申报印 花税。请问:总分公司之间的调拨单需要贴花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 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 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 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 其他法律的规定。 铂略认为企业集团并不是单一的法人,是由多个法人组成,如果是两个独立 法人之间订立的,根据《合同法》,应该属于合同,需要缴印花税;而总分 机构是一个法人,内部不是平等主体,总分公司之间没能形成意思表示,挑 拨行为不能构成合同,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同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该文第十一条废止)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 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 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 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应按规定贴花。 印花税的合同,当时是建立在合同法上的合同,如果连合同的性质都不是, 又怎么交印花税? 问题五:境外股权转让印花税代扣代缴 境外股东转让股权给境外另一股东,地税局要求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产权转 移书据印花税。请问:被投资企业既不是纳税人,又没有支付款项,指定为 代扣代缴印花税有依据吗?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 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法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 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该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 方,被投资企业不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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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
印花税法律法规和基本规定
无需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以上21项合同是印花税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提到过的,因此不需 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作为一个财产性质的小税种,企业在处理时容易忽视,正是因为这种 忽视心理,在税务稽查中往往被发现印花税违规,常见的印花税违规原因主 要是重视核定征收印花税、忽视凭证贴花。核定征收印花税每月都要申报, 而凭证贴花是自行贴花,因为对政策的不理解,不少凭证没有贴花或者多贴 了印花。 因此在处理印花税时就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 政策学习:认真学习印花税政策,做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 结合实际:要结合企业实际,梳理本企业有哪些印花税纳税事项,重点掌握; 及时筹划:学会印花税筹划技巧,因为印花税票多贴是不允许退税的,相应 印花税筹划需要事前进行,事后后悔也来不及了。
问题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问题二: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缴纳 问题三:印花税的列举式征税 问题四:同一公司内部货物调拨是否需要贴花 问题五:境外股权转让印花税代扣代缴 问题六: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 问题七:修改的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问题八:保险合同贴花问题 问题九:资本公积印花税缴纳
问题六: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
某企业年初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500万,3月份增资500万,7月份减 资200万,年末实收资本1300万,资本公积500万。 如果按年度计算,当年年末即次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800万,当 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500万,应纳印花税300万×0.05%=1500 元。 如果按照增资后即纳税,则企业应纳500万×0.05%=2500元,减资部分不 允许退税。 请问:资金账薄印花税是按次贴花还是按年度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 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虽然企业一般习惯将印花税理解为一贴合同就贴花,但根 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 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可以看出,资金帐薄总帐应该按照年度来计算印花税。 参见苏地税规〔2013〕6号,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 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也是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相吻合。 问题七:修改的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某工业品生产公司预签一个合同,但过了一段时间后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 又和对方改签了一份合同,是就两份合同都贴花还是因为合同实质上都是一 份合同,修改后的合同就不要贴花了?
印花税实务操作与常见纳税问题分析
铂略在线课程 2014年9月25日
目录
PART ONE
印花税法律法规和基本规定 P3
PART TWO
印花税实务操作案例探讨 P5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 戳注销或者画销。 在纳税评估的实地核查或稽查环节,如果税务机关质疑企业某合同是否 贴花时,由于印花税票是没有纳税时间的,企业可以和税务机关表示合 同不在财务处,在核查期间贴花并画销。 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印花税征收方法包括贴花和通用缴款书缴税。小额的应贴花,大额的应 通过缴款书。 企业通过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凭证方式缴税,如果多缴,可以按照 《税收征收管里法》中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规定,在三年之内可向税 务机关要求退款。 印花税是正列举的税种,即法规明确列举了才缴税,未列举的一律不用 缴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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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wo
印花税实务操作案例探讨
问题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甲公司系工业企业,购销合同由地税局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印花税, 但地税评估发现甲公司采购大型机械设备10亿元的合同,要求该合同单独按 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请问:税务机关在已核定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情况下,能否再按实际签订的合 同所载金额贴花? 在实际操作中,财务部门往往不能管控所有的合同,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只 能检查企业的账册、报表、凭证等,没有检查企业的合同,所以企业也未必 会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所有的合同。如果税务机关在不能按照合同征收印花 税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50号)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 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 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 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 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 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 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 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税务机关既然已经核定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说明税务机关 认为企业未如实登记,或未完整保存应税凭证,存在管理不透明。现在却要 求对其中的某一合同再按照实际签订合同所载金额贴花,那就是认为企业管 理透明,可以据实征收。一边认为企业管理不透明,一边认为企业管理透明, 这是属于自相矛盾的行为,这个做法是错误的。 铂略总结如下:既然选择了核定征收,就只能按帐面所载收入来核定,不能 再按合同来征税,既然选择了按合同纳税,就不能再搞核定,核定与查账是 水火不相容的。 问题二: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缴纳 乙公司系机械设备制造公司,2013年度支付加工费5000万元,在生产成本 科目反映,地税评估发现要求按照账载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申报印花税。
5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Part Two
印花税实务操作案例探讨
请问:地税局能否按帐载的加工承揽费用核定征收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按账载金额征税一定不属于按合同实际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而是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假设该案例发生在江苏,按照苏地税规〔2013〕2号的规定,可核定征收的 凭证中没有加工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如果该案例发生在深圳,根据深地税发〔2012〕97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 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是本办法所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 铂略总结如下,在江苏不能对加工承揽的收入核定征收,因为省局文件里没 有加工承揽合同,但是在深圳就可以。这是中国税政管理中地方权力较大的 体现。 问题三:印花税的列举式征税 地税评估要求某搬家公司就其签署的搬家合同按运输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 请问:搬家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凭证吗?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印花税采用列举式征税原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税目税率表中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 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只有税目税率表中税目对应的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搬家属于装卸搬运, 不属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运输合同,因此签订搬家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粤地税函〔2010〕584号 关于供水、供气(汽)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不能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 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销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 税……”的规定执行。 有些广东的供水供电企业认为凭借此文,与业主之间签订的供水供电合同不 需要缴纳印花税。而162号文中至列举了只列举了供用电合同免印花税,而 即使水和气也是公共资源产品,也不能免除印花税。 印花税采取列举式征税,仅对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 利证、土地使用证贴花,其他不贴花,比如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采矿 证等。注意如果换证,新证也要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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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wo
印花税实务操作案例探讨
而根据印花税的法规,其中没有提及代扣代缴的事项,因此印花税不存在代 扣代缴义务人的规定,地税局也不能指定该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此案例中,股权的受让方是属于境外股东,中国也没有能力征税。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由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境外公司在我国没有办 理工商营业执照,也不属于税收管辖对象,因此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 术服务合同,对境外公司暂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 服务合同的国内企业无代扣代缴印花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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