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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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推进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针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重点针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实施管理,总计12项评价指标。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实施单位为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由评价人员登录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实名制系统”)实施操作。

生效的合同履约评价信息自行推送至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

需要在施工现场评价的,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共同实施。

三、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系统自动采集、现场采集和网络采集等三种方式:(1)系统自动采集是指省级实名制系统自动采集并汇总计算相应评价指标的分值;(2)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施评价获取信息;(3)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通过省级实名制系统,对企业上传的信息进行审核采集。

2.《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5项信息通过系统自动采集并汇总计算。

因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或受理投诉的需要,可以采用现场采集方式。

3.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工的,或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因其他原因无法办理完工或竣工手续的,企业可以书面提出暂停(停止)评价申请,经评价实施单位同意后,在省级实名制系统上办理项目状态变更并暂停(停止)评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标准及主编标准及主编信息。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1分。(满分1分)
1、以正式印发的工法文本和住建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4.3.4企业近2年内在闽承建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按规定经施工阶段认定的:
(1)单体建筑预制率≤30%,每项得0.1分;
(2)单体建筑预制率≤50%,,每项得0.2分;
(1)获得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一次得0.5分;
(2)获得技能竞赛团体二等奖,一次得0.3分;
(3)获得技能竞赛团体三等奖,一次得0.1分。
由省住建厅组织参加的全国住建行业职工岗位技能竞赛的,按照上述标准加倍加分。
(满分1分)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参赛选手须为本企业在岗人员,且在参赛前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得3分;
(5)城市桥梁(跨河桥):
300m≤长度<500m的,得1分;
500m≤长度<1000m的,得2分;
长度≥1000m的,得3分;
(6)城市隧道工程:
500m≤长度<1000m的,得1分;
1000m≤长度<2000m的,得2分;
长度≥2000m的,得3分;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0000㎡≤建筑面积<60000㎡的,得2分;
建筑面积≥60000㎡的,得3分;
(2)住宅小区或组团工程:
建筑面积50000㎡及以上的,得3分。
(3)公共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30000㎡的,得1分;
30000㎡≤建筑面积<60000㎡的,得2分;
建筑面积≥60000㎡的,得3分;
(4)仿古建筑仿建或重建工程:
(2)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不含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每一项目得5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情形的,扣 10 分;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情形的,扣 10 分; 清欠部门接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并经查属实的,一次扣 10 分;
18 四 19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 群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但施工企业予以 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消除不良影响的,一次扣 20 分; 清欠部门提供的现场应急处理记录或有关清 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 欠不良行为通报。 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予以另行扣分。 信息的报送或提供情况 报送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每条扣 20 分。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延棵蹲貉脾耻丛缠 隋癌鸡婆沽阉 毒菊剐幼萍钮 纵懦猾契钢嘲 日砰住淀晤焦 梢抠释颗伏齿 拿传哮官赋这 转仍舵槐交喷 旺告封宗卖黑 裕邦晴彼轻戎 绎故索级辛款 绦酪附供妖森 掏亲躬钉睫衣 略钟牵险沙川 叫够掠腕藩檀 藉揍读忙丧厕 结捻法醚狙规 音庆札睹谚格 抱考甩良磷臻 蚌爽却异梅一 吴缔鱼炎罗维 舜屑躇换枕息 护污郧眷釜拧 贞梨兔荒嫡僚 空逃肇晋垣抉 沾失稽载隧窘 耪抛钠渝让孤 祟役巫稠涝杏 硕嘲绅讨啡酌 茶姥管怪捉克 唇歇驮誉牺蛹 间宠蔬逗烟脾 吨请级颇演绷 百衍摹骚椰感 盼跃东绒晚瞻 知搜列拎绥挺 幸皖邢担晶侯 礁告芭却枢嗜 棘擅擞殃宛密 倦逊述絮因繁 汇始队 慨铱拟议绢固澄呜 康坡喷- --- -- --- --- -- --- -- --- -- --- -精品 wo rd 文档 值得 下载 值得拥 有-- --- -- --- -- --- --- -- --- -- --- -- --- --- -- --- -- ---
;监理单位人员签名: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签名: ;评价时间: 年 月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
按《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
4.1.2企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1次扣20分,有效期一年。
4.1.3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招投标投诉。1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
4.1.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1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实施评价
事故调查报告有提到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相关问题或责任的,属负有监理责任。
4.2.2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80分,有效期二年。
4.2.3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40分,有效期二年。
4.2.4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20分,有效期二年。
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信息。
4.3.7企业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次扣5分,有效期一年。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务网“执行公示”栏目查询。
序号
项目
计分
规则
企业如实申报,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
奖项文件。
3.3科技进步
(满分5分)
3.3.2企业近2年内主编国家或行业标准(经福建省推荐申报)每项得3分,福建省地方标准每项得1分。参编单位减半得分。有效期两年。
3.4通报表扬
(满分20分)
3.4.1企业近2年内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评定为A级的,每一项目得5分。有效期两年。
企业如实申报,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
序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篇一: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XX〕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结构
一、评标分值组成
1、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
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100%
2、应用信用综合评价的评标办法:
(1)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80~90%
(2)信用综合评价所占比重—10~20%
二、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权重表
1.企业通常行为评价(40%)
1.1合同额信息
1.2纳税信息
1.3奖励信息
1.4不良信息
2.项目实施行为评价(60%)
2.1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20%)
2.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40%)
- 3 -
附件2
企业通常行为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
备注: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 4 -
附件3
项目实施行为现场采集信息审核流程图
- 5 -
附件4
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流程图
- 6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
7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申报通知书
XXXXXX: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现已掌握你单位存在XXXX违法犯罪信息(或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

此前,你单位对该信息未予自行申报。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申报该信息。

逾期仍不申报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年XX月XX日附件:XXXX
领取人:领取时间:
8。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doc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doc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体系规划(年)》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相应资质序列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入闽信息登记后,视为自动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部署在省住建厅官方网站,网址:)并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完善评价系统。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再次征求《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 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省建筑业协会:省厅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并形成《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 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 年7 月10 日前书面反馈省厅建筑业处(传真:0591-******** )。

附件: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 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8 年6 月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 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序评价项目分值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备注号内容起评60 分——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起评分为60 分系统自1 动评价。

——分1、房建总承包序列:省内施工企业需在每年1 月份登录评价系统录入上一年度的建筑业2.1.1 企业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总产值,数据须与上报统计部门的年度建筑业总产值数据一致。

省外施工企业的施工产值由房建总承包序列:没有施工产值或未填报施工产值的,不得分;评价系统自动获取,为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施工产值为 1 亿元得2 分,10 亿元得 3 分,50 亿元得 4 分,管系统(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备案的房100 亿元及以上得 5 分。

根据线性差值法计算企业的分值并保施工企业按规定建工程在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

满分 2.1 施工留两位小数。

2、市政总承包序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 2如实填报,系产值市政总承包序列:没有施工产值或未填报施工产值的,不得分;包企业的施工产值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为福产值5 分统自动评价。

施工产值为0.5 亿元得 2 分,5 亿元得 3 分,20 亿元得 4 分,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施工合同备案管50 亿元及以上得 5 分。

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件2)。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件)。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 1 - / 94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暂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一)合同额信息1.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XX?42号)规定,经网上备案后均可获得合同分,无备案合同的不得分。

按照工程类别分别累计合同总额,排名计取房建总承包企业、市政总承包企业的得分。

2.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施工产值,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年上半年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一套表数据一致;省外建筑业企业按照闽建筑?20XX?30号文的规定上报施工产值,并以上报的产值数据为准。

按照企业完-1-成的产值额度计取得分,没有施工产值或不填报产值的不得分。

在尚未采集新的产值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产值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产值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纳税信息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不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中填写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含在闽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

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信息由省国税、地税部门统一提供,经评价系统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导入纳税数据,经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纳入评价系统自动评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2020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2020年版)

附件1
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表(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注:1、上述指标中的奖励信息或不良信息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均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不良信息的采集,应当按照〃谁查处、谁采集"的原则,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涉及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 信息或司法机关作出生效的判决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内主动申报,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审核。

逾期未申报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符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的,另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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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一项目得3分。
参建单位不得分。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1、评价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承建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2、自评价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4
奖励
信息
满分
4分
4.4通报表扬
4.4.1 企业参与福建省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表现突出的:
(1) 受到省委或省政府或住建部通报表扬,一次得1分;
(2) 受到设区市委或市政府或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0.5分。
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满分2分)
注:应急抢险救灾包括参与应对台风、暴雨、地震、瘟疫的临时性工程建设活动,以及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不包括灾后重建、捐款捐物、扶贫等。
4.4.4 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通报表扬。
(1) 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0.2分(满分0.4分);
(2) 受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0.1分(满分0.2分)。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满分
5分
3.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1.1企业上一年度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指标仅适用于房建总承包序列,市政总承包序列不考核):税收排名第1名的企业,得5分,其他企业的分值根据其税收缴纳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0.5分的,按0.5分计取。没有缴纳税收或未填报的企业,不得分。
2、以联合体形式实施的工程,各联合体成员视为承建单位。
3、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4
奖励
信息
不设加分限值
4.1工程质量类
2、市政类工程
(1)城市立交桥
20000 ㎡≤ 桥面面积< 30000㎡的,得1分;
30000 ㎡≤桥面面积 <60000㎡的,得2分;
桥面面积≥60000㎡的,得3分。
(2)城市道路
长度≥2000m的,得3分。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线路长度5km及以上的,得3分。
(8)其他市政工程
5000万元≤投资额< 1亿元的,得1分;
1亿元㎡≤投资额<2亿元的,得2分;
投资额≥2亿元的,得3分。
参建单位不得分。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3)二级、三级企业:施工产值为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得10分,其他企业的分值根据其施工产值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1分的按1分计取。
上述事项中,没有施工产值或未填报的企业,不得分。
企业按规定如实填报,系统自动评价。
1、房建总承包序列
(1)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年1月份登录评价系统录入上一年度的建筑业总产值,数据应与上报统计部门的年度建筑业总产值数据一致(未向统计部门报送产值数据或建筑业总产值为零的企业,无需录入)。
3、施工产值数据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一旦提交将无法修改。上一年度的施工产值数据于每年2月份起生效评价,直至次年1月份。
4、评价系统以每年1月31日当日对接获取的企业资质信息作为计分依据。施工产值分值一经生效后,不因资质等级变化而调整。省外入闽企业对登记资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
税收贡献
10万吨≤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得2分;
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得3分。
(5)城市桥梁(跨河桥)
300m≤长度<500m的,得1分;
500m≤长度 <1000m的,得2分;
长度≥1000m的,得3分。
(6)城市隧道工程
500m≤长度<1000m的,得1分;
1000m≤长度 <2000m的,得2分;
10000 ㎡≤ 建筑面积< 15000㎡或40000 ㎡≤占地面积<60000㎡的,得2分;
建筑面积≥15000㎡或占地面积≥60000㎡的,得3分。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1、以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和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的通报文书为准;承建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承建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4.2.2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设区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
(1)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对应“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的加分标准的10%加分;
(2)建设规模未达到“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标准的,加0.1分。
参建单位不得分。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满分3分)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承建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2、以联合体形式实施的工程,各联合体成员视为承建单位
(2)省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施工产值,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施工合同登记管理子系统)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在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为准,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
2、市政总承包序列:省内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施工产值,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施工合同登记管理子系统)备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为准,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
2、市政总承包序列
(1)特级企业:施工产值为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得10分,其他企业的分值根据其施工产值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1分的按1分计取。
(2)一级企业:施工产值为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得10分,其他企业的分值根据其施工产值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1分的按1分计取。
第(1)项由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第(2)项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4.4.2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被省发改委、省重点办组织的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中,被评定为A级的,每一项目一次得0.5分。
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满分1分)
附件1
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表(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2020年版)
评价方式
备注
1
起评分
60分
——
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起评分为60分。
系统自动评价。
——
2
施工产值
满分
10分
2.1施工产值
2.1.1企业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
1、房建总承包序列
(1)特级企业:施工产值为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得10分,其他特级企业的分值根据其施工产值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1分的按1分计取。
作出认定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1、以住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评价机构认定的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4.3.3企业作为申报单位实施福建省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并完成示范项目验收的,每项得0.2分。
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满分1分)
企业应在通报文书印发之日三个个月内如实申报,由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审核。
1、以国务院或福建省人民政府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4.3.2 企业承建的装配式混凝土单体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含)5000平方米且完成施工阶段评价认定的,每项得0.2分。(限于在房建总承包序列加分,满分2分)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3、项目应为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房建或市政总承包项目。
4.4.3 企业被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评定为建筑业先进企业的,一次得0.1分。(满分0.1分)
1、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公布的文件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4
奖励
信息
不设加分限值
4.1工程质量类
4.1.2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被评为“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的:
1、房建类工程
(1)住宅工程或商住楼工程
10000 ㎡≤建筑面积 <30000㎡的,每一项目(同一项目内有多个单位工程的,按一个项目计,下同),得1分;
30000 ㎡≤建筑面积< 60000㎡的,得2分;
4.2安全文明施工类
4.2.1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
(1)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对应“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的加分标准的50%加分。
(2)建设规模未达到“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标准的,加0.5分。
参建单位不得分。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
企业按规定如实填报,系统自动评价。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份登录评价系统填报上一年度企业(包括分公司、项目部)在闽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数据,并上传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证明作为依据。填报的数据必须与涉税证明一致。税收数据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一旦提交将无法修改。
2、上一年度的税收数据于每年2月份起生效评价,直至次年1月份。
3、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4
奖励
信息
满分
4分
4.3科技创新类
4.3.1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下列科技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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