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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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维护本公司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身心健康,以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社会责任要求。

2.范围

公司各部门、生产、工作场所

3.定义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工。

4.政策及程序

4.1人事部需界定各工种/岗位的招聘年龄需求和范围。

4.2 在适合的岗位上可招聘未成年工,各部门如需招聘或有未成年工应聘时,人事部之招聘工作人员须报人事部课长审批,以便事后跟进登记上报及监督。

4.3 人事部进行招聘时,必须按照《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的要求核对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是否符合招聘的需求。

4.4 所有已招聘的未成年工除接受职业安全卫生、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外,还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上岗前的身体健康检查。(检查规定为:上岗前需要体检、以后每隔1年需要体检一次、年满18周岁且距离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的。)

4.5 所有已招聘的未成年工需做好登记手续,并上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4.6未成年工的工作安排要根据当地法律执行。各部门应严格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在以下岗位:

A. 接触裁床、胶水的操作;

B. 工作场所接触X射线的作业;

C.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

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E. 夜班工作(晚上10点至凌晨6点之间)。

4.7 所有未成工的工作时间及相关资料均需记录在《童工、未成年工登记表》上。

4.8 所有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身体检查记录,未成年登记证均需保存至满18周岁后12个月。

4.9公司鼓励员工接受继续教育。若未成年工仍在接受教育,并提出申请教育假期,

A. 各部门应保证不在该未成年工上课时间安排其工作。

B. 若其上课时间和前往学校的交通时间与正常工作时间冲突,则可应其要求给与事假,其事假时间的薪资按公司事假规定扣除,事假的天数根据实际情况申请。

C. 调整其工作,使其上课时间、前往上课地点的交通时间、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

5、控制与反馈

员工就工厂对雇用和未成年工未实施未成年工保护政策的事项,可以通过意见箱/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逐级或越级向行政部主管,或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以上人士进行反映或申诉。

6.相关法律法规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日期:1995.1.1)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日期:1992.1.1)

6.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日期: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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