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桂职办〔2019〕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7月1日谢谢欣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评审细化标准条件。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制定县以下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谢谢欣赏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工作文档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规范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师范[1998]2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主管部门,地(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及学分审核工作。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负责集中培训部分学分的登记。
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自学部分的学分。
第三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全体学历合格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为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活动项目、活动时间和取得的学分等。
第五条继续教育登记的范围根据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教师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活动一般包括集中培训和自学两大部分,下列的继续教育活动可列入登记范围:集中培训的登记范围1.参加按教育部继续教育课程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继续教育课程方案,使用规定的继续教育教材,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师范(教师进修)院校,培训部,小教、幼教培训中心有计划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规范性培训。
2.参加按照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需要安排的,由教师进修院校或教研、电教等机构举办的,有明确学习内容、有考核措施的各种应急性培训。
3.参加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属于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各种培训班,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列入登记范围。
4.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由各级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教学仪器站等部门开展的教学技能训练、专题讲座、教研活动、教改实验、优质课竞赛、教育科研等活动。
5.经教师的任职学校批准,参加属师范专业或与教师所教学科紧密相关的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教育的自学考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_规章制度_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内容与类别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
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1.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教师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2.教师任职学校(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教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教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一)集中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三、培训学分认定要求.1.培训学分报备:组织教师培训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2.培训学分完成要求: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五年一周期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20学分(年均学分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50学分,集中、远程培训学分70学分(集中培训学分至少30分)。
四、学分登记程序1.学分登记认定时间:每年1月——2月。
2.送审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教师学分。
3.送审单位要认真核查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核查培训项目与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原件)是否对应,并统计培训学时、学分。
4.送审单位要将整理好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按“教师培训证书编号”顺序排列上报,其中《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还需报电子版。
5.经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打印一份给送审单位存档。
6.送审单位要将本单位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审核结果给予公布,并将《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存档备查。
五、学分登记说明1.如审核中发现送审教师学分有弄虚作假的,其当年培训学分登记为零。
同时,不能参加次年度各类评优选模、晋升及职称评审等。
广西民族大学 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评审条件一览表
符合细则款项
具体情况说明
思想政治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学历(学位)、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资历条件 五、从国家机关交流到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业绩成果条件
评审条件
具体细则
一、凡符合上述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 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 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条 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 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市级”指地级市;“县级”指县、县级市、县级区。 (五)“德育教师”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学校团委书记、心理健康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六)“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确认方法: 1.年级组长、少先队总辅导员、团委书记、中层管理干部、校级领导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担任副班主任不能计算为 班主任年限。 2.图、音、体、劳技、心理健康、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 任班主任年限。 3.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七)“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参加,并有教导处、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 班会课。 (八)“循环教学”指义务教育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教学。 (九)“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及由县级以上 教育主管部门所属的教育科研机构、市级以上教育学会颁发的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质课奖等。 (十)“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ISSN”或“ CN”刊物)。 (十一)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推进教师培训提质增效和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努力造就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队伍,现就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以下简称国培、区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把握项目实施重点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师函〔2021〕4号)、《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对照“十四五”教师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贯彻落实基础教育“五育工程”(育新秀、育骨干、育优师、育名师、育大家),分级分层分类分学科合理设计培训项目,以梯级培养培训完善教师发展路径。
按照当前教育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切实把握教师培训改革重点,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域和边境地区开展高质量教师培训,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县,扎实推进国培、区培项目工作。
二、科学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一)持续发挥师范院校主体作用。
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充分发挥师范院校在教师培训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师范院校、综合性大学积极参与教师培训工作,开展教师专业发展研究,加强教师培训团队和学科建设,建立健全与政府、中小学、幼儿园联合培养培训教师的新机制。
(二)深化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方式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4•【字号】桂政发[1997]78号•【施行日期】199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997年9月4日桂政发〔1997〕7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努力探索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路子,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推动了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地发展。
但是,在我区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不同程度地阻碍和影响着我区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通知》(教成〔1996〕7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保证政府行为到位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保证其健康发展,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实现“两基”,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广西2024年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第一批自治区统筹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广西2024年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第一批自治区统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广西2024年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第一批自治区统筹项目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以下简称国培)第一批自治区统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情况及名额分配2024年国培第一批自治区统筹项目共设置农村骨干教师分层分类培训、自主学习模式试点研修、“一对一”精准帮扶培训、市县教师培训团队研修、骨干校园长提升研修、中小学党组织书记研修、学校管理团队信息化领导力提升培训、培训团队信息技术应用指导能力提升培训等八类项目38个子项,由23家单位承担培训任务,计划培训教师约12402人次。
项目具体情况见附件1,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培训安排原则上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6月—11月,短期集中项目尽量安排在暑期开展,各培训班次的具体培训时间、地点详见项目承担单位的后续通知,有关内容请在广西教师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以下简称“培训系统”)查看。
三、项目实施要求(一)严格精准选派学员。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条件要求和名额分配指标,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边境地区学校倾斜,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培训需求调研结果、往年学员选派情况,精准选派学员参训。
原则上每位教师年度内参加同类培训项目不超过1项,近两年参加过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同类培训项目的教师不予选派,近三年选派后无特殊情况未参训、被劝退、未结业的学员不予选派。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桂职办〔2019〕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7月1日感谢你的欣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评审细化标准条件。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制定县以下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感谢你的欣赏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小学: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分类评价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要求,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同步征求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由各市设区市教育局职改办汇总后于2019年4月28日前反馈至教育厅职改办。
联系方式:电子材料报送至m邮箱,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611室(职改办),邮编:530021。
感谢你的观看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日感谢你的观看附件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评定标准: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必须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本教学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掌握本教学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推动教育教学及管理创新: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在实践中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取得显著效果;在中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附件1桂教职改〔2005〕13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五年八月七日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水平高,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在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起骨干作用。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市、县级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教育技术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2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关于2005年度广西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5年度广西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2005-9-2 16:15:44 阅读721次各市职改办,区直有关厅局职改办,各市教育局:根据2005年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二○○五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5〕90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2005年度我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一)全区中学、小学(幼儿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中学、小学(幼儿园)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推荐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退休手续者除外)。
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年度申报评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完成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可计算到2005年12月31日。
(六)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教师,一般不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达到破格条件的人员,可申报破格晋升。
破格晋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按自治区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条件和要求(一)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严格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二○○五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成立广西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桂教师培[201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成立广西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成立广西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桂教师培〔2014〕5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区教育发展大会、全区教师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加强我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的质量与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广西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我厅聘任,任期2年,任期自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
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见附件。
二、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督查全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指导全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建设;开展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工作研究,并提供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等。
三、指导委员会挂靠在厅教师培训中心,并由该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附件:广西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4年4月14日附件广西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一、主任钟瑞添广西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二、副主任黄初升广西师范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卓华玉林师范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兴辉广西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袁旭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教授三、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一)基础教育组委员马劲桂林市第十八中学校校长王文蓉广西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方洁玲南宁市教育局调研员、中学特级教师孙杰远广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院长、教授阳志清桂林市教师培训中心主任张进清广西民族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副主任、教授李恩平柳州市柳北区教育局副局长李艳荣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幼儿教育培训中心主任、副教授汪军广西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菊广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周日南广西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研究员林丽广西区直机关第三幼儿园副园长罗光送百色市教师培训中心主任罗星凯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科技学院教授徐捷桂林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培训部主任、教授徐元生南宁市第二十九中学校长梁文华南宁市直属机关保育院园长彭展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继续教育部主任、教授蒋丽萍玉林师范学院教务处长、教授蓝卫红广西师范学院初等教育学院副教授撒忠民柳州市教育局调研员黎相艳钦州市子材小学校长黎琼锋贺州学院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教授(二)中职教育组委员文萍广西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院长、教授王屹广西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教授王春秋柳州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刘晓军南宁市卫校校长何其华广西物资学校校长李仲良广西第一工业学校校长沈立君广西银行学校校长陈树坚南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林杰柳工路创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先进制造研究院院长莫锡强广西玉柴集团培训中心副主任高莹莹用友新道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总经理梁裕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梁辉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黄艳芳广西师范学院中职教改中心副主任、教授曾冬梅广西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教授蒙启成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副书记穆家庆北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四、特邀顾问陈伟光浙江省教育厅师范处处长李源田重庆市教委师范处处长黄忠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副主任黄东生安徽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主任许晓艺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院长郭绍清西北师范大学信息技术学院院长周跃良浙江师范学院网络教育学院院长闫寒冰华东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副院长——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桂人社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厅局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是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现就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措施: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工作方针,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适应新形势、完善新政策、推动新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放权、松绑、搞活、服务”的原则,推进职称政策创新、下放评审权限、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以职称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努力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职称政策创新(三)实施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引进人才的职称评聘绿色通道。
从港澳及其他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2年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7年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职改办,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各有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6〕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区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一)凡在广西境内中小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等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职称文件要求,全区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2024年全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岗位名额由各设区市(自治区有关单位)在核定的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使用数量(见附件1),对推荐人数不做限制。
未完成2023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聘用程序的单位不得申报评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入学时管理的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二章学时要求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认定方式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分公需科目学时认定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公需科目学习以网络培训为主,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络课程时长和线下培训班时长认定学时。
专业科目学时可参照下列办法认定学时:(一)培训进修类。
包括各类脱产和半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远程教育等,按实际学时认定,每半天按照4学时认定。
1.参加国家部委,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进修类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
2.参加国(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回国(境)后参加总结活动并分享培训收获和成果的,按实际活动天数计算。
每半天按照4学时认定。
3.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和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进修项目的,学时按继续教育基地或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培训学时确定。
(二)自学类。
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
1.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的,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20学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4.08.16
•【字号】桂教规范〔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
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和课堂教育主阵地作用,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升教学质量,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厅研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8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4•【字号】桂政办发[2002]137号•【施行日期】200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育结构布局,提高办学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应遵循国办发[2001]74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遵循坚决执行编制标准的原则,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教职工编制,其数量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核定。
(详见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小学教学点的基本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定编比例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内。
广西继续教育个人学时登记
广西继续教育个人学时登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的学习需求也越来越多,而继续教育是满足人们对学习需求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广西作为一个自治区,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普及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大力推进继续教育的发展,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个人学时登记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育者学习热情,促进人才培养,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一、继续教育个人学时登记的意义1、促进继续教育的发展。
开展继续教育个人学时登记,不仅有利于了解广大教育者的学习意愿,挖掘人才资源,鼓励学习,为有效地推动继续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2、加强继续教育的管理。
继续教育个人学时登记的有效实施,能够加强对学习者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3、落实政策,推动发展。
开展继续教育个人学时登记,能够更好地落实政府政策,推动政府推进继续教育的发展,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4、提高教育质量。
通过对继续教育个人学时的登记,使教育机构更加认真有效地开展教育,从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继续教育个人学时登记的基本要求1、个人身份的确认。
学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时,需要准确地提供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将自己的个人信息登记在个人学时登记表上;2、准确登记学习课程。
继续教育机构需要准确地登记学员参加的学习活动,便于政府部门检查,让学员有更多充分的学习机会;3、定期提交参课清单。
学习机构在学员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后,应定期提交本继续教育机构学员参课清单的电子版文档;4、合理分配学时。
除了要求学校严格行使学时分配的责任,有效地实施学时分配,维护学习者的学习权利,建立起学习者、教育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理有效的监督制度。
三、继续教育个人学时登记的技术支持1、信息化记录。
利用信息化技术,可以将继续教育的个人学时记录信息化,便于查询、管理,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信息准确,而且可以极大地缩短信息办理的时间;2、设计个性化的学时登记表。
不同的学习机构有不同的学时登记表,与现行的学时登记表种类相比,设计个性化的学时登记表可以更好地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更具体、有效地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3、网上登记学时。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1。
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教师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2。
教师任职学校(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教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教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三、培训学分认定要求1。
培训学分报备:组织教师培训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2.培训学分完成要求: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五年一周期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20学分(年均学分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50学分,集中、远程培训学分70学分(集中培训学分至少30分)。
四、学分登记程序1.学分登记认定时间:每年1月—-2月.2。
送审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教师学分.3。
送审单位要认真核查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核查培训项目与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原件)是否对应,并统计培训学时、学分.4。
送审单位要将整理好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按“教师培训证书编号" 顺序排列上报,其中《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还需报电子版。
5.经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打印一份给送审单位存档。
6。
送审单位要将本单位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审核结果给予公布,并将《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存档备查。
五、学分登记说明1。
如审核中发现送审教师学分有弄虚作假的,其当年培训学分登记为零。
同时,不能参加次年度各类评优选模、晋升及职称评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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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规范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师范[1998]2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
记制度的主管部门,地(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及学分审核工作。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负责集中培训部分学分的登记。
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自学部分的学分。
第三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全体学历合格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为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
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活动项目、活动时间和取得的学分等。
第五条继续教育登记的范围
根据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教师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活动一般包括集中培训和自学两大部分,下列的继续教育活动可列入登记范围:
集中培训的登记范围
1.参加按教育部继续教育课程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继续教育课程方案,使用规定的继续教育教材,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师范(教师进修)院校,培训部,小教、幼教培训中心有计划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规范性培训。
2.参加按照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需要安排的,由教师进修院校或教研、电教等机构举办的,有明确学习内容、有考核措施的各种应急性培训。
3.参加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属于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各种培训班,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列入登记范围。
4.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由各级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教学仪器站等部门开展的教学技能训练、专题讲座、教研活动、教改实验、优质课竞赛、教育科研等活动。
5.经教师的任职学校批准,参加属师范专业或与教师所教学科紧密相关的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教育的自学考试。
6、经任职学校批准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
7、参加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
自学登记范围:
1.教师本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开列的继续教育课程计划进行的自学。
2.教师撰写的学术专著、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教学经验文章,编写的教材、教参以及统一组织考察活动的考察报告。
3.教师参加本校、本科组开展的各种教研活动等。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
参加集中培训的学分计算
1.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举办的继续教育的脱产培训,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考试)合格者,其学分按开出课程的学时计,每3学时计1学分。
2.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乡教辅站举办或组织的继续教育业余辅导、专题讲座,听课者,按实际听课时间以学时计算,3学时计1学分;担任主讲者,根据主办单位的级别按实际讲课时数乘以3(自治区级以上)、或2.5(地市级)、或2(县级)或1(乡级)计算学分。
听课者以听课笔记为依据,主讲者以主办单位的聘书为依据。
3. 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乡教辅站举办或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辅导报告,主讲者参照第2款记学分,听课者,按4学时记1学分。
4.参加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的自学考试,每及格一门记10学分(其中自学记6分,集中培训记4分)。
5.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者,每年记45学分(其中自学记30分,集中培训记15分)。
6.参加校长岗位培训、提高培训获结业者,每期记45学分(其中自学记30分,集中培训记15分)。
7.参加课题研究,主研人员根据课题立项单位的级别,每学年分别记学分,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学分、地市级7学分,县级5学分,乡(校)级3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学分的三分之一计算学分。
8.经任职学校同意,参加教育教学方面的竞赛(如优质课竞赛)并获奖者,按主办单位的级别,分别记学分:
9.参加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提交入选的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会议主办单位级别,分别记: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 学分、地市级7学分、县级5学分、乡级4学分。
自学的学分计算
1.教师本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开列的继续教育教材进行自学,按自学计划学完教材,能完成作业,有自学报告,经校长审阅合格,可按教材规定的学分予以登记。
教师每年通过这种形式所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2.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统一要求参加职业技能训练,经考核合格,每项记6学分;达到良好者,记8学分,达到优秀者,记10学分。
3.根据任职学校安排,承担教师进修提高的指导教师,有指导计划有具体活动,有实际效果,每年可记5学分。
4. 积极参加本校、本科组教研活动,有一定的成果,能出满勤,每年最高可记5学分,反之可酌情记分。
5.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报刊级别,每篇分别记: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学分,地市级7学分,县级5学分。
6.出版教育教学类专著,按每千字5学分记。
出版编著的教材、教参、教辅类读物,按每千字1学分记。
若为合著,则按专著或编著的不同标准,按实际执笔部分的字数计算。
若担任主编,除按上述标准计算执笔部分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1学分增记。
若担任副主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0.5学分增记。
第七条同一活动、同一成果只记学分最高的一次,不能重复计分,如参加教研活动,同时又提交论文,只能计一项;同一论文,既会议交流又正式发表,也只能计一次;参加各种竞赛获多级奖励,只能计一次;同一内容的专题讲座,多次宣讲,只能计一次。
其它可能出现重复的活动或成果的学分登记办法类推。
第八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获得学分超过本年度
规定的学分量,其超出部分可作为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九条登记程序:
1.教师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排的学习内容或经学校同意自选学习内容,学习结束后即向学校校长汇报自学成果(如读
书笔记、学习体会、作业、自学报告等),要求登记,校长审定合格后,即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上本年度自学栏中填上学习内容、时间、学分、登记人等,并加盖学校公章。
2.发表专著、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经验等由教师本人向学校提供材料(如论文发表的刊物)等,申请登记,学校经审核后,折算学分登记在本年度自学栏中(如×月×日在××刊物发表××文章,获×分的字样)。
3.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研、电教部门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业余、脱产培训班,办班单位可直接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本年度集中培训栏中填写,同时将参加学习人员名单和考核成绩,属高中教师的抄送所在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属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抄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便年终审核。
4.教师参加自学考试、研究生课程进修、校长培训、课题研究、教学竞赛等均由本人提供成绩单或有关证明交任职学校,学校根据所提供的材料折算学分,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的集中培训栏中。
年终由学校将成绩单或有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统一到地、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5.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2月或次年元月分别对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进行审核盖章、统计。
第十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
中小学教师每年必须完成继续教育45学分;其中自学30学分,参加业余培训、脱产培训、科研教改不少于15学分。
新教师在试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延期转正,其他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年度学分作为教师职务评聘、考核晋升和评优选模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登记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
该证书是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依据之一。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后发放,教师任职学校发证。
证书由教师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要向学校报告备案,并申请办理补发。
证书每五年更换一次。
教育行政部门原已发的《继续教育证明书》或《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等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2000年以后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采用《继续教育登记卡》。
《继续教育登记卡》是记载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的有效凭证,是教师的业务档案内容之一,作为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遗失申请补发、上级部门检查继续教育工作、统计的依据,由被登记人任职学校掌握。
《继续教育登记卡》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式样。
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将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情况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