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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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规范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师范[1998]2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

记制度的主管部门,地(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及学分审核工作。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负责集中培训部分学分的登记。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自学部分的学分。

第三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全体学历合格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为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

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活动项目、活动时间和取得的学分等。

第五条继续教育登记的范围

根据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教师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活动一般包括集中培训和自学两大部分,下列的继续教育活动可列入登记范围:

集中培训的登记范围

1.参加按教育部继续教育课程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继续教育课程方案,使用规定的继续教育教材,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师范(教师进修)院校,培训部,小教、幼教培训中心有计划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规范性培训。

2.参加按照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需要安排的,由教师进修院校或教研、电教等机构举办的,有明确学习内容、有考核措施的各种应急性培训。

3.参加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属于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各种培训班,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列入登记范围。

4.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由各级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教学仪器站等部门开展的教学技能训练、专题讲座、教研活动、教改实验、优质课竞赛、教育科研等活动。

5.经教师的任职学校批准,参加属师范专业或与教师所教学科紧密相关的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教育的自学考试。

6、经任职学校批准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

7、参加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

自学登记范围:

1.教师本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开列的继续教育课程计划进行的自学。

2.教师撰写的学术专著、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教学经验文章,编写的教材、教参以及统一组织考察活动的考察报告。

3.教师参加本校、本科组开展的各种教研活动等。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

参加集中培训的学分计算

1.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举办的继续教育的脱产培训,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考试)合格者,其学分按开出课程的学时计,每3学时计1学分。

2.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乡教辅站举办或组织的继续教育业余辅导、专题讲座,听课者,按实际听课时间以学时计算,3学时计1学分;担任主讲者,根据主办单位的级别按实际讲课时数乘以3(自治区级以上)、或2.5(地市级)、或2(县级)或1(乡级)计算学分。听课者以听课笔记为依据,主讲者以主办单位的聘书为依据。

3. 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乡教辅站举办或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辅导报告,主讲者参照第2款记学分,听课者,按4学时记1学分。

4.参加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的自学考试,每及格一门记10学分(其中自学记6分,集中培训记4分)。

5.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者,每年记45学分(其中自学记30分,集中培训记15分)。

6.参加校长岗位培训、提高培训获结业者,每期记45学分(其中自学记30分,集中培训记15分)。

7.参加课题研究,主研人员根据课题立项单位的级别,每学年分别记学分,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学分、地市级7学分,县级5学分,乡(校)级3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学分的三分之一计算学分。

8.经任职学校同意,参加教育教学方面的竞赛(如优质课竞赛)并获奖者,按主办单位的级别,分别记学分:

9.参加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提交入选的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会议主办单位级别,分别记: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 学分、地市级7学分、县级5学分、乡级4学分。

自学的学分计算

1.教师本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开列的继续教育教材进行自学,按自学计划学完教材,能完成作业,有自学报告,经校长审阅合格,可按教材规定的学分予以登记。教师每年通过这种形式所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2.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统一要求参加职业技能训练,经考核合格,每项记6学分;达到良好者,记8学分,达到优秀者,记10学分。

3.根据任职学校安排,承担教师进修提高的指导教师,有指导计划有具体活动,有实际效果,每年可记5学分。

4. 积极参加本校、本科组教研活动,有一定的成果,能出满勤,每年最高可记5学分,反之可酌情记分。

5.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报刊级别,每篇分别记: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学分,地市级7学分,县级5学分。

6.出版教育教学类专著,按每千字5学分记。出版编著的教材、教参、教辅类读物,按每千字1学分记。若为合著,则按专著或编著的不同标准,按实际执笔部分的字数计算。若担任主编,除按上述标准计算执笔部分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1学分增记。若担任副主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0.5学分增记。

第七条同一活动、同一成果只记学分最高的一次,不能重复计分,如参加教研活动,同时又提交论文,只能计一项;同一论文,既会议交流又正式发表,也只能计一次;参加各种竞赛获多级奖励,只能计一次;同一内容的专题讲座,多次宣讲,只能计一次。其它可能出现重复的活动或成果的学分登记办法类推。

第八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获得学分超过本年度

规定的学分量,其超出部分可作为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九条登记程序:

1.教师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排的学习内容或经学校同意自选学习内容,学习结束后即向学校校长汇报自学成果(如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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