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慢作为_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和意义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不作为是指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没有做到应该做的事情,乱作为是指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工作中没有按照规定流程和程序行事,而是自行发挥,致使工作流程混乱。
慢作为是指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工作中缺乏紧迫感和责任心,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针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存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加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推进各项工作进程,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1. 深入开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排查薄弱环节和关键区域;2. 对现有体制机制、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等进行逐一审查,发现不足之处并及时予以整改;3. 促进政府、企业、群众互动,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合作频道,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4. 着力打造干部职工工作创新和服务创新的新气象,推进各项工作和改革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果。
三、工作内容1. 制定专项清理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责任;2. 深入开展现场调研,全面了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存在的原因和影响;3. 建立问题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类问题和整改进展情况;4. 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认真核实,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5. 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减少管理漏洞和人为操作空间,提高工作效率;6. 加强培训和岗位责任落实,提高全员管理和服从意识;7. 常态化管理和责任追究,加强制度执行和管理规范化。
四、工作重点1. 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事业领域;2. 土地、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领域;3. 公共财政和投资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领域;4. 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领域。
五、工作保障1. 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和计划;2. 统筹安排财政支出,保障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 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信息化建设和技术创新力度;4.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各界参与意识和配合度;5. 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工作和制度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改落实方案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改落实方案一、问题概述近年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在我国的各类组织和机构中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导致了工作效率低下、事务滞后等现象,更加剧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给公共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许多阻力。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整改落实方案,来提高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效率,增强政府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二、整改原则1. 问题导向:在整改过程中,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立足于问题实际,深入研究分析,通过调研、座谈、统计等多种方式,充分了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原因。
2. 制度建设:整改方案应立足长远,从制度层面根治问题。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政策,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规范,使得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工作流程更加顺畅、高效。
3. 推动机制:应建立健全的考核激励机制,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对于工作不力、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员,要严肃追责,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4. 信息共享:各部门和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配合能力。
通过共享信息和资源,减少重复办事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三、整改方案1. 建立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在党委或政府的领导下,设立问题整改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推动整改工作的落实。
领导小组的成员由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要求成员负责、专业、具备行政决策职权。
2. 问题调研和分析: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问题调研和分析工作,深入了解各部门和机构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原因。
通过调研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和症结,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3. 建立问题信息系统:建立问题信息系统,记录各部门和机构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包括具体情况、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以便进行统计、分析和排查。
同时,将问题信息网络化,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慢作为,是相对于不作为而言的。
相关部门对百姓提出的问题,不是什么也没做,但做起来有一搭没一搭,改进起来像乌龟爬,半天没动一步。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6类问题1.在执行上级、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重点任务、目标任务落实上,不依法实施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未按时间进度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2.干部职工思想僵化,服务经济发展意识不强,不讲策略,照抄照搬照传,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探索创新工作意识不强。
遇事只讲问题,不谈方法,不会主动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困难和矛盾,该办的事不办或不及时办理的。
3.工作中见难题就推,遇矛盾就躲,上推下卸,当“甩手掌柜”、“大懒支小懒”;对问题干部职工不敢抓、不愿管,对工作不愿负责、得过且过的。
4.办事不公、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越权执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设置障碍、故意刁难、粗暴对待的;5.行政审批设置程序要求不规范、不科学。
审批不及时,程序仍然繁琐,手续仍然繁杂,审批时限仍然较长。
6.不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炒股票、看电影以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15项问题1. “不作为”行为整治重点⑴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程序清单缺失,对法律法规、监管责任清单规定的监管事项,不履行监管职责,“为官不为”、“为政不为”。
⑵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事项敷衍应付,或放任不管,或监管不力。
对所负责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深入,工作不到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股室站队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失察失管。
⑶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中依法依规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防范“权力任性”,对履行经济责任中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问责,根据党内相关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副处职(含副处职)以上领导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责对象包括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职能部门、学院(研究所、中心)、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
对学校审计、会计监督、执纪监督等内部监督中发现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财政专项检查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相关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成立经济责任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问责领导小组”)。
问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责任问责工作,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财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纪检、监察、学校办、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国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主责单位(经济责任问责涉及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相应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回避。
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问责办公室”)。
问责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经济责任问责工作,设在纪委监察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兼任。
第四条对违反经济责任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逐级问责、层层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六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不依法依规决策,集体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总结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总结一、引言作为工作总结的一部分,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梳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探讨其原因以及解决办法,并为未来工作提出建议,以期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不作为的原因与表现1.1原因不作为的主要原因可以分为个人原因和外部原因两方面。
个人原因包括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自觉性差等;外部原因包括工作环境差、沟通不畅、任务不明确等。
1.2表现不作为的表现主要体现在工作质量低、进度缓慢、工作态度不积极等方面,从而影响整个团队或组织的工作效率。
三、慢作为的原因与表现2.1原因慢作为的原因多与工作流程、个人能力、沟通等因素有关。
工作流程不清晰、过于繁琐,使得工作进度缓慢;个人能力不足,无法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沟通不畅,信息传递效率低,导致工作流程受阻等。
2.2表现慢作为的主要表现在工作进度慢、工作质量不高、经济效益不明显等方面,影响了整个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乱作为的原因与表现3.1原因乱作为主要由工作环境混乱、工作职责不明确等因素导致。
工作环境混乱使得员工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方向,容易迷失在琐碎的工作中;工作职责不明确使得员工无法明确分工和责任,成为“人云亦云”的从属者。
3.2表现乱作为的表现主要包括工作混乱、工作效率低、责任逃避等,使得正常的工作秩序被打乱,工作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五、解决办法4.1个人层面个人应提高自我意识,明确自己的工作责任和目标,并充分发挥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定期进行自我反省,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并积极改进。
4.2组织层面组织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资源支持,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定期组织团队建设和培训活动,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和能力。
4.3沟通层面加强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定期的交流会议、工作日志、工作报告等方式,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未来工作建议5.1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为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慢作为,是相对于不作为而言的。
相关部门对百姓提出的问题,不是什么也没做,但做起来有一搭没一搭,改进起来像乌龟爬,半天没动一步。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6类问题1.在执行上级、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重点任务、目标任务落实上,不依法实施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未按时间进度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2.干部职工思想僵化,服务经济发展意识不强,不讲策略,照抄照搬照传,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探索创新工作意识不强。
遇事只讲问题,不谈方法,不会主动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困难和矛盾,该办的事不办或不及时办理的。
3.工作中见难题就推,遇矛盾就躲,上推下卸,当"甩手掌柜"、"大懒支小懒";对问题干部职工不敢抓、不愿管,对工作不愿负责、得过且过的。
4.办事不公、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越权执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设置障碍、故意刁难、粗暴对待的;5.行政审批设置程序要求不规范、不科学。
审批不及时,程序仍然繁琐,手续仍然繁杂,审批时限仍然较长。
6.不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炒股票、看电影以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整改会议(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15项问题1. "不作为"行为整治重点⑴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程序清单缺失,对法律法规、监管责任清单规定的监管事项,不履行监管职责,"为官不为"、"为政不为"。
⑵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事项敷衍应付,或放任不管,或监管不力。
对所负责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深入,工作不到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股室站队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失察失管。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11篇)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11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1. 整治不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官员无视社会民众反映的问题,不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导致滞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整治措施:加强领导责任制,建立问题清单和进展跟踪机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 整治慢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官员对社会民众的问题缺乏及时、高效的响应,处理速度慢,导致问题加剧。
整治措施:加强官员素质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追责机制,对慢作为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整治乱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官员任性妄为,不按照法律程序和程序行事,导致决策失当、行动混乱。
整治措施: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推行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违法违纪惩处机制,保障决策高效有序。
4. 整治不作为问题:问题清单:企事业单位内部存在官僚主义作风,导致问题无人负责、无人解决。
整治措施:深化改革,推行责任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强化单位领导责任。
5. 整治慢作为问题:问题清单:企事业单位内部工作流程繁琐,流程冗长,导致决策和执行速度慢。
整治措施: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内部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6. 整治乱作为问题:问题清单:企事业单位内部存在权力滥用、乱作为现象,导致资源浪费、成本增加。
整治措施:规范权力行使,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的管理,完善成本控制体系。
7. 整治不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学校存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现象,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整治措施:加强学校管理,明确责任,建立教师考评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教学质量。
8. 整治慢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学校对学生问题反应不及时,处理速度慢,导致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
整治措施:建立学生问题反馈机制,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沟通,提高问题处理的效率和及时性。
9. 整治乱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学校存在行政任性、不按照规定行事的现象,影响正常教育秩序。
(13篇)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13篇)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问题清单:1. 不作为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存在消极怠工、拖延磨蹭的现象,导致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影响效率和质量。
2. 慢作为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行动缓慢,反应迟钝,无法及时做出决策和行动,给工作进展带来困难和障碍。
3. 乱作为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没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工作随意、漫无目的地进行,缺乏系统性和组织性。
4. 缺乏责任心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责任心,对工作态度漫不经心,缺乏对结果的责任感。
5. 缺乏团队合作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缺乏合作意识,与他人的协作配合存在问题,导致工作无法协调统一,产生冲突和矛盾。
6. 缺乏创新精神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停滞不前,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
7. 管理不善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管理能力差,无法合理安排和调配资源,导致工作效率低下,资源浪费。
8. 缺乏沟通协调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沟通能力不足,无法有效地与他人交流和协调,造成信息不畅、误解和矛盾。
9. 缺乏学习能力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缺乏学习意识和能力,无法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影响工作质量和效果。
10. 资源分配不均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在资源分配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导致一些重要工作无法得到应有的支持和配备。
11. 重实务轻制度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注重实务工作的具体操作,而忽视了制度建设和规范的落实,容易出现问题和纠纷。
12. 缺乏培训机会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缺乏培训机会,无法及时更新知识和技能,影响工作能力和发展。
13. 缺乏监督和激励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导致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积极性和动力。
整治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建立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2. 加强培训和学习,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促进创新意识和学习习惯的培养。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在社会治理中较为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效能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需要采取专项整治措施。
本文将针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提出一系列有效的整治方案,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1.1 建立完善的领导责任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和配套责任,确保问题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
1.2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形成有效的问责机制。
二、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2.1 推行结果导向管理,强调以问题为导向,将履职情况和政府工作目标相结合,明确工作标准和 deadline,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2.2 强化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重的部门和人员,采取必要的问责措施。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3.1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界定和处罚措施。
3.2 建立清晰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四、加强宣传教育,健全舆论监督机制4.1 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认识和意识,唤起公众的监督意识。
4.2 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的舆论反馈和处理机制,积极响应和解决公众关切问题。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5.1 推进数字化政府建设,建立起相应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透明。
5.2 引入智能化技术,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针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我们需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改进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综合治理。
只有通过全面的整治措施,才能切实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高政府效能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当前社会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阻碍了事务高效运转和社会发展进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整治。
本文将围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对应的整治措施。
一、不作为问题清单1. 目标不明确: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在工作中缺乏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不清楚自己应该为社会做什么,导致不作为的情况出现。
2. 缺乏主动性:一些公务人员只是按部就班地完成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3. 推诿扯皮:一些公务人员在面对问题和困难时,常常推诿扯皮,互相推卸责任,导致问题无法有效解决。
4. 缺乏沟通协调: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导致工作中出现矛盾和冲突,影响工作进展。
5. 不负责任态度:一些公务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对待工作,对待群众的问题敷衍了事,导致不作为现象频发。
二、慢作为问题清单1. 办事效率低下: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在办事过程中效率低下,反应迟缓,导致群众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
2. 办事程序繁琐: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在办事过程中程序繁琐,办事条件苛刻,增加了群众的办事成本和办事时间。
3. 文山会海: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习惯于开会和开展繁文缛节的工作,导致办事效率低下,增加了工作负担。
4. 缺乏创新精神:一些公务人员对待工作缺乏创新精神,对新的工作方法和技术不愿尝试和学习,导致工作方式陈旧,效率低下。
5. 缺乏责任感:一些公务人员对待工作缺乏责任感,没有抓紧时间,对办事程序和申请材料审核不仔细,导致办事效率低下。
三、乱作为问题清单1. 偏离职责: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在工作中偏离职责,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导致乱作为现象频发。
2. 贪污受贿:一些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贪污受贿活动,以权谋私,破坏了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3. 滥用权力: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试行)
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试行)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当前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处理办法的试行方案,以期改变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一、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区县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将其作为提升、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区县,给予奖惩措施,倒逼其主动作为,积极履行职责。
二、强化责任追究。
对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并明确责任追究制度。
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追查责任。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三、加强组织能力建设。
对于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区县,要加强组织能力建设,提升相关部门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培训和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向电子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减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提升区县的治理能力和效果。
五、加强舆情监管。
注意关注媒体和舆情对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曝光和批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建立舆情监管机制,将舆情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加强舆情管控,通过舆情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改进。
以上是处理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试行办法。
通过综合运用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组织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舆情监管等手段,可以有效改变区县的工作作风,提高基层社会管理的效能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同时,这些处理办法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以实现长期可持续的治理效果。
六、加强监督和督导。
建立健全区县工作的监督和督导机制,加强对区县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性。
成立专门的监察部门,加大对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一、背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已经成为了新时代治理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幸福。
为了进一步加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二、目的通过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旨在推动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三、工作内容1、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治理工作的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确保全面、系统、有针对性。
2、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宣传教育,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方式,确保治理工作得到有效实行。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罚力度,对涉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员,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
4、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服务流程,制定优化效能方案,努力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和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实际问题。
5、积极整合资源,合理分配使用发挥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整合资源,分配合理,发挥资源效益;同时要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深度融合,实现优势互补,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四、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推进治理工作。
2、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内容的把握和实施。
3、加强宣传教育,全方位营造治理氛围。
4、强化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发生。
5、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能。
6、积极整合资源,提升服务品质和水平。
五、工作措施1、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做好各类数据的汇总和分析。
2、加强调研分析,总结经验,整合优势资源,打造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与群众的有效合作机制。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管好用好干部,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建设对党忠诚、干净干事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二、遵循原则问责处置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全面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三、认定标准领导干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但因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准确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损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
领导干部乱作为,是指行为人超越行使职权或违反既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者,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认定为不作为、乱作为。
(一)定性标准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通,影响全局或整体工作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或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参与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不严格执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效率低下,落实结果与党委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
4.能力平庸,决策水平低,难以驾驭复杂局面;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愿担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5.宗旨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师生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处理不认真及时;对关系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心不在焉,敷衍应付,师生意见强烈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措施不到位,有失职或渎职行为,致使工作发生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伤亡事件的。
(13篇)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13篇)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问题清单:1. 不作为问题:指工作人员敷衍了事,不履行职责,对问题置之不理。
2. 慢作为问题:指工作人员虽然有行动,但进展缓慢,拖延时间,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3. 乱作为问题:指工作人员盲目行动,缺乏规划和组织,导致工作效果不佳。
整治措施:1. 加强督导:建立严格的督导机制,监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罚。
2. 完善奖惩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表现出色、积极主动的人员进行奖励,同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惩罚。
3. 加强培训:提供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效率。
4. 遵守程序:建立科学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5. 建立考核机制: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将工作成果作为评价依据,促使工作人员主动履行职责。
6. 加强沟通与协作:促进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减少工作中的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7. 强化问责制度: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追责,形成强有力的惩戒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8. 建立投诉机制:为公众提供举报渠道,及时接收并处理对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投诉,保证公正和透明。
9. 加大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在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时予以曝光,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10.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各部门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加强数据共享,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信息孤岛现象。
11. 强化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带头履行职责,落实整治要求,及时解决问题,并对下属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整治和处罚。
1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认识,强化整治工作的社会支持。
13. 不断完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执行效率和工作质量。
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按照县委、政府在全县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整肃我乡乡村干部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党委政府各项安排部署落到实处,乡党委、政府决定在全乡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问题导向、教育惩处并重、标本兼治的原则,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和能上不能下的问题,着力营造人心思上、人心思进、人心思干的浓厚干事创业氛围,努力构建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诚实守信的工作作风,苦干实干的工作氛围。
二、目标任务(一)整治“不作为”重点整治乡村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无动于衷、视而不见、工作不安排、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本职工作无重点、无进展、无起色,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件、批示件、转办件等不受理、不办理、不回复,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理睬、不过问、不解决等问题。
通过整治,强化广大干部事不避难、极端负责的责任担当,焕发主动作为、奋发有为的激情,以等不起的紧迫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干事创业。
(二)整治“慢作为”重点整治村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等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久拖不办、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行政审批推诿拖延,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等问题。
通过整治,扭转一些单位和个人精神懈怠、懒政怠政、纪律涣散的不良风气。
(三)整治“乱作为”重点整治办事不公、优亲厚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利用职权收回扣、拿红包、搞暗箱操作等行为。
通过整治,消除“潜规则”,明规立矩,匡正风气,营造公平正义、快捷优质的政务环境。
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乡党委、政府成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乡长任组长,乡党委、政府其他领导任副组长,乡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任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乡纪委,由乡党委副书记、乡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乡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
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不做为慢作为乱作为
完善考核指标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避免考核指标过于笼统、模 糊。
推行公开透明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和考核结果,增强群众监督的 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问责追责
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干部职工严肃问责追责,不得姑息迁就、搞变通处 理。同时,对整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等情况也要进行问责追责。
工作环境差,缺乏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导致公 务人员工作热情不高。
监督不到位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作 为行为。
02
慢作为问题清单
概念定义
• 慢作为: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拖 延推诿、效率低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行为。
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 程,明确工作责任,形成用制度 管人、管事的良好局面。
加强廉政建设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 廉政教育,强化廉政意识,防范 廉政风险。
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 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作为、慢作 为、乱作为等问题。
严格考核评价
滥用职权。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公共事务,给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带来危害。
行政不作为。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群众的 合理诉求和正当利益不闻不问,不履行应尽的职 责和义务,导致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产生原因
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缺乏对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的正确认识和 理解,不重视自身职责的要 求,导致行为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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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
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等重点工作明显滞后,对市委、市政府及局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依法实施或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拖延不办,
致使政令不畅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不予答复、“冷硬横推”;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拒报工作情况;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反应迟缓、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八)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不敢担当、做老好人、庸碌无为的。
(九)无故不上班、“吃空饷”,违反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或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擅离职守,值班、带班脱岗离岗的。
(十)对纳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管理的单位不执行电子监察有关规定的。
(十一)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十二)具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根据事实情况和情节轻重,问责对象可以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或相关人员等。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八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三)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根据事实情况和情节轻重确定问责方式。
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对问责过程中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二条受到问责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资格。
调离现任工作岗位的,不得从事与调离前工作岗位相当的工作,或者是与调离前岗位业务有联系的工作。
辞退或者解聘主要针对非正式工作人员;对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的辞退或者解聘,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
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对问责中适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人员,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程序:
(一)搜集线索来源;
(二)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听取问责对象的述和申辩;
(四)下发问责决定书;
(五)送达问责对象;
(六)申诉和执行。
第十四条对下列反映本办法所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二)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事件;
(三)行政诉讼或复议中的败诉案件;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五)监察审计、人事、信访法制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被市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七)监督检查或者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
(八)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五条对市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由市委常委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对机关工
作人员问责,按照其管理权限进行。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一定围公布。
第十九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采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作出维持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围澄清事实。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问责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局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