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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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

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62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04

【实施日期】2006.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

(银监发〔2006〕62号)

各银监局:

今年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信贷投放总体呈现平稳增长态势,较好地支持了农民增收、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但还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一是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能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盲目将贷款大量投放于主要商业银行已逐步退出的领域;二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权限移交地方政府后,少数地方政府对信贷投放的行政干预明显增多,导致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被迫增加“政绩工程”和限控行业的信贷投放;三是信贷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特别是房地产等中长期贷

款增长较快;四是大额贷款、票据融资和债券投资攀升,贷款集中风险不断增加,票据和债券投资业务风险不断显现;五是部分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性过剩,信贷扩张冲动进一步增强。

为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本监管,促进贷款合理增长。各级监管机构要切实按照“四四六”监管理念,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拨备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的监测,对贷款规模、投向、结构、节奏及风险实施有效监控,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情况,实施差别监管。对资本充足率达标、拨备充足的机构,要督促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把握好贷款投向;对资本充足率达标、拨备不充足的机构,要督促其在保证支农信贷基本需求和逐步提高拨备的基础上,适度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对资本充足率不达标、拨备不充足的机构,除农户贷款外,对其他贷款要严格控制规模、节奏和投向。二、调整信贷投向,规避限控行业风险。各级监管机构和省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指导辖内机构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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