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5•【文号】银监办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11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商行,天津农合行: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2007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监管任务落实年、金融服务创新年、改革稳步推进年、内部管理强化年、从业人员培训年、文化培育起步年”(以下简称“六个口号”)要求,结合实际做了大量工作,总体起步良好。
但从各地反映情况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到位、组织推动不力、工作进展不平衡、实际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为认真组织做好六项重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六个口号”是银监会党委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结合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发展实际,确定的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六项重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审时度势、着眼长远做出的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认真组织和落实好“六个口号”,对于逐步解决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队伍建设等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银监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扎实推进和落实“六个口号”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根本,以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整体推进,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1•【文号】银监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4]23号)各银监局:现将《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一、总则(一)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四)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入股条件(八)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4•【文号】银监办发[2009]34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各项贷款增速迅猛,尤其是各类项目贷款增长快、管理不到位、行业集中度高、风险隐患大,应引起高度关注。
现将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提示如下:一、主要风险点(一)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增速过快。
今年以来,为确保经济增长,各级政府大量筹集资金用于当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农合机构政府平台公司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激增。
截至7月末,农合机构发放政府平台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分别为1552亿元和1238亿元,增幅分别高达89.7%和63.1%,分别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68.6和42个百分点。
从地区来看,政府平台公司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江苏(13.73%)、广西(13.27%)、四川(13.02%)、广东(12.88%)、陕西(6.78%), 5省份合计增加额占全国新增总额的59.7%;房地产开发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省份,广东(24.5%)、上海(12.9%)、江苏(9.8%)、天津(5.4%)、贵州(5.3%) 5省份合计增加额占全国新增总额的57.9%。
(二)项目贷款管理不规范。
一是借款主体资格不合规。
如甘肃省今年新增10笔政府平台公司项目贷款中,8笔由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直接作为借款主体;新增142笔房地产开发贷款中,13笔共计金额3680万元是自然人直接作为借款主体。
二是资本金账户管理不规范。
大部分省份农合机构未建立规范的项目资本金账户管理制度,对资本金未实行专户管理,自有资金与贷款资金在同一账户混淆使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6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62号)各银监局:今年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信贷投放总体呈现平稳增长态势,较好地支持了农民增收、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但还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一是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能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盲目将贷款大量投放于主要商业银行已逐步退出的领域;二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权限移交地方政府后,少数地方政府对信贷投放的行政干预明显增多,导致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被迫增加“政绩工程”和限控行业的信贷投放;三是信贷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特别是房地产等中长期贷款增长较快;四是大额贷款、票据融资和债券投资攀升,贷款集中风险不断增加,票据和债券投资业务风险不断显现;五是部分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性过剩,信贷扩张冲动进一步增强。
为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资本监管,促进贷款合理增长。
各级监管机构要切实按照“四四六”监管理念,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拨备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的监测,对贷款规模、投向、结构、节奏及风险实施有效监控,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情况,实施差别监管。
对资本充足率达标、拨备充足的机构,要督促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把握好贷款投向;对资本充足率达标、拨备不充足的机构,要督促其在保证支农信贷基本需求和逐步提高拨备的基础上,适度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对资本充足率不达标、拨备不充足的机构,除农户贷款外,对其他贷款要严格控制规模、节奏和投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25•【文号】银监办发[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监管信息表明,最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业务存在风险隐患。
为遏制案件发生,控制新的信用风险,现作风险提示如下:一、风险状况(一)债券投资业务风险状况今年一季度,由于资金较为宽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业务发展迅速。
截至3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余额3552.4亿元,比年初增加697.64亿元,增长24.4%。
其中,福建、云南、陕西、天津等四省(市)增幅较大,分别比年初增长45.27%、55.62%、114.38%和154.32%。
少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债券投资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对合规开展业务审核不严,加强内控管理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制度措施不完善,加之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二)银行卡业务风险状况近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对增强服务功能,提升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银行卡业务系统内部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隐患:不能严格执行各业务系统的密钥管理制度,特别是POS密钥管理不严;不能严格约束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间的外包关系,在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前没有充分审查、了解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确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后,与其签订的书面合同,没有全面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业务主机生产环境和开发测试环境管理不严格,存在制卡流程管理和重写磁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6]25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10.12【实施日期】2006.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5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陈年旧案得以集中暴露,1-8月全国案件自查发现率达到76%。
但是,各地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
部分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持续高发,重大、特大案件频发,案件治理形势依然严峻。
为此,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九次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当前需要落实的1 / 2几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在深挖陈案的基础上严控新案各银监局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传达贯彻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九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治理措施到位,案件查处到位。
各地要加大力度,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排查案件,充分暴露陈案,坚决控制新案,加大查处问责力度,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深入。
各地要认真组织完成案件专项治理大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实现自查、省联社交叉检查、监管部门抽查“三覆盖”。
督促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争取年末前,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陈案充分暴露。
各地要把防范新案作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真抓实干,抓出成效。
银监会将加强对新案高发省份的督查和考核。
二、集中治理,采取针对性2 /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0•【文号】银监发[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 (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08•【文号】银监办发[2007]213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3号二00七年十月八日)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持续向好,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但不良贷款余额大、占比高,拨备缺口大,亏损挂账多,整体风险状况仍未得到实质性改善。
为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增强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做好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呆账核销、亏损挂账消化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按季做好各项拨备的提取工作。
截至2007年6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缺口2843亿元,拨备覆盖率11.1%,拨备充足率21.0%,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充足水平低10个百分点。
为切实解决“高利润与高呆账准备缺口并存”的问题,各银监局和省级联社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的有关要求,按季做好各项拨备的计提工作。
贷款损失准备已提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损失情况和风险程度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比例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计划,按季提取拨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经营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要按季提取拨备,确保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二、加大呆账贷款核销力度,加强已核销贷款管理。
截至2007年6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损失类贷款余额1323亿元,虽比上年末减少14亿元,但占不良贷款比例仍达19.5%,比上年末提高1.3个百分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今年一季度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稳健经营。
但是,部分银行信贷投放增长偏快,潜在风险增加。
为此,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清形势,坚持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优化贷款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资本约束观念,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
要始终按照监管规定,强化资本充足率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要求。
要积极巩固资本充足率的达标成果,通过提高盈利水平等方式积极拓展资本来源,确保资本充足率的合理逐步提高。
要积极运用经济资本等手段,合理分配经营资源,控制贷款增长偏快趋势,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着力推进信贷结构调整。
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农业、小企业和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
对六类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碳、汽车)和四类产需基本平衡但规模过大的行业(如水泥、煤炭、电力和纺织)严格贷款审批制度,科学地管控房地产信贷增长,努力发挥银行信贷在配置市场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4•【文号】银监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快速扩张,隐藏新的风险苗头。
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以实体经济有效需求和审慎标准为条件,督促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科学把握资本质量、信贷质量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控制信贷非理性增长,实现信贷的合理投放。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促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全局高度,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与宏观调控要求,做好全年贷款投放规划。
保持合理的信贷增长速度,按季度合理把握投放节奏,做到有序投放,防止贷款超常增长和季度、月度间的异常波动。
二、对信贷投向做到有保有控有压,着力优化信贷结构。
对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要保,对非农贷款,特别是房地产贷款要控,对限控行业贷款要压,确保涉农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重只增不降。
对非农贷款增长快于涉农贷款增长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对非农贷款增长严格加以约束。
三、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依据业务特点区别对待。
对涉农贷款为主的机构要继续支持发展;对以非农业务为主的上海、北京、深圳、天津、地(市)级及城区农村银行机构,要严格考核资本充足率、存贷比、大额风险集中度、不良贷款、动态拨备等审慎监管指标;对信贷增速过快、指标反向异动的机构,要及时采取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措施,充分提示风险,加强风险监管,约束信贷盲目扩张;对主要指标突破监管红线的机构,要责令暂停新增贷款,立即整改。
四、对固定资产贷款发放较多、增长较快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采取应急现场检查,规范业务发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行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法人机构应坚持支农信贷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遵循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妥审慎开展资金业务。
(一)开办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风险权重为零以及AAA级债券投资、以债券为标的的资产回购、保本和保证收益型理财投资业务,应业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严密,部门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如有交易资格要求,须预先取得市场成员资格。
(二)开办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的资金回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除符合(一)款条件外,监管评级应在三级(含)以上,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岗位(部门)且业务人员具有两年(含)以上资金业务工作经验。
(三)AA级(含)以下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等业务,仅限监管评级在三A级(含)以上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除符合(一)(二)款条件外,还需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部门并建立专门的资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四)在前款规定外,开办其他业务资金品种的,由银监局参考以上三类业务品种的风险程度及对应的开办条件,并结合相关的监管规定,提出具体开办要求。
(五)银监局可以监管评级为基础,对法人机构资金业务风险管控能力进行专项评估,据以对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提出更为审慎的监管要求。
二、强化省联社资金业务的服务性省联社应根据法人机构资金运营能力差异及其客观运用需要,按照市场化、差异化原则,提供安全有效的资金业务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1•【文号】银监办发[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
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
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
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
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银监办发[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52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今年以来,内蒙古、广东、上海、河北、湖南等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别发生了内部人员挪用库存现金及客户存款、侵占联行清算资金的重大案件。
作案人员采取挪用库款、空存实取、吸收存款不入账、违规抹账、更改密码、挂失支取、伪造票据、虚构交易等简单手段进行长期犯罪活动,没有被及时发现。
这充分暴露出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治理工作不深入,规章制度建设滞后,制度执行乏力,重要岗位监督缺失,业务系统功能缺陷严重,检查监督有效性不足,风险隐患大量存在。
为识别、监测、防范和控制风险,遏制案件发生,保证资金安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操作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案件治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现金、存款等重要业务管理。
按照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意见”和强化内控建设“十个联动”等要求,认真进行风险排查,查找薄弱环节,清除风险隐患。
通过扎实的思想教育、持续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力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以严格、有效的管理促进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基层机构对制度的执行力,深入推进案件防控工作,切实建立案件治理长效机制。
二、针对案件频发环节,加强业务日常管理(一)加强现金业务管理。
一是坚决执行库存现金、柜员尾箱现金限额管理,实施严格的管库、查库制度,切实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
二是实施特别查库制度并加大检查频率,上级部门要对业务网点库存现金、柜员尾箱现金进行突击式检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51号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遵循发展普惠金融要求,结合不同服务区域的客户数量和服务半径,契合其经营特点和服务需求,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自助银行和金融服务点等多种形式,加快建立多层次服务网络。在建立精品旗舰网点、标准化营业网点的同时,鼓励在村镇、社区设立分理处(分社),加快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社区、村镇金融服务需要,探索设立根据授权经营部分业务的分支机构,实行错时、定时灵活经营,按照授权展业;要加大自助机具布设力度,大力推广金融服务点,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金融机具服务“村村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51号)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展普惠金融有关要求,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加快构建多层次服务网络,持续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七、建立评估机制,强化准入后续监管
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完善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框架,强化服务规范性持续监管,对新设且运行满一年的分支机构开展准入后评估,重点评估合规经营、风险管理、业务发展、资产质量、支农支小和普惠金融服务状况,评估结果作为差异化市场准入依据。对合规经营、发展良好的,要支持其新设分支机构;对管理薄弱、发展缓慢的,要限制新设分支机构;对违规经营、形成风险的,要暂停一定期限或取消当年新设分支机构。
六、实行信息公示,强化分支机构规范管理和风险管控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注重强化市场约束,根据分支机构的不同种类,分别建立统一规范的营业信息公示制度,提升市场形象,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有效防范声誉等金融风险。分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从业人员、业务范围、营业时间、投诉渠道、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临时停业和终止营业的,应至少提前10天在该营业场所予以公示,具体公示内容由属地银监局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银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证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金融系统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根本遵循。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现就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目标和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市场运作和政策支持相结合,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完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现以下目标: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
2020年以前,乡村振兴的重点就是脱贫攻坚。
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要优先满足精准扶贫信贷需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06]5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06〕5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了进一步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分类的操作性,现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方法作出调整,具体事项如下:一、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划分标准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定义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
微型企业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分类方法自然人其他贷款除额度较小的贷款参照《指引》确定的农户一般贷款进行分类外,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和信用等级按矩阵方式进行初分类,然后根据借款人担保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要求如下:(一)信用等级的评定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的评定主要以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行状况、信用记录、与本行社的合作情况作为依据,并综合参考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收入和资本增长情况、所属行业状况确定。
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信用等级的具体评定程序、频率、标准由省级合作金融机构统一制定,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7.24
•【文号】银监办发[2006]203号
•【施行日期】2006.07.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
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203号)
山东银监局:
《山东银监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银监鲁发[2006]10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明确规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标准。
省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审慎原则,制定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反映贷款风险价值的细则,但不得低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所确定的分类标准。
二、同意你局关于政府置换贷款仍按照其原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情况进行分类认定的意见。
三、同意你局关于督促山东省联社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借新还旧贷款四项条件的意见。
四、适用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矩阵的自然人其他贷款额度标准,由你局和山东省联社协商确定。
由于自然人其他贷款普遍存在着额小、量大、分散、借款人财务信息不规范等问题,在分类时,既要注重分类的准确性,又要适当优化分类流程以保持合理的工作量。
二00六
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在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持续快速增加,前三季度新增贷款9528亿元,同比增加4112亿元,增速高达75.9%。
在信贷高增长过程中,一些机构没有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把握贷款节奏,没有根据产业政策要求优化贷款投向和结构,没有按照监管要求严格贷款“三查”和提升管理水平,违规风险问题急剧暴露,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防范复杂经济环境下信贷高增长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属地监管部门和主监管员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辖内信贷高增长机构,提高非现场监测和导向作用,及时发现和揭示辖内机构经营中的非审慎行为、风险趋势和违规问题。
当前,要特别关注信贷增长异常、投向和结构不合理、涉农贷款满足度弱化的重点地区和机构,及时向银监会上报风险分析,及时下发风险提示和预警,及时向全辖通报当前主要风险点,对风险突出机构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督办,重点整治,必要时部署专项检查和召集监管会谈。
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和频度,督促辖内机构提高风险敏感性和经营合规性,严格执行“二套房贷”、“两高一剩”、项目贷款和平台公司、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等各项监管政策。
二、审慎控制贷款节奏。
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今年前9个月贷款增长情况来看,3月、6月和9月贷款增量明显放大,三个月新增贷款共占前三季度贷款增量的47%,季末“冲时点”现象仍然突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自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的同时,自身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在监管、改革和发展方面均取得突出成绩。
当前,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银监会2009年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为中心任务,增强有效监管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高应对金融危机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能力,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健高效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科学把握监管尺度,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1.在今年取消信贷规模控制情况下,要按照“分类必须准确、拨备和资本必须充足、风险管理和核呆力度必须到位”的工作要求,严密防范信用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紧盯风险迁徙趋势,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严防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防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案件发生。
2.继续坚持不良贷款“双降”、拨备水平持续提高、存量不良资产有效处置的监管目标,持续化解存量风险。
2009年末,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要力争较年初下降3个百分点,达到13%左右。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整体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其中,拨备严重不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30%以下)的机构在2008年基础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至少再提高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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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
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62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04
【实施日期】2006.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
(银监发〔2006〕62号)
各银监局:
今年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信贷投放总体呈现平稳增长态势,较好地支持了农民增收、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但还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一是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能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盲目将贷款大量投放于主要商业银行已逐步退出的领域;二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权限移交地方政府后,少数地方政府对信贷投放的行政干预明显增多,导致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被迫增加“政绩工程”和限控行业的信贷投放;三是信贷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特别是房地产等中长期贷
款增长较快;四是大额贷款、票据融资和债券投资攀升,贷款集中风险不断增加,票据和债券投资业务风险不断显现;五是部分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性过剩,信贷扩张冲动进一步增强。
为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本监管,促进贷款合理增长。
各级监管机构要切实按照“四四六”监管理念,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拨备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的监测,对贷款规模、投向、结构、节奏及风险实施有效监控,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情况,实施差别监管。
对资本充足率达标、拨备充足的机构,要督促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把握好贷款投向;对资本充足率达标、拨备不充足的机构,要督促其在保证支农信贷基本需求和逐步提高拨备的基础上,适度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对资本充足率不达标、拨备不充足的机构,除农户贷款外,对其他贷款要严格控制规模、节奏和投向。
二、调整信贷投向,规避限控行业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和省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指导辖内机构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