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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银监办发[2009]437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

(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背景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这是今后搞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稳健运行和顺利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

会议着重强调了金融监管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

“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金融秩序的混乱主要反映在资产管理市场(也称理财市场)和同业市场。

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发行各自的资管产品,其特点都是集合投资,法律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产品属性是证券。

但由于认识的不一致,资管产品无法实现统一监管,非法从事理财业务也没有一个部门去查处。

尽管目前已责成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资管产品的规则,但如果不明确其产品属性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细则,那么资管市场的监督套利是无法消除的。

就像公路上,交通规则一致,但如果站了军方、政府、公众三个警察指挥三类车辆,能期望交通秩序改善吗?我认为,金融稳定要从金融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做起,但金融秩序的维护要靠法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和严肃追责。

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资管市场就要逐渐形成统一监管之趋势,建立统一的法律关系的资管监管体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及非统一监管所形成的监管套利现象,使得资产管理业务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1.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并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定义,根据国内外行业共识,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者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资管业务的核心参与方可分为三类:资金方,资产方和服务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1•【文号】银监办发[2014]18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8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发〔2013〕5号,以下简称《指引》),为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防范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集中度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全局性风险的底线,现就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行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是指外包服务商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现场服务,或外包的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产权场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租用设施或购买服务资源的方式获得,主要由外包服务商运维,并且外包服务商同时为3家(含)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外包方式。

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商分为银行类机构和社会类机构两类,银行类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由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属于社会类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商开展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除《指引》要求的尽职调查内容以外,对社会类机构和提供外包服务未满3年的银行类机构应当重点调查如下内容:(一)外包服务商对本机构与其他机构的设施、系统和数据是否有明确、清晰的边界;(二)外包服务商是否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保障本机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三)外包服务商对涉及本机构的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软硬件基础设施是否具有最高访问权限;(四)外包服务商是否拥有或可能拥有业务系统的最高管理权限,外包服务商是否拥有或可能拥有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是否能够浏览、获取客户敏感信息;(五)外包服务商是否有完善的灾难恢复设施和应急管理体系,对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运行是否有业务连续性安排;(六)外包服务商是否知晓并遵从了银行业相关监管法规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16•【文号】银监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16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

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

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一)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二)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三)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

(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

(三)影响全辖或一个(含)以上分行系统服务、重要业务中断时间3小时(含)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支持其运行的基础设施变更,包括机房场地迁移、网络及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架构变更、核心业务系统版本变更等。

(四)其他对银行重要业务运营及重要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完整性、安全性具有较大潜在影响的投产及变更。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要求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要求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要求1. 引言1.1背景介绍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与创新,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为了加强和改进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建立一个高效、可靠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金融业务日益复杂,风险也随之增加。

各金融机构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监管部门面临着海量的金融数据和信息,传统的监管手段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监管需求。

因此,建立一个全面、高效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对于加强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监控、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包括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日常监管、风险评估、信用评级、处置不良资产等方面。

通过系统化地收集、整合和分析各类金融数据和信息,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洞察金融市场的动态和变化,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风险,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精确度。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各地方金融监管实际需求,确保系统的合规性和实用性。

同时,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也是其建设的重要考虑因素。

为此,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技术、人员、制度和资源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能全面满足监管部门的需要,可持续发展和提升。

综上所述,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对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一个全面、高效的信息化平台,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有效应对金融风险和挑战,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因此,本方案旨在通过详细要求的制定,确保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符合实际需求,并能够顺利实施和落地。

1.2目的和目标目的和目标:为了建设一套高效、安全、稳定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以提升地方金融监管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达到以下目的和目标:1.提升地方金融监管的信息化程度和效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评估,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汇总精简]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汇总精简]

●1980开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1992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的监管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证券委是中国证券分业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

1992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的监管●1997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成立的中央工委是全国所有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核心●199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1998中国金融业务多重机构分业监管的体制基本确立,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财务公司的是中央银行,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分业管理体制.●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是指由某个团体或组织自愿发起、自由参与的会议。

旨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联系与沟通,相互学习借鉴经验,研究探索新经验、新方法。

)●2003年,银监会成立, 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总结: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

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

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负债对中国的外汇储备及外汇市场管理和监管。

●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3.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报送说明

3.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报送说明

附件3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报送说明2017年3月目录通用说明 (1)一、公共信息 (5)1. 机构信息表 (5)2. 员工表 (6)3. 柜员表 (7)4. 岗位信息表 (9)5. 机构关系表 (9)二、会计记账信息 (11)6. 总账会计全科目表 (11)7. 内部科目对照表 (13)8. 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 (14)9. 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6)10. 个人定期存款分户账 (18)11. 个人定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20)12. 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 (23)13. 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24)14. 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 (27)15. 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29)16. 内部分户账 (31)17. 内部分户账明细记录 (33)18. 个人信贷分户账 (35)19. 个人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37)20. 对公信贷分户账 (39)21. 对公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42)三、客户信息 (45)22. 个人基础信息 (45)23. 个人客户关系信息 (47)24. 对公客户 (48)25. 股东信息 (52)26. 关联关系 (53)四、授信交易对手信息 (55)27. 信贷合同表 (55)28. 项目贷款信息表 (57)29. 票据票面信息表 (58)30. 表外授信业务 (60)31. 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表 (62)32. 银团贷款 (64)33. 委托贷款 (65)34. 个人信贷业务借据 (67)35. 对公信贷业务借据 (70)36. 信贷业务担保合同 (73)37. 担保关系 (75)38. 信贷业务质或抵押物 (76)五、卡片信息 (79)39. 借记卡信息 (79)40. 存折信息 (80)41. 信用卡信息 (81)42. 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记录 (83)六、信贷管理信息 (86)43. 授信信息 (86)44. 贷款核销 (87)45. 贷款展期 (88)46. 信贷资产转让 (90)47. 资产转让关系表 (91)48. 贷款五级形态变动 (92)七、交易流水信息 (94)49. 交易流水 (94)八、统计全科目 (97)50. 资产负债科目统计表 (97)51. 涉农统计表 (98)九、资金业务 (99)52. 资金交易信息表 (99)53. 金融工具信息表 (102)54. 汇率信息表 (104)十、理财业务 (106)55. 理财产品信息表 (106)56. 理财产品状态表 (110)57. 客户理财账户信息表 (111)58. 理财产品销售明细记录 (113)附录一: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编制规则(试行) (116)附录二:资金交易信息表分交易子类填写说明 (122)通用说明1. 适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

(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信息系统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预警和控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防范和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三)负责组织对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分析,及时向本机构专门委员会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的管理信息;(四)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件,并按有关预案快速响应;(五)每年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查后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六)做好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七)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系统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八)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进行信息系统有关的业务、技术和安全培训;(九)开展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02•【文号】银监办发[2014]272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87号),为进一步做好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的风险评估,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银行业区域性、系统性信息科技风险,现就开展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监管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监管评估是指根据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商接受风险监督的主动申请,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开展信息科技风险监测、现场核查、评级和处置的过程。

二、村镇银行信息系统交由发起行管理、农村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交由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管理、外资银行信息系统交由母行管理的,不纳入本通知监管评估范围。

三、纳入监管评估的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类型包括:(一)机房运营服务,包括机房基础设施运维,设备运维、虚拟化资源服务等计算机基础设施服务。

(二)应用系统托管服务,包括:1.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整体运维及系统管理;2.应用系统服务,包括核心银行、电子银行、银行卡、网站、电子商城等业务处理系统开发与运维;3.金融自助设备整体运维,即自助设备(含多媒体终端)产权为外包服务商所有或由外包服务商向第三方租赁,监控、运维管理由外包商独立完成。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7•【文号】银监办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二○○八年七月七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在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安全、持续、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要求法人机构签署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承诺书,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为建立有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责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一)明确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安全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管层对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职责权限,建立并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主动预防。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实施对风险指标的动态、持续监测。

(三)快速响应。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响应及时、联系通畅、操作准确、处理高效。

(四)持续改进。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评价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各级信息安全责任人进行考核,持续改进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方案。

金融行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_用户手册

金融行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_用户手册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金融行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版本:V1.0部门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撰写开发三部审核批准修订记录前言“金融行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BMS1.0)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人员提供的“金融行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客户需求说明书”开发完成。

本业务操作手册面向本系统业务人员、开发设计人员、科技司人员,介绍“金融行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和详细的使用操作方法。

本手册由二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概述。

此部分概要地介绍了系统的背景、体系架构、应用系统完成的主要功能和客户端使用所必需的环境配置。

第二部分为系统各个功能使用的详细描述。

该操作说明分别以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的角色,登陆系统,详细地讲解了整个系统的具体的操作步骤,为便于讲解和理解,此部分附有大量插图。

目录第一部分 (1)1系统简介 (2)1.1背景 (2)1.2体系结构 (2)1.3功能介绍 (2)2客户端配置 (4)2.1BMS1.0版客户端软件环境需求 (4)2.2Internet Explorer设置: (5)2.2.1统计报表打印需要安装设置: (8)第二部分 (15)3业务流程图 (16)4机构管理 (20)4.1机构管理菜单清单 (20)4.2如何进行机构注册及维护 (20)4.2.1如何查询机构信息 (20)4.2.2如何变更机构信息 (22)4.2.3如何撤销机构信息 (25)4.2.4如何查看机构信息 (27)4.2.5如何查看机构历次申请信息 (27)4.2.6如何新增机构信息 (29)4.3如何进行机构信息复核 (32)4.3.1如何查询机构信息复核 (32)4.3.2如何查看详细机构信息复核 (33)4.3.3如何复核机构信息 (34)4.4如何进行机构信息审批 (37)4.4.1如何查询机构信息审批 (37)4.4.2如何查看详细机构信息审批 (38)4.4.3如何审批机构信息 (39)4.5如何进行机构类别查询 (43)4.5.1如何查询机构类别信息 (43)4.5.2如何查看机构类别明细 (44)4.6如何进行机构审批结果查询 (45)4.6.1如何查询机构审批结果 (45)4.6.2如何打印审批结果通知单 (46)4.6.3如何进行单笔新增代码证发放操作 (47)4.6.4如何进行单笔新增代码证查看详细操作 (50)4.6.5如何进行单笔变更代码证发放操作 (50)4.6.6如何进行单笔变更代码证查看详细操作 (53)4.6.7打印的代码证文件没有保存,怎么办 (54)4.6.8如何进行单笔撤销代码证操作 (54)4.6.9如何进行单笔撤销代码证查看详细操作 (55)4.7如何进行机构批量处理申请提交 (56)4.7.1如何查询机构批量申请 (57)4.7.2如何提交机构批量申请 (58)4.8如何进行机构批量处理申请复核 (61)4.8.1如何查询待复核的机构批量申请 (61)4.8.2 如何查看机构批量申请详细信息 (62)4.8.3 如何复核机构批量申请 (63)4.9如何进行机构批量处理申请审核 (65)4.9.1如何查询待审核的机构批量申请 (65)4.9.2 如何查看机构批量申请详细信息 (66)4.9.3 如何审核机构批量申请 (67)4.9.4 如何代受理审核机构批量申请 (69)4.10如何进行机构批量处理结果管理 (71)4.10.1如何查询机构批量结果 (71)4.10.2如何打印机构批量审批结果通知单 (72)4.10.3如何查询机构批量申请校验错误信息 (73)4.10.4如何进行批量新增代码证发放操作 (74)4.10.5如何进行批量新增代码证查看详细操作 (76)4.10.6如何进行批量变更代码证发放操作 (77)4.10.7如何进行批量变更代码证查看详细操作 (81)4.10.8打印的代码证文件没有保存,怎么办 (82)4.10.9如何进行批量撤销代码证操作 (82)4.10.10如何查询批量撤销代码证详细信息 (83)5查询统计 (85)5.1查询统计菜单清单 (85)5.2如何进行机构信息统计相关功能 (85)5.3如何进行世界各国和地区查询相关功能 (86)5.4如何进行辖外机构信息查询相关功能 (87)6信息下载 (93)6.1信息下载菜单清单 (93)6.2人民银行用户如何进行机构信息查询与下载 (93)7系统维护业务 (101)7.1系统维护业务菜单清单 (101)7.2如何进行权限组管理 (101)7.2.1 如何新增权限组信息 (101)7.2.2 如何修改权限组信息 (103)7.2.3 如何删除权限组信息 (105)7.3如何进行人民银行用户管理 (105)7.3.1 如何新增人民银行用户 (105)7.3.2 如何启用/停用用户 (107)7.3.3 如何解锁用户 (109)7.4如何进行人民银行用户授权管理 (111)7.4.1 如何实现用户授权 (111)7.5如何进行个人信息管理 (113)7.6如何进行金融机构用户管理 (114)7.6.1 如何新增商业银行用户 (114)7.6.2 如何启用/停用用户 (117)7.6.3 如何解锁用户 (119)7.6.4 如何对用户重置密码 (120)7.7如何进行金融机构用户授权 (121)7.7.1 如何实现用户授权 (121)7.8如何进行机构类别维护 (123)7.8.1 如何新增机构类别 (123)7.8.2 如何修改机构类别 (124)7.8.3 如何删除机构类别 (125)7.8.4 如何启用机构类别 (126)7.8.5 如何停用机构类别 (126)7.9如何进行日志查询 (127)7.10如何进行地区信息维护 (128)7.10.1 如何新增地区信息 (128)7.10.2 如何变更地区信息 (129)7.10.3 如何撤销地区信息 (130)7.10.4 如何查看历史申请 (132)7.10.5 如何查看审核通过的新增地区申请 (133)7.11如何进行地区信息审批 (134)7.11.1如何查询地区信息审批 (134)7.11.2如何查看详细地区信息审批 (135)7.11.3如何审批地区信息 (135)7.12如何进行地区变更查询 (139)8年检管理 (141)8.1年检管理菜单清单 (141)8.2如何进行年检情况管理 (141)8.2.1如何查询年检年份 (141)8.2.2如何查看年检统计情况 (141)8.2.3如何录入下辖机构的自检信息 (142)8.2.4如何进行年检抽样 (146)8.2.5如何导入抽样机构的检查结果 (149)8.2.6如何打印年检通知书 (152)8.2.7如何管理年检不合格机构的整改信息 (153)8.3如何进行年检情况上报管理 (155)8.3.1 如何查询年检上报统计信息 (155)8.3.2 如何查看上报详细信息 (156)8.3.3 如何查看全辖年检汇总信息并编写年检报告 (157)8.4如何进行年检参数管理 (160)9公告管理 (161)9.1公告管理菜单清单 (161)9.2如何进行公告管理 (161)9.2.1如何查询本机构发布的公告 (161)9.2.2如何新增公告 (161)9.2.3如何修改公告 (163)9.2.4如何查看公告详细信息及发布 (164)9.2.5如何删除公告 (166)9.3如何进行公告查看 (167)9.3.1如何查询上级机构发布的公告 (167)9.3.2如何转发上级机构发布的公告 (168)9.3.3如何导出上级机构发布的公告 (170)10代码证印制 (171)10.1代码证印制管理清单 (171)10.2如何进行印制计划申报 (171)10.2.1 如何查询印制计划信息 (171)10.2.2 如何新增印制计划信息 (171)10.2.3 如何上报印制计划 (172)10.2.4 如何修改印制计划 (172)10.2.5 如何删除印制计划 (173)10.3如何进行印制计划批复 (173)10.3.1 如何查询印制计划信息 (173)10.3.2 如何批复印制计划信息 (174)10.3.3 如何打印批复处理信息 (176)10.4如何进行代码证印制 (178)10.4.1 如何查询印制信息 (178)10.4.2 如何添加印制信息 (179)10.4.3 如何查看印制详细信息 (179)10.4.4 如何修改印制详细信息 (179)10.4.5 如何删除印制信息 (180)11代码证管理 (181)11.1代码证管理菜单清单 (181)11.2如何进行代码证领用操作 (181)11.2.1 如何查询代码证领用信息 (181)11.2.2 如何领用代码证 (182)11.3如何进行代码证使用操作 (183)11.3.1 如何查询代码证使用信息 (183)11.3.2 如何使用代码证 (184)11.4如何进行代码证回收操作 (186)11.4.1 如何查询代码证回收信息 (186)11.4.2 如何回收代码证 (187)11.5如何进行代码证补换发管理 (189)11.5.1 如何补换发代码证 (189)11.5.2 如何查询补换发代码证信息 (192)12如何进行金融机构代码证查询 (195)12.1代码证状态变化情况查询 (195)12.1.1 如何查询代码证状态变化情况 (195)12.2代码证变化情况查询 (196)12.2.1 如何查询代码证变化情况 (196)12.3代码证登记簿查询(个人) (197)12.3.1 如何查询代码证登记簿(个人) (197)12.4代码证登记簿查询(机构) (199)12.4.1 如何查询代码证登记簿(机构) (200)12.5机构换证情况查询 (201)12.5.1 如何查询机构换证情况 (201)13存量代码证 (203)13.1如何进行存量代码证操作 (203)13.1.1如何进行存量代码证发放 (203)13.1.2如何进入发放代码证详细列表页面 (204)13.1.3如何进行代码证批量发放 (204)13.1.4如何进行代码证批量发放查看明细 (207)13.1.5打印的代码证文件没有保存,怎么办 (208)14金融机构用户使用系统 (209)14.1金融机构用户使用系统菜单 (209)14.2如何进行金融机构信息查询与下载 (209)14.2.1 如何查询与下载金融机构信息 (209)第一部分1系统简介1.1背景金融行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机构系统)是管理全国各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系统。

银行业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指标体系总体介绍课件

银行业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指标体系总体介绍课件
流程管理
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二、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
(一)基本目标 (二)设计思路 (三)基本框架 (四)基础报表 (五)特色报表 (六)监管指标 (七)生成报表
12
(一)基本目标
其他报表内容(如投资情况、特色业务) 有关联。
26
(四)基础报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信用风险报表8张:提供了观察信用风险状况的 5个维度:
一是风险的水平; 二是风险的抵补情况; 三是风险的迁徙情况; 四是风险集中情况; 五是风险处置情况。
第Ⅱ部分:资产质量
6
GF12 贷款质量迁徙变化情况表
7
最大十家关注类贷款情况表
8
最大十家次级类贷款情况表
9
信用风险
GF13 最大十家可疑类贷款情况表
10
最大十家损失类贷款情况表
授信集中情况表
11
GF14 第Ⅰ部分: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
第Ⅲ部分: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
12
GF16 抵债资产账龄情况表
第Ⅵ部分:各项垫款情况表


1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2
1.1承兑汇票
3
1.2融资性保函
4
1.3其他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A 人民币
B
C
外币折人民币 本外币合计
A 人民币
期末垫款余额
B
C
外币折人民币 本外币合计
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主要内容
一、“1104工程”概述
二、“1104工程”项目组织结构
三、“1104工程”总体框架 四、“1104工程”实施计划 (一)总体目标 (二)建设计划 五、“1104工程”一期工程介绍 六、非现场监管系统业务需求编制情况
(一)总体目标
● “1104工程”总体目标:采用信息技术提供对银行监管的决策支持, 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的智能化监管 构建以数据库\数据仓库\数据集市为基础平台的新一代银
数据存储: ●银监会数据中心存放所有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数据,及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以县/地/省/全国为单位的汇总数据。 ●银监局数据中心 存放其监管的法人机构数据、非法人机构数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县 /地/省为单位的汇总数据、及部分从银监会数据中心获取的数据。
数据采集: ●银监会采集其监管的金融机构数据。 ●银监局采集其监 管的金融机构数据,并将辖内法人机构数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县 / 地/省为单位汇总数据报送银监会。
机构多项变更
机构临时停业 法人机构变分立
非法人机构开业
自助银行开业
法人机构吸收合并
法人机构新设合并 机构开业 机构延期开业
机构系统功能介绍(续1)
机构退出管理 解散 破产 非法市场退出 业务准入管理 法人业务准入 非法人业务报告 延期准入 境外机构准入 申请处理 初审信息录入 审批信息录入 初审信息修改 审批信息修改 申请修改 申请撤销 申请查询 审查期限合理扣除 许可注销 机构许可查询
人才库管理 高管人员管理 机构信息管理 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
风险预警
国务 院
法规管理
安 全 控 制
数 据 集 市

银行信息系统概述

银行信息系统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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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功能
银行功能
1.信用中介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负债业务将分散的、零 星的、小额的、短期的个人和家庭的储蓄动员和集中 起来,配置给大额和长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政府 和机构,以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企业规模扩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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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中介 支付结算业务大部分采用商业银行提供的支 票、信用卡、借记卡和资金电子转账等系统。商业 银行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出纳中心和支付中心。 优点:节省社会流通费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烁林软件
银行信息化概述
银行信息化的概念
(一)银行电子化 银行电子化是和银行信息化紧密相关的概念。银行电子化是指以 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务应用的简称。从 学术角度讲,银行电子化是指采用IT技术,改变银行业传统的工作方式, 实现银行业务处理和银行服务的电子化与自动化的全部活动的过程 (二)银行信息化 银行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银行业务处理的自动化、银行 管理的信息化和银行决策的智能化,以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全部活动过程。 要实现银行信息化,首先必须实现银行电子化。银行信息化是在银行电 子化的基础上,利用各种信息技术,对银行电子化系统所产生的各种信 息战略资源,进行进一步的组织管理和深层次的加工利用,以实现银行 管理的信息化和银行决策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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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化的基本内容
银行信息化工作包括设置银行信息化管理机构, 制定银行信息化发展战略与规划,建立各种银行信息系 统,制定银行信息化标准、规范与管理制度,培养银行 信息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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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银行信息化管理机构 开展信息化的前提条件是从微观到宏观都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机 构来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银行信息化工作。目前,我国各银行机构与 信息化相关的部门主要有科技部、数据中心、电子银行部、开发中心 等。 2.制定银行信息化发展规划 为了促进整个银行信息化工作的健康、高效的发展,降低开发 成本,减少重复劳动和浪费,缩短系统的研制周期,必须制定整个 银行业务和各银行机构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使银行信息化工作在总 体规划的指导下有计划、分阶段按分(子)系统逐步开展,这也是 实现银行信息系统集成的关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相关机构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 0124-2014)开发,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区。

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发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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