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其意义——以民法学为考察领域
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33d9bcbc960590c69ec376f0.png)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第一节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一、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种类(一)合法行为的概念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掌握合法行为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行为。
2.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所要求、希望或者允许的行为。
3.合法行为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二)合法行为的种类1.按合法行为所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履行积极义务的合法行为、遵守禁令的合法行为。
2.按合法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分为主动的合法行为、顺应的合法行为和被动的合法行为。
3.按合法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的合法行为、单位的合法行为和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
4.按合法行为是否产生奖励性后果,可分为一般性合法行为和受奖励的合法行为。
5.按行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的合法行为和不作为的合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构成(一)违法行为的概念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二)违法的构成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法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违法的种类1.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并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包括职务过错和行政过错。
4.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第二节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责任)。
合法与非法的区别与界定
![合法与非法的区别与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94288367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09.png)
合法与非法的区别与界定合法和非法是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及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界定。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是维护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石,因此了解合法与非法的区别和界定对于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法和非法的概念、区别与界定。
一、合法的概念合法是指依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行动或事物。
也就是说,合法是建立在法律法规体系之上的合理行为范围,是社会成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合理依据。
合法的行为可以是个人的行为,也可以是组织机构的行为。
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共道德,不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就可以被定义为合法行为。
二、非法的概念非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合法的行为、行动或事物。
也就是说,非法是指超出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行为范围,违背了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非法的行为同样可以是个人的行为或组织机构的行为。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机构,只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法与非法的区别1. 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合法与非法之间并非完全对立,二者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调整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行动中要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道德。
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合法性。
2. 合法与非法的标准合法与非法的判断依据是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们在行为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做违法行为。
3. 合法与非法的后果合法行为有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合法权益可以得到维护和实现。
而非法行为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失。
因此,我们要明确合法与非法的区别,正确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
四、合法与非法的界定1.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文章目录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文章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199d5f695acfa1c7aa00ccec.png)
《民商法学》2016 年第01 期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王利明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崔建远我国民事权利客体立法的检讨与展望,杨立新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时效立法的三个问题,房绍坤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刘春田再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吴光荣论我国遗嘱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葛俏“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蒋大兴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张平华股东优先购买权“穿透效力”的适用与限制,郑彧中国海法典编纂论纲,司玉琢论私募股权众筹中公开宣传规则的调整路径,刘明质疑精神权利,陈健论储蓄卡活期账户中持卡人权益的保护,王福友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黄汇《民商法学》2015 年第12 期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徐银波重构“禁止抽逃出资”的公司法理基础,刘燕独立担保的单据机制研究,刘斌法人概念的私法性申辩,屈茂辉保险利益原则:从绝对走向缓和,抑或最终消解?,马宁保险人恶意侵权规则研究,马齐林论我国民法典编纂活动中的四个关系,费安玲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王文胜清偿抵充探微,黄文煌社团罚抑或合同罚:论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蒋大兴我国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理论反思,刘维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中的主体特征和产业属性研究,李黎明自我复制专利侵权问题研究,刘强英国诽谤法的抗辩体系:传统构造与最新发展,岳业鹏《民商法学》2015 年第11 期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薛军保护既有权益是民法典编纂的底线,俞江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团体法思维,王雷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的证立及其展开,黄忠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胡晓静拍卖中的合同关系和代理效果,武腾破产视角下的抵销,许德风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蔡立东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吴汉东论企业名称的竞争法保护,李友根论商标禁止注册事由概括性条款的解释冲突,李琛收益权信托之合法性分析,高凌云城镇房屋租赁纠纷利益冲突化解机制研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杨晓蓉《民商法学》2015 年第10 期我国当前民法发展战略探索,汤文平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类型区分及法律效力方,新军论民事生活与民法典,邱本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王笑冰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司法观察,王林清从不当得利到损害赔偿: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逻辑演进,周伦军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冉克平以房抵债协议的法理分析,陆青破产程序与诉讼时效问题研究,王欣新中国海商法学发展评价,张文广《民商法学》2015 年第09 期导致物权变动之法院判决类型,房绍坤先公司合同问题研究,方斯远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李凤章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高圣平“残疾赔偿金”制度的反思,张学军寄送买卖的风险转移与损害赔偿,朱晓喆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丁文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王洪亮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金海军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的规范分析,王好擅自处分共有物合同的效力设计,张永论界定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的两步审查法,刘维德国不当得利法当前存在的问题,马丁·舍尔迈尔《民商法学》2015 年第08 期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溯源与移植反思,熊琦论法定解除事由的规范体系,陆青论民法中的决议行为,王雷论法人董事与代表人董事,许德风“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胡改蓉民法中恢复原状类型与规范意义,胡卫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废除,徐晓论我国家庭暴力概念,夏吟兰从比较法角度解析和构建遗产的物权变动过程,肖立梅“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置疑,李永军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郭富青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废论,陈苇演绎作品的作者身份确认分析,陈明涛《民商法学》2015 年第07 期论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崔建远商标挟持与注册商标权的限制,崔国斌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性质及指纹判断规则,许凌艳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规范的继受与调适,马宁集合资金信托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化研究,姜昭论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文杰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研究,郑佳宁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模式的构建逻辑与制度设计,徐卫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的分野,郭禾论作品定义的立法表述,李琛登记行为补助行为说之质疑,申建平法院对医务人员过失判断依据之辨析,窦海阳保理法律问题研究,田浩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李建伟论破产程序中未到期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王欣新加拿大合同法之“受益第三人规则”,吴文嫔《民商法学》2015 年第06 期中国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探讨,柳经纬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房绍坤中国民法中的“层累现象”初论,刘颖“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蔡立东有关债法总则存废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张素华论软件修改权在第三方插件侵权中的适用,徐彦冰发行权规定的现存问题与改进建议,焦和平法经济学中的“财产权”怎么了?,冉昊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的立场和使命,朱晓喆中间型定额保险的契约危险问题,韩长印论优先股的发行,张志坡未生效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效力类型,许中缘论《票据法》上的代理付款人,郑孟状银行卡纠纷疑难问题研究,张雪楳旅游纠纷中的连带责任,叶金强《民商法学》2015 年第05 期基本权利与私法,克劳斯-威尔海姆·卡纳里斯身份行为效力判定的法律基准,丁慧基于合同关系的替代责任:一个法律经济学视角,汪华亮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冉克平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体系化解读,张玉敏试析通道类信托之受托人责任的承担,汤淑梅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贺剑夫妻财产契约中的物权变动论,姚辉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许莉网络侵权治理中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破解,徐伟知识产权领域“通知—删除”规则滥用的法律规制,司晓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学说分析及规范分野,陈甦《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诠释,李霞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的效力,徐强胜欧美主要国家上市公司董事薪酬制度之变迁,郑观《民商法学》2015 年第04 期人体基因法益权利化保护论纲,冷传莉商事契约的解释,王文宇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传统基础与现代发展,岳业鹏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王雷遗嘱形式完善三题,房绍坤赠与的法律范畴,刘家安瑕疵结婚登记处理方式的体系化思考,孙若军合作作品判断标准辨析及权属和行使探讨,赵海燕关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评述,叶林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刘胜军论计算财产损失的基准时间,徐银波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李扬信息社会下的民法典,扬·斯密茨半掩于救济的债因:美国不当得利法发展简史,范雪飞意大利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陈晓敏《民商法学》2015 年第03 期我国多重买卖规则的检讨与重构,孙毅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石冠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的再构成,谢鸿飞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其意义,常鹏翱论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效力,张传奇知识产权客体新论,何敏论重混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胡开忠论人身保险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于海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之证伪,张鹏物权冲突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第三人利益保护,周后春《法国民法典》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历史演变,石佳友意思主义模式下不动产一物二卖的理论与实务,乌兰“走向中国民法典,吴奕锋《民商法学》2015 年第02 期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王利明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崔建远民法典的规范表达研究,耿林现代民法典编纂的沿革、困境与出路,陈卫佐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吴汉东论股东本位,周珺论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王迁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庄加园遗产酌给制度的性质、确立基础及其适用,付翠英论监护人对成年嗣后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标准,张学军我国亲子关系立法的体例与构造,薛宁兰获利返还制度之我见,王若冰我国《保险法》第19条司法适用研究,王静国企二次改革与双层股权结构的运用,冯果《民商法学》2015 年第01 期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陈甦论商事权力,童列春中国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特殊性研究,郭志京论预约在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汤文平绝对过失相抵抑或相对过失相抵?,周江洪我国《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再认识,于飞限定继承的悖理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正,冯乐坤论要物合同的废止与改造,张金海我国信托法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应当删除,张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戴孟勇个案调处不等于普适性规则,崔建远美国最高法院2013年开庭期知识产权判例解析,金海军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以瑞士法为中心,贺剑《民商法学》2014 年第12 期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韩世远论新债清偿,房绍坤物权债权区分论的五个理论维度,王轶保险合同解释的逻辑演进,马宁先用权之学理展开与制度完善,宁立志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施天涛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张双根遗嘱信托受托人选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徐卫“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辨析,杨惠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的反思与建构,冉克平借名登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赵秀梅“会前沟通”:独立董事履职本土化探疑,吴小评交强险需要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贾林青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解释构造,叶锋日本债权法的修改与合意原则,潮见佳男《民商法学》2014 年第11 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王利明人格伦理价值的民法保护,李新天合作社集体社员权论,张德峰标准的规范性与规范效力,柳经纬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汪洋双轨制: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应然路径,甄增水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陈本寒再论指示交付及其后果,崔建远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王艳慧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龙俊一个“常识性”问题的法学难题:对“平等主体”的再思考,王森波媒体侵权和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由《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的制定探讨私域软规范的概念和司法实践功能,杨立新关于让与担保的司法态度及实务问题之解决,王闯民法领域中创造性司法的实现途径及其边界,孙山几种特殊出卖情形下的先买权行使问题辨析,李家军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立法表达与司法检视,吴飞飞《民商法学》2014 年第10 期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许中缘亲属法在民法典定位中的价值取向难题之破解与对策,曹贤信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李琛论民法上的公共政策,钟瑞栋关于“交易安全理论”:批判、反思与扬弃,张凇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吴从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效应,王雷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杨代雄创意的版权保护,张志伟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赠与承诺,桑本谦论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石冠彬法律漏洞类型化及其补充,纪海龙离婚法的诉讼实践及其评析,薛宁兰交通事故两险合并审理若干疑难问题探析,马荣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薛杉《民商法学》2014 年第09 期私法的基础:从个人主义走向合作主义,熊丙万全球金融危机与公司治理,吴世学论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唐旭超事实物权:理论困境与出路,魏永平衡抑或失衡,杨晋玲票据再背书权之限制与行使,董翠香借名购房案件所涉问题之研究,马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潘军锋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讨,高圣平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王成理解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迫问题,彭冰法教义学在商法上的应用,韩强对法国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再思考,董学立论输血及血液制品感染的侵权责任,李雯静物权变动之有因性、无因性及其罗马法渊,约勒·法略莉《民商法学》2014 年第08 期历史视域中的私法统一与民法典的未来,易继明人格商业化利用权的教义学构造,刘召成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吕炳斌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罗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众用(集体)财产使用的性质与救济,张建文“临摹”的文化语境与制度建构,黄炜杰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问题研究,王浩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孙维飞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李双元承租人死亡时房屋租赁合同存续问题探究,张力论旅行社转团的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刘凯湘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及其限度,孙良国美国音乐版权制度转型经验的梳解与借鉴,熊琦从侵权角度看保险人的恶意拒赔,白江《民商法学》2014 年第07 期“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易军论保险法上的风险分类:合理区分V.歧视,周学峰技术合同的兴起与退隐,谢晓尧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崔国斌合同联立问题研究,陆青论隐名出资,张双根“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贺剑何谓“每次事故”:保险事故数量的确定,马宁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沈贵明我国引入法人监事的再思考,宋刚数字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实现的困境与出路,梅夏英《民商法学》2014 年第06 期对准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解读,常鹏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重功能属性,汪洋网售化妆品非卖品的民事违法性分析,陶乾隐私权的中国命运,张礼洪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刘凯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刘保玉论作者权体系的崩溃与重建,孙新强论“标表型人格权”,温世扬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认定新诠,徐伟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陈本寒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辨析,崔建远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杨立新论美国不可争议条款规制投保欺诈的制度构成及其正当性,李青武《民商法学》2014 年第05 期走向后现代企业时代,王妍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程啸肖像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张红专利证券价值的选择与转移,熊建军俄罗斯著作专有权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孟祥娟俄罗斯个人资料保护制度探析,凃咏松溯源与重构:忘恩负义制度研究,陈帮锋民商事往来中沉默的法律责任,杜景林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梅夏英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之证成,单平基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王利明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侯国跃论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冉克平论物像权的独立价值与体系地位,宋旭明表决权“外包”,袁田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法律保护模式探讨,王叶刚《民商法学》2014 年第04 期商事关系内容的建构,徐强胜反思占有“事实”说,芦雪峰论版权法上使用者利益的保护,梁志文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王雷论公司分立行为的界定,彭冰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熊琦论碳排放权设质依据及立法建议,徐海燕所有权保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双层股权结构及其对一股一权规则的背离,卢文道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之实与虚,林诚二营业自由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崔文玉公司高管义务与董事义务一致吗?,樊云慧变革中的法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启示,李世刚《民商法学》2014 年第03 期超越称谓之争:对象与客体,熊文聪论继承法的修正,王歌雅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挑战、机遇与未来展望,王太平信息产权:知识产权的延伸和补充,李晓辉关于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姚辉民间借贷纠纷正当当事人的判断,刘璐金融创新视域下公司治理理论的法律重释,冯果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变迁,郭志京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冲突现象必须改变,傅鼎生物权请求权的独立与合并,朱虎债权质权:物债二分体系下的“骑墙者”,唐勇预约合同层次论,刘承韪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边界,樊启荣商标与通用名称问题的消费者调查方法,金海军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常鹏翱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公信力与买方信赖的保护,程啸《民商法学》2014 年第02 期隐性破产规则的正当性分析,韩长印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李中原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配置比例标准,刘阅春质疑人格权法定,沈云樵论人格权的基础,姜战军公司治理:“结构”抑或“问题”,徐晓松法律行为视角下公司会议决议效力形态分析,张旭荣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民事责任之解读,杨立新论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制,刘保玉银行卡非授权交易中的损失分担机制,彭冰竞价排名服务中的网络关键词审查义务研究,宋亚辉英美违法合同禁止返还规则的例外,李爱平日本和德国法上的再交涉义务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刘善华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王海燕《民商法学》2014 年第01 期私法规范文本解释之价值判断,邹海林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刘贵祥人格派生财产权初探,隋彭生“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研究,张学军略论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黄辉股东权利及其实现机制,叶林驱散公司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的迷雾,周游医疗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探讨,侯国跃一房成为数个权利标的物时的紧张关系及其理顺,崔建远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保护,徐国栋论书信上的物权、著作权与隐私权及其相互关系,金海军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法律构造,宁红丽著作权法制创新与我国《著作权法》完善,刘银良商标合理使用:一个概念的检讨与澄清,熊文聪。
合法行为的名词解释
![合法行为的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47247d5d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e4.png)
合法行为的名词解释在社会与法律的框架下,人们面临着许多行为选择。
其中一类重要行为类型是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被法律允许、认可和保护的行为。
本篇文章将从多个角度对合法行为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1. 法律与合法行为的关系法律是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和稳定。
法律通过制定法规与规章,明确了哪些行为是被允许或禁止的。
合法行为即符合这些法律规定的行为,它们被视为社会所接受和认可的行为。
2. 合法行为的特征合法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合法行为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并且不违反法律条款。
其次,合法行为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行为,它为人们提供了行动的指引和边界。
再次,合法行为是通过法律体系进行保护的,即在任何法律争议中,合法行为享有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最后,合法行为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重要性与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首先,合法行为为人们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行为准则。
这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他们可以根据法律的指导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合法行为有助于维持社会的秩序与稳定。
当人们普遍遵守合法行为时,社会秩序能够良好地运转,防止了犯罪与恶意行为的发生。
此外,合法行为也帮助建立了商业和社会信任。
人们在进行商业交易或社会互动时,可以依赖他人的合法行为,从而建立对方的信任。
4. 合法行为与个人自由权利合法行为与个人自由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合法行为保护了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
它意味着人们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自己的意愿和选择进行行动。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人们有权享受合法行为所带来的自由与权利。
5. 合法行为的限制与合理性尽管合法行为为人们提供了行动的指引和自由,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合法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
法律对一些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与约束,保护了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违法与不合法辩析
![违法与不合法辩析](https://img.taocdn.com/s3/m/a2f3bad684254b35effd3400.png)
合法与不违法、不合法与违法辩析合法与不合法,违法与不违法都是用法律规范对行为做出的评价,很容易混淆。
最常见的错误是将合法与违法相提并论,以为除了合法,就一定是违法。
合法与不合法,是以行为的合法与否作为划分标准的,违法与不违法是以行为的违法与否作为划分标准的。
与法律规范相一致的行为就是合法。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就是违法。
对于一般社会成员来说,是以法律有着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前提的,没有法律的禁止规定,是谈不上违法与否的。
但法律未禁止的行为并不都合法。
因为合法行为要求有法律对其合法性的规定。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只能把违法行为之外的行为归结为不违法行为,而不是合法行为。
不违法包含合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较之“合法”的外延要大。
违法与合法之间至少有两个大的空间地带,一个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另一个是法律有倡导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这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违法,但不能认定为合法。
违法包含在不合法之中。
这一区别很重要!“合法”或“不违法”的判断是我们司法裁判以至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个行为、一份合同以及一种关系,他们最基本的法律定性就是“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法”。
合法与不违法之间的区别,反映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与推理过程,而且就同一事实,这两个过程还可能推导出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
例如:甲向乙购房,约定交房付款且不办理过户手续。
该约定合法吗?显然不合法。
因为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但是该约定违法吗?也不违法,因为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的房屋买卖都必须办理过户。
不办过户仅仅是物权没有变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果确认该约定违法,就会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而如果确认它不违法,合同就有效。
再如:有对夫妻因为在家里看黄色录像而受到追究;有一对旅游的恋人,因为没有结婚证而在宾馆同居一室受到治安处罚。
公安机关的理由似乎很充分:这些行为不合法,罚款拘留没商量。
如果换个角度思考,这些行为违法吗?显然不违法。
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辨
![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辨](https://img.taocdn.com/s3/m/d1d11b4da8956bec0975e33d.png)
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辨【摘要】针对在术语使用中,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一个明确概念界定的问题,本文尝试从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起源、概念、特征、结构等方面对两者的区别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以更加确切的对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巩固认识、加以辨析,进而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辨析;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界定(一)法律行为的概念释义“法律行为”一词,最早见于《实在法学原理体系》第一卷中的拉丁文“ACTUS JURI DICS”,意思是“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行为”。
德国学者胡果曾使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含义是指违法行为和一切合法行为。
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这部著作中,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做了系统论述,该学说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放在一起使用,后《德国民法典》采用了这一论述。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源自民法学,当时仅在民法上具有意义,法律行为作为民法知识框架内的一个特定概念,其准确翻译应为“法律示意(表示)行为”,学理上是狭义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法律行为在学理上定义为各部门法律行为与各类别法律行为的最上位法律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等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释义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最早见端于《民法教程》,定义为“公民或法人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首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但民法通则并未对民事行为这一概念进行立法定义。
从民法通则采用的规定看来,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待定、变更、消灭各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违法、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的发展进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问题在国内民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未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中,中国在相关立法活动和学界理论探讨中一直使用“法律行为”这个定义,但随着对法律行为含义研究、制度理解和理论发展的不断加深,学者们发现法律行为的理论和逻辑存在着问题,并且发现法律行为概念并非民法独有的一个命题。
民法笔记-王利民【范本模板】
![民法笔记-王利民【范本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8a640f044afe04a1b171de14.png)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甚至宪法中亦有之.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
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 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
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
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和制。
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手机爱问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手机爱问](https://img.taocdn.com/s3/m/3fc975a0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39.png)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手机爱问yihej 08-08-01 0 举报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法律是一个由概念构成的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的概念,是不能随意定义的,否则体系就会发生混乱。
我给你一个学者的通说定义吧,这个问题我专门研究过,我可以保证这个解释是通说: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和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不仅仅在民法上存在,其他部门法上也有侵权行为,其他部门法上的侵权行为,有些也同时是民法上的违法行为,有些则不是。
民法上的违法行为,除了违约行为、侵权行为,那个“其他行为”包括什么,并没有通说意见,我查过十几本权威教科书,答案都不同。
违约行为通常不会构成犯罪,只有一些特殊的违约行为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这个问题民法上一般不做专门研究。
侵权行为和犯罪的关系密切,从历史沿革上看,二者是同源的,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生分化的产物。
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称为私犯和准私犯,如果按照拉丁文的字面含义直接翻译,私犯是民事犯罪。
目前法国民法典上的侵权行为,也还是使用民事犯罪的概念。
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的关系:这两个概念是交叉关系重合的部分是侵权行为同时......[展开]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法律是一个由概念构成的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的概念,是不能随意定义的,否则体系就会发生混乱。
我给你一个学者的通说定义吧,这个问题我专门研究过,我可以保证这个解释是通说: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和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不仅仅在民法上存在,其他部门法上也有侵权行为,其他部门法上的侵权行为,有些也同时是民法上的违法行为,有些则不是。
民法上的违法行为,除了违约行为、侵权行为,那个“其他行为”包括什么,并没有通说意见,我查过十几本权威教科书,答案都不同。
违约行为通常不会构成犯罪,只有一些特殊的违约行为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合法与违法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合法与违法](https://img.taocdn.com/s3/m/045c51b8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b7.png)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合法与违法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合法与违法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制约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准则,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并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的合法与违法是法律适用的核心概念,它涉及了法律的效力和社会对法律的认同与遵守。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合法与违法的内涵、影响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通过的有关社会生活的规则和准则,其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特点。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合法与违法的内涵1. 合法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言论或行动,它是与法律相一致的,不违反国家法律的任何规定。
合法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应的权益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和承认。
合法的行为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道德和伦理。
2. 违法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言论或行动,即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违法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
违法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因此,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三、合法与违法的影响1. 合法的影响合法行为的主要影响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
合法行为的存在使社会成员能够依法行事,相互尊重和保护彼此的权益。
合法行为的展示了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能够促进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2. 违法的影响违法行为的主要影响是社会秩序的破坏和损害他人权益。
违法行为造成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会对社会的正常运行产生负面影响。
违法行为还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四、合法与违法的制裁措施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常见的制裁措施包括罚款、拘留、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具体的处理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
制裁措施的执行有效地震慑了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法律行为中的违法行为界定
![法律行为中的违法行为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c56487cd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5d.png)
法律行为中的违法行为界定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然而,有时候人们会违反法律规定,从而产生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它与法律行为相对立。
本文将探讨法律行为中的违法行为界定。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当人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的正常运行,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要界定一个行为是否为违法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1.法律规定首先,需要参考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律是权威的规范,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只有当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才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2.社会道德除了法律规定,社会道德也是判断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
社会道德是人们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它对人们的行为有着广泛的约束力。
有些行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但违背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也可以被视为违法行为。
3.行为后果行为的后果也是判断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一个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或危害,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可以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因为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4.主观故意判断违法行为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如果一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然故意进行,那么这个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主观故意是违法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
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刑法违法行为、民法违法行为和行政法违法行为。
1.刑法违法行为刑法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的法律规范。
刑法违法行为通常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盗窃、抢劫、杀人等。
对于刑法违法行为,国家将依法进行严厉的惩罚。
2.民法违法行为民法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法规定的行为。
刑法解析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如何辨别合法与非法行为
![刑法解析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如何辨别合法与非法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8e2860d7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fd.png)
刑法解析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如何辨别合法与非法行为在法治社会中,了解刑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判断行为的合法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分析如何辨别合法与非法行为。
一、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
一般来说,犯罪行为的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首先,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主体通常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人和一些特定人群(如精神病患者),根据法律规定,可能需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其次,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客体,即受到侵害的法益。
例如,财产犯罪的客体可以是财物,人身侵害犯罪的客体可以是人身权益。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其客体有所不同。
再次,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行为结果和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指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例如盗窃犯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偷窃、抢劫犯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使用暴力。
行为结果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实际后果,例如杀人犯罪的行为结果是被害人死亡。
行为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对象。
最后,主观方面即指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意图。
主观动机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动机,例如报复、获利等。
主观意图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目的,例如盗窃犯罪的主观意图是获得他人财物。
二、如何辨别合法与非法行为辨别合法与非法行为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判断。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在判断行为的合法性时,我们可以借助法律的帮助来进行评估。
首先,我们要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判断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规定不同,我们应当根据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来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某一具体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那么可以认定其为犯罪行为。
其次,我们要考虑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刑事责任。
而对于合法行为,它在法律框架内,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因此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我们可以参考相关法律的解释和判例,以了解法律对于具体行为的解释和界定。
法律的合法与非法
![法律的合法与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7528dd8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34.png)
法律的合法与非法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工具,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法律的合法与非法并不总是那么容易理解和确定。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合法性和非法性,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应对和遵守法律。
一、法律的合法性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或事物。
法律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制定:合法的法律是由具有制定权限的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制定的,例如宪法、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等。
2. 公平公正:合法的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 法律效力:合法的法律具有强制力,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和救济措施。
4. 社会认可:合法的法律受到广大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从而形成社会权威。
二、法律的非法性非法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或事物。
法律的非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等。
2. 不正当利益:非法的法律可能出于不正当的利益或权力谋取而制定,以达到一些特定人或群体的目的。
3. 违背公正原则:非法的法律可能违背公正原则,损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4. 不得社会认可:非法的法律不被广大社会成员所接受和认可,无法形成社会权威。
三、遵守法律的重要性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它具有以下重要性: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少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保护公民权益:法律的遵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
3. 保障公平公正:法律的合法性保障了公民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公平和公正,减少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行为的发生。
4. 维护社会信任:法律的合法实施增强了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任,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更加和谐、公正与稳定。
四、应对和遵守法律的方法1.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并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的违法和违法行为
![的违法和违法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2d5c825c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0f.png)
的违法和违法行为违法和违法行为概述:违法和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它们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危害。
正确认识和深入了解违法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违法行为的特点违法行为是指以违背法律规定为基础的行为。
它的主要特点如下:1. 直接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直接违反,包括违反公共秩序和个人权益的行为。
2. 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需具备主体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但依然进行违法行为。
3. 以违法为目的或结果: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非法的利益,或者是违法的结果对他人或社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
二、违法行为的类型违法行为涵盖了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以下列举其中的几种常见类型:1. 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贩毒、贪污受贿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2. 经济犯罪行为:包括诈骗、偷税漏税、非法集资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利益,还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 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污染排放、非法捕捞、乱砍滥伐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威胁了人类的健康和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4.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酒驾、逆向行驶等。
这些行为危害了交通安全,给行车人员和行人带来了巨大的生命危险。
5. 劳动法违法行为:包括拖欠工资、违法雇佣、超时加班等。
这些行为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三、违法行为的危害违法行为给社会生活和公共秩序带来了重大的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法治建设:违法行为破坏了法治建设的基础,使社会秩序失去有效保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 威胁人身安全: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3. 破坏社会公平:违法行为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平,损害了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加剧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合法与非法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合法与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60794ac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82.png)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合法与非法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合法与非法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合法性与非法性是法律制度的基石。
对于个人和社会而言,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合法与非法性,并解释与保护法律合法性相关的重要概念。
二、法律的定义与目的法律是由一个社会制定的规范行为的准则和规则。
它旨在实现社会秩序、公正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通过保护个人权利、促进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在 society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的合法性一个法律被认为是合法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法律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必须通过适当的程序进行制定。
这意味着它应该由合法的立法机构制定,采取适当的程序,包括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2. 法律的内容合法性:法律的内容必须合法,即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框架。
例如,一个法律不能违反个人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和尊严等。
3. 法律权威性的合法性:法律必须由合法的机构和权力制定并实施,例如国家议会或法院。
它应该受到普遍尊重,并被社会共同遵守。
四、法律的非法性非法的法律指的是违背合法要求的法律规定。
法律的非法性可能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违宪:如果一项法律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它将被视为非法的。
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准则,其他法律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2. 违反国际法: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如果违反国际法规定,也将被视为非法。
国际法是对国家之间和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准则。
3. 违反公众利益: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公众利益。
如果一项法律违反了公众利益,例如导致不公平或不公正的结果,那么它也可以被视为非法。
五、维护法律合法性的重要概念1.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法庭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而不受其他政府机构或个人的干预。
司法独立是保护法律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2. 宪法保护:宪法对于保护法律合法性至关重要。
一部合法的宪法可以为公民提供权利的保护,并提供一种合法性的框架,确保法律的实施符合宪法的规定。
中的合法与无效
![中的合法与无效](https://img.taocdn.com/s3/m/f8b5ef21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89.png)
中的合法与无效合法(Validity)是指法律行为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具备法律效力的特征。
在法律领域中,合法性是评判一个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然而,不合法(Invalidity)的行为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合法与无效之间的界限和影响。
一、合法行为的特征合法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约束,具备以下特征:1. 客体要素:合法行为必须以一种物质、精神或法律影响力的形式存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2. 主体要素:合法行为必须由能力完全行使的主体实施,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行为能力的组织。
3. 目的要素:合法行为必须追求法律允许的目的,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道德。
4. 形式要素:合法行为要符合适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包括行为形式、文件规定、证明等。
二、无效行为的类型无效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不当行为:指违背合同订立原则的行为,如欺诈、胁迫、错误、陷阱等,导致合同无效。
2. 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非法占有、侵权行为等,产生的权利或义务无效。
3. 禁止行为:指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如违反行政规定、法院判决等,导致行为无效。
4. 无效行为:指在未满足法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如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等。
三、合法与无效的影响合法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和消灭。
而无效行为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
当一项合法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时,其效力将被推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将随之无效。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有关机关确认该行为的无效,并可能要求追究违法无效的后果,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同时,对于可能涉及到的合同、权益等,无效行为的发生也会导致相应的危害和损失。
因此,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认真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为的合法性,以免遭受无效行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总结起来,合法与无效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概念。
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侵权法律行为的界定与适用范围
![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侵权法律行为的界定与适用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56ad9030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b5.png)
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侵权法律行为的界定与适用范围1. 引言在民法中,法律行为和侵权法律行为是两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和适用范围。
2. 法律行为的界定2.1. 法律行为的含义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或者不作表示对客体产生民事后果的行为。
它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或者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方式。
2.2. 法律行为的要件2.2.1. 主体能力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2.2.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在实施法律行为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主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2.3. 客体法律行为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利、债务等。
3. 侵权法律行为的界定3.1 侵权行为的含义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3.2 侵权行为的要件3.2.1. 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2.2. 行为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实施行为和违法性的要件。
实施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
3.2.3. 违法性侵权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2.4. 损害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4. 法律行为与侵权法律行为的适用范围4.1. 法律行为的适用范围法律行为适用于经济、民事关系中的自愿行为,包括合同订立、财产转让等。
4.2. 侵权法律行为的适用范围侵权法律行为适用于主体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如人身伤害、侵犯名誉权、侵犯财产权等。
5. 结论通过对民法中法律行为和侵权法律行为的界定和适用范围的探讨,可以发现法律行为和侵权法律行为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法律行为适用于自愿行为,并具备主体能力、行为能力和特定的客体要素;侵权法律行为适用于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具备主体、行为、违法性和损害等要件。
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两个概念有助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违法和违约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违法和违约](https://img.taocdn.com/s3/m/afd32a57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8e.png)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违法和违约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是法律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有着相似的表面含义,但在法律范畴和被追究责任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违法和违约的定义、特点、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及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影响。
一、违法行为的定义与特点在法律领域中,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规范。
具体来说,违法行为是指在法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履行义务。
违法行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违反性:违法行为是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行为,即与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行为规范相对立。
2. 社会性: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社会有着不同程度的危害和影响。
3. 主观故意:违法行为通常具有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明知是违法行为却故意进行。
4. 处罚性:违法行为依法应该受到的处罚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违约行为的定义与特点与违法行为相对应,违约行为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不同于违法行为,它主要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
违约行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合同性:违约行为通常发生在合同关系中,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各个阶段。
2. 双方性:违约行为涉及到至少两个当事人,即违约方和受损方,双方之间有着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关系。
3. 承诺性: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中承诺的不履行或违背,即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义务履行。
4. 责任性:违约行为需要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赔偿,以弥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后果与应对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措施,主要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等。
分析法学视角下的法律行为“合法性
![分析法学视角下的法律行为“合法性](https://img.taocdn.com/s3/m/c7475a884afe04a1b071de75.png)
分析法学视角下的法律行为“合法性摘要:法律行为合法性难题经久不衰。
依据规范分析法学,词语意义的探究以其正确的使用范围为基础,有效、无效乃是私法评价法律行为的特定词语,当用合法与违法的术语来评价法律行为时,虽不能揭示出法律行为的具体效果,但却为公法规范进入民法自治领域提供了渠道。
这两套用语体系存在的基础在于公法、私法的区分。
公法与私法的表达方法尽管不同,但其内在价值秩序应当是统一的,其落脚点都是人,法律爱每一个人。
关键词:法律行为;有效;无效;合法;违法一、问题之缘起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一个民法上有效的行为,在行政法上可能被评价为违法。
举个例子说,无证经营的买卖合同,在民法上它是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但是无证经营者通过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的财产将被行政法评价为“违法所得”,行政法可以对其进行没收。
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在行政法上是违法的,行政法对无证经营行为是一个否定性的评价,而在民法上,民事双方订立的合同却是有效的,是一个积极的肯定性评价。
我们很自然会这样问道: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何以“违法”?“有效的”法律行为是不是必定是一个“合法的”行为呢?合法与有效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对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法律评价是不是存在价值冲突?如果不冲突,一个肯定性的评价和一个否定性的评价是如何溶于同一个法律体系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是当今民法理论中的一大谜团,①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以立法的方式将“合法性”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并以“民事法律行为”来指称“合法的法律行为”,同时创设“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来概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与不合法的法律行为(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及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评说者认为,这是中国民法的一大创举,它解决了法律行为体系的概念逻辑矛盾。
②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不再采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术语,③而对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支持者亦不在少数。
合同的合法和非法行为
![合同的合法和非法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782a556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fc.png)
合同的合法和非法行为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以确认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它扮演着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合同存在非法行为的问题,这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和经济的正常运行。
因此,了解合同的合法和非法行为至关重要,下面将对此进行探讨。
合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自由意思进行的行为。
比如,在达成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否则合同行为将无效。
此外,当事人必须以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订立合同,信息的真实性是合同有效性的基础。
此外,合法合同还需满足以下要素:一是有合法的目的和内容。
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比如,以合法的方式购买商品和服务是一种合法目的和内容;而买卖非法物品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则属于非法行为。
二是合同的订立要符合法定形式。
有些特定的合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采取特定的形式进行订立。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此外,合法合同还需满足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没有任何强制和欺骗行为。
二是平等原则。
各方在合同中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相对平衡。
三是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存在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故意误导对方的行为。
然而,在合同中还存在一些非法行为。
一是违法强制行为。
当事人利用强制手段或者威胁对方达成合同,迫使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行为是非法的。
二是违法欺骗行为。
当事人故意进行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信息或者故意误导对方,诱使对方订立合同,这种行为也是非法的。
三是违法目的和内容。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目的和内容违法,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范围,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都属于非法行为。
对于存在非法行为的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款项、要求赔偿损失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
显然,立足于客观事实,把法律事实看成有法律意义的具体事实,就会出现乙故意损坏他人财 物既是侵权行为,又是事实行为的现象,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区分逻辑因此无法 自洽。
2 . 以法律规范为立足点。 与上述见解不同, 史尚宽先生立足于法律规范, 从法律规范的构造出 发,认为法律要件 ( R e c h t s t a t b e s t a n d )与法律效果对应, 法律要件是法律效果发生所应具备的一切 事实, 这些事实称为法律事实 ( j u r i s t i s c h e T a t s a c h e ) , 它既是法律要件的构成要素, 又是法律效果 的引发要素。 [9] 法律要件只有一个要素的,法律要件与法律事实合一; 有多个要素的,法律要件就
准确适用 ,这正是本文的基本意图和方向所在。
一、区分行为应选取的立足点
行为是与 自 然事实对立的法律事实, 要想准确理解行为的学理意义及其分类标准,离不开对法 律事实这一学理概念的妥当认知。在不同角度或不同语境,法律事实的含义不同,行为及其分类标 准也会有不同的认知立足点, 所得的结论自然不同。故而,甄别行为区分标准的首要工作 ,是选定 合适的认知立足点。 ( 一)两种不同的认知立足点 1 .以客观事实为立足点。在我国台湾地区,有观点认为,民法学理应立足于客观事实,并进而 将法律事实看成因法律适用而发生权利得丧变更的事实,如甲树的果实遭强风吹落于乙前院就是法 律事实,它因适用台湾地区 “ 民法典”第 7 9 8 条第 1 句的 “ 果实自落于邻地者, 视为属于邻地所有 人” , 产生了乙原始取得果实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6] 套用法律适用三段论的架构,基于上述立足点的 法律事实就是小前提,其存在与否需当事人举证。 [7] 我国大陆民法学多与上述见解相同。 根据这种思路, 行为对应着 A好意救助 B 、 C故意砍伤 D等具体行为,它们不同于甲树的果实 落于乙前院之类的自然事件,也不是 《 民法通则》第9 3条、《 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 1 款之类的法 律规范。这意味着,借助行为的分类,民法学直接与具体行为建立了通道,只要具体行为满足学理 框定的行为类别要素,就有相应的定性。就此而言,民法学对行为的归类,是直面世间形态多样、 面目各异的人际行为,意欲通过特定标准进行简约化梳理,以便认知和掌握。 从字面上理解,合法行为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如 A好意救助 B ,违法行为则意义相反,如 C故 意砍伤 D 。只要具体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属性确定,就成为意义凝固的客观存在,不能违法行为, C 故意砍伤D也不能回转为合法。照此思路延伸,乙故
意打落甲树的果实,给甲造成损害,该行为是侵权行为,乙要承担赔偿责任。该行为同时满足事实 行为的特质,即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意思,只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律效 果。 [8] 这样一来,说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确有依据。
不过,问题似乎没这么简单,因为上述的见解分歧,既可能说明行为区分本身有固有缺陷,也 可能表明对这种区分的认知存在模糊地带。原因究竟如何,值得认真讨论。若为前者,就应更弦易
辙, 抛弃这种区分; 若为后者,则应阐释区分的基本原理,统一认知视角,并厘定这种区分的意
义。无论原因何在,围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问题展开辨析,有助于澄清基本概念的意义, 进而既能为这类区分提供相对明确的基础,还能促进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等相应制度的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其意义
— 以民法学为考察领域
常鹏翱
摘 要 在法律事实中, 行为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分,这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的要件所为的区 分。从法律效果对法律要件的约束来看,违法行为是与损害赔偿等责任关联的法律要件,合法行为则无这种形
态的法律效果 。从 法律要件 的构成来看 ,违 法行为是包含违 法性要素的法律要件 ,合 法行为没有这 种构成 要素。
对我 国大陆不认 可合法行 为与违法行为 区分 的学理概括和分析 [5] ,参见王轶 : 《 论 民事 法律事实 的类 型区分》 ,《 中国法学 》 2 0 1 3年第 1 期 ,第 7 3 - 7 9 页。
参见注[1] , 王泽鉴书, [6] 第1 9 2 页。 参见注[1] , 胡长清书, 第1 7 5 页、 [7] 第1 8 2 页; 刘德 宽: 《 民 法总则》 , 中国政 法大 学出 版社 2 0 0 6 年版, 第1 5 4 - 1 5 5 页。 参见注[4] , 王利明书, 第1 8 3 页。 [8]
参见胡长清: 《 中国民 法总 论》 ,中国 政法大学出 版社 1 9 9 7 年版, 第1 8 2 页; 李模:《 民法总则之理论与适用》 , 作者 1 9 9 8 [1] 年修订版, 第1 2 2 - 1 2 5 页。在术 语表述上, 有教科书把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归为适法行为, 参见史尚 宽:《 民法总 论》 ,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 0 0 0 年版, 第3 0 2 - 3 0 4 页; 王泽鉴:《 民法总则》 , 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0 9 年版, 第1 9 3 - 1 9 4 页。 之所 以 有这样的表 述差异, 应源自 对德语 rec h t m a e s s i g e s V e r h a l t e n 或e r l a u b t e s H a n d l u n g 的翻译表达不同。上述教科书在表述合法行为或
第1 句,认为 “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这种法律事实,引起了 “ 损害赔偿责任”
的法律效果。 [10] 史、 梅二先生的 上述看法与德国学理渊源紧密, 能为德国民 法学所印证。 [11]
立足于法律规范来定位行为,它就是以行为为要素的法律要件,如 “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权利” ,而非 C砍伤 D这样的具体行为,这意味着,行为的分类实际是对包含不同要件的法
与功能不同,对应的民法现象也不同,它们各 自 边界明确、层级分明,搭建成错落有致的体系。
从形式逻辑来看, 把合法和违法当 作行为区分的基点, 它们必须符合互不相容的基本规则, [3]
不能出现某一行为既合法又违法的跨越。在我国大陆民法学语境中,有见解认为,从事实行为与侵 权行为的内容和特点来看,它们高度重合, 都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效果都由法律规定,是两个互 容的概念,可以说侵权行为就是违法的事实行为。 [4] 若这一见解成立,再加上学界多年来对法律行
律规范的归类,民法学由 此不再直面具体行为, 而是直指抽象规范。在此背景下, 行为之所以与自 然事实不同, 在于 后者是仅以特定事实、而不以行为为要素的法律要件,《 德国民法典》第9 4 6 -
9 4 8 条规定的附合和混合就是典型。 [12] 以动产与土地的附合为例,该法典第 9 4 6 条的要件是动产成
首先,民法学是实证法学, 以探讨和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为主要任务, [14] 法律规范因 此是民法
学的研究对象,我们看到的学理现实正是如此,民法学教科书无一不在阐述各种民法规范,它们也 是制度研究论文的主要对象。由于法律事实是展开民法学知识的基本线索,对于学理体系的搭建起
参见注 [1] , 史尚 宽书, 第2 9 7 - 2 9 8 页、 第3 0 1 页。 需要指出的是, 史先生 在此把法律效果称为法律上之效力或法律效力。 [9] 参见梅仲协: 《 民法 要义》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 9 8 年版, 第4 页。 [10] V g l . v o n T u h r , D e r A l l g e m e i n e T e i l d e s D e u t s c h e n B u e r g e r l i c h e n R e c h t s , B d [11] . I I , 1 . H a e l f t e , B e r l i n 1 9 5 7 , S . 7 ; E n n e c c e r u s / N i p p e r d e y , A l l g e m e i n e r T e i l d e s B u e r g e r l i c h e n R e c h t s , B d . I I , 1 5 . A u f l . , T u b i n g e n 1 9 6 0 , S . 8 6 0 . 参见 [ 德]维尔纳 ・ 弗卢梅: 《 法律行为论 》 , 迟颖译, 法律出 版社2 0 1 [12] 3 年版, 第1 2 7 - 1 2 8 页。 德国学者 E n n e c c e r u s 和N i p p e r d e y 认为, 违法 行为 是产生损害赔偿义务等 对行为人不利后果的可归责行为。 [13] 参见注[11] , E n - n e c c e r u s / N i p p e r d e y 书, 第8 6 2 页。 史尚 宽先生 认为, 违法 行为 是法律加于行为人以 不利益结果之违法或有过失之行为。参见注 [1] , 史尚 宽书, 第3 0 3 页。 黄立先生认为, 违法行为是行为人 从事法规不允许的 行为, 而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后 果, 尤 其是损害赔偿义
建东译 ,法律 出版社 2 0 0 0 年版 , 第1 6 0 页 ;苏永钦 :《 寻找新 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0 1 2年版 , 第2 7 0 - 2 7 3页。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
为是合法行为这一认识的批判, 足以说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逻辑并不周延。 [5]
适法行为时 ,均未标注德语对应词 ,但从胡 、史二先生对法律事实、法律上 的行为 、违法行为等关联词的德语标注来看 ,这种推论
应能成立。 将e r l a u b t e s H a n d l u n g 译为合法行为的 做法, 参见黄立: 《 民 法总则》 , 作者2 0 0 5 年自 版, 第1 9 0 页。 对德国民法学 理的总 结, 参见 S i e d l e r , Z u r e c h n u n g v o n R e a l a k t e n i m B u e r g e r l i c h e n R e c h t , H a m b u r g 1 9 9 9 , S . [2] 1 1 2 f 。 参见金岳霖主编: 《 形式逻辑》 , 人民出版 社2 0 0 6 年版, 第6 1 页。 [3] 参见董安生: 《 民 事法律行为》 , 中国 人民大 学出 版社 1 9 9 4 年版, 第 [4] 1 1 6 - 1 1 7 页; 王利明:《 民法总则研究》 ,中国人民大 学出 版社2 0 1 2 年版, 第1 8 3 页。 德国和台 湾地区的 个别学者也有相同见 解, 参见 [ 德] 迪特尔 ・ 梅迪库斯: 《 德国民法总论》 , 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