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公司法是指针对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股权结构、经营活动、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为公司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早期,公司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而是存在于普通商法或公司章程中的特殊规则。
在14世纪的意大利,公司首先被用于海上贸易。
随后,公司形式逐渐在欧洲其他国家出现。
对公司形式的法律规范开始于17世纪的英国,即《公司法典》的出现。
这标志着公司法的初步形成。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公司形式开始广泛运用于工业部门。
19世纪初,随着工业资本的迅速积累,公司法逐渐成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为管理和监管公司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例如,在英国,1844年通过了《公司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公司的成立条件、注册程序和股东义务等,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公司法。
20世纪初,随着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国家对公司的监管需求的增加,各国纷纷出台新的公司法。
在这一时期,公司法一般还停留在对公司设立、组织和权责关系进行规范的阶段。
同时,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完善。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公司法逐渐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
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规范,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和准则。
例如,国际清算银行与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联合制定了《公司治理准则》,推动了全球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投资市场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司经营需求,各国纷纷修订和完善公司法。
例如,中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2013年两次修订。
这些修订主要针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推动了中国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公司法不断与时俱进,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截至目前,公司法在涉及到公司组织、经营和治理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为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英国公司法的历史演进【最新法学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英国公司法的历史演进The Historical Revolution of The England Company Act作者姓名:周连斌指导教师:杨丽英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公司不仅创造了当今世界的绝大部分财富,而且也成为人们最经常用以经营商务的工具。
而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的公司法对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有限责任公司是英国最具创造性的发明。
英国公司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
1844年英国的《合作股份公司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认可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法。
1855年的《有限责任法》和1856年经修改的《合作股份公司法》奠定了现代公司法的基础,在根本上确立了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关键原则。
从此企业家能够开发有风险的产业,投资人能够聚集各种资源,金融家能够投资于缺乏资金的发明人等等。
同时,人们也逐渐认识到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所赋与的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的特性已被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的执行官滥用,由此,针对公司创设和运作规则等方面的法律应运而生。
而这些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在市场上吸收更多的资本金并设法营造和鼓励更多经济活动。
19世纪和20世纪,英国公司法历经多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在高层次上将当时的需求纳入立法中。
1972年英国加入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因此其立法不得不融合和执行欧共体的相应法律规则。
这些变化最终在1985年的公司法中得到整合和反映,在此基础上,1989年颁布的公司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核心内容基本未变。
自19世纪以来,在英国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积淀了太多法令和案例。
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英国公司法相应作了不断的调整,重新评估并减轻法规的束缚,从而达到“有所为”的法律构架并进而夯实了英国的法律环境。
本文从公司的历史起源谈起,进而引出英国公司法,阐述其历史及其演进过程,通过对英国公司立法的历史进行梳理,揭示了其发展的规律及发展的趋势。
公司法发展历程
公司法发展历程公司法是一种以规范公司组织、管理、运营和治理的法律制度,其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展开,以帮助读者了解公司法的起源、演变和现代发展。
公司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商业交往日益频繁,人们需要一个更稳定的法律框架来指导商业活动。
一些早期文明如古埃及、古巴比伦等都有一定的商业组织法规范。
古代罗马法体系也对公司组织和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
中世纪时期,公司制度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公司法的演变。
在欧洲,商行开始以有限责任形式组织,这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16世纪的意大利威尼斯共和国出现了最早的股份制公司。
17世纪的荷兰则发展出了最早的证券市场和股票交易所。
这些重要的商业实践为公司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经验和范本。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公司法在19世纪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这一时期的公司法主要集中在英国,其中最重要的是1844年通过的《公司法》。
该法案确立了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等。
20世纪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公司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各国纷纷制定了适应本国国情的公司法。
例如,美国的《商务公司法》和日本的《法人税法》等都为公司组织和运营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在国际层面上,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也开始加强对国际公司法的研究和推动。
同时,新兴的互联网和全球化浪潮也对公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公司法也需要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包括在线交易、数字化合同等。
此外,跨国公司的崛起也促使各国公司法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在当今世界,公司法正逐渐变得更加全球化、细化和专业化。
例如,一些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力度,要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设立独立董事等。
此外,随着环境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些国家也在公司法中纳入了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总之,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中世纪的商业实践、19世纪的工业革命以及20世纪以来的全球化和互联网浪潮。
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LN
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清末(1904-1914年)、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三个阶段。
其中,中华民国时期又可分为北京国民政府时期(1912-1927年)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又可分为前期(1949-1978年)和后期(1979-2004年)。
一、清末(1904-1911年)(一)《公司律》的出台清政府于1904年1月21日(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奏准颁行了《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
此外,清政府还制订了《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商部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相关法规。
《公司律》共分十一节,共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节,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第二节,股份;第三节,股东权利各事宜;第四节,董事;第五节,查帐人;第六节,董事会议;第七节,众股东会议;第八节,账目;第九节,更改公司章程;第十节,停闭;第十一节,罚则。
清末《公司律》确立了“股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公司法面前所有公司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司律》的颁行标志着中国开始以公司制企业模式组织、发展中国经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包含了平等、自由等经济民主理念的、专门规范生产经营组织的法律,从而开启了中国公司立法的先河。
(二)《大清商律•公司律》草案与《商法调查案•公司律》1904年的《钦定商律》颁行之后,《公司律》部分制定、颁行事出仓促,缺陷不少。
修订法律馆曾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于1907年起草编定了了《大清商律》,其中包括“公司律”。
但当时各商会以修订法律馆所编《大清商律》系直接采日本商法恐与国情不合,于是在1907年7月由上海立宪公会发起商法起草委员会,决定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商情、商事习惯,参照各国最新立法例,自行编纂商法草案。
至1909年12月召开第二次大会时已完成《商法总则》与《公司律草案》两编,经大会讨论通过,呈请清政府施行,并附《公司律调查案理由书》与《商法总则调查案理由书》,农工商部再加以修订,定为《商律草案》(包括商法总则和公司律两编),相较而言,清末的《公司律草案》远比已颁行的《公司律》完善。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历史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历史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不同国家和时期,以下是一些重要的里程碑:
1. 英国公司法改革:在19世纪,英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公司法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1844年通过的《有限公司法》。
该法案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允许企业以股份形式进行组织,并赋予股东有限责任。
2. 美国公司法的发展:美国的公司法改革经历了多个阶段。
在19世纪,各州逐渐通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灵活性。
20世纪初,美国通过了《公司法典》,统一了公司法的规范,并为公司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框架。
3. 欧洲公司法的统一:欧洲各国在20世纪后期开始致力于统一公司法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公司法规范化的进程,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公司法体系,以促进欧洲内部市场的一体化和跨境经营的便利性。
4. 亚洲国家的改革:许多亚洲国家也进行了公司法改革。
例如,中国在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法律框架和公司治理的规范。
这些是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一些重要历史里程碑,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不同的改革和调整。
这些改革旨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英国公司法的历史演进
英国公司法的历史演进可以追溯到19世纪。
1844年,英国颁布了《合作股份公司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认可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法。
随后的1855年,《有限责任法》和1856年经修改的《合作股份公司法》奠定了现代公司法的基础,确立了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关键原则。
这些法律为企业家开发有风险的产业,投资人聚集各种资源,以及金融家投资于缺乏资金的发明人等提供了法律基础。
进入20世纪后,英国公司法经历了多次重要的修改。
其中1908年的《公司法》正式引入了私人公司形式,这标志着英国的公司法开始满足不同类型公司的需求。
此外,每隔20年左右,英国就会由一个专家委员会对该法进行全面的检讨和整合,这使得英国公司法得以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公司法对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的公司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被广泛接受并应用于其他国家的公司立法中。
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演变二十世纪是中国重要的历史时期,中国社会从此开始了极大地变迁,而中国法制现代化也拉开了序幕。
由于社会的极大变迁,传统的中华法系无法实现对于社会的促进,因此不得不引进和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随之开始,公司法这一新型的法律制度也出现。
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1晚清时期对公司法设立的探索中国法制现代化开始于清末对西方宪政的追求。
在追求宪政的过程中,《大清商律》是第一部具备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律,由《公司律》和《商人通律》共同组成。
从根本上讲,这部法律颁行的目的在于挽救清政府岌岌可危的政权,其框架体系、内容乃至语言都是“依葫芦画瓢”,总体来讲并不成熟,它是近代中国对于公司立法的一次尝试,具有浓厚的时代性。
从客观上讲,《大清商律》的本质是清末政府对外部压力和解决社会矛盾所做出的权衡,仍然具有强烈的封建主义特点,也是封建旧势力以及西方列强对中国进行经济剥削的工具,但是却在客观上为我国后来的公司法的发展做了铺垫,是中国法制发展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尝试。
2民国政府时期公司法的发展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历史,彻底否定了清末的改良主义,但由于当时国情的局限,对于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采取了吸收态度,例如1914年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在《大清商律》的基础上修改实施了新的公司条例。
公司条例的颁布是民国政府希望以法律形式保护中国工商业发展,实现实业救国。
公司条例给予工商业阶层极大的自治权限,以期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
与《大清商律》相比,公司条例更为现代化,其体系、内容、语言等方面均更为规范,更奠定了我国公司法的基础构架,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是,由于北洋军阀当政时期的中国军阀割据,国家并未实质统一,从而使公司条例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实现了国家形式上统一,军阀混战局面基本结束,南京国民政府作为中央政权其权力得到极大加强,民国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现代化国家法律体系逐步建立。
第 二 章公司法简史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17世纪初,各国纷纷设立殖民公司,即:由政府或国王特许设立,取得在海外特定地区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并代行其本国政府的某些权力的贸易组织。
如:英国东印度公司。
当时的殖民公司有两类:行会性质的合组公司(规约公司):公司本身没有资本,由参加到公司中的人缴纳入伙金,公司成员遵守公司规则,个人分立自己的存货和帐户进行交易,各自业务独立、责任独立。
合组公司虽名为公司,实际上是行业协会。
合股公司:以公司参加者入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本,公司设统一的经营机构——董事会,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东按所持股份分享利润,分担损失。
合股公司被认为是股份公司的前身,但它本质上并不是股份公司,而是股东协议的产物。
合股公司的股东以个人名义共有公司的财产,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全体股东作为原告或被告。
东印度公司即合股公司。
二、近代英国公司法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颁行,并确立了公司法的三个主要原则:1.规定成员最低额:25名以上,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规定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
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由此简化了公司设立程序,发起人不必像以前一样争取特许,注册即可。
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原则:保护公众利益,防止欺诈。
该法的三项规则构成了公司法的基础性内容,但仍然没有确立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
三、现代英国公司法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呈现两个特点:1.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规定公司必须保存营业记录,赋予股东随时查阅公司相关记录的权利;强调公开性,要求公司定期公开营业报告;加强对股票交易的规范管理,在公司法中对股票经纪人和交易人的行为都加以规定。
2.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在立法中逐步体现工业民主和社会责任理念。
四、美国的早期公司立法早期美国法律基本上沿袭英国立法例,设立公司需要经过特别许可。
公司法修改历史沿革
公司法修改历史沿革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其修改历史沿革可以追
溯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立法过程。
在中国大陆,公司法的修改
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1980年代初,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公司法开始进行全
面修改。
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是中国大陆
第一部现代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股东权益
等内容。
2. 1990年代初,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3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对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3. 2000年代初,2005年,中国大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修订案,这是对公司法比较全面的修改,包括了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4. 2010年代初,2013年,中国大陆再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修订案,主要对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5. 2020年代初,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大陆公司法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总的来说,中国大陆公司法的修改历史沿革经历了多个阶段,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同时,公司法的修改也受到国际经验和法律体系的影响,不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使公司法更加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标准。
德国的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发展进程
德国的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发展进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德国作为全球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发展进程备受关注。
公司治理是指规范公司内外部关系,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的一套制度和规则。
在德国,公司治理相关法规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不断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以下就是德国公司治理相关法规的发展进程。
第一阶段:公司法制形成和基本原则确立德国公司治理法规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
在那个时期,德国出现了许多家族企业,但这些企业在所有权和管理权上存在混乱,给企业经营和发展带来很多问题。
为此,德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明确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所有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德国公司治理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经济复苏和公司治理完善20世纪中叶,德国经历了经济复苏和工业化进程,公司数量快速增加,公司规模逐渐扩大,这为公司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一时期,德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包括《德国公司法》、《德国股份公司法》等,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全球化与金融危机21世纪初,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金融危机的爆发,德国公司治理面临新的挑战。
德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公司治理宣言》、《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加强了对公司高管和董事会的监管,强化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加大了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为应对全球化和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四阶段: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随着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成为全球发展的主题,德国公司治理相关法规也不断跟进。
德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法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德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促进绿色发展的法规和政策,鼓励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的《清政府公司章程》和《大清会计规则》。
在这个阶段,公司法主要是受制于西方的游戏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来中国创业。
1949年以后,中国公司法逐渐开始发展为国内的法规,并围绕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形态进行调整。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从而初步建立起公司法的体系。
这个时期的公司法着重强调了国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地位受到较为明显的衰落。
1970年代,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计划经济时代。
在此期间,公司法不再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的规划和控制。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经济发生了转折完成经济发展重心的转移。
1988年中国颁布了新的《公司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意味着公司的体系在中国重新构建。
随着国有企业的规模逐渐缩小和市场经济的形成,股份制、合资制和私营制等非国有企业的兴起,这一法律的实施也开始发挥作用。
在1994年《公司法》修订之后,中国的公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的颁布,加强了证券市场的规范管理。
2005年,《公司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体系,保护了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并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颁布,更加明确了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约束措施。
总体来说,中国公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归境于西方规则,到受到国家控制的阶段,再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时期。
如今,公司法不断在完善中,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经济和社会需求。
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
在罗马帝国时期,商业活动的规模日益扩大,需要一种能够适应商业活动需要的法律制度。
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颁布的“奥勒良法令”中,首次提及了类似于公司的法律实体。
这一早期的公司法体系对后来的公司法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随着欧洲中世纪商业的崛起,公司法逐渐得到了扩展和发展。
13世纪,意大利的佛罗伦萨成为欧洲最为繁荣的城市之一,各种商会和大商人组成的共同企业开始出现。
这些共同企业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商业形式,被称为“合伙企业”(partnership)。
合伙企业的出现为后来的公司法奠定了基础。
到了16世纪,荷兰开始兴起了以股份制为特征的公司形式。
荷兰东印度公司等大型公司的崛起,标志着现代公司法的雏形的形成。
这些公司采用了股东持有股份的方式,实现了投资者的风险分散和公司的长期生存。
17世纪末,英国成为了现代公司法的发源地。
英国的公司法体系最早体现在1690年成立的皇家唐宁街公司(Royal Fishery Company)的章程中。
172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南海公司法》(Bubble Act),该法规定了公司的组建和经营的一些规则。
这标志着英国公司法的正式立法化。
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公司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英国通过颁布《公司法1844年》(The Companies Act 1844)和《公司法1856年》(The Companies Act 1856),制定了更加完善的公司立法,并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这些法律的出现为后来其他国家的公司法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20世纪,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不断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各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公司法,以规范商业活动的进行,并保护投资者、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公司法的发展历程显示了从古代罗马到现代的持续演变和进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形态的变化,公司法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和需求。
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公司、公司法的早期发展(11世纪-1720年)在英国最早被称之为"公司"(COMPANY)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
从现代公司组织的角度来看,当时的殖民公司仅仅是徒具公司之名,而不具公司之"实"。
最初的殖民公司被称之为规约公司。
其实质是商人基尔特(THE GUILDS OF MERCHANT)原则的扩张。
规约公司脱胎于基尔特行会组织,两者并无质的区别,其存在的历史使命是为当时政府的重商主义服务,方便本国国民从事海外贸易活动。
规约公司组织上存在着分散经营,彼此竞争的致命缺点愈来愈不适应海外殖民的需要,于是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应运而生。
合股公司以公司参加人入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本,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经营运作,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1600年,东印度公司经英国女五特许成立,嗣后,于1601年2月按合股原则组织了远征队,共进行了12次贸易航行,每次都攫取额利润。
英国东印度公司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
即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
"南海泡沫"(SOUTH SEA BUBBLE)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1720年南海公司采取拉拢贿赂政府高官的手段获得除英格兰银行和印度公司的国便衣以外价值3100万英磅英国所有国债的包销权。
南海公司为了进一步搜罗资金,大量发行股票,引发了抢购南海公司股票热潮,股价节节攀升。
不久泡沫破裂了,股票价格一泻千里,许多人因此而破产。
"南海泡沫"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混乱和人们的心理恐慌,辉洛派领导人罗勃特·沃波尔(ROBERT WALPOLE)授命于危际,在他的倡导下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BUBBLE ACT)。
(二) 英国"泡沫法令"以后的公司与公司法的变化1.在1825年以后的日子里,英国放松在设立公司方面的限制1834年通过《贸易公司法》允许通过专利许可证而非特许证成为法人公司。
公司法立法的发展历程简介
公司法立法的发展历程简介11. 1983年,规范意义上的立法活动的开端国家经济委员会和体制改革委员会着手起草公司法。
2. 1986年1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起草公布,之后以征求意见和建议拟定《有限责任公司条例》(送审稿)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送审稿)。
1987年,上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在研究这两个条例时认为股份公司尚属试点性质,不宜在全国以行政法规形式加以规定,有限公司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在实践中也已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可以先行通过。
1991年国务院法制局与国家体改委以送审稿为基础,会同有关部门反复修改,于1991年8月形成《有限公司法(草案)》,并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但由于有限公司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列入等问题未予解决,未获通过。
后有关部、委、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3. 1992年春,在邓小平南巡讲话后,股份制企业发展升速,为适应规范化的需要,后决定先由国家体改委(1988年国家经委被撤销,公司法的起草工作转由国家体改委主持)以这两个公司的“规范意见”这一行政规章形式代替了原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而先加以公布。
这样,1992年5月15日,《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一道由国家体改委正式发布。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共计11章79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共计12章119条,以大陆法系的公司制度为蓝本,在全面总结了自1978年以来我国公司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基本原则、设立、公司治理、资本(股份)、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财务会计、法律责任等基本制度。
其后,相关部、委、办也相继发布了十余项配套文件,初步形成了极有特点的中国公司法律制度体系。
同一时期,我国不少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性公司法规也对公司制度予以规范。
最早的是广东省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1986年9月),1992年3月深圳市又制定了《深圳市有限责任公司暂行规定》。
2013年新公司法修订相关内容(甘培忠)
2013年公司法修订相关内容甘培忠前言一、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二、世界主要市场经济主体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三、我国的资本制度改革四、新资本制度下债权人的保护规则五、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实施的问题前言2013年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学、公司法制,法律立法、法律制度和学术方面发生了一个惊天动地的变化。
首先深圳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个条例,废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制,最低资本标准没有了。
我们05年建立的这个《规定》,就是一人公司法定资本标准是10万块钱。
因为一个自然人投资没有人监管,家里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很难保持严格的独立性。
没有独立性,就意味着对债权人利益也谈不上很好地“保护”。
2005年《公司法》修订,承认了一人公司。
但是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比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高一点。
从深圳开始把法定资本废掉,验资程序过去规定有这个,出资以后要验资。
还分了一个阶段性的投资,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太大,一次性全部到位有弊端。
一是对投资者压力太大,他把所有的钱凑起来才能拿到营业执照,才能进入到经营的状态。
我们学习一下欧洲的做法,分段走。
先入百分之几十,几年以内资本要全部到位。
一、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一)立法背景我们国家《公司法》从92年颁行以来,、经历了2005年重大的历史性的修订,然后到2013年年底完成了“以资本制度改革”为核心的重大修订。
这一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取消了普通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数额标准,就是三万块钱、十万块钱,还有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数额的标准上,没有区别了。
就是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和缴付期限的认缴制。
立法的背景就是深圳工商机关在2012年底酝酿的“公司登记改革”,并且纳入到十八大以后国家整体经济改革的一揽子安排中。
无论如何这种超强压力下,急促突进达成的资本制度颠覆性的改革是不可逆的。
为什么叫“颠覆性”呢?这个就是颠覆性。
把政府伸向市场的手,一个一个给他堵回去、切回去,这个推进是正常的。
美国公司法的演变
美国公司法的演变韩铁〔内容提要〕美国公司法在建国后约一百年的时间里从特许制走向了一般公司法,从视公司为人造之物转而承认它为自然实体,并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经历了各州“竞相降低门槛”所做的修改,终于完成了向民主化和自由化方向的历史性演变。
这一演变是美国公司历史作用发生变化的产物。
它不仅奠定了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基础,而且适应了现代大企业崛起和管理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干预日益加强的今天仍然为美国公司的活动留下了十分广阔的法律空间。
自由企业制度的倡导者亚当·斯密在美国独立的1776年曾经警告,“以促进某些特定制造业发展的公共精神为宗旨的合股公司……常常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然而,到20世纪初,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尼古拉斯·默里·巴特勒字斟句酌地写道:“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最伟大的单项发明……甚至于蒸汽和电力相比之下都微不足道,如果没有限责任公司,它们都会沦落到相当无用的地步。
”众所周知,公司在20世纪已成为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企业组织形式。
1990年,美国公司的销售和收入占全国所有厂家销售和收入的90%。
从亚当·斯密的担心到公司在美国的成功,美国公司的发展不仅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法律在这方面起了何种作用?对公司法深有研究的美国法律史泰斗詹姆斯·威拉德·赫斯特认为,“公司法从来就是源于法律之外的需要和能量的工具,它不是第一推动者……与创办者、金融家、经理、推销员、工会领袖及很多其他人的发明和能量相比,我们绝不能夸大法律界人士的影响……但是法律在关键点上为其他的发展提供了杠杆,它的边缘作用可以决定在那些确定我们方向和速度的其他复杂因素之间最终形成的平衡。
”事实上,美国公司法走向民主化和自由化的历史进程不仅使亚当·斯密的担心成为多余,而且为美国经济的现代化、大企业的崛起和管理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因此在使美国资本主义经济长期领先于世界方面应该说功不可没。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指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出的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法律制度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重视。
本文将介绍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法律范畴以及作用和意义。
一、基本概念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指以国家法律为基础,以企业作为基本主体,为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整套法律体系。
它广泛涉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股权结构、财务管理等方面。
企业法律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二、发展历程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
当时,西欧的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发展现代企业制度,为了保障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开始制定了一些早期公司法律。
例如,在英国,公司立法主要基于《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股票法》(the Stock Exchange Act)和《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等。
20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法律制度的演化变得更加复杂和完善。
例如,自1945年以来,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和法规,旨在监管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
这些法规包括《美国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 of 1948)等。
现在,世界各国的企业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变得更加规范。
三、法律范畴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法律范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公司法。
公司法是企业法律制度的基础。
公司法主要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组织、经营和解散规则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股东、董事、监事等的权利和义务。
2、商法。
商法是企业法律制度中最为基础的部分,主要规定了商业活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商业主体的规范。
3、证券法。
证券法规范了企业的证券发行和上市、证券投资和交易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所的运作规则等。
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第一篇: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广轻EC1021.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答: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1、各州对1862年英国公司法的引进澳大利亚公司法的最早的渊源是1862年英国公司法案,但19世纪末期,各州都颁布了部分基于该法案的公司立法。
这些法案都各具特点。
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前半叶,到50年代,各州立法都不统一。
2、1961年统一公司法伴随公司数量的增加,统一公司法的呼声日渐强烈。
20世纪60年代,各州同意由联邦颁布统一公司法。
1961年到1963年,该法逐步形成。
1962年开始到1963年,各州先后同意该法在其州内生效。
1964年,当时并不属于澳大利亚的Papua 和New Guinea 也采用该法。
(这点和美国不同,尽管证券法是联邦法律,但美国国家公司法并不认为是重要的法律,因为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值得一提的是,该法成为1965年马来西亚公司法案和1967年新加坡公司法案的模本。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公司法,特别是证券法持续发展和变化,联邦对它进行了改革,各州也进行了加强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努力,包括强制会计、审计和接管、非公开交易等措施。
商务102班广轻EC102 此时小公司数量的激增导致了证券管理的发展,原来的公司登记机关纷纷转型为公司管理机关。
3、1981-1991年合作计划1975年工党掌权后,努力建立更加统一的公司管理机制。
查林顿政府1978年与各州达成协议,规定:1、联邦公布统一公司法范本供各种颁布实施。
2、建立公司证券管理委员会,除公司登记事务外,各州公司管理机关将作为该委员会的代表机关工作。
这一合作计划导致了1981年公司法案的产生。
1986年工党继续掌权后,合作计划得以深入进行。
但同时问题出现了,很多人认为公司证券管理委员会执行无力而且效率低下,各州公司管理机关和国家公司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并存导致功能重叠。
1989年,联邦通过了1989年公司法案,试图建立国家层面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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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答: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1、各州对1862年英国公司法的引进澳大利亚公司法的最早的渊源是1862年英国公司法案,但19世纪末期,各州都颁布了部分基于该法案的公司立法。
这些法案都各具特点。
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前半叶,到50年代,各州立法都不统一。
2、1961年统一公司法伴随公司数量的增加,统一公司法的呼声日渐强烈。
20世纪60年代,各州同意由联邦颁布统一公司法。
1961年到1963年,该法逐步形成。
1962年开始到1963年,各州先后同意该法在其州内生效。
1964年,当时并不属于澳大利亚的Papua 和New Guine a 也采用该法。
(这点和美国不同,尽管证券法是联邦法律,但美国国家公司法并不认为是重要的法律,因为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值得一提的是,该法成为1965年马来西亚公司法案和1967年新加坡公司法案的模本。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公司法,特别是证券法持续发展和变化,联邦对它进行了改革,各州也进行了加强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努力,包括强制会计、审计和接管、非公开交易等措施。
此时小公司数量的激增导致了证券管理的发展,原来的公司登记机关纷纷转型为公司管理机关。
3、1981-1991年合作计划1975年工党掌权后,努力建立更加统一的公司管理机制。
查林顿政府1978年与各州达成协议,规定:1、联邦公布统一公司法范本供各种颁布实施。
2、建立公司证券管理委员会,除公司登记事务外,各州公司管理机关将作为该委员会的代表机关工作。
这一合作计划导致了1981年公司法案的产生。
1986年工党继续掌权后,合作计划得以深入进行。
但同时问题出现了,很多人认为公司证券管理委员会执行无力而且效率低下,各州公司管理机关和国家公司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并存导致功能重叠。
1989年,联邦通过了1989年公司法案,试图建立国家层面的公司法。
但各州将联邦告到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无权通过该法。
结果各州胜诉。
4、1991年公司法1989年各州诉联邦案中,各州胜诉后,联邦开始与各州协商并相继达成协议,同意扩大联邦在修订法律和公司统一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建立协作性的公司管理体系。
1990年6月29日,该协议最终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包括:a. 各州颁布采纳修订后的1989年公司法案的法律,该法称为:各州领公司法。
b. 管理公司和证券事务的权力移交给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现在称为ASIC,即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为联邦政府机构。
c. 在联邦立法中,联邦有权制订公司法的操作性规定,包括联邦刑事程序、行政审查等法律规定,公司法应按联邦法律解释的原则进行解释。
d. 修订公司法的组织工作改由联邦政府负责。
联邦政府有权提出修订议案,并且有拥有四个投票权,而每州仅有一票。
1991年公司法修订过多次。
5、2001年公司法案然而,1991年公司法的宪法效力在1999年至2000年期间遭到了来自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一系列质疑。
在RE WAKIM 案中,公司法中关于“交叉授权”的规定(即允许由联邦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处理公司案件)并不能成为联邦法院对此有司法管辖权的根据。
这就使得公司法“交叉授权”的规定无效。
在R V Hughes 一案中,被告人认为联邦公诉人(DPP)无权根据公司法这样一个联邦法律(尽管该法通过199 0年西澳洲公司法案得以在该州适用)对其进行追诉。
高等法院认为,基于澳大利亚宪法关于联邦管理涉外贸易和商业行为的权力的规定,DPP作为联邦特殊官员有权根据公司法对Hughes进行追诉。
但是,法院同时认为,如果不是因为DPP拥有的特殊宪法权力,DPP或其它联邦机构可能并无此项权力。
也就是说,如果Hughes 案件中如果没有涉外因素,那么这一起诉可能是无效的。
高等法院指出,联邦官员的权力使得州立法机构所采纳的公司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得以受到追诉,但如果那些和联邦官员权力无关的犯罪行为,例如公司托管和公司形式等问题,在联邦层面上不应被追诉。
过去一些公司注册和责任豁免等行为,可能是无效的。
这些判决暗含了可能引起裁决效力和民事处罚问题的意味。
为解决因宪法层面的问题而导致的公司法效力不确定的问题,各州司法部长在2000年8月同意联邦就公司法和金融服务改革法案中的相关问题制订法律。
根据澳大利亚宪法SECT ION 51中的规定,联邦国会有权根据各州国会的同意,就与联邦国会有关的事务制订法律,但是这一法律应当就该事务并且只在同意(或事后采纳)的该州有效。
根据各州司法部长和联邦政府公司事务联席常务委员会的议定,联邦有权随后制订公司法计划,并实施这一计划。
这一规定使得联邦国会获得了颁布通行澳大利亚的公司法案的宪法基础。
新公司法案在2001年7月15日生效,取代了原公司法。
澳大利亚在历史上第一次有了一部规定公司形式、经营和外部管理的国家法律。
2.我国公司经济制度的发展历程。
答: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经济法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即颁布不少经济法规,从1927年就开始了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其中也包括经济法制建设。
那时颁布的第一个法律,就是《井冈山土地法》,为土地革命的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31年,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对调整经济关系做了许多原则性规定,还制定了劳动法。
l932年,颁布《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允许私人资本投资经营。
1933年,颁布《开垦荒地荒田办法》和《保护山林条例》,促进和保护了根据地农业生产的发展。
1934年颁布《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规定了实行厂长负责制,设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定生产计划,建立经济核算制度等等。
在日本侵华战争爆发后,抗日民主政权颁布了不少经济法规,调整经济关系来保证抗日战争的胜利。
当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做了原则规定。
在农业方面颁布了《陕甘宁边区优待移民难民垦荒条例》、《晋察冀边区兴修农田水利条例》。
在工商业方面有《陕甘宁边区卫生材料厂暂行章程》、《陕甘宁边区奖励实业投资暂行条例》,规定由政府提供建筑地基及减免租金,3年免收营业税,并给以低息贷款等。
在劳动方面,有《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关于保护农村雇工的决定》,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为“除工人本身外,以再供一个人至一个半人最低生活之必需费用为标准。
”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经济法规,为进入大城市保证工商业的发展,起了先导和保证作用。
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关于保护工商业的布告》,全国工会工作会议提出了《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等。
当时各地对合作社规程、财政预决算、税收、对外贸易管理等方面都有所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经济立法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2、新中国成立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经济法在这个期间,经济法经历了它的曲折的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摧毁了国民党政府实施的经济法律制度,同时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新的经济法律、法规。
这些经济法律、法规对国民经济的恢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和保证作用。
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经济法遭到忽视,在十年动乱期间,遭到严重摧残。
建国后进入经济恢复时期。
为了恢复经济和解决民主革命的遗留问题,颁布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规定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和目的,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
与此相适应,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
其中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国民经济迅速恢复起了积极作用。
1954年9月,召开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确定了这一历史时期的基本方针是: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据此,制定了有关社会主义改造的经济法规。
如《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关于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进行全面规划的通知》、《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的指示》。
等等。
国务院于1955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将国民经济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
这些经济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了三大改造的顺利进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转入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国家颁布了大量经济法规,内容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法律调整,包括:国民经济计划、经济合同、工业、农业、自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物资管理、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劳动、税收、金融、保险、专利、商标、涉外各个方面。
这些经济法规,对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
l958年以后,经济法制建设受到了严重干扰,l961年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虽有所好转,但随之而来的十年内乱,使经济领域里多年来行之有效的一些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
3、新历史时期的经济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我们党和国家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强调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随着建设、改革和法制的加强,在法学领域中提出经济法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问题。
根据建国45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中央确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内经济要搞活,对外经济要开放。
经济法正是为了适应这个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经济体制改革,要改变过去僵化的管理体制,要确定新的适合我国的目标模式。
经济法必须围绕促进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迅速腾飞这个中心而服务。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揭开了序幕,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农村生产单位经营自主权,使其可以因地制宜地进行种植,可以分配属于该单位的产品和现金,可以有权抵制瞎指挥等。
国家颁布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济合同法》等,给农村的经济主体的广阔活动空间以法律保证,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不久,国家又重点进行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
这时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环节,从微观经济机制到宏观经济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
同时提出了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意识到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颁布的重要经济法规有:《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会计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