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安全管理之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安全管理之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每个人都需要关注和重视的事情。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涵盖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多方面的法规,对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下面将从这几个法律角度来探讨安全管理。
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的劳动、生活、休息、教育、文化、社会保险和医疗卫生权利;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宪法中规定了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都应该得到保障,这也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出发点。
同时,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对环境、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等,这些都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
刑法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份,对刑事犯罪行为及其刑罚进行了严格规定。
在安全生产中,刑法的主要作用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八)危害非法猎捕、采伐、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植物,破坏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重要的自然景观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引起重大危害的。
”这项法律规定了危害自然环境等活动引起重大危害的后果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并对其进行了惩罚。
在安全生产中,通过这些规定,让人们意识到违法行为会受到惩罚,从而对安全生产保持警惕,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多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
民法明确规定了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在安全生产中,企业应该充分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加强对严重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承担,降低企业生产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等,这些行为是企业保障员工权益的举措。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土地、森林和水资源的保护等,这些都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密不可分。
刑法对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刑法对安全生产1、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基本概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违章指挥)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明知故犯) 4、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 责人、管理人员。
2、客观要件:应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 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构成要件: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投入不够;工 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心存侥幸心理——不作为犯罪)
4、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主管安全的副经理,以及安全员、电工等等。
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处罚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16宗罪解读
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
入罪门槛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伤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三大项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危险作业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刑期规定: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的刑期规定,将和生产恐怖主义、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等犯罪行为对应的刑期适当增加,以加大对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法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应对措施。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或未采取应对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那么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更高的刑事责任。
3. 职业安全卫生罪的主体和范围: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职业
安全卫生罪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了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也需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4. 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危险作业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危险作业进行了明确的刑事责任规定,增加了对从事这些领域危险作业工作人员的逮捕和判刑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加强,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点:1. 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惩罚力度。
修正案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新增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的罪名。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因此导致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对在特定领域或行业出现的特别严重事故的情况进行了加重处罚。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领域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特别严重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对转移危险物质、隐瞒事故真相等行为进行了惩罚。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转移、隐瞒危险物质,使他人受到重伤或者死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隐瞒、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使事实难以查明的,对抢救出来的人身受伤或者死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缓刑或者管制。
5. 对生产领域职务违法得到的利益进行了追回和退赔。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有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产品、材料,并取得显著经济利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责令退赔非法所得;个人违法取得的非法所得,责令归还、退赔。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下列侵害安全生产行为,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 故意破坏、损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2. 违规关闭、停用或者破坏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3. 伪造、篡改、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欺骗有关安全生产信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4.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验收、鉴定,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5. 私自提供虚假安全检测报告、评价材料等,误导有关方面判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6. 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7. 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申请许可或者备案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8. 单位违规安排未经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安全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9. 违反规定不落实安全措施,组织或者强行执行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10. 违反火灾防控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消防设施,造成重大火灾事故;11. 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违反第二条规定的,根据其危害后果的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危害后果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危害后果较轻微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5. 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过失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过失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
【引以为戒】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安全生产法》修订、《刑法修正案》解读
照。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修订意义
新增处罚方法:情 节严重的人员终身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2
《刑法修正案》
安全生产相关事项解读
《刑法修正案》安全生产相关事项解读
概览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安全生产法》修订、《刑法修正案》解读
主讲人:XXX
目录
CONTENTS
《安全生产法》 修订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 安全生产相关事项解读
安全生产 案例分析
1
《安全生产法》 修订内容解读
《安全生产法》 修订内容解读
概览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处罚方法: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的单位也将面 临罚款,拒不执行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修订内容解读
第三条第二款:修订
原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
修订意义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 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汇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要件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在生产过程中严 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对事故隐患不积极 采取补救措施,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安全 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要件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大型活动中现场 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造成人员挤压、踩踏等 恶性伤亡事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大型 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指定的管理规定。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 于自信的主观心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 不报、谎报事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 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 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
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前 言
•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 定大局。以2002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 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安全生产法》 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十一条,这就是说, 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 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刑法》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有哪些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关于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是安全生产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对生产作业具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对定罪量刑的情节进行了详细的划分,类似于造成安全事故以后,谎报迟报的属于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在5百万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一、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1、生产安全的犯罪主体(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关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关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1)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2)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其他人员。
(3)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涉及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定罪标准及量刑情节(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134、135、136、137、138、139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132、134、135、136、137、138、13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如下:第一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违法操作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以其他形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致使他人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企业,其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员,国家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六条:对于通过非法组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类组织、个人,国家将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贷,确保社会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办案机关将依法运用必要的侦查措施,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案件侦办迅速、公正、严肃。
第八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确保法律的公平、合理和严肃。
第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一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对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前已经发生的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关于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现象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安全生产的规范发展,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
《刑法》中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刑法》中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二、《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三、《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四、《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107页)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 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产停 业整顿
究
5-20万
刑
5-20万
事
责
任
5-20万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5万
5-20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8.危险物品、废弃危险物品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 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首次发现 未整改 10-50万 50-100万 10-50万 50-100万
10-50万 50-100万 10-50万 50-100万
7.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三)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3.员工宿舍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 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19《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要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2、刑事责任内容讲解: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
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
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
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
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
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新版及违法处罚条款解读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安全生产的要求也日益严格。
新版和中的相关违法处罚条款,进一步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们来看看新版中的违法处罚条款。
这部法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设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面临罚款,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一些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心存侥幸,认为出了事大不了交点罚款了事。
但新版法律让这种想法成为了过去式,罚款的金额大幅提高,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这就迫使企业负责人必须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再比如,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防线,如果这道防线缺失或者薄弱,那么企业的安全生产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新版法律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专人负责,有专业的管理。
此外,新版还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
比如,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相应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更高额度的罚款。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让每一位员工都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违法处罚条款。
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安全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让那些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刑法
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 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 80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一次修订, 八次修正。
济损失一百万以上的; •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 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行为。
•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2)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
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 积四公顷以上的; •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 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 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 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 通字[2008]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一)》) 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 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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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犯罪主体
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即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不作为行为,即行为人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未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对举办大型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
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有关单位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一般居晶,单位负责人或单位中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
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安全事故报告职责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报告职责而有意不报或者有意谎报事故情况。
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伪造、变遣、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
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