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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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测量是城市规划审批后管理的一项重要程序。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现场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规划验收,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旧建筑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临时建设工程、零星建设工程及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区(县)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承担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调整与变更)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行为。

第六条(规划许可公开)

建设单位(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竣工规划验收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公告牌形式展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总平面图,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告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开工放样复验的申请)

建设单位(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现场定界,并进行现场放样检测后,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开工放样复验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建设单位(个人)对同一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所含全部建设项目应一次性提出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第八条(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报送材料)

建设项目申请开工放样复验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建筑工程)》;

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相关定界报告资料;

建设用地定界资料或建设用地权属资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二)市政交通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交通工程)》;

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相关定界报告资料;

建设用地定界资料或建设用地权属资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三)市政管线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管线工程)》;

《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

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第九条(开工放样复验申请的受理)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开工放样复验申请后,应当场出具收件凭证。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开工放样复验的检查)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检查建设项目放样灰线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核准要求,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部位标准化核查记录单》,记录归档。

开工放样复验检查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开工放样复验的结果)

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后,经复验审查合格的,同意开工,由市、区(县)规

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送达建设单位(个人)。

经复验审查不合格的,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通知单》,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开工放样复验申请。

第十二条(开工放样复验的期限)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放样复验工作。对保障性住宅、重大工程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放样复验工作。

第十三条(告知)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时,应告知建设单位规划管理日常检查和竣工规划验收的要求。

第十四条(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本市104产业区块内非居住类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实行告知承诺及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个人)可自主选择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或者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选择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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