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doc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XXX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XXX(以下简称XXX)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XXX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1—六)检验检疫机构请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XXX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浅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方式
浅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方式摘要:国际贸易中经常会使用木材来作为一种包装运输材料。
文章首先概述了木材包装材料的特点,指出木材包装材料数量庞大、来源广泛且疫情复杂,存在传播有害生物的危险,必须进行除害处理。
然后,分析了木材包装材料热处理的影响因素,认为温度、湿度和含水率对热处理的效果有重要影响。
随后介绍了在松材线虫病死木和虫害木热处理方面的研究进展。
最后,提出木材包装材料热处理具有多项优点,认为热处理必然会成为木材包装除害处理的主导方法。
关键词:木质包装;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处理(MB)1 木材包装的含义和特点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15号国际标准,即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规定,木质包装是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舱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木质包装虽不是货物,但其与货物密切相关,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几乎都有木质包装。
近年来,林木有害生物随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传播扩散的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相继采取了紧急检疫措施,对木质包装进境检疫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检疫要求。
(1)木材包装数量巨大,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全球化的步伐不断推进,贸易自由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各国的贸易交流日益增多。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贸易数量不断增大,进出口总额不断升高。
所以,由此带来的木材包装的数量也十分巨大。
有关组织的不完全统计结果显示,木材包装在整个集装箱货运中所占的比例高达80%。
(2)木材包装来源广泛,与巨大的木材包装同时出现的还有复杂的来源地。
根据相关组织的统计结果,来自美洲、欧洲和亚洲的相关国家,例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入境包装木材就占我国入境包装木材的95%以上。
而且出于成本考虑,这些包装木材所用的原料都是边角料、旧木板等最低档的木材。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
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
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
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
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
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浅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方式
浅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方式1. 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木质包装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木质包装中存在着一种广泛的问题,那就是害虫的存在。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货物流通,木材包装被证实是一种传播害虫的主要途径。
为了保护国内生态环境和他国生物多样性,国际贸易中对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浅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方式。
2. 问题解析木材包装中的害虫可能给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国际贸易中采取除害处理是必要的。
然而,除害处理方式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有效性:除害处理方式需要确保害虫被除去,并防止它们再次传播。
•环保性:处理方式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负面影响。
•经济性:处理方式应该成本适中,不会给贸易活动带来过大的负担。
3. 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有一些常见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式,以下是其中的几种方式:3.1 高温处理高温处理是一种常见的除害处理方式。
通过将木材包装置于高温环境中一段时间,可以有效地杀死害虫和它们的卵。
这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因为高温处理简单易行且效果显著。
然而,高温处理对木材包装的质量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2 熏蒸处理熏蒸是另一种常见的除害处理方式。
通过将木材包装置于密闭的容器中,向其中注入一定浓度的杀虫剂,可以有效地杀死害虫和它们的卵。
这种方法可以灵活地调整杀虫剂的浓度和熏蒸时间,以满足不同种类害虫的处理需求。
然而,熏蒸处理需要额外的设备和杀虫剂,并且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风险。
3.3 其他物理处理方式除了高温处理和熏蒸处理,还有一些其他物理处理方式可以用于木质包装的除害。
冷冻处理是其中一种。
将木材包装置于极低温环境中进行冷冻,可以有效地杀死害虫和它们的卵。
此外,还有辐射处理、光照处理等物理处理方式可以考虑。
这些物理处理方式可能需要额外的设备和能源,且效果可能因害虫种类和设备质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doc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一)热处理(HT)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温度剂量(g/m3)最低浓度要求(g/m3)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21℃48 36 24 17 14≥16℃56 42 28 20 17≥11℃64 48 32 22 19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一)标识式样: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使用木质包装出口 你一定要了解这些IPPC规定
使用木质包装出口你一定要了解这些IPPC规定什么是IPPC标识?简单的说IPPC是一个国际公约,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标识意味着按照规定实施了除害处理并且合格,不携带有害生物。
就像下面这样:标识中,左边是IPPC的符号,右边CN代表中国,31016是加施标识的企业代码。
HT 代表采用的除害处理方式是热处理,如果是MB则代表溴甲烷熏蒸处理。
定制木质包装,找安捷包装。
哪些包装需要加施IPPC标识呢?一些木质包装的生产工艺已经达到除害处理条件,不再需要专门实施除害处理。
例如全部由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人造板制成的木箱、木托等。
或者全部由厚度小于6mm以下的薄板(包括刨花、木屑等)制成的,或者在生产过程中经过处理的木质包装,例如装葡萄酒的酒桶、木制礼品盒等。
除以上外,凡是含有实木部件的木质包装,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规范的IPPC标识,例如下面这些木质包装:进出境企业应准确界定木质包装范围,同时,应重点关注目的地国家木质包装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要求实施相应的处理,避免损失。
海关对出境木质包装有哪些要求?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怎么加施IPPC标识?只有获得海关许可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才能生产、并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标识。
截止目前,我国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已在海关总署官网上予以公布。
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获得资质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建议一、出口企业应多渠道了解我国和目的国家对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或从获得资质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避免无意中使用未处理或假冒标识木质包装,从而影响通关,造成损失。
二、出口企业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切勿试图通过使用假证书、假标识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结果造成在国外遭遇检疫处理或退货。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 15 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 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 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 2 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 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 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 (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 4) ,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附件 5),并发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附件 6)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木质包装的出口标志
木质包装的出口标志第一篇:木质包装的出口标志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2008-06-23 15:50:52)标签:木质包装材料检疫标记分类:有害生物防治与检疫技术一、热处理(HT)1.木质包装材料应由去皮木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
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oC,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
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
3.热处理以HT标记表示。
二、熏蒸处理(MB)木质包装材料一般应由溴甲烷熏蒸。
溴甲烷处理用MB标记表示。
常压下,对木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温度剂量(g/m3)最低浓度要求(g/m3)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21oC 48 36 24 17 14≥16oC 56 42 28 20 17≥11oC 64 48 32 22 19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oC,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
三、标记1.下面所示标记证明带有此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已采用批准的措施。
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上海局为31)。
2.标记至少应包括:· 如要求去皮,在批准的措施缩略语表中应添加DB这两个字母。
· 容易辨认· 永久性及不可改变性· 最容易看到的地方,最好至少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面。
· 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因为这些颜色用于危险货物的标签。
· 再利用、再加工或经修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重新验证和进行重新标记。
这种材料的所有成分均应得到处理。
注:热处理中,选择木芯最低温度56oC及至少30分钟是因为考虑到有害生物的广泛范围,据记载这种组合对于这些有害生物是一种致命及商业上可行的处理方法。
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标识要求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1.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均按ISPM#15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识的将立即要求退运。
2、加拿大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2)标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可自行制定,但必须事先通报CIFA.(3)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准的将实施退运处理。
3、澳大利亚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按国际标准处理并标识,同时不带树皮,且溴甲烷熏蒸处理应符合澳大利亚检疫处理规程要求;(2)不得带有树皮、虫孔及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
取消处理到装船不超过21天的期限;(3)无IPPC标识的须出具除害处理证书或由A QIS实施除害处理、销毁。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引-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引-南宁海关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境货物的包装方式也日益多样。
而木质包装则是其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但是如果木材本身存在病虫害,而没有处理干净的话,这就会对国外的农业和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出口贸易安全及我国对出口木质包装制品做好全程管理,南宁海关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进行了考核认定,并制定了如下的办事指引。
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1.1 考核对象出口货物与出口木质包装制品的企业。
1.2 考核要求考核要求如下:•参照通关单(电子清单)提供的有关信息,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是否经过除害处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式应符合出口国或地区要求,并标注完整、清晰和真实。
•提供出口货物的整个物流环节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实施和监管记录资料,并进行自查报告表上报。
•整个物流环节内包装木材必须为处理干净的木材,禁止采购、使用未经除害处理的木材。
•企业要确保出口包装木材加施了合法、有效的除害处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处理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 考核范围本考核认定是对企业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主要针对经南宁关区出口的木质包装产品及其配套产品。
1.4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主要包含以下步骤:•公告发布:南宁海关将发布相关公告,明确考核对象、考核要求、考核范围和考核流程等信息。
•申报备案:企业需按照海关要求主动向南宁海关申报备案,提交有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审核认证:南宁海关将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并对合格企业颁发认定证书。
•考核检查: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2. 办事指引2.1 企业备案企业在开展出口货物业务时,需向南宁海关主动申报备案,提交有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主要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出口合同、发票等单据;•货物清单、计量单、品质保证书、处理证书等。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浅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方式
浅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方式目前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式主要有溴甲烷熏蒸处理、热处理等,将来热处理必将代替溴甲烷熏蒸处理。
标签:木质包装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处理(MB)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包装材料。
进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在运输、装卸、储存等方面具有方便、牢固、不易损坏等优点,所以用于集装箱运输的木箱、木托盘、框架、固定支撑木较为普遍。
目前情况下,它还不能被其它材料完全取代。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约有70%的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使用木质包装。
木质包装检疫在植物检验检疫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出境检疫的质量关系到出口货物的通关结汇,进境检疫批次多、携带疫情几率高,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生态安全。
目前,我国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热处理(HT)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學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温度剂量(g/m3)最低浓度要求(g/m3)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21℃48 36 24 17 14≥16℃56 42 28 20 17≥11℃64 48 32 22 19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但是,近几年全国屡屡出现了溴甲烷残留量超标事件,例如2011年5月,珠海检验检疫局湾仔办事处在查验珠海市某公司报检的一批泰国产卫生洁具时,经检测,发现其中两个集装箱内气体溴甲烷含量达28.3毫克/千克和50.9毫克/千克,超出了我国熏蒸剂残留限量5毫克/千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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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
求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
≥21℃48 36 24 17 14
≥16℃56 42 28 20 17
≥11℃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 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
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