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
劳动法全文解析
劳动法全文解析摘要:1.劳动法概述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3.劳动者的权益保障4.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终止5.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6.工资与福利7.劳动争议处理正文: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基础性法律。
全文解析劳动法,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劳动法,保障自身权益。
1.劳动法概述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共计九章。
劳动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劳动者权益原则、平等就业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原则、同工同酬原则、安全生产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了基本遵循。
3.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主要包括:平等就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培训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参与企业管理权等。
这些权益在劳动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4.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终止劳动关系的建立主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确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劳动关系的终止则分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5.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作了明确的规定。
如:标准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 小时,每周不超过40 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 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
6.工资与福利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同工同酬原则等,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7.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环节。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以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劳动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权益保障。
劳动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xx〕6号【发布日期】xx-08-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法律条款及解释详解
劳动法律条款及解释详解劳动法律是指保障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条款,下面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劳动法律条款及其解释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用工合同用工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协商确定的劳动条件、权益和义务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用工合同的签订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劳动法》第十条,用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合同或者书面合同。
二、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雇主需遵守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日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规定的部分,雇主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或者给予补休。
此外,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假权利。
劳动者在享受休息休假时,不得受到任何歧视或者处分,雇主也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益。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是体现劳动者价值和劳动成果的重要方面。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雇主还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扣除或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是雇主负有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雇主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此外,雇主还应当定期组织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五、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劳动争议解决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与雇主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先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劳动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法司法解释四劳动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一、前言在当今社会,劳动法是最基本的劳动法规,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动关系,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全文解读,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
二、《劳动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评述:本条为《劳动法》的总则,旨在说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通过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可见《劳动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制定的。
第三条:劳动者在受用劳动的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评述:这一条款强调了劳动者的权利,即在享受劳动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这里所提的“正当的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报酬,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体现了劳动者的全面权益。
【第二章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所从事的工种确定。
评述: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强调了劳动报酬应该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工种来确定。
这表明了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当注重劳动的实际贡献和价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因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评述:这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述: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新劳动法司法解释
二、新旧规定之间有什么不同
项目
原规定(1988年)
新规定(2012年)
降低工资及解雇 怀孕7个月以上 产前检查 产假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 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 本工资或解雇。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 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 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 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 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
2、《集体合同规定》 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6、《XX省地方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7、 ……
(四)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2001-4-30
• 实务建议 • 制定详细实用的退回机制
• 退回机制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特别重要,是劳务派遣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活着用工单位遭遇特殊情形时的一种运作 规则。
• 当劳动者存在过失性事项或者因工作能力出现不能有效或 者胜任工作时,用工单位可以依法退回。
• 退回机制条款,可以写进劳务派遣协议,也可以列入派遣 员工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或是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合同 。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 订劳动合同的。
•
存在的问题:
• 第一,法律条文不明确。
• 1、两个“连续”的定义?
• 2、“十年”如何计算?
• 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关于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劳动法司法解释一至四)
关于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劳动法司法解释一至四)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袜蔽理劳指好羡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
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
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3、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4、法律主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5、法律主观: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1、该解释制定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等事项而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因上述事项而提起的诉讼。
3、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司法解释全文
劳动法司法解释全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全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全文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对《劳动法》全文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中的关键内容,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
1. 引言《劳动法》是一项关乎全体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对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的进步和完善。
2. 《劳动法》全文解读(1)第一章总则在《劳动法》的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劳动法的基本任务和原则。
其中包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健全的劳动制度等。
这些原则为劳动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
(2)第二章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变更、解除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第三章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来源。
《劳动法》对劳动报酬的计发、支付、调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入。
(4)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工作时间和休息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重要规定。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加班、休息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5)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是关乎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重要问题。
《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3. 总结与回顾《劳动法》全文涉及内容繁多,但无一不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倡导。
只有当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劳动关系才能走向和谐稳定,社会才能更加公平正义。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劳动法》,自觉遵守《劳动法》,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共同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xx》(以下简称调解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xx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xx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xx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的基本劳动法律,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司法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指导,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解释,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基本信息。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程序,确保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这些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其次,司法解释对劳动关系中的争议进行了合理的调解和解决。
劳动关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而司法解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
例如,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被明确规定,并对职工侵权和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过司法解释的指导,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促进了两个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和谐发展。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和加班工资等问题。
这些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司法解释还对劳动保护措施的执行提出了要求,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约束,保证了劳动者权益的有效实现。
最后,司法解释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劳动标准和准则。
劳动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具体的判例指导,而司法解释就是这样的指导性文件。
通过司法解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相应的劳动标准和准则。
这既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推动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司法解释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司法解释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劳动关系争议的解决、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劳动法释义全文
劳动法释义全文摘要:一、劳动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二、劳动法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的定义三、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劳动制度建立四、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六、劳动者的工资与福利七、劳动安全卫生与职业培训八、劳动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正文:劳动法是一部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法律。
它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履行、解除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安全卫生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一、劳动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立法依据是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劳动法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劳动制度建立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包括选择就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
劳动制度的建立要充分考虑劳动者权益保障,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合同内容的基本要求。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
六、劳动者的工资与福利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原则、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水平确定和工资调整机制。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
七、劳动安全卫生与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培训方面的权益。
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劳动法律、法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用的规定。
劳动法司法解释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主要可以归纳为劳动权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纠纷裁决。
首先,劳动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之一是劳动权益保护。
劳动法司法解释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劳动法司法解释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释、劳动报酬的计算、劳动条件的评估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通过这些司法解释,能够更加明确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劳动者利益的侵害,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还包括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权益等方面的纠纷所引发的争议。
劳动法司法解释为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程序。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仲裁程序、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劳动争议得到了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
最后,劳动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还包括劳动纠纷的裁决。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权益等方面的矛盾所引发的纠纷。
劳动法司法解释对于劳动纠纷的裁决提供了明确的判例依据。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劳动纠纷案例进行裁决,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使裁决结果更加公正、合理,为维护劳动纠纷的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依据。
总的来说,劳动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很多方面,包括劳动权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纠纷裁决等。
劳动法司法解释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保障,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劳动法司法解释不仅为法官判决提供了相关依据,也为劳动参与者提供了指导和保护,加强了我国劳动法治建设,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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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4年7月5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
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
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
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
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