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课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四
劳动法全册课件(2024)
2024/1/30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包括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 动者死亡等情形。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支付经济 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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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劳动合同规定
2024/1/30
集体合同
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的 协议。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 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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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解读
福利待遇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 经营状况变化,福利待遇 可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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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及待遇享受条件
社会保险种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024/1/30
社会保险缴纳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 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待遇享受条件
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享受 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024/1/30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 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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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与伤亡事故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可 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 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提(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当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双方认为有必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未支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法司法解释四劳动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解ppt课件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
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 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 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否则, 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
用待企业管理方面面信衿生要虱险四企业因旅策略管理建衩劳动管理的系统化规范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集体合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件适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一招募录用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2对录用人员条件审查不全一一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保密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名技术工人
【评析】: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企业应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 审核,力求做到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4条、劳动合同法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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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培训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1、没有健全的教育培训制度,无法对接受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进行 规范的服务期约定。
• 2、注重证据收集。与专项培训有关的费用票据应妥善保管,否则, 对员工违约责任追究缺乏事实依据,企业利益无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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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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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实现 • 用人单位责任与义务 • 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机制 • 法律责任追究与惩罚措施 •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01
劳动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劳动法定义及作用
劳动法定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 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02
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实现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
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受到歧视。
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选择职业,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强迫和限制。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 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
制定招聘计划
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 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受理应聘申请
对应聘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招聘要求。
确定录用人员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用 人员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建设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公示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 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 行劳动义务。
取得劳动报酬权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课件(完整版)
近代劳动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劳 动法逐渐从民法中分离出 来,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
现代劳动法
现代劳动法在保障劳动者 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 谐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 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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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原则
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 务,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益 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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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与工伤保险制度
01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 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 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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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 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03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是国 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 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经 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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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劳动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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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
企业内部调解、基层调解 组织调解、在乡镇、街道 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 职能的组织调解。
其他休假
如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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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及支付保障
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
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保障
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 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等。
劳动法培训课件(完整版)
签订、变更、解除流程
01
02
03
签订流程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上签 字或盖章。
变更流程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 采用书面形式。
解除流程
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 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办理相关手续。
试用期、违约金等条款解读
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 了解、选择的过程,最长不得超 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 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基本原则与权益保障
基本原则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原则、取得劳动报酬原则、休 息休假原则、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原则、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享受社会保险 和福利原则、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原则等。
权益保障
通过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劳动报 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等。同时,也保 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违约金条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 费用或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 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
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
其他条款
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赔偿责任等 条款,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
定。
03
CATALOGUE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制度
工资构成及支付规定
工资总额组成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于 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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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未成年人劳动权益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 2010年 7月 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9月 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 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 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 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四个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案件四个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3⽉2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法律的若⼲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条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单位在履⾏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的纠纷;(⼆)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没有订⽴书⾯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养⽼⾦、医疗费、⼯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发⽣的纠纷。
第⼆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条之规定,以当事⼈的仲裁申请超过六⼗⽇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不可抗⼒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
释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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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我干的工作有危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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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特殊主体的劳动保护制度 我是女生,工作后有照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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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主要内容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概念 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及抚育子女的特
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 1. 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 2.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 (1)经期保护。 (2)孕期保护。 (3)产期保护。 (4)哺乳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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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到目前为止,肯德基、麦当劳、 必胜客在中国开设的餐厅共达3000余家, 聘用的中国劳工达20万人,其中大多是非 全日制工人(钟点工)。业内人士估计, 该三家快餐企业所聘用的劳工中,大约有 80%约160000人是非全日制工。记者粗略计 算,如果非全日制工每人每小时少发1元钱 ,按每人每天工作5小时,每月工作21天计 算,一年下来,这三家餐厅企业每年至少 少发中国劳工约2亿元之巨,如果以每小时 少发2元钱计,则为4亿余元,而这比三家 企业全年向中国交的税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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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例
什么样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是合法 的
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是劳 动合同的法定条款。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
双方的许多权利和义务往往都“浓缩”在这一条
款中。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内部规章定必须 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才算是“依法建立和完善”(1) 实体方面:内容不违法;(2)程序方面:①职工 或工会与企业共同制定;②职代会讨论通过;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10]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9.13【实施日期】2010.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司法解释》课件
有利于公正司法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可 以确保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正确适用法 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 正司法。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可 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缺陷,推动 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03 《司法解释》的实施与影 响
《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
实施时间与范围
与时俱进
《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新兴领域和复杂 问题进行了合理规范。
强调《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和影响
法律适用明确
01
《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减少司法实践
中的人为因素。
促进司法公正
02
通过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
提高司法效率
03
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司法
效率。
对《司法解释》未来的展望和期待
不断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修订,期待《司法解释》能够不断进行 完善和更新。
扩大适用范围
希望《司法解释》在未来能够适用于更多的法律领域,为司法实 践提供更多指导。
强化培训与教育
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培训与教育,确保《司法解释》得到正确理 解和应用。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实 施,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 识和法治观念。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解释》的正确实施 ,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 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
推动法治建设进程
《司法解释》作为法治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 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04 《司法解释》的争议与评 价
《司法解释》的争议点分析
02 《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司法解释》的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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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此之外都应予受理。但是,当事人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 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 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 八。终局裁决处理和非终局裁决处理的特殊情况规定
• 1。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 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二.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 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
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
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 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 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2。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 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 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 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 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8,49条规 定)的处理
• 1。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 定驳回申请。
• 3。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 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 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特殊处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中止执行。
• 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 予受理。
•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 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 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 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四.特定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规定
•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 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 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 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利后果。
• 五。补充劳动合同协议有效和可撤销的规定
•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 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 2。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 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
• 3。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 九。支付令案件的特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2010年7月12日公布,自2010年9月 14日起施行
• 3。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 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 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 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 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 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 三。特定社会关系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处理
• 1。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 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2。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 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 系处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四)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 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 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 用本解释。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 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
•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 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出现当事人一方反 悔的处理
•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 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 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2。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 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 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3。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 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 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6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18日公布
• 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 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区 分情形分别处理:
• 1。不予受理的情形: • (1)移送管辖的; • (2)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 (4)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