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意识调查

我国历史上长期处于封建时期,受封建思想“人治大于法制”的影响非常深,并且我国建国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给予法制建设足够的重视,这些因素对我国广大公民的现代民主法制观念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再加上目前我国法律的保障实施情况不容乐观,尤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很多权利没有落到实处,种种原因造成我国公民目前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公民法律意识作为法治的社会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的意义在于: 使公民认同法律权威, 服从法律的治理, 推动公民法律生活与法治价值目标的耦合, 实现法治理想。严格的依法办事或依法治理为法治的实现所必需, 但它并不等于或并不必然地导致法治, 只有依法办事或依法治理根植于法治价值目标的理性土壤之中,法治才能得以完整的实现。作为法治的社会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的公民法律意识, 不仅内含着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崇尚和信仰, 更充满着对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目标的尊重和渴望。这种理性的法律观念, 既统摄着公民的法律行为, 驱动其法律追求与法治价值目标的耦合, 又成为推动法律向“善、尽“善的巨大精神动力。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关于法的各种现象的感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从内容上看,它包括人们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的把握、评价和态度;从形式上看,它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认识。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公民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正确认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找出形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对于我们深刻认清和增强法律意识必要性、迫切性、艰巨性,对症下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们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倾向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存
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早已成为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受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在心灵深处还存在一种对诉讼的偏见和憎恶,在解决家庭、乡邻、朋友、部属之间的冲

突时,人们更是不愿意诉诸法律。这与现代社会人们普遍重视和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做法相比,差距甚大。一些公民受封建统治者“人治”及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等不正常现象的影响,形成了长官意志就是法的畸形的法律观念。这种观念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格格不入的。
(二)法律意识大多处于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的阶段,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理论
我国公民中的绝大多数人,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做到的。他们或者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或者通过参加旁听某一案件的审理来观察法律的作用,并以自己内心确认的道德观念来评价该案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合乎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难免带有片面性。此外,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法律事实由非法律专业人员操持,一些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往往偏离甚至背离法律,加上公民中文盲、半文盲的大量存在,使我国公民中绝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处于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的层次,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初始状态。
(三)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宪法意识弱于普通法律意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在我国许多公民的心目中,宪法却被视为是“软法律”而不受重视,一些人甚至认为宪法的作用低于普通法律的作用。二是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这种传统到今天仍有很大的影响。在一般公民的观念中,提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三是诉讼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习惯的影响,人们对诉讼程序重视不够。即使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这样就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四)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

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形成原因
一个民族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和渐进的过程,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同样是由长期的历史原因和复杂的社会因素所形成的。
(一)文化传统的影响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既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也使我们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个包袱在法律意识方面的表现就某些陈旧意识一时难以消除,如崇尚“皇权”,轻视“法制”的观念,家长制作风和宗族观念,以及讲究门第出身和官官相护的特权思想等等,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旧观念、旧意识的影响更为严重。
(二)市场经济发展滞后的影响
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身特性看,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遵循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进行的,法律上的平等要求正是这一关系的反映。我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小生产者的社会。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看,市场经济仍不发达,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占据着重要地位,而自由散漫,不愿接受严格的法纪约束正是小生产者的阶级本性,这种经济条件成为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决定性因素。
(三)群众对旧法制的仇视心理带来的影响
千百年来,法律都是压迫和控制人民的工具,它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法律的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前,一切革命工作都在突破旧法律中进行的,夺取全国政权后,我们又彻底摧毁了旧法体系。这一切都造成了群众较强的仇视旧法的心理,并进而可能造成轻视一切法律的心理,“这种心理继续到革命胜利以后,那就是很不好的现象了”,然而这种“很不好的现象”长期得以延续,而且难以很快改变,这就成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和提高的严重思想障碍。
(四)大规模群众运动带来不尊重法律的副作用
我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是在依靠、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大规模的群众性阶级斗争的过程中进行的,没有群众运动就没有革命的彻底胜利,群众运动对于人民政权的巩固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夺取政权后的和平时期,群众运动被用来解决人民内

部矛盾,“由于群众的革命运动是不依靠任何法律的,并且在我们发动群众的时候,也只能讲明政策而不能用法律的严格规定来束缚群众的手足。因此,也就产生了群众对他们自己创造的,体现自己意识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的副作用,”其结果,是妨碍了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
(五)依法治国进程缓慢也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党的正确领导是我们革命和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工人阶级夺取全国政权后,在党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人民政权机关,这时候应该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和法律的作用,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及时地建立起完备的法制,但是,一方面由于长期革命斗争中养成的习惯,党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信,很多事情都由党的组织来办。另一方面,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对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认识不足,习惯于用政策来调节国计民生和社会事务,许多本应由法律调整的范围常常以党的政策来调整,有的地方组织还以考虑大局为由经常性地随意干预司法和执法活动,从而妨碍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三、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在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法律调整,其实质就是要求人们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方面,按照符合广大人民利益,也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来行动。因此,正确及时地制定法律并严格保证其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作基础。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水平,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一场革命,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不能自发地形成,能够自发形成的只是处于低级认识的法律心理,在法律意识的构成中起主导作用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必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和灌输才能形成。
(二)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途径很多,最直接、最主要的有:
1、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法律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中最紧密联系的二个部分,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发展程度的影响。没有刑法,人们就无法明确而具体地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没有经济法规,人们也难以判断自己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此外,社会上每日每时都在进行的法制

实践活动,直接影响到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只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显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才能产生一种强制导向的力量,使人们在心理上形成对法治权威的信服,树立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为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创造条件。正因如此,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对我们全面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2、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方法多种多样,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从小学、中学到大学,把法律知识和马列主义法学思想灌输到人民群众中去,使每个公民都知法、懂法、守法。为了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央从1985年起已连续实施多个“普法五年规划”,经过20年的努力,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学习了现行的主要法律,填补了法律知识方面的空白,完成了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使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
(三)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是相适应的。法学教育不发达,懂法的人少,没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门人才,整个国家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发达。法学研究不开展,许多问题就得不到深入的研究和解决,对法律现象的认识也就只能停留在表面上,法律意识水平同样不可能提高。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年轻的科学。拨乱反正以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长期得不到重视,高等法学教育机构被撤销、合并,法学研究也陷入停顿状态,终于造成了今天法律人材缺乏,许多专门性法律工作只能由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人员进行。这种情况,对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水平是极为不利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高等教育机构陆续恢复法律院系,开展专门的法学教育。党和国家对发展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给予了很大的重视。我国各个层面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目前已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并已培养出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充实到各级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对于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无疑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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