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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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第二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和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推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校级重点学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其建设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培育新的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其它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等重点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发挥各类校级重点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

鼓励各学科整合多渠道资源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条校级重点学科以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为建设对象进行建设。

第五条所在一级学科含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已被确定为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的,不再列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评估验收的组织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研究生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申报、遴选、建设、评估、验收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级重点学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担任。

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资源,并负责具体落实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

各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应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与遴选
第九条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第十条申报学科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学科基础较好,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不少于3 名。

(三)近五年至少获1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或2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5 项省部级科研、教学教改项目;或主持2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填写《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申报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三)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议结果,评选出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

(四)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

第四章建设
第十二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凝练学科方向,构建学科发展平台,力争学科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打造学科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科自我发展的能
力。

(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力争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分档资助,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各校级重点学科要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定《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
建设计划书》,并按批复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校级重点学科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制定可行方案,任务落实到人,以确保建设目标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由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的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建设单位、项目组成员的积极性,相互配合,按照学科发展目标进行建设。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动态管理的制度,以保证建设项目能够按预定计划进行,并能根据情况变化在必要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校级重点学科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检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进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对于建设成效突出的学科,学校将继续予以资助;对于组织实施不力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资助。

第二十条学校在建设终期进行验收,依据项目组立项时的建设计划书,考察其完成情况。

对于建设成绩显著的学科,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预算控制、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各学院应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

(二)学科交流与宣传所需的差旅费用(一般不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30 %)
(三)组织教学、科研成果申报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所需费用。

(四)组织申报重大、重点研究课题所需费用。

(五)购置学科建设关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要求项目负责人严格把关,坚持节约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参照校级重点学科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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