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精)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高校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设备、财务、人事、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重点学科建设制度范本

重点学科建设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水平和竞争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重要战略,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创新、突出特色、强化交叉、优化资源、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体制应包括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学科建设办公室和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
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第五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政策,对重点学科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科带头人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三、学科建设办公室第八条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各项任务。
第九条学科建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发展规划部门,负责人由发展规划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学科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具体政策和实施细则;(二)组织申报和评审重点学科;(三)协调、监督和评估重点学科建设进展;(四)为重点学科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五)其他相关工作。
四、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第十一条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咨询和评估机构,负责对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提供专业指导和评估。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由校内外知名学科专家组成,成员数量一般为7-13人。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二)评审重点学科申报材料;(三)评估重点学科建设进展和成果;(四)提出改进和优化重点学科建设的建议;(五)其他相关工作。
五、重点学科建设过程管理第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四年,建设周期结束时进行评估。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引导重点学科产出高水平成果,促进学科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下达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学校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各学科所属单位配套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学科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直接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学科队伍建设。
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本学科学术团队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能力的提升,包括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高端人才或团队的引进与培养过程中的经费补充支持。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5%左右。
(二)学科条件建设和基本业务。
学科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本学科科研平台及信息化建设,购买小型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图书资料等;基本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重点学科日常建设工作中必需的办公用品、耗材、宣传印刷、调研及重点学科与学位点申报、检查、评估涉及到的费用等。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0%左右。
(三)科学研究与国内外学术交流。
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对学科梯队成员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培育、资助和奖励;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提高学科影响力、开拓学科梯队成员的学术视野,包括资助主(承)办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学科梯队成员参加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5%左右。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申报简况表申报单位申报学科建设目标学科带头人姓名:(负责人)江苏大学研究生院二〇一三年七月填表说明一、封面中申报学科名称和所属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名称及其代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填写。
二、由于是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所以本表统计的内容应确属本学科,人员必须是这次学科梳理后属于本学科的人员,内容必须属实。
统计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今。
统计数据要准确无误、有据可查。
三、表中研究方向请按照学科梳理确定的研究方向填,其中硕士点学科一般为2~4个,博士点学科一般为4~6个。
四、本表填写的文字原则上使用小四或五号宋体,纸张限用A4,装订要整齐。
Ⅰ、学术队伍注:①本表据实填写,兼职人员不得列入,可续页。
②备注一栏请填写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填、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各类人才工程培养对象等称号。
②备注一栏请填写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及江苏省各类人才工程培养对象称号。
③、④内容限填3项。
Ⅱ、学科方向Ⅲ、科学研究注:括号内“*“为本人排名。
注:括号内“*”为本人排名。
注:括号内“*”为本人排名。
Ⅳ、人才培养Ⅴ、学术交流Ⅵ、支撑条件注:限本页填写。
Ⅶ、本学科2014-2017年建设的目标和措施注:限本页填写,1500字以内。
Ⅷ、本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方案Ⅸ、学校意见。
XX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的综合平台,体现了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整体实力。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优势学科,培育和打造特色学科,提升我校整体办学实力,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促进教学与科研协调发展,以提高学科综合实力为宗旨,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核心,重点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应用型学科,提升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增强办学实力。
第三条总体目标通过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与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形成特色突出、整体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学科体系,努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应用型重点学科,为我校突破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奠定基础,成为高素质人才培养和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重点学科的遴选条件和程序第四条遴选条件1.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其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确定,不分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
2.现有研究方向具有较好的基础,发展前景好、潜力大。
3.拥有学术造诣深、教书育人好、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基本上形成一支结构(梯队成员人数、年龄、学历和职称等)合理、整体素质优良、团结协作的学术队伍。
4.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
长期承担本科生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近五年承担校级“质量工程”重点项目2项或省级“质量工程”项目1项。
教研、科研成果突出,近五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学术论著较多,且主持三类或以上的教研、科研项目。
5.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
在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能满足持续、稳定地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有较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特别是与国家科研部门、大中型企业及社会实际用人单位在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进行科学研究方面有着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
(完整word版)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doc

(完整word版)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doc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四条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
医院根据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合理地培养一批院级重点学科,争取通过 3~6 年的规范建设,建成更多的校级、省级重点学科,并力争使部分省级重点学科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标准。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第五条重点学科申报和评审每 3 年开展 1 次,以二级或三级学科为申报单位,原则上从硕士生培养点或联合培养点中择优选择。
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六条院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一)有 2 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有较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二)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一定声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2 岁以下;(三)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2 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3~5 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学历的学术骨干比例较高;(四)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已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得到社会好评;(五)目前至少承担 2 项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 5 万元以上;近 3 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0 篇,曾经出版专著,或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实现建设目标,根据和XX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系指我校利用省财政专项资金,并列入《XX省重点学科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为《项目任务书》)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坚持“统筹规划、分年实施,滚动建设、注重绩效”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依据阶段性建设成效进行滚动投入。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规划、执行、检查、考核、验收等过程管理,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相关院(部)及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决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为“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作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
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二)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阶段性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三)组织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检查、考核和验收工作;(四)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五)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六)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德才兼备、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由学校进行遴选,实行聘任制、岗位流动制。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保证按计划、按进度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二)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合理安排和使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三)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年度绩效报告、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项目的检查、考核和验收;(四)推动项目的合作研究,促进跨学科、跨单位的联合;(五)因各种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工作时,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项目负责人的建议;(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与项目相关的工作。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苏教科[200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高校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设备、财务、人事、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规定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重点学科、专科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发展专科特色与优势,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全院医疗事业的发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设计的内容和要求》、《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实施办法》、《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医学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南京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实施细则》(草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成立“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的管理工作。
具体办事机构为科教科。
科教科在医院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进行具体管理,并做好学科、专科评审迎查工作。
各学科、专科成立以科主任为核心的学科、专科建设小组,由科主任具体负责学科、专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接受医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省、市级各类重点学科、专科。
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省卫生厅《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实施办法》,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的学科。
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是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的二、三级临床专科、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
南京市医学重点专科是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的二、三级临床专科、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
第四条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巿卫生局分别负责省级、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的评审、确认、监管工作。
第五条医院科教科负责组织省、市级重点学科、专科的申报及日常协调、监管工作;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相应配合。
第六条各省、市级重点学科、专科在认真分析现有水平、人才结构、技术特色和市场需求基础上,抓住技术主攻重点,制定出本专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努力打造“人无我有,人有我精”的技术格局。
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优化学科布,建立基于学科绩效的学科资源配置模式,提升学校科技成果的产出率,加快建立与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一主四群多极”学科发展新格,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以“一主四群多极”学科发展新格为核心,以四大学科群和一级学科的建设为落脚点,以研究领域或方向为载体,突出目标导向,明确建设任务,注重过程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切实提高学科建设投入产出效率,增强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学科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建设原则(一)项目化管理原则。
按学科群(一级学科)---领域或方向---建设项目的设计路径,全面建立学科建设项目化管理体系。
通过校、院(群)两级评审机制,建立学科建设项目库及认定滚动建设批次,凡未申请或申请后经评审未纳入项目库的学科建设项目均不能纳入建设范围。
(二)共建共享原则。
对纳入建设项目的新增学科设备购置均实行配套共建方式,以改资源投入机制促进团队建设,建立大型设备共享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强团队内外紧密度。
提高项目建设主体的责任感,通过资源配置导向建立学科建设管理责任机制。
(三)绩效优先原则。
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所购设备在使用受益面、人才培养、科研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预期效果,提出一定的量化目标,并按项目建设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对立项依据不充分、目标不明确、管理权责不清晰、立项项目与学科基础数据不相符等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支持,不安排设备预算。
结合专项、省级专项建设项目绩效评价,逐步建立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动态调整建设项目与投入额度。
第四条项目建设规划经费及配置结构调控项目建设经费主要有两种方式来源:第一是专项和省级专项;第二是学校配套经费(包括学校的人才、科研配套经费及项目团队科研项目自筹)。
两种方式经费比例是7:3。
学科建设项目经学校审核成功立项建设后,项目团队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学校配套经费详细清单上交学校。
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和XX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循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以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据《XX省重点学科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统筹安排并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第四条凡使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管理。
第二章预算与决算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根据《XX省重点学科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以及学校核定的预算控制数,项目负责人在与该学科团队成员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及资金安排等)。
年度预算执行方案经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一式两份,分别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审核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
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确有必要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如涉及重大变更,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应按期完成,如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计划,剩余部分经费经学校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凡无特殊情况而未完成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学校有权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06-12-15)

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06-1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学科是国家根据发展战略与重大需求,而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
其建设目标是: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其中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国家重点学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主要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文化发展和国防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2.拥有学术造诣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或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3.应有完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培养的博士生质量和数量位于国内同类学科的前列。
4.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已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研究项目。
5.教学、科研条件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强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
6.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
第四条国家重点学科一般按照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分设,其口径以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建设与经费第五条国家重点学科要以世界先进水平为努力方向,以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为参照,不断开拓创新,更新学科内涵,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流方向。
采取有力措施,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国家重点学科的一个建设周期为五年。
各国家重点学科都要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国家和所在地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规范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规范第一节: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教育质量的要求提升,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成为教育界的热议话题。
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不仅关乎学校的声誉,也关系到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未来发展。
本文将从学科建设的意义、管理规范的必要、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展开回答写作。
第二节:学科建设的意义学科建设是学校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它能够推动学校的整体发展。
学科建设不仅仅是为了追求荣誉,更是为了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学科建设可以增加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的学生和高水平的教师加入学校。
同时,学科建设也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和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第三节:管理规范的必要性管理规范是学科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在规范的管理下,学科建设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管理规范可以确保学科建设的目标得到认真贯彻,防止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同时,规范的管理还可以提供有效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帮助学校及时发现问题和改善措施,确保学科建设的持续发展。
第四节:确立建设目标和规划学校在进行重点学科建设前,应该明确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目标应该与学校的整体发展目标相匹配,同时要考虑到学生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趋势。
建设规划应该包括人员配置、教学资源的购置、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明确建设的时间节点和评估指标,以便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五节: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教师是学科建设的核心力量,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对于建设的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校应该根据学科建设的需求,选拔和培养具有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教师。
同时,还要通过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此外,还应该加强教师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理念,为学科建设提供良好的师资力量。
第六节:优化教学资源教学资源是学科建设的重要保障,学校应该积极优化教学资源的配置,确保教学设备和教材的质量和数量。
学校可以通过购买先进的教学设备和引进一流的教材来提高教学质量。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科〔2006〕7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我厅在原《江苏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了《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二○○六年八月一日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苏教科〔2006〕7号2006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高校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XXXX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科建设与管理,保证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规范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高学科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财经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上级各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学校统筹安排“双一流”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
学科建设应多渠道筹集经费,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第三条使用学科经费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均要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做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发展战略对全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评议,对学科建设绩效进行评估检查。
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签批及学科建设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科所依托学院是学科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学科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决算,监督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合理协调和配置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可持续协调发展。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指导各学科按规划、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使用相关经费。
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处单独设立账目,集中核算,分类管理,并依据学校审批预算分块下拨经费指标,进行分类控制。
第八条学科负责人是学科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本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学院院长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投入、学校支持的专项经费、学科多渠道筹措经费,均纳入学科预算,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条学科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包括所有资金来源渠道的经费,支出预算须合理安排各类支出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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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第二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和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推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校级重点学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其建设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培育新的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其它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等重点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发挥各类校级重点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
鼓励各学科整合多渠道资源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条校级重点学科以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为建设对象进行建设。
第五条所在一级学科含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已被确定为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的,不再列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评估验收的组织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研究生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申报、遴选、建设、评估、验收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级重点学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担任。
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资源,并负责具体落实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
各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应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与遴选
第九条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第十条申报学科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学科基础较好,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不少于3 名。
(三)近五年至少获1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或2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5 项省部级科研、教学教改项目;或主持2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填写《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申报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三)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议结果,评选出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
(四)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
第四章建设
第十二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凝练学科方向,构建学科发展平台,力争学科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打造学科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科自我发展的能
力。
(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力争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分档资助,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各校级重点学科要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定《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
建设计划书》,并按批复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校级重点学科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制定可行方案,任务落实到人,以确保建设目标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由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的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建设单位、项目组成员的积极性,相互配合,按照学科发展目标进行建设。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动态管理的制度,以保证建设项目能够按预定计划进行,并能根据情况变化在必要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校级重点学科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检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进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对于建设成效突出的学科,学校将继续予以资助;对于组织实施不力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资助。
第二十条学校在建设终期进行验收,依据项目组立项时的建设计划书,考察其完成情况。
对于建设成绩显著的学科,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预算控制、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各学院应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
(二)学科交流与宣传所需的差旅费用(一般不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30 %)
(三)组织教学、科研成果申报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所需费用。
(四)组织申报重大、重点研究课题所需费用。
(五)购置学科建设关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要求项目负责人严格把关,坚持节约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参照校级重点学科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