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新教研[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研〔2010〕3号)有关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发挥自治区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方面的辐射带头作用,提高我区高校学科建设整体水平,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一○年八月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处于龙头地位。
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是提高我区高等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科技、教育为支撑,加速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重点学科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与重大需求,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我区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龙头引领地位。
其建设任务与目标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练学科研究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术基地、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使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我区同类学科前列,其中部分学科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督促实施暂行办法(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督促实施暂行办法(试行)ffice ffice"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平台的延伸作用,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以开展执行督促实现执行工作窗口前移,形成以“督促促履行,保全促和解,监督促执行”的良性运行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执行督促是指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隋况,对有可能自动履行、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督促义务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以及对已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结的案件,查询执行进展情况、催促执行的工作机制。
执行督促包括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执行程序督促等。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执行督促窗口,由执行督促工作组或者执行督促员开展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和执行程序督促,并落实与执行督促工作相关的协调、联络等事宜。
第三条执行督促窗口的执行督促工作组或执行督促员原则上由执行部门派驻,相关部门协助。
执行督促窗口日常管理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执行督促要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申请人坚持要求直接立案的,应及时立案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第五条执行督促要坚持快捷、便利原则,整个督促期限应当在2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报请执行局长审查批准后可延长10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人民法院立案前进行执行督促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第六条执行督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且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执行督促不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二)情况紧急,须立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三)其他不宜适用执行督促的案件。
第八条在执行通知督促履行期限内,可以同时进行执前保全督促;执前保全督促的同时,也可以进行执行通知督促。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黑交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20〕11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章计划统计管理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含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相关行政辅助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经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六条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组建项目法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校人[2008]5号校监[2008]1号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教职工行为,加强师德建设,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现将《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附件内容如下: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教职工行为,加强师德建设,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中北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在教育。
第四条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行政处应坚持依据充分、处分适当的原则,根据违规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的平时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我校教职工是指在编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六条对违规违纪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留用察看;7、开除第七条对于情节轻微尚达不到处分条件或根据特定情况已不适宜适用行政处分,但确有必要给予批评惩戒的,可以适用以下方式予以处理:全校通报批评、辞退、解除聘用合同、除名。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保协发〔2015〕206号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 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
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的通知
中国保信,各车险经营公司,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保险行业协会:
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行业力量,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代位求偿工作,认真学习以往代位求偿相关文件(见附件3),结合下发的《公约》和《办法》,统筹考虑落实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相关部署,切实建立健全代位求
偿工作机制。
二、为规范各公司行为,确保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工作顺利开展,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行业车险服务水平,请各公司尽快完成《公约》签署工作,并于 4月24日前将加盖公司公章后的原件邮寄至中保协联系人处。
联系人:张庆宇
联系电话:(010)66290345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6层601B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2.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3.代位追偿相关文件
2015年4月1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02]338号颁布⽇期:2002-09-01执⾏⽇期:2002-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及内涵第三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编报程序第四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执⾏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检院,⾼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现予印发。
我部将选择部分项⽬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出预算管理办>)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并编⼊部门预算。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暂行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执行公开原则,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雏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听证采用合议制,由三名执行法官组成听证庭进行。
其中一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听证事项简单的,可以实行独任制,由执行员一人主持听证。
第三条听证实行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相分离原则。
负责该案件执行实施人员不得参与听证庭或担任独任听证主持人。
第四条听证参加人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必要时,可以通知案件的执行人员、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参加。
第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六条听证应实行回避制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二、公开听证的范围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公开听证: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2.申请执行人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3.当事人对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4.当事人不服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裁定提出异议的;5.当事人对强制执行措施不服提出异议的;6.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债权人对财产分配方案不服提出异议的;7.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适用公开听证:1.对案件执行的依据不服提出的异议;2.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审理、执行案件时的工作作风问题提出的异议;3.其他不适用公开听证的事项。
三、听证的提出和受理第九条听证申请人(异议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局提出听证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执行局也可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举行听证。
第十条申请人应于提交异议书时向执行法院提供支持其异议的证据材料。
石家庄人事局: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石家庄人事局
石家庄人事局: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石家庄人事局本文话题:石家庄人事局通知书证明信协议书合同制劳动合同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地区】河北省【失效日期】【颁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9.12.28【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9.12.28【正文】全文一、工勤人员的招收机关、事业单位招调的各类工勤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派遣、接收和招调工勤人员。
招工工作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经上级批准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范围,审查招工简章,办理审批手续,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招工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新招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初次就业的,学徒工为16至25周岁,熟练工为16至35周岁。
再次就业的,年龄不受此限制。
所招工人,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
招工应就地就近在城镇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
确需从社会上招收或转招工人的,应逐级上报,申请招工指标,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报省人事厅批准后,由市人事部门下达招工计划。
招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
由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劳动鉴证。
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核发增人计划卡,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发增人计划卡。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各级人事部门应对机关、事业单位招收的工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招录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待业证,务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填报《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名册表》,招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厦卫人[2013]427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卫人〔2013〕427号)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精神,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局组织编制了《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局2013年10月31日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精神,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市属、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在厦高等医学院校和部队驻厦医疗机构,以及国内合资、中外合资、外资、港澳台资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到2020年,全市每年计划引进(含柔性引进,下同)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40名左右,培养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40名左右。
第四条市卫生局成立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商业保理公司备案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备案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琼金办〔2019〕63号)各市、县、自治县金融工作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商业保理公司备案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0日商业保理公司备案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海南省商业保理业健康发展,扩大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防范信用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业务,是指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销售方(债权人)将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的其对购买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第三条商业保理业工作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在海南省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出资人(即持股比例最高的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前将全部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记录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在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备案。
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房字(1989)6号颁布日期:19890101实施日期:19890101颁布单位: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各市房地产管理局(处),地区建设局(委):现将《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贯彻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转告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试行)附: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试行)为了准确反映房屋的价值,合理确定房屋的价格,防止房屋价格不合理的上涨和贱价出售,保持房屋价格的基本稳定,按照以质计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房屋评估计价办法:一、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新旧程度折扣,确定现值的办法。
凡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交易、转让、抵押、典当、分析或以房抵债、入股、投资等,涉及房屋价格活动的,均依照本办法评估作价。
二、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估计价的基本原则。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投资。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和房屋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执行的《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河南省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价目表》、《河南省安装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成本确定。
在编制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费,县或县级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材料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材料调整系数;按实调整的九种材料差价,要确定合理价格进行核差。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吉水建管〔2015〕648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水建管〔2015〕64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及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推进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和国家有关水利改革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特制定《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5年5月4日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推进,解决建设管理能力相对不足,重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现专业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即“代建委托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建设实施代建,是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4•【文号】广发办字[2003]1190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190号2003年11月14日)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2003年11月14日,广电总局印发了《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运营主体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频率)(以下统称付费频道)的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服务、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付费频道是指以有线数字方式播出、传输并须单独付费才能收听收看的专业化广播电视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付费频道集成、播出及代理营销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国家或省级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从事付费频道信号传送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广播电视分配网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付费频道总体规划,确定付费频道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富蕴县援疆干部和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富党组通[2011]16号关于印发《富蕴县援疆干部和人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对口援疆干部和人才的管理,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干部和人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勒泰地区援疆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富蕴县援疆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富蕴县委员会组织部援疆富蕴县分指挥部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富蕴县援疆干部和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服务与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形成对援疆干部和人才在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的良好氛围,有利于援疆干部和人才充分发挥才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阿勒泰地区援疆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管理第二条援疆干部和人才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县委干部和人才管理范围。
第三条县委组织部、援疆富蕴县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会同受援单位负责援疆干部的服务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县委组织部、分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援疆干部和人才座谈会,认真听取援疆干部和人才反映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建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第五条各受援单位应加强与派出单位的经常性联系,向派出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以便相互协作配合工作。
第六条丰富援疆干部和人才业余生活,结合节假日等喜庆活动,不定期举办文体娱乐活动,寓教于乐。
第三章教育培训第七条援疆干部和人才的教育培训纳入县干部和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统一进行。
受援单位党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援疆干部,加强经常性的培养和教育。
分指建立内部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援疆干部和人才学习。
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集中学习和培训活动,有计划进行自学,做好读书笔记。
第四章职务任免第八条行政干部的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任党内职务的,如遇党委换届,不参加选举。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2011年通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2011年通告第7号)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公布执行。
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简称中心城区)内除封闭式小区、单位自管区域和收费路以外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适用本办法。
以上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在建成后,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移交市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工作职责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三)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3.04.07
•【文号】水安监[2013]189号
•【施行日期】2013.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续二)
附件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自评、外部评审等相关工作。
二、项目设置:本标准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核心要素为基础,共设置13个一级项目、44个二级项目和122个三级项目。
三、分值设置:本标准按1000分设置得分点,并实行扣分制。
在三级项目内有多个扣分点的,可累计扣分,直到该三级项目标准分值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四、得分换算:本标准按百分制设置最终标准化得分,其换算公式如下:评
定得分=[各项实际得分之和/(1000-各合理缺项分值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整数。
目录
1、安全生产目标(30分)
2、组织机构和职责(50分)
3、安全生产投入(50分)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80分)
5、教育培训(70分)
6、生产设施设备(200分)
7、作业安全(200分)
8、隐患排查和治理(70分)
9、重大危险源监控(70分)
10、职业健康(70分)
11、应急救援(50分)
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30分)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30分)。
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06〕29号第一章总则一、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研究生和成人本专科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实施校纪处分的原则第三条依法治校原则。
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和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对违纪学生,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
第四条实事求是的原则。
处理违反校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违纪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规定恰当地对违纪学生做出纪律处分。
第五条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六条校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在校学生违反了校纪,都必须受到处理;应当受到校纪处分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以人为本,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学院、学校有关部门和学生处、研究生院分工协作的原则。
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查清事实,认定违纪性质后,按规定权限予以处理。
三、违反纪律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学校的纪律规范,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出的,是全校各族学生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学生违反了学校的纪律规范,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处分的,都必须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吉牧防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牧防发〔2019〕25号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为切实加强动物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维护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安全,有效消除运输车辆传播动物疫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2019年1月17日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动物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维护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安全,有效消除运输车辆传播动物疫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动物运输车辆及跨省动物运输的本省车辆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物运输车辆包括运输生猪、牛、羊的车辆。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风廉政室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直属党组织;各纪检组织;本部各部室:现将《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风廉政室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日- 1 -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风廉政室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风廉政室(以下简称党风廉政室)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市纪委办公厅《*市纪委监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指引(试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理事项范围。
党风廉政室受理党风廉政意见事项,主要包括:(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二)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组织换届事项;(三)党员干部辞去公职事项;(四)拟推荐获得集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事项;(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央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七)其他有必要听取党风廉政室意见的事项。
第三条受理人员范围。
党风廉政室受理人员范围原则上主- 2 -要包括集团公司基层党组织管理的13级及以下人员(含拟任集团公司15级及以上职级且现为13级及以下人员)。
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第四条征求程序。
各单位在向同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征求13级及以下人员党风廉政意见后,需填写《党风廉政意见征询单》(见附件),向党风廉政室征求意见。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征求廉政意见,需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向党风廉政室征求意见。
第五条加强沟通。
党风廉政室加强事前沟通,做好政策解释,使征求意见单位(部门)准确把握征求意见事项及人员范围,预留合理时间,避免出现不区分人员身份和职务职级征求意见、短期内就同一人员重复征求意见、同一单位不同部门就同一人员征求意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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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党发〔2018〕7号中共黄平县委黄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平县引进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黄平县引进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黄平县委黄平县人民政府2018年6月15日黄平县引进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推进黄平县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以“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为目标,根据《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黔东南州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和《中共黄平县委黄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黄党发〔2013〕2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范围和对象(一)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具有很高造诣、作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很强科研开发潜力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优秀经营管理人员。
我县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范围为以下四类: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2.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长江计划”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四个一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博士生导师,曾担任过国内本行业重点骨干企业高管职务,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4.全日制博士、我县急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等人才。
(二)急需紧缺人才是指符合黄平县经济社会发展,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所急需的工业及园区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招商引资、城建规划、现代农业、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创意策划、资本运作人才以及水利、交通、建设、教育、卫生健康、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人才和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急需的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人才等。
主要包括: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不含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和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毕业生)。
2.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以及“985工程”“211工程”大学列入国家统招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不含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和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毕业生)。
3.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
4.难以通过公开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副高级、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
引进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技师层次的急需紧缺人才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层次的急需紧缺人才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
二、人才引进程序(一)制定人才引进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空编、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申报次年引才计划,由组织、人社部门汇总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准后,制定年度人才引进方案,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发布信息。
县委组织部与县人社局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岗位、数量、资格条件、优惠政策等相关信息的人才引进年度计划,组建招才小组到省内外高校和人才富集地区进行宣传推介。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四)面试(面谈)、专家评议和考核。
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单位领导、专家组成评议测评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谈)和测评。
(五)体检。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国家有关招录(聘)体检标准统一组织入围人员进行体检,如有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六)考察考核。
考察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统一部署,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通过查阅档案、走访、座谈、与被考察对象交流等方式,主要了解被考察对象政治素质、工作绩效、现实表现等情况。
(七)办理聘用手续。
经面试(面谈)、专家评议、考核、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引进人才,由组织、人社部门在黄平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黄平县公开吸收引进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聘用审批表》,并附接收意见,经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按有关程序报州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聘用(调动)手续。
三、人才引进的待遇与政策保障(一)凡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0年期限聘用合同(经县人社局核定)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待遇。
1.安家补贴。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费20万元;(2)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或获得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费10万元;(3)引进教育部直属的六所高校(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国家“985工程”大学本科毕业生(需具有学士学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费6万元。
安家补贴费在聘用当年发放60%(上班后次月兑现),次年同期发放40%。
引进的人才在我县工作未满5年离开的,全额退回所享受的安家补贴费;满5年不满10年离开的,按不满的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算)折算后退回所享受的安家补贴费。
2.生活补贴。
引进的人才5年内享受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
3.租房补贴。
引进的人才未达到享受安家补贴条件的,可入住人才公寓,5年内免收租金。
在人才公寓未建成前或人才公寓数量不能满足需求时,5年内享受每月1200元的租房补贴。
4.住房奖励。
凡享受安家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免费提供一套不少于6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保障性住房供其居住,服务期达到10年及以上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免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5.既符合本奖励办法又符合省、州相关安家补贴和住房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一种奖励或补贴。
引进人才是夫妻关系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仅限一方享受安家补贴、租房补贴或住房奖励。
6.以上待遇必须是在年度人才引进方案中明确过的方能享受。
(二)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原则上应在编制定额内补充,个别特需人才也可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先进后出,再逐步回到编制定额内;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可特设岗位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引进的人才,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未能明确或聘任到以下岗位的,可享受差额部分的人才补贴。
具体岗位如下:博士研究生未聘任七级岗位、硕士研究生未聘任十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八级管理岗位、本科学士学位未聘任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九级管理岗位。
从发放人才补贴之日起3年内还未能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从第四年起不再享受人才补贴。
若引进的人才在享受人才补贴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从下年度起不能再享受人才补贴。
(四)对引进的人才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引进的人才,根据业绩评价评选,可纳入“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享受相应的专家待遇补贴标准。
(六)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解除聘用合同等形式来我县工作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县委组织部、人社部门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理档案调转或重新建档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七)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引进的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身份的,由县组织、人社部门在编制内对口安排,各有关部门应主动接收。
其他身份人员,其学历为大专以上,身体健康的,积极推荐参加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八)引进的人才随迁子女,入托、高中及以下教育阶段的入学,凭县组织、人社部门证明,由县教育部门负责安排,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九)设立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从2018年起,由县财政每年安排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兑现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人才补贴等经费,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递增。
补贴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用人单位按要求填报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审批表,并附县人社局引进文件、转正定级文件、年度考核材料等,经县人才办审核后,报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对补贴金额进行审核,最后由县财政局审批后及时发放补贴。
四、人才引进的后续管理(一)引进的人才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引进的人才必须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期限为10年以上,合同期间执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限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人才办、人社局考核),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试用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聘用单位解除其聘用合同,其享受的相关工资福利待遇从解除合同的下月起停止执行。
(三)对引进的人才开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规定执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
聘用期满后,由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进行聘期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可续签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合同不再续签。
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四)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人才服务和管理长效机制。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中共黄平县委办公室2018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