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项目参赛及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6.12•【文号】国家体委令第2号•【施行日期】198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国家体委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6月12日国家体委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通过举办体育广告和社会赞助活动筹集体育资金,有利于推动社会力量办体育,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扩大赞助者的社会影响,有利于提高其商品的知名度,扩展销路,促进生产。
为了管好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资金、物品,保证其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体育广告,是指凡为国际、国内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的,均属体育广告。
它包括体育场馆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广告;冠杯广告;冠队广告。
所称的体育赞助,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知名人士自愿为办竞赛、办运动队或以奖励等形式给予的赞助。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是指直属的各体育学院、训练局、运动学校、体育场馆、科研所、新闻单位、体育服务公司等;所指的单项体育协会是指冠以“全国”或“中国”的单项体育协会。
第四条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管理原则(一)凡有条件组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的上述单位和协会,应在国家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本着自愿互利原则,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积极组织收入。
禁止向企业摊派。
(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体育广告、赞助收入,归本单位、协会使用,主要用于该项事业任务,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
体育活动评比奖励制度

体育活动评比奖励制度一、奖励对象1.个人选手:对于在体育比赛、训练等活动中表现出色、获得好成绩的个人选手,可以通过评比进行奖励,给予他们一定的奖金、奖品或荣誉称号等。
2.团体选手:对于在团体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可以通过评比进行奖励,给予他们一定的奖金、奖品或荣誉称号等。
3.教练员和教职员工:对于在体育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教练员和教职员工,可以通过评比进行奖励,给予他们一定的奖金、奖品或荣誉称号等。
二、评比方式1.评委评分:通过评委对参与体育活动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评分,依据得分高低确定奖励等级。
2.群众投票:通过群众投票的方式,让广大群众参与评选出优秀的个人或团队,然后依据得票数确定奖励等级。
3.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由专业人士对体育活动中的优秀表现者进行评审,然后依据评审结果确定奖励等级。
三、奖励内容1.奖金:给予优秀个人或团体一定的奖金,作为对他们出色表现的鼓励和回报。
2.奖品:给予优秀个人或团体一定的奖品,如奖杯、奖牌、证书等,作为对他们优异成绩的褒奖。
3.荣誉称号:给予优秀个人或团体一定的荣誉称号,如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等,以表彰他们在体育活动中的突出表现。
四、奖励标准1.表现成绩:个人或团体在比赛、训练等体育活动中的表现成绩是最重要的评判标准。
成绩越好,奖励等级越高。
2.遵纪守法:个人或团体在体育活动中的遵纪守法表现也是评判标准之一、遵守比赛规则、不作弊等行为可以加分。
3.团队合作:对于团体体育活动中,个人与团队之间的合作也是评判标准之一、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可以加分。
五、奖励激励作用1.激发积极性:奖励制度能够激发体育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和竞争性,使他们更加努力地投入到体育活动中。
2.提高水平:对于优秀个人或团体的奖励能够鼓励他们继续提高自己的技能和水平,为更好的成绩而努力。
3.塑造形象:通过奖励制度,体育活动参与者可以获得一定的荣誉和称号,有助于树立他们的形象,并激励更多人参与体育活动。
工会文体活动暂行规定

单位(公司)工会文体活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文体工作是机关工会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文化建设,规范开展文体活动,营造“舒心工作,快乐生活”机关文化氛围,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工会开展文体活动,以增强干部职工的体质和身心健康为宗旨,坚持服务干部职工,活跃机关文化生活,满足干部职工日益增长的文化体育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机关文化建设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文体工作管理第三条机关工会开展文体活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职工文体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好文体活动。
二、抓好文体骨干的培训,建立一支精干的文体骨干队伍。
三、积极支持、鼓励、指导工会小组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尽可能为他们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四、加强调查研究,倾听职工对文体活动的意见和要求,不断调整、充实、丰富文体活动的形式和内容。
五、组织职工参加上级单位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
第四条文体工作坚持群众性,加强计划性,要不断规范文体活动的运作模式,建立完善文体活动项目库,使大型文体活动项目及其组织形式、工作流程等基本固化,不断推进文体活动组织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文体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形式第五条全体会员文体活动全体会员文体活动主要在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前后举办。
分为比赛类活动、非比赛类活动。
其中比赛类活动主要有:一、集体赛事以各工会小组为单位组队参赛;工会小组职工在5人以上组一个队伍,工会小组职工在10人以上可组两个队伍。
例如球类比赛采用此种形式。
二、个人赛事1.由各工会小组推荐人选参赛。
如演讲比赛。
2.职工自由报名参赛。
如气排球比赛等。
3.非比赛类活动会员自由参加,如:健身走、登山、游园活动等。
第六条各小组文体活动机关工会指导、支持各分会或小组开展小型多样的文体活动。
如“舒心工作·快乐生活”主题建家活动、“我运动我健康”主题健身活动,倡导全员健身,健康快乐生活。
第七条业余文体活动根据各项运动推广普及情况和职工兴趣爱好,可以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小组,进一步推进各项体育运动和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营造健康向上的体育文化氛围,并不断提高各类文体爱好者技术水平,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举办2021年山西省射击冠军赛暨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射击资格赛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举办2021年山西省射击冠军赛暨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射击资格赛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举办2021年山西省射击冠军赛暨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射击资格赛的补充通知各参赛单位:根据山西省体育局2021年度竞赛计划安排,2021年山西省射击冠军赛暨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射击资格赛将于7月17日至7月25日在临汾射击运动基地举行。
为确保比赛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规程补充(一)每单位可报领队1名,运动员限报50人,运动员10人及以下可报教练员1名;运动员10人以上可报教练员2名;运动员20人以上可报教练员3名;运动员30人以上可报教练员5名。
此外,各单位可报编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人数不限,编外人员费用自理。
(二)各单位运动员参加了本次资格赛方可报名参加2022年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决赛。
运动员在资格赛中获得的决赛资格授予运动员所代表的单位。
决赛阶段,每单位每个个人项目参赛人数(含兼项)最多不超过4人。
二、报名各单位报名表须经本辖区市体育局审核后,将加盖市体育局公章的报名表纸质版(以寄出邮戳为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于7月1日前分别寄送至山西省射击射箭水上运动中心、山西省全民健身中心、临汾市体育局,报名表上务必留有领队联系电话,逾期报名或不按规定报名,不予受理。
(一)山西省射击射箭水上运动中心(***************)联系人:赵嘉熙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健康南街1号山西体育中心办公楼447室(二)山西省全民健身中心(*****************)联系人:霍羿伶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北街2号山西省体育局5层业务二科(三)临汾市体育局(*****************)联系人:赵润宇地址:临汾市尧都区体育中街101号临汾市体育局竞训科三、报到(一)裁判员报到1.裁判长和指定的裁判员于7月17日18:00前报到,其他裁判于7月18日15:00前报到,报到时携带本人7日内核酸检测报告。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2.12.19•【文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体育总局用于体育事业彩票公益金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总局反腐倡廉和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彩票公益金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局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由总局集中使用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公益金。
第三条公益金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公益金分为中央本级(即总局)支出和补助地方支出两部分。
中央本级支出部分,纳入总局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
第五条申请公益金要进行充分论证,编报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条总局业务司局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加强项目库建设,完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第七条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总局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本级支出确需调整的,应报财政部批准;补助地方支出确需调整的,由省级体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报总局备案。
第八条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按批复预算落实项目执行责任,尽快启动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兰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奖励与处罚暂行规定

附件兰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奖励与处罚办法(暂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更多优秀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我校,进一步加强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训练、竞赛等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训练质量,实现竞技体育战略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按照国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兰州大学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
一、奖励第三条对录入我校的优秀运动员实行奖励。
对录取的国家健将级(武英级)运动员,减免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对录取的国家一级运动员,减免第一学年学费。
第四条高水平运动员代表我校参加比赛,凡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均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1.在省级大学生体育比赛中,个人单项金牌奖励200元;集体项目金牌奖励1000元。
2.在甘肃省体育运动会比赛中,个人单项金牌奖励2000元,银牌奖励1500元,铜牌奖励800元;集体项目金牌奖励5000元,银牌奖励3000元,铜牌奖励1000元。
3.在全国大学生锦标赛、联赛中,个人单项金牌奖励5000元,银牌奖励3000元,铜牌奖励2000元,第4、5、6名各奖励1000元,第7、8名各奖励500元;集体项目金牌奖励8000元,银牌奖励5000元,铜牌奖励3000元,第4、5、6名各奖励2000元;第7、8名各奖励1000元。
4.在全国大学生体育运动会比赛中,个人单项金牌奖励10000元,银牌奖励5000元,铜牌奖励3000元,第4、5、6名各奖励2000元,第7、8名各奖励1000元;集体项目金牌奖励20000元,银牌奖励10000元,铜牌奖励5000元,第4、5、6名各奖励3000元,第7、8名各奖励2000元。
第五条兼有省区体工大队现役队员身份的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各省区体工大队参赛,在全国运动会、亚运会、奥运会和其它重大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者,由体育教研部上报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奖励形式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六条各单项奖金可累计发放。
赛规管理制度

赛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赛事管理,促进体育竞技的发展,保证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赛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参赛选手与裁判员。
第三条本赛规管理制度包括赛事组织与报名、裁判队伍与工作安排、赛事行为规范、违规处理与申诉、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赛事组织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赛事的安全和公正性,并对赛事参与者及观众负有相应的保障和服务责任。
第二章赛事组织与报名第五条赛事组织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赛事活动,并在活动前公布赛事细则、报名时间、报名条件和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参赛选手在参赛前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进行报名注册,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
第七条赛事组织者应当对报名选手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参赛选手符合赛事资格,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冒名顶替。
第八条报名选手需缴纳报名费用,费用标准由赛事组织者根据赛事特点和规模确定。
第九条报名选手如因故无法参赛,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赛,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未按规定程序退赛的选手,将被纳入违规处理范畴。
第十条参赛选手应当遵守报名规定,不得私自修改个人报名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赛资格。
第三章裁判队伍与工作安排第十一条赛事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裁判队伍,确保裁判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审判。
第十二条裁判队伍的人员构成应当合理,涵盖各项赛事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且必须经过赛事组织者的认可和培训。
第十三条裁判队伍应当严格执行比赛规程和相关裁判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赛事参赛方的活动,保证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赛事组织者应当对裁判队伍进行安全培训,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裁判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赛事组织者应当对裁判员的工作安排和待遇进行合理的保障与管理,确保裁判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赛事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参赛选手在赛事中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尊重裁判员的裁决,并遵循体育道德规范。
第十七条参赛选手在比赛中不得进行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违禁药物、采用不正当手段突破规则、对手或裁判员进行攻击等。
大学学生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xx大学学生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体育运动训练与竞赛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水平,扩大学校社会影响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有效促动校内体育发展,带动群众性体育活动和锻炼热情的抓手。
为了激励学生参加体育运动训练与竞赛的积极性,根据我校实际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实施范围(一)本办法奖励学生包括: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学生(以下简称“高招学生”)和普通招生学生(以下简称“普招学生”)。
(二)本办法奖励竞赛是指由体育部组织实施的项目,包括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全国中医药院校传统体育运动会、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和省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等不同级别比赛,以及校级体育运动会。
二、经费奖励标准(一)竞赛获奖奖励标准。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不同级别比赛,根据竞赛规程获得奖励名次,按获奖名次分别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见下表。
学生获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名次的奖励标准(元/分)(二)打破记录奖励标准。
学生在校内外参加田径等体育项目比赛中,打破校级、省级(大学生赛事)和全国(大学生赛事)记录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5000元和10000元人民币。
三、学分与综合素质测评奖励标准(一)在全国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与全国中医药院校传统运动会中获得个人单项前三名或集体球类前八名的主力(排名前60%)队员,浙江省大学生体育比赛个人单项第一名或集体球类前三名的主力(排名前60%)队员,当学年可申请免修1门选修课程,以70分计(参加相同体育项目比赛获奖的只计一次);在当学年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能力素质模块中加1分。
(二)在全国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与全国中医药院校传统运动会中获得个人单项第四至第八名或集体球类前八名的非主力(排名后40%)队员,浙江省大学生体育比赛个人单项第二至第三名或集体球类第四至第八名的主力(排名前60%)队员,在当学年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能力素质模块中加0.5分。
大学体育代表队运动员成绩管理暂行条例

XXXX大学体育代表队运动员成绩管理暂行条例为了规范我校体育代表队的管理,调动高水平运动员及普通运动员学习和训练的积极性,使他们既能顺利完成文化课学习任务,又能积极发挥体育特长,刻苦训练,为学校争得荣誉,并考虑运动员常年参加训练和比赛确实影响学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XXXX大学体育代表队队员的必修课成绩管理,具体内容如下:一、高水平运动员、普通运动员的界定1.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我校通过高水平运动项目招录的学生,即特招的运动员。
2.普通运动员是指我校通过正常招生并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比赛的在籍在读学生,其资格是由体育学院根据每学期的比赛需要、经过选拔和试训后确定的。
二、体育代表队的界定1.体育代表队的组建根据近年来国家、省市大运会及各单项竞技项目的比赛通知,结合我校开展体育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排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和武术等体育代表队。
其中男、女排球项目为高水平运动员代表队,另外四个项目为普通运动员代表队。
普通运动员代表队每年可根据以往成绩和实际情况有所变化,但总数不超过四支。
2.运动员、教练员名额(1)男子排球队:队员24人(机动2人),教练员2名;(2)女子排球队:队员24人(机动2人),教练员2名;(3)男子足球队:队员22人(机动2人),教练员2名;(4)乒乓球队:队员14人(机动2人),教练员2名;(5)武术队:队员15人(机动2人),教练员2名;(6)健美操队:队员12人(机动2人),教练员2名;注:因参赛任务需要的其他项目代表队,需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组建。
3.体育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各代表队运动员(含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非主力队员)名单和参加比赛、训练的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若有变动,最迟在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到教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此后,不再办理补充队员的确认。
三、代表队运动员的成绩管理规定(一)高水平运动员1.加分标准(1)高水平运动员在非比赛学期的训练期间开设的必修课程,可申请加分,其课程考核成绩为F(不及格)档的,加分至D(及格)档记载;其课程考核成绩为D(及格)及以上档的,可按照进一档的标准加分;通过加分取得的每门课程总成绩不得超过B档。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07.01•【文号】教体[1990]011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教体[1990]011号1990年7月1日)为加强对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领导与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现将《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为加强对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应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育人为宗旨。
要从学校实际出发,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
校际体育竞赛应以当地就近为主,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区、县,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地、市。
二、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各学校每年均应组织以“体育教学大纲”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所设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运动会所设项目于举行前2年公布。
四、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竞赛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少数重点项目可每年举行一次)。
应选择现阶段在大学中较为普及的项目,如:田径、篮球、排球、足球、游泳、乒乓球、棋类等。
列入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运动会举行的当年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各单项体育竞赛均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各单项协会主办。
各单项协会的年度竞赛计划,必须在举办前一年的10月底以前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五、全国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一般安排在该项世界中学生比赛的前一年举行。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运动员奖励第三章教练员奖励第四章奖励的审批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励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我国体育运动技术⽔平,早⽇实现体育强国奋⽃⽬标,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业余运动员、教练员取得全国及其以上正式⽐赛获奖名次的,参照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体育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的情况全⾯评定。
第四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各级⼈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作。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提⾼思想觉悟,发扬爱国主义、⾰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发展体育、振兴中华多做贡献。
第⼆章运动员奖励第五条下列运动员获得获奖名次奖:(⼀)取得奥运会⽐赛获奖名次,以及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奥运会⽐赛项⽬和国家体委确定的重点⽐赛项⽬获奖名次的运动员;(⼆)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奥运会⽐赛项⽬获奖名次的运动员;(三)在国家体委举办的全运会、全国⽐赛中取得⽐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赛项⽬、⾮奥运会⽐赛项⽬)的运动员;(四)在世界⼤学⽣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中取得⽐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赛项⽬、⾮奥运会⽐赛项⽬)的运动员;(五)在全国青年少运动会中取得⽐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赛项⽬、⾮奥运会⽐赛项⽬)的运动员。
属于前款(⼀)、(三)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所列奖⾦标准评奖;属于前款(⼆)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所列奖⾦标准的60%⾄80%评奖;属于前款(四)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所列全国⽐赛的奖⾦标准评奖,属于前款(五)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所列全运会⽐赛的奖⾦标准的20%⾄40%评奖。
第六条运动员在全国及其以上⽐赛中在⽥径、游泳的某些项⽬上达到当年世界⽔平的,获得运动⽔平奖。
吉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8页word

吉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的资格认证、注册、培训、考核、选派、奖励、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体育局负责对省内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省内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四条裁判员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注册、培训、考核、选派、奖励、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地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二级(含二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级等认证等管理工作,县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体育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相应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须明确本地区、各项目承接裁判员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七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成立各项目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裁判员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规定制定裁委会人员构成、组织形式、工作程序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裁委会人员名单须报同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裁委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二)制定裁判员管理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三)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四)指导执行本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五)研究制定本级体育竞赛有关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六)提名推荐报考上一级裁判员的人选;(七)对本项目裁判员的执裁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八)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暂行)【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95.12.05【实施日期】1995.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暂行)(1995年1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国拳击运动技术水平,培养拳击运动后备人才,推动群众性拳击运动开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和反映拳击运动规律的竞赛制度,使拳击运动竞赛规范化、科学化、社会化,提高竞赛质量,活跃社会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拳击运动竞赛管理的准则。
第二章竞赛形式和分类第三条为了转换举办拳击运动竞赛机制,促进拳击运动竞赛产业化,各级各类拳击运动竞赛都要讲究效率和效益,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办好拳击运动竞赛。
第四条正式竞赛:分为二个序列:第一序列为男子业余拳击竞赛序列,主要包括:全国运动会拳击比赛、全国拳击锦标赛、全国拳击冠军赛、全国拳击精英赛、全国青年拳击锦标赛、全国少年拳击集训赛、中国业余拳王争霸赛以及经国家体委批准,由中国拳击协会举办的各类全国性竞赛。
第二序列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性拳击竞赛。
第五条辅助竞赛:(一)少年赛、分区赛。
为参加上一级比赛而组织的选拔性比赛。
(二)邀请赛,根据运动队伍和技术发展需要,由承办单位邀请一些单位参加的多边比赛。
(三)调赛:为了检验训练效果,有目的地抽调部分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四)协作区赛:以大区形式形成传统的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参加,共同协商确定并轮流承办的比赛。
(五)集训赛:采取边训练、边比赛的办法,练战结合,检查训练效果的比赛。
(六)其它辅助竞赛名称不限。
第六条经营性竞赛:由社会各行业提供经费,为提高企业、厂商的知名度和把拳击运动竞赛作为经营手段的各类商业性拳击竞赛。
第三章竞赛管理权限和权利第七条拳击运动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办法。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拳击运动竞赛,由当地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

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联合专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二00六年一月六日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竞技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刻苦训练,奋勇拼搏,努力攀登竞技体育技术高峰,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为省争光,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国内重大比赛是指:(一)国际重大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含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二)国内重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部分项目的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者冠军赛系列赛的总排名、总积分,全国巡回赛总决赛)、全国青年锦标(冠军)赛、全国少年锦标(冠军)赛,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与奖励挂钩的非奥运会、非全运会正式竞技比赛项目的全国锦标赛或者全国冠军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表云南省参赛的体育系统省级运动队、体育院校运动队及社会办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教练员的比赛成绩。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受奖励对象是:运动员、教练员、相关人员(含领队、队医、科研人员、训练单位领导和管理干部以及后勤保障人员、代表团团部人员、体育局局机关及有关方面人员)、运动员输送单位。
第五条项目类别指国际、国内赛事竞赛规程规定的单项、团体、集体项目。
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7.01.05•【文号】体人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管理暂行办法体人字〔2007〕2号第一条为激励国家队运动员在比赛中顽强拼搏、为国争光,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队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的由国际、洲际或其他国外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类有奖比赛。
第三条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参加有奖比赛获得奖金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一)属于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6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30%留作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注册)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二)属于集体球类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7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20%留作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第四条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和长期随队有关人员奖金分配的具体比例由各单项协会结合本项目具体实际情况提出,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五条非奥运项目或参加职业比赛的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的分配办法,单项协会可根据运动员培养的投入方式,并结合本项目具体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配办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其中,奖金总额的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第六条单项协会应为获得有奖比赛奖金的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健身赛事奖励制度范本

健身赛事奖励制度范本一、奖项设置本次健身赛事设置以下奖项:1. 个人单项奖:分别设立男子组和女子组,按照比赛成绩分别录取前三名,颁发奖品和获奖证书。
2. 团体奖:按照团体总成绩录取前三名,颁发奖品和获奖证书。
3. 优秀组织奖:授予赛事组织工作出色的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4. 最受欢迎运动员奖:根据观众投票结果,评选出最受欢迎的运动员,颁发获奖证书。
5. 最佳裁判员奖:评选出表现最佳的裁判员,颁发获奖证书。
二、奖品设置1. 个人单项奖:(1)第一名:奖品价值XXX元,获奖证书。
(2)第二名:奖品价值XXX元,获奖证书。
(3)第三名:奖品价值XXX元,获奖证书。
2. 团体奖:(1)第一名:奖品价值XXX元,获奖证书。
(2)第二名:奖品价值XXX元,获奖证书。
(3)第三名:奖品价值XXX元,获奖证书。
3. 优秀组织奖:奖品价值XXX元,获奖证书。
4. 最受欢迎运动员奖:奖品价值XXX元,获奖证书。
5. 最佳裁判员奖:奖品价值XXX元,获奖证书。
三、评选标准1. 个人单项奖:按照比赛成绩录取前三名。
2. 团体奖:根据各团体成员的比赛成绩计算总成绩,录取前三名。
3. 优秀组织奖:评选标准如下:(1)赛事组织有序,参赛队伍和运动员积极配合。
(2)赛事宣传到位,观众参与度高。
(3)赛事现场管理规范,安全保障措施得当。
4. 最受欢迎运动员奖:根据观众投票结果评选出最受欢迎的运动员。
5. 最佳裁判员奖:评选标准如下:(1)严格遵循裁判员守则,公正、公平、公开地执法。
(2)对比赛情况和运动员表现有高度的判断力和执行力。
(3)积极为赛事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奖品发放1. 获奖选手和单位在赛事结束后,凭获奖证书和身份证件到赛事组委会领取奖品。
2. 奖品领取时间:赛事结束后XXX天内。
3. 奖品发放地点:赛事组委会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1. 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赛事规程,服从裁判员的指挥。
2. 参赛运动员必须保证身体健康,如有隐瞒病情或不符合参赛条件者,一经发现,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黑政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0〕14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全省体育战线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广大体育工作者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我省争得荣誉,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是指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世界智运会、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和全国智运会。
第三条对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奖励,将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中取得的成绩,并结合思想道德风尚及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政府对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授予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在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记一等功奖励;对省体育行政部门和为我省参加奥运会、全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给予支持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6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9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7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6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运动员在世界智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9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8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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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项目参赛及奖励暂行规定
一、篮球赛
我校是篮球传统项目学校,应该积极准备。
并参加每年春季的济南市中学生篮球比赛;参加全省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篮球赛。
(一)市级比赛(本市)
1、春季市中学生篮球赛男篮,所取得名次与文化课期末统考在市直高中的排名奖励一致。
女篮所取得名次:第一名对应文化课的第二名,第二名对应文化课的第三名,给予奖励。
2、比赛期间,拨给男女篮球队活动经费(用于给场上队员购衣、印号、买绷带、招待等)
共计2000元。
(二)省级比赛(外地)
1、在全省的篮球赛中,所取得名次对应我校奥赛学科竞赛奖给予计奖。
全省一等奖(1—
3名),二等奖(4—5名),三等奖(6—8名)。
奖励数额见《济南二中奖惩暂行规定》。
2、参赛费用及来源
①根据竞赛规程:学校承担交参赛费(每队500元×2=1000元)、教练员、领队的差旅
费、食宿费,以及必要的其它公共开支。
②主力队员每队12人×2=24人,每人交纳500元
(50 元/天×7+交通费220元=550元)
③见习队员每人交600元
④团体名次进入前八名,则给优秀队员颁奖。
一等奖(200元/人):男女合计=6人×200元=1200元
二等奖(100元/人):男女合计=6人×100元=600元
二、田径运动会
济南市组织每年有春秋两次。
1、停止实行每挣1分×3元的做法。
只记团体总分的排名(实验、附中、七中除外)。
所
获名次:第一名对应文化课期末统考的第三名,第二名对应文化课期末统考的第四名,予奖励。
2、运动会期间,学校为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提供免费午餐,标准每人每日15元。
3、学校负责派车运送垫子、保温箱、水、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