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结算模型体系的主流方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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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结算模型体系的主流方法比较

焦燕冬

国外结算模型体系主要有四种主流方法及相关理论,它们分别是成本法、资费法、收入比例分成法和呼叫方保留全部收入法(SKA),见表1。在对世界范围内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网间互联政策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以长期增量成本为基础计算结算费是国际主流趋势。而资费法,尤其是芬兰的独立资费,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矛盾较少,可作为成本法之外的一种重要借鉴。至于收入比例分成法和呼叫方保留全部收入法对我们的借鉴意义不大。因此,我们在结算体系设计中应该重点研究成本法和资费法。下面将重点介绍这几种方法。

表1 结算方法比较

方法适用网络监管定位应用国家是否借鉴

SKA 在两个运营商处于相类似的地位并且互

相交换相近数量的电信流量这种方法最

为有效。适用于两网成本差异不大、来

去话业务量大致相等或者互联成本甚微

的情况,多为互联网网间结算所采用;

降低管制成本;放松

管制

印度、美国、加

拿大、(本地运营

上的互联)

IP-IP结算

收入

分成法适用于竞争初期固网-固网之间;

一些发展中国家采

用收入分成方法,往

往是作为改革过程

中的一种过渡方式

泰国、印度尼西

亚、马来西亚(99

年前)

资费

法移动网、固定网

站在消费者角度,激

励企业降低资费;减

少管制成本

新西兰、芬兰

移动接续费的

制定

完全分摊

成本法较少被采用传统固定网络

英国、日本(1995

年以前)、瑞典

长期增量成本法主流方法:广泛应用于固网接续费、移

动接续费等

激励运营商效率,促

进公平竞争,精确化

管理

美国、英国、欧

盟、澳大利亚等

主要应用英国

方法,计划采用

全业务等等

一、SKA

SKA是指呼叫方保留全部收入,在互联的运营商间提供终接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方法。当两个运营商处于相类似的地位并且互相交换相近数量的电信流量时,这种方法最有效。它的缺点包括:(1)当流量存在不平衡而又不收费的情况下,该方法将阻碍运营商对农村或其他业务的融资和发展;(2)不利于公平竞争,甚至会造成各运营商对来话进行限制;

在许多市场上,这种方法曾经是互联网接入业务商之间实现互联的主要模式。然而情况正在转变,一些较大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商开始有了大规模的骨干网设施和覆盖范围,他们开始不将较小的互联网接入商当作伙伴,而是要为其提供的介入服务对他们进行收费。

二、收入分成法

收入分成法要求收费的一方按一定的比例把收入分摊给提供了接续服务而没收到费用的运营商,这个分成比例由运营商之间协商达成。

该方法的优点为:比较简单,不需要通过成本分析来决定网间互联费用。缺点为:(1)不透明;(2)分成比例不好确定,影响网间接续的时效性;(3)收入分成把各运营商的收入捆绑在一起,使它们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灵活性;

有时,在较为封闭的市场,政府管制部门将这种方法规定为实现网间互联的唯一方法;而收取的费用是作为在一个国家开展业务需要提交的税收,在向更有效的方法过渡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收入分成法作为中间步骤。

三、资费法

资费法是以现行的零售资费为基础来确定互联费的方法。其优点包括:(1)简便易行,便于操作,避免了大量成本核算的复杂程序;(2)以现有零售资费为基础,可以在互联双方之间迅速达成互联协议,实现网间互联互通。

缺点包括:(1)市话资费中往往存在着扭曲,因此,互联费与市话资费并不存在必然的相关关系;(2)不符合“成本导向”的原则。零售资费有可能是偏离成本制定的,而如果依据偏离成本的零售资费制定互联费的话,可能导致公司之间利益分配的扭曲;(3)不符合“消除交叉补贴”的原则。为互联网提供通信服务的网络资源有别于运营商其他业务的网络资源,与互联网服务相关的成本才能计入互联成本中,禁止业务之间进行交叉补贴,而各国的市话资费中很多都存在交叉补贴。因此,根据业务资费得出的互联费是不科学的;(4)将资费作为制定互联费的基础,将使新运营商不可避免地依赖于垄断经营者的资费水平和资费结构,一方面,不能给新进入者提供正确的成本信号,另一方面,也有损于新运营商的利益。

资费法根据具体的使用形式不同,又分为三种:国际资费比较法、独立资费法和最低资费法。

1.国际资费比较法

国际资费比较方法(Benchmarking)是通过对本国与国际上其它国家的互联费进行比较来修正本国互联费或制订新的互联费的方法。对于有些国家,尚未确定互联费的计算方法或已确定了方法但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尚需大量的工作,这时可以采取国际比较的方法。

该方法主要应用于欧洲委员会EC、英国的咨询机构OVUM等。欧洲委员会EC定期比较各成员国当前主导运营商实施中的互联费,并从中选择互联费最低的三个国家的平均水平作为最佳实践互联费(best current practice,考虑到各个成员国实际成本等经济因素差别,EC以区间形式来表示这个平均水平)作为对其成员国下一个时期互联费的建议(参考)值。这个建议值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形成固定方法来计算互联费的成员国而提出的。

2.独立资费法

采用独立资费法的代表国家是芬兰。在芬兰,对于市话网间的互联,由主叫方用户的电话公司向被叫方用户公司结算50%的通话费作为互联费;对于长途网与市话网间的互联,当市话网用户拨打长途电话时,市话公司按照用户所选长话公司的通话费标准和本地通话费标准向用户收费,其中,长途话费由发端市话公司留5%手续费后划给长话公司,市话通话费由发端市话公司和收端市话公司各得50%;对于移动网与固定网间的互联,当移动网通过固定网完成呼叫接续时,由移动网付给固定网固定电话费的90%,当固定网通过移动网完成呼叫接续时,固定网付给移动网移动话费的50%。

3.最低资费法

由于欧盟成本会计系统的不成熟,导致他们无法贯彻执行长期增量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为了解决网间互联接续费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最近决定以全欧洲最低的资费作为网间接续费用标准,而不去考虑提供服务的潜在成本。可是全欧洲最低的资费经常会变化,从而会导致欧盟的网间接续费标准不稳定,并不利于欧洲统一政策的施行。从欧盟的折衷做法也可以反映,管制机构要去核算企业成本是一件非常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

四、成本法

成本法是基于对网间互联通话的单位互联接入成本(包括传输成本、交换成本和用户线成本及共同成本的分摊等)的计算来制定互联费。用成本法设定互联费时,最常用的是完全分摊成本定价法(FDC)和长期增量成本(LRIC)定价法。

1.长期增量成本

今天大多数监管机构和电信专家普遍接受的计算网间互联费的最佳方法是以提供相关设施和业务的预期成本为基础,基于当前先进的技术条件,对网间互联的长期成本进行估算。这就是所谓的前瞻性的“长期增量成本(LRIC,Long Run Incremental Cost)”的概念,近年来,这种确定互联费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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