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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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总则

1.1目的:为规范管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结合市场管理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管理部门: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员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负责具体实施。

1.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管理部全体员工,不含总部外派人员和美容护肤顾问。

2.0劳动合同管理

2.1订立

2.1.1劳动合同订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1.2新员工入职,市场管理部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含试用期。

2.1.3市场管理部与员工双方共同确认合同内容,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1.4订立劳动合同时,还应提供以下附件,并将其与劳动合同书一起归档保存。

2.1.4.1市场管理部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

2.1.4.2员工的绩效考核表。

2.1.4.3职员级员工签字确认的《员工守则》(格式见SZ2202401),主管级以上员工签字确认的《管理干部守则》(格式见SZ2202402)。

2.1.4.4员工提供的担保书。

2.2变更

2.2.1市场管理部与员工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有异议或补充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重新订立合同。

2.2.2因双方约定条件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3劳动合同因下列原因解除:员工辞职、市场管理部辞退或开除员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终止与续订

2.4.1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订合同,劳动关系终止。

2.4.2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可续订劳动合同。2.4.3公司提出与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20个工作日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其中续订合同的员工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做出答复。

2.4.4续订合同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合同期限届满日在10月31日以前的,续订至当年12月31日;如合同期限届满日在10月31日以后的,续订至次年12月31日。续订后的劳动合同,自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2.4.5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2.5任何人不得泄露合同内容。人力资源科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

2.6员工在总部与分支机构间或分支机构间调动,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现

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7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2.7.1市场管理部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格式见SZ2202403)。

2.7.2根据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续订及变更情况,如实登记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2.8审批权限

2.8.1员工劳动合同(含附件)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审批。

2.8.2遇特殊情况,须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同意后,报营销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总经理助理审批。

3.0社会保险管理

3.1人力资源科应在员工入职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3.2社会保险种类分为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

3.3社会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市场管理部和员工共同缴纳相关费用。

3.4社会保险的投保标准

3.4.1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投保;

3.4.2医疗、工伤及失业保险的投保标准

3.4.2.1当地社保机构有规定的,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金额投保;

3.4.2.2当地社保机构无规定的,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投保。

3.5员工离职,当月取消社会保险。

3.5.1如果员工离职日期在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可取消社会保险日期之前的,当月必须取消;

3.5.2如果员工离职日期在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可取消社会保险日期之后的,下月取消。但在离职结算时,必须扣除个人应承担部分。

3.6审批权限

3.6.1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和取消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审批。

3.6.2遇特殊情况,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同意后,报营销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总经理助理审批。

4.0报表

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每月须对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按时上报人力资源中心。

5.0附则

5.1本规定由人力资源中心修订并负责解释。

5.2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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