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9浙江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end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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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目录一、前言 (2)1. 工作背景 (2)2. 工作意义 (3)3. 工作目标 (4)二、调整划定原则 (5)1. 坚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决策部署 (6)2.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 (7)3. 坚持科学规划、精准划定的原則 (8)三、调整划定任务 (9)1. 明确永久基本农田总规模和定位 (10)2. 界定永久基本农田权利 (11)3.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责任 (12)四、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13)五、监督管理 (15)1.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6)2. 加强制度建设 (17)3. 加强资金管理 (18)六、工作保障 (19)1. 明确责任主体 (20)2. 加强组织领导 (21)3. 加大宣传力度 (22)七、预期效果 (23)八、附件 (24)1. 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25)2. 数据调查报告 (25)3. 方案实施方案 (26)4. 其他相关附件 (27)一、前言前言。

紧密结合我区实际,依据农业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农业结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提高农田利用效率,促进合理布局和集约化经营,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受损耗,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1. 工作背景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强调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于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化调整生产布局、提升土地资源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永久基本农田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底线,其调整划定工作遵循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旨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在此背景下,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与提升土地资源管理水平的决策部署,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农业体系的必要举措。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浙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基础,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多跨协同、统筹推进,数字赋能、建管并重,统筹整合资源,完善投入机制,提升建设质量,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为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累计把127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75万亩。

——到2027年,累计把1339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233万亩。

——到2030年,累计把143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297万亩。

——到2035年,累计把165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452万亩。

二、编制实施方案以国家批复“三区三线”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底图,综合运用遥感监测、图斑核对、实地核查等方式,逐村逐地块开展调查,全面摸清已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耕地地力等状况,以及未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永久基本农田连片度、坡度、基础设施水平等立地条件,掌握种植利用情况,并上图入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浙政办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6日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为切实加强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以下统称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进一步提升农业“两区”土壤质量水平,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以改善和提升农业“两区”土壤质量为目标,以“预防、控制、治理”为路径,按照属地管理、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用养结合的原则,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改善土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不断提高土壤污染防控能力,努力构建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到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农业“两区”土壤污染现状和成因调查分析。

到2017年,基本掌握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土壤污染状况及其走势;基本扭转农业“两区”土壤污染加重态势,基本消除重大土壤环境安全隐患。

——源头污染得到有效防治。

到2017年,全省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下降,重点企业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污染严重矿山得到有效治理;农业“两区”氮肥、化学农药施用总量比2014年分别减少4%、6%,全省存栏5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综合治理率达到100%。

浙江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

浙江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

浙江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随着浙江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需求日益凸显。

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农业资源保护的核心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的政策要求,浙江省开展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方案。

本技术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以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要求,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合理、质量可靠、保护有力,为浙江省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法定范围和标准。

科学合理: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和生态建设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集中连片:优先选择集中连片、面积适中、质量较高的耕地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便于统一管理和保护。

保护优先: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尽量减少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公众参与:充分征求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资料,明确划定范围和对象;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基本农田是指国家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一定时期内的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的耕地。

县级基本农田是基本农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划定和管护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和维护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及其管护问题,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

县级基本农田是指县域内的基本农田,是保障县级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其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地域性:县级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县域内的耕地资源上,这些耕地资源包括水田、旱地、园地等。

动态性:县级基本农田的划定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政策需求和土地利用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9.09•【字号】浙土资办[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和《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的要求,现将《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九日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设想和有关要求》(国土资耕函〔2006〕008号)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6〕14号)的要求,为指导我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我省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探索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1.加强保护,重在提高的原则。

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稳定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浙江省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技术方案

浙江省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技术方案

浙江省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技术方案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逐渐受到限制,农田面积不断减少,农田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为了保护农田资源,维护粮食安全,浙江省决定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下面给出一份浙江省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技术方案。

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1.界定标准:根据农田功能、产能潜力、土地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资源特点,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标准。

2.农田功能:根据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气候等因素,将农田分为粮食主产区、农产品生产区和农业综合开发区等功能区,重点保护主产区的永久基本农田。

3.产能潜力: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土壤肥力和水资源等因素,评估土地的潜在产能,将潜力较高的土地列为永久基本农田。

4.土地质量:根据土地肥力、排水状况、坡度等因素,评估土地的质量,将质量较好的土地列为永久基本农田。

5.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限制农田承载能力,将符合环境承载能力标准的土地列为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1.保护范围: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标准,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划定保护红线,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进入。

2.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机制,明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措施,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

3.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农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性质和用途,控制土地利用强度,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4.技术支撑:加强土地科学研究,开展土壤改良和水资源管理技术研究,提高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壤质量和生产能力。

5.监测和评估: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农田的质量、利用率和产能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三、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1.资金保障:增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田保护和发展,提高农田质量和产能。

2.政策支持:完善农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对永久基本农田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农民种粮,增加农田面积。

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

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

附件1: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全面摸清标准农田地力实际状况,实施分等定级,是加强标准农田质量建设的基础,是制订标准农田保护、培肥、改良、利用规划的主要科学依据,是推进标准农田土壤改良,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

根据省政府有关组织开展全省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能力调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标准农田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标准农田类型划分将我省标准农田分为多年种植农田、平整后农田、旱改水、溪滩地、围垦后农田、新围垦地和其它农田等七种类型。

1.多年种植农田。

在建设标准农田过程中,只对农田基础设施作适当完善,土壤基本未翻动。

总体上农田基础设施较完善,常年种植农作物,土壤肥力水平较高。

2.平整后农田。

在建设标准农田时,土地平整前为水田,平整后土壤表层经上下翻动后,土壤理化性质不同于原土壤。

3.旱改水。

平整前为旱地,经改造后为水田。

4.溪滩地。

经加客土(时间在3年以内)或其它方法改造后的溪滩地,农田有一定的生产能力。

加客土改造时间在3年以上的溪滩地,根据农田建设实际,分别统计入平整后农田等类型。

5.围垦后农田。

平整前为海涂。

海涂经围垦、平整后适宜种植农作物,农田耕作年限5年以上。

6.新围垦地。

平整前为海涂。

海涂经围垦、平整后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农田耕作年限不足5年。

7.其它农田。

除上述六种类型以外的标准农田。

二、标准农田地力等级划分将我省标准农田地力具体分为三等六级。

其中:一等田为高产稳产良田,即农田土壤肥力较高、基本无低产障碍因子、综合生产能力达到吨粮田水平。

一等田具体细分为一级田、二级田。

二等田为中产田,即在近年内通过采取综合地力培肥、土壤改良措施,可以将地力综合提升到一等田水平。

二等田具体包括三级田、四级田。

三等田为低产田,即土壤养分严重失衡,或存在严重土壤障碍因子,需经过长期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农田地力可提升到二等田、甚至达到吨粮田综合生产能力水平。

三等田可分为五级田、六级田。

三、标准农田地力调查土壤样品数量要求1.土壤样品取样点按不同标准农田类型进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浙农综办[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浙农综办〔201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做好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浙江省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浙江省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4年3月11日附件浙江省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革创新,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要转变观念,调整思路,着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竞争力的要求,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夯实现代农业基础,逐步形成与生态环境资源相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开发格局,促进美丽浙江建设。

现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我省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一、基本原则(一)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以合理利用水资源为重点,因地制宜优化开发布局。

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地方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的恢复潜力、开发后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地方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地方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不再大规模进行土地治理。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引导重大建设项目避占、少占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境内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条件,且确实难以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选址论证,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必要性、合理性、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选址论证工作(以下简称选址论证工作)按照分级论证方法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论证,由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超过10公顷的;3.跨设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实施建设的;4.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其余项目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论证。

第四条选址论证工作实行重大建设项目一次性整体论证,原则上不得分段分区论证。

第五条选址论证工作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专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从《浙江省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论证省级专家库》中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的单数。

第六条每年一季度,由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选址论证申请,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汇总需要开展选址论证的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做好论证计划安排,其中:需要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选址论证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选址论证的,选址论证的项目清单和计划安排,以及论证完成的论证意见,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备案。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技术方案(修改后参考)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技术方案(修改后参考)

XXX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方案(仅供参考)目录一、项目概况 (2)(一)项目建设依据 (2)(二)项目建设意义 (2)(三)预计划定任务量 (2)二、县域概况 (3)(一)自然地理概况 (3)1、地理位置32、地形地貌33、气候条件34、水资源3(二)社会经济情况 (3)(三)土地利用现状 (3)1、农用地32、建设用地33、其他土地3(四)上轮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3)三、划定依据 (3)四、储备区潜力图斑及核实情况 (3)(一)部下发储备区潜力数据分析 (3)(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需求分析 (3)(三)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任务 (4)(四)核实情况 (4)五、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 (5)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建设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 [2019]1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343 号)文件精神,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综合未来一定时期重大建设占用、生态建设调整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需要等,分析确定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

(二)项目建设意义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划定将解决未来一定时期重大建设占用、生态建设调整和结合“三调” 成果对实地是非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图斑需进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时可直接把储备区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来实现的问题。

(三)预计划定任务量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划定任务量应由未来一定时期重大建设占用、生态建设调整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的情况来确定。

现阶段结合“三调成果”和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分析,分析形成划定任务 XXXX 。

二、县域概况(一)自然地理概况1、地理位置2、地形地貌3、气候条件4、水资源(二)社会经济情况(三)土地利用现状1、农用地2、建设用地3、其他土地(四)上轮基本农田划定情况三、划定依据四、储备区潜力图斑及核实情况(一)部下发储备区潜力数据分析(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需求分析1、划定不实情况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 [2019]1 号)文件要求。

浙江省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技术调整完善方案

浙江省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技术调整完善方案

浙江省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技术调整完善方案为全面划定我省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文件精神,贯彻实施国务院同意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国土资发〔2016〕67号),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技术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31号)基础上,做以下调整完善。

一、工作目标以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初步成果(以下简称“初步成果”)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最新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将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予以调整划出,同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优化布局,做到“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切实全面完成国家、省“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保留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在初步成果中已划定的下列类型,原则上须予以保留:1、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论证审核通过的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嘉兴、台州等6个重点城市的城市周边、交通沿线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2、参照6个重点城市开展的金华、湖州、衢州、丽水、舟山等设区市的城市周边、县(市)的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划入的优质耕地;3、初步成果中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明确要求优先划入的历年建成的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等优质耕地。

(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出)的原则1、现状建设用地(含批而未用)、已经硬化的设施农用地(违法用地处罚后已拆除复垦并恢复原状的除外);2、已批复的使用各级永久基本农田预留指标落实方案;3、按照原有永久基本农田预留指标使用要求,保障“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等用地情况;4、为提高永久基本农田整体质量,在确保连片度情况下,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以下情况可优先划出:(1)坡度25度以上(除永嘉、平阳、文成、瑞安和青田、缙云、松阳、景宁等8个县(市)外,其他县(市、区)已经将坡度25度以上基本农田面积全部核减,划定成果中不得保留);(2)连片度低的;(3)质量等级相对较低的;(4)位置偏远、耕作不便的;(5)“名特优新”农产品基地等其他农用地、可调整地类等。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于1994年8月3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9月6日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基本农田,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的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划定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实行指标控制。

20150619浙江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end发

20150619浙江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end发

未经审核通过不得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完善或修改方案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省厅规划数据库建设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建 设要求
7
第三部分 技术方法
资料收集与整理 编制和审查划定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划定 数据检查 永久基本农田及 示范区综合评定 保护责任落实 成果编制
8
资料收集与整理
矢量数据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 图件及文档资料 • 2012年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数据 • 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文本及说明 •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 2012年基本农田划定档案 图件及文 • 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耕地地力调查评价成果数据 • 标准农田资料 矢量数据 档资料 • 标准农田数据 • 土地审计、土地例行督察、卫片检查相关资料 •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数据 • 高标准基本农田规划和建设、验收情况 • 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数据 • 最新的卫星遥感影像资料 •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水利部门实施农田水利标准化建成 • 蔬菜种植基地等其他优质耕地相关资料 的旱涝保收田 • 拟退耕还林、耕作层严重破坏、土壤严重污染等耕地资料 • 省级及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成果 • 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六个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等
要求:确保基础数据现势性、合法性和逻辑性
9
编制划定方案
“保护优先、规划衔接、规范推进、公众参与” 6.成果组织 1.划定背景
5.工作组织
划定方案
2.划定目标
4.划定方法
3.划定标准
10
划定方法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说明落实划定目标的具体措施。主要内 容为:依据工作原则要求,落实“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 原则,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包括城市周边、交通沿线优 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措施,对于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而实际 未划入、应当划出永久基本农田而实际未划出、应当继续作为永久 基本农田保护的但未划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而实际未 划为示范区的,市、县政府提供举证材料并说明原因和依据;结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统筹耕地保护、城乡和生态建设;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相关规定和技术 要求,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说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公众参 与措施。

浙江省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技术调整完善方案

浙江省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技术调整完善方案

浙江省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技术调整完善方案为全面划定我省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文件精神,贯彻实施国务院同意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国土资发〔2016〕67号),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技术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31号)基础上,做以下调整完善。

一、工作目标以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初步成果(以下简称“初步成果”)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最新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将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予以调整划出,同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优化布局,做到“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切实全面完成国家、省“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保留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在初步成果中已划定的下列类型,原则上须予以保留:1、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论证审核通过的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嘉兴、台州等6个重点城市的城市周边、交通沿线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2、参照6个重点城市开展的金华、湖州、衢州、丽水、舟山等设区市的城市周边、县(市)的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划入的优质耕地;3、初步成果中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明确要求优先划入的历年建成的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等优质耕地。

(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出)的原则1、现状建设用地(含批而未用)、已经硬化的设施农用地(违法用地处罚后已拆除复垦并恢复原状的除外);2、已批复的使用各级永久基本农田预留指标落实方案;3、按照原有永久基本农田预留指标使用要求,保障“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等用地情况;4、为提高永久基本农田整体质量,在确保连片度情况下,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以下情况可优先划出:(1)坡度25度以上(除永嘉、平阳、文成、瑞安和青田、缙云、松阳、景宁等8个县(市)外,其他县(市、区)已经将坡度25度以上基本农田面积全部核减,划定成果中不得保留);(2)连片度低的;(3)质量等级相对较低的;(4)位置偏远、耕作不便的;(5)“名特优新”农产品基地等其他农用地、可调整地类等。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列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布局、建设、保护的指导和管理。

在已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应当有与城镇居民生活需要相适应的蔬菜生产基地,保证必要的蔬菜生产能力。

第七条符合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开发、整理后建成的标准农田和新增加的连片耕地、良种繁育基地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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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定 级成果
耕地地力评价
基本农田图斑
质量等别代码
质量等别 (利用等)
地力等级
(ZLDBDM)
地力等级代码 (GDDLDJ)
28
质量等级信息确定
K1
K
i 1 n i 1
n
i
Si
K2
i
K
j 1 n j 1
n
j
Sj
j
S
S
划入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高于划出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 等级
31
六个重点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的县级分布情况
自我核实举证
报国土资源部六个城市周边交通沿线核实举证工作按照国土资 源部、农业部要求开展实施,经批准的成果直接纳入县级永久基本 农田划定方案。 注意1:纳入县级自我核实举证资料时须将国家级自我核实举证 结果以县级为单位拆分; 注意2:国家级自我核实举证结果涉及的县级单位,需复核覆盖 范围,检查城(镇)周边纳入情况,如未纳入的列为自我核实举证 范围。
4
收集基础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路线
尚未划为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
初步调查和分析
现有基本农田
工 作 准 备
遥感影像 无法划为永久基本 农田的优质耕地 可以划为永久基本 农田的优质耕地 符合保护要求继续 保留永久基本农田 不符合要求应当划 出的永久基本农田
数量不减少 确定永久基本农田 质量有提高 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 区 划定分析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 论证后经当地政府同意 编制划定方案 划定数据库 划定图表册 专家组审定
符合保护要求继续 保留永久基本农田
不符合要求应当划 出的永久基本农田
已批农转用
数量不减少 确定永久基本农田 质量有提高
严重污染 自 我 核 实 举 证 生态公益林 坡度25度以上 审计、督察、卫片 检查发现不符合保 护要求耕地 其他情况
坡度6度以下 连片度要求 质量高、土壤清洁 水利、道路设施完善
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 区
16
底图制作
最新卫星遥感影像
17
底图制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土地利用现状
未划为基本农田优 质耕地
耕地质量等级
遥感影像
18
片块划定
城市周边、交通沿线为重点的 规划永久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界线确定: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划入、划出要求进行自我核实举证并调查确 尚未划为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 认后,原则上永久基本农田片块边界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边界相一致。划为永久 遥感影像 初步分析 土地利用现状 基本农田示范区片块的,则在永久基本农田片块层中独立标识。 永久基本农田片块的定义 :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法划定的以 • 当永久基本农田界线与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斑界线重合时,直接提取地类图斑 数据格式转换 检查 耕地质量 村或自然地块为单位的耕地保护区域。 界线作为永久基本农田片块界线。 坐标系转换 • 当永久基本农田界线与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形状由于纠正、数 投影转换 否 是否合格 据转换等技术处理造成的界线位移基本一致的,以数据库中相应地类图斑界线 是 属性录入: 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中对基本农田片块属性结构表要求录入 作为基本农田片块界线。 • 数据转换:根据数据库建设相关要求,对各类数据格式、数学基础等进行检查, 纠正套合误差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的属性。同时增加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片块标识字段。 • 当永久基本农田界线与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界线不一致时,以 对不一致的进行转换。在永久基本农田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套合、叠 相关地形、地貌和地物要素为参考,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片块界线,分割图斑的 加、转绘中,以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依据,进行坐标系等数学基础的转换和 自我核实举证 永久基本农田片块边界应有明显地面参照物并设立标志物。 空间位置的一致性校核。 形成永久基本农田片块 形成永久基本农田示范 • 属于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与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斑界线重合时,直接提取地 数据 区片块数据 类图斑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拓扑等数据库处理
蔬菜种植基地 其他优质耕地
无法划为永久基本 农田的优质耕地
土地利用为耕地实地为 非耕地 已批农转用 严重污染 生态退耕 坡度25度以上、十三五 规划期内项目确需用 地、违法用地、其他情 况 自 我 核 实 举 证
遥感影像 可以划为永久基本 农田的优质耕地
土地利用现状
2012年基本农 田划定成果确 定的基本农田
29
自我核实举证
核实实地基本 农田情况 为永久基本农 田划定、划出 、划入提供依 据
收集相关资料 、按要求拍摄 实地核查照片 核实实地已被 占用、毁坏的 位置和面积
30
自我核实举证
报国土资源部六个城市之外的,中心城区由市级负责自 我核实举证,县以下由县级负责自我核实举证,核实举证结 果纳入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自我核实举证工作任务是对需核实图层的逐图斑全面核 实。需核实图层为矢量数据,由以下数据叠加套合形成: • 现有基本农田 • 未划为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 • 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成果 • 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未 纳 入 需 举 证
高标准基本农田
粮食生产功能区
标准农田
划定分析报告 划定数据库 划定图表册
国土部门、农业部门论 证后当地政府同意
编制划定方案
6
第二部分 技术路线
专家组审定
市、省国土和农业部门 逐级审查划定方案
审核通过后的划定方案 纳入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补充调查 设立保护标志 编制相应成果 签订保护责任书 发放保护明白卡 登载承包权证书 成果验收、备案 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数据库 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或规划修改方案 批准后3个月内 落实保护责任
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 质检入库
19
连片度
图斑属于按项目管理的耕地且范围界线未发生变化的
20
连片度
内业分析-片块划定-连片度
地类界线、行政界线、水渠、田埂、田间道路 等不作为集中连片的分割物
21
连片度
界线偏移情况
以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地 类 图 斑 界 线 为 准
22
连片度
界线偏移情况
以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地 类 图 斑 界 线 为 准
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图斑数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拓扑处理与入库
25
区分示范区信息
原则上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图斑不分割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对属于永久基 本农田示范区的片块和图斑增加标识予以区分。
需 核 实 图 层 核 实 结 果 数 据 表 26
地类和面积认定
基本 农田 地类
基本农 田地类 面积
现状 地类
现状地 类面积
27
质量等级信息确定
23
连片度
周边为现有基本农田成果继续划定的或基本农田划入的
24
图斑划定
永久基本农田片块数据 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斑数据
永久基本农田图斑的界线及属性确定方法:将永久基本农田片块数 叠加分析 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定义: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法划定的以 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斑层叠加,当永久基本农田片块界线与地 片块界线与地类 片块界线分割 单一地类、地块为单位的耕地保护区域,即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土 类图斑界线重合时,直接提取地类图斑数据作为永久基本农田图斑 图斑界线重合 地类图斑界线 地利用地类图斑。 数据;当永久基本农田片块界线分割地类图斑时,提取并计算分割 后落在永久基本农田片块界线范围内的地类图斑中相关数据,作为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图斑层从永久基本农田片块层中的永久基本农 分割处理,提取分割后地类图 提取地类图斑 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层中的属性数据。 斑 田示范区标识字段叠加分析直接带入取得,不再独立分层。
任 务 与 布 局 调 整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省厅规划数据库建设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建 设要求
保 护 责 任 落 实
5
第二部分 技术路线
标准农田
收集基础资料
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 农业园区内耕地 高标准农田旱涝保收田
尚未划为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 初步调查和分析 现有基本农田
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基 本农田
要求:确保基础数据现势性、合法性和逻辑性
9
编制划定方案
“保护优先、规划衔接、规范推进、公众参与” 6.成果组织 1.划定背景
5.工作组织
划定方案
2.划定目标
4.划定方法
3.划定标准
10
划定方法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说明落实划定目标的具体措施。主要内 容为:依据工作原则要求,落实“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 原则,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包括城市周边、交通沿线优 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措施,对于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而实际 未划入、应当划出永久基本农田而实际未划出、应当继续作为永久 基本农田保护的但未划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而实际未 划为示范区的,市、县政府提供举证材料并说明原因和依据;结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统筹耕地保护、城乡和生态建设;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相关规定和技术 要求,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说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公众参 与措施。
浙江省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技术方案
二〇一五年六月


第一部分 划定的工作目标与技术依据 第二部分 划定的技术路线 第三部分 划定的技术方法 第四部分 划定成果验收与备案
2
第一部分 工作目标与技术依据 工作目标: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任务,逐级做到规划落实到图斑、保护任务落实到村、实地 落实到地块(图斑)、责任落实到农户,通过优质耕地的划 入和劣质耕地的划出,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 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六个重点城市 行政单位名称 下城区 江干区 拱墅区 西湖区 杭州市 滨江区 萧山区 余杭区 富阳市 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 宁波市 北仑区 镇海区 鄞州区 鹿城区 龙湾区 温州市 瓯海区 永嘉县 乐清市 南湖区 嘉兴市 秀洲区 嘉善县 越城区 绍兴市 柯桥区 椒江区 台州市 黄岩区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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