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偷税案例
偷税案例-定稿
案例【案由】朱庆才偷税罪一案【案情介绍】五河县城关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93年,隶属于五河县城关村,属村办集体企业。
上诉人朱庆才任该公司经理。
公司成立后,在谷丰园开发一栋商住楼。
1995年五河县政府决定对青年路进行一期拆迁综合开发,由城关村(即开发公司)承担拆迁、补偿安置、道路拓宽、小区建设。
此项工作由时任副县长韩宏忠负责。
完成拆迁后,1995年5月4日副县长韩宏忠召集由五河县城关镇、地税局、城建局等部门领导参加协调青年路开发的有关事宜,会议决定工程的各项经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不能减免的应允许缓缴,此项工作由城关镇负责同志与有关单位协调,会后下发了12号会议纪要。
根据这一精神,城关镇决定对开发公司税收实行优惠包干制,一步到位,税收余额部分用于弥补拆迁亏损,不得重复再收。
并指派副镇长吴振光和分管财税工作的副镇长王卫华代表政府与城关地税所所长吴安宇、城关村书记张宗金,村长周长海进行协调,1995年12月13日达成备忘录。
备忘录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镇长王卫华代表政府与城关地税所所长吴安宇、城关村书记张宗金,村长周长海四人共同签字。
备忘录规定,一、城关村(开发公司)95年12月14日前上交城关地税所15万元(含谷丰园商品楼5万元和青年路中段开发小区);二、青年路开发小区正在施工,按县会议纪要属旧县改造拆迁开发,其工程面积和施工地点按五计字(1995)39号文件为准。
款数按期交付后,两处开发工程不再征收任何税收。
三、96年度青年路中段开发属施工队上交的建筑营业税等,必须由施工队上交。
1995年12月13日开发公司交纳税收10万元,12月15日交纳税收5万元。
1996年12月26日城关镇政府又出面协调替开发公司空转税收20万元。
1997年3月11日,县城建局报告县政府准备对青年路进行二期开发,建议工程由该开发公司开发,减免税费以弥补亏损,县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开发公司测算收支相差210.7万元)。
1997年4月19日五河县政府在胡龙腾县长主持下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决定由开发公司对青年路北段(二期)进行综合开发,税金和教育基金在县政府协调解决基础上县财政投入建设资金120万,其中1997年拨付50万元,1998年拨付70万元。
无视国家法律偷税漏税案例(3篇)
第1篇导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
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采取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剖析无视国家法律偷税漏税的行为及其恶劣后果。
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阳光公司”的私营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经营。
公司成立之初,凭借敏锐的市场眼光和良好的经营策略,取得了不错的业绩。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开始萌生偷税漏税的念头。
二、偷税漏税行为1.虚开发票阳光公司为了降低成本,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发票。
李某某利用公司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其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找其他企业或个人虚开进项发票,从而抵扣应纳税额。
2.隐瞒收入阳光公司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故意隐瞒部分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
为了掩盖这一行为,李某某指使财务人员篡改销售合同、隐瞒收入凭证,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公司实际收入。
3.虚构成本费用阳光公司在申报纳税时,虚构大量成本费用,包括虚构工资、虚构招待费、虚构广告费等。
通过虚增成本费用,降低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4.转移资产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李某某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部分资产转移到关联企业或个人名下,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目的。
三、查处与处罚2019年,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阳光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
经过调查核实,阳光公司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构成本费用、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涉及偷税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依法对阳光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追缴偷税金额及滞纳金;2.对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处以罚款;3.将阳光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案例剖析1.偷税漏税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阳光公司通过偷税漏税,降低了自身税负,但同时也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律案例偷税漏税(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行使职能的基础。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破坏了经济秩序。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偷税漏税的行为,探讨其法律责任,以期为我国税收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逃避国家税收,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手段。
具体表现为:1. 采取虚假发票、虚开发票等手段,虚列支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 在工程结算中,故意压低工程结算价,少计收入,逃避营业税。
3. 在土地交易中,采取虚假土地交易价格,少计土地增值税。
4. 在关联交易中,利用关联公司降低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1. 虚假发票、虚开发票行为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发票。
”甲公司采取虚假发票、虚开发票等手段,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偷税行为。
2. 虚列支出行为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甲公司虚列支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偷税行为。
3. 少计收入行为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甲公司在工程结算中,故意压低工程结算价,少计收入,逃避营业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偷税行为。
4. 少计土地增值税行为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工程施工企业逃税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逃税等违法行为,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扰乱了建筑行业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企业逃税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建筑行业的税务风险。
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然而,公司财务状况却逐渐恶化。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逃税行为。
案例经过:1. 虚假发票:该公司在对外开具发票时,故意虚增工程造价,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采购原材料、支付工程款等环节,该公司也通过虚假发票虚列支出,以达到逃税目的。
2. 阴阳合同:该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即在公开合同中故意降低工程造价,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按照实际造价进行结算。
通过这种方式,该公司逃避了大量税款。
3. 虚假申报:该公司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故意隐瞒实际收入,虚报成本费用,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 偷税手段多样化:该公司不仅采用上述手段,还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多种手段,进行偷逃税款。
案例分析:1. 建筑行业逃税风险较高:建筑行业涉及多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为企业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2. 逃税手段多样化:建筑施工企业逃税手段层出不穷,既有传统的虚假发票、阴阳合同等手段,也有通过虚构业务、虚报成本等手段。
3. 监管难度较大:建筑行业企业众多,监管难度较大。
部分企业为逃避监管,采取隐蔽性较强的逃税手段。
4. 法律责任严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逃税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对于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1.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解析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解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筑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实体经济企业,其涉税处理和司法实践往往备受关注。
在建筑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其中涉税问题尤为重要。
合理处理涉税问题不仅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还可以避免因税务风险而带来的法律纠纷。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进行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的解析。
一、案例一:建筑企业虚开发票案某建筑企业为了降低应纳税额,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展开了调查,最终认定其虚开发票的事实,并依法进行了涉税处罚。
分析: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虚开发票等行为,不仅损害了税收利益,还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建筑企业在涉税处理中,务必做到合规经营,如实申报税款,合法避税。
二、案例二:建筑企业项目款挪用案某建筑企业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将项目款挪用于个人用途,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
被业主发现后,对企业提起了民事诉讼。
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中,项目款挪用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信誉,还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监督资金流向,确保项目款使用合规。
如遇到项目款挪用等问题,应积极与相关方沟通解决,尽量避免法律纠纷。
三、案例三:建筑企业合同纠纷案某建筑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在交货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供应商提起了诉讼,企业被判定违约并赔偿损失。
建筑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应明确权利义务、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发生纠纷。
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如遇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避免涉及司法程序。
总结:建筑企业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内部管理,注重合规经营,预防风险,防止发生法律纠纷。
只有通过合规经营、规范管理,建筑企业才能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警钟长鸣】《山东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王树学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警钟长鸣】《山东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王树学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11-18中国裁决文书网每日一税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王树学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滨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710号。
诉讼代表人姬某,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王树学,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强,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树学犯逃税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姬某、被告人王树学及其辩护人刘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因案情复杂,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树学为建设滨城区金金龙嘉园小区,以其与妻子杜玉群的名义在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710号注册成立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王树学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公司。
2009年,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建设滨城区金金龙嘉园小区,共建设住宅131套,沿街房9套。
该140套房于2011年5月份全部售出,销售收入共计323434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等共计1827405.21元。
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5日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等10万元,后一直未再进行纳税审报。
2012年10月19日,经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下达《责令限期纳税通知书》后,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树学未按期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后被告人王树学将公司人员解散。
税务稽查案例精讲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某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举报信,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巨额偷税。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A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品牌调料、火锅底料,近两年开发出多种规格型号的调味品、小食品、肉食品、蔬菜制品、非酒精饮料等产品.公司下设行政、生产、财务、配送、销售、研发等部门。
销售部下设四个办事处,分片负责国内三十多个销售点的经销业务.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检查组调阅了A公司有关税收申报资料,排查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一是A公司税负偏低。
调味品企业成长性强、市场广阔,且A公司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品牌效益突出,产品覆盖面广.公司成立3年多时间里,资产规模扩大到1500多万.近5年A公司综合税负率却在2%左右,各年末均无留抵进项税额.二是纳税申报存在疑点。
A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均申报的是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销售收入,没有申报未开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这与一般情况不符.因为A公司产品销售对象主要是超市或私营企业、个体批发商等,相当一部分经销对象不需要发票,应该有未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存在。
于是,检查组明确了检查方向与手段,决定先派人到A公司实地调查,掌握企业机构分布情况,然后突击调账检查,并明确检查重点是财务部、销售部、生产车间及保管配送中心等部门,检查资料以账簿凭证等书证为主,对电子数据要求复制存储并打印.检查人员共分3组实施检查:第一小组检查财务室,重点提取财务数据,用移动硬盘现场拷贝电脑数据库;第二小组检查销售部,重点收集客户档案资料、销售统计报表、业绩考核表等资料;第三小组检查生产车间和保管配送中心,重点检查生产记录、产成品库存,看是否账实相符。
(二)具体检查方法1.突击检查,调查陷入困境检查组按计划对A公司实施突击检查。
公司对税务检查积极配合,没有发现正常会计核算资料以外的涉案书证、物证。
检查组调取了账簿凭证,分类统计分析产品、包装、材料购进数据,另外梳理了银行账户资料、管理记录、生产材料等资料。
企业偷税案例
企业偷税案例企业偷税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或逃避纳税义务,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企业偷税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企业偷税的案例。
首先,某家科技公司在报税时故意隐瞒了一部分收入,虚报了一部分费用,以此来减少应纳税额。
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虚假的发票和合同来掩盖实际收入,同时将一部分费用列为营业成本,以此来降低应纳税额。
经过税务部门的审计和调查,最终发现了该公司的偷税行为,被追缴了大额的税款,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其次,某家制造业企业通过虚构交易,将应纳税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子公司,以此来减少国内应缴纳的税款。
该企业利用跨境交易的方式,将实际利润转移到了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从而避免了高额的税收。
这种偷税手段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对国家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经过税务部门的调查和追溯,该企业被追缴了大额的税款,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另外,某家餐饮连锁企业在报税时故意少报了销售额,同时虚报了一部分费用,以此来减少应纳税额。
该企业利用多个账户进行资金的往来,将一部分销售额转移到了非正规渠道,同时将一部分费用列为营业成本,以此来降低应纳税额。
经过税务部门的审计和调查,最终发现了该企业的偷税行为,被追缴了大额的税款,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企业偷税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偷税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各种偷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企业也应自觉遵守税法,诚信纳税,共同维护税收的正常征收,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偷税漏税案例及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故意隐瞒应纳税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扰乱了税收秩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偷税漏税案例,探讨相关法律法规,以警示纳税人遵守税法,维护税收公平。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崭露头角,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增长,其偷税漏税行为也日益严重。
三、案例经过1. 隐瞒收入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故意隐瞒销售收入。
经审计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虚列支出500万元,2016年虚列支出800万元,2017年虚列支出1000万元。
2. 虚列成本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虚列原材料采购成本、虚列运输费用等手段,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经审计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虚列成本300万元,2016年虚列成本400万元,2017年虚列成本500万元。
3. 逃避税款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累计少缴税款1200万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处理1.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2. 追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追缴该公司偷逃的税款120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3.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偷逃税款50%的罚款,即600万元。
4. 刑事责任由于该公司偷税漏税行为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案例分析1. 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该公司因偷税漏税行为,不仅被追缴了偷逃的税款,还被处以罚款,法定代表人还受到了刑事处罚。
这充分说明了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
材料成本差异长期挂账牵出偷税大案案例分析
材料成本差异长期挂账牵出偷税大案案例分析材料成本差异长期挂账牵出偷税大案案例分析案情概述:某家建筑公司因多次未按期缴纳税款,引起了税务部门的重视。
税务部门通过对该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发现其材料成本差异存在巨大的挂账情况,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税收纳入和税收合规。
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偷税行为。
该公司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进行挂账,对外披露虚假信息,掩盖真实的财务情况,并且将大量的收入及资产转移至其它公司进行避税。
最终,税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涉嫌偷税行为被判刑。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到了财务管理、税收合规、法律意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具体分析如下:1.财务管理问题该公司存在材料成本差异长期挂账的情况,说明其财务管理存在缺陷。
财务管理不规范容易导致财务造假,影响税收合规。
2.税收合规问题该公司多次未按期缴纳税款,存在偷税行为。
税收合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合规性监管,同时企业也应当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3.法律意识问题该公司涉嫌偷税行为,说明其相关责任人缺乏法律意识。
企业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结论:该案例的教训是,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税收合规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维护税收秩序。
同时,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合规性监管,依法查处偷税行为,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合规。
此案例中,公司管理层因为未能严格监督会计部门的操作,使得会计人员有机可乘,长期挂账导致大量偷税漏税。
在该案例中,公司最初只是因为财务成本差异而调查账目,但是这个问题最终揭露了该公司存在的大量偷税问题。
该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服装的公司,财务部门和会计部门有两个不同的团队。
在2005年,财务部门负责人发现该公司的材料成本出现了不同寻常的差异,并要求会计部门提供账目清单进行核对。
经过对比核实,财务部门发现会计部门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况,而挂账的金额相当巨大。
涉税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但与此同时,该公司也因涉嫌偷税问题被税务机关调查。
经过调查,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方式,隐瞒收入;2. 通过虚假申报、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等方式,逃避税款;3. 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房产税等地方税费。
二、案件调查1.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2. 企业自查在税务机关调查期间,该公司也进行了自查,承认存在偷税行为,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整改。
三、案件审理1. 税务机关审理税务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该公司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涉嫌偷税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决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 行政复议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驳回了该公司的复议申请。
3. 行政诉讼该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判决1. 税务机关判决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2)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3)对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的地方税费,依法补缴。
2.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税法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金额较大,影响恶劣;(2)违法行为复杂,手段隐蔽;(3)企业主观故意明显。
2. 案件启示本案对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具有以下启示:(1)企业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纳税;(2)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3)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实际收入隐瞒,少缴税款。
经过税务机关的查处,该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依法进行处罚。
二、案情简介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2018年度,该公司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但申报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少申报200万元。
2. 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共计200万元。
3. 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税款共计4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二)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发票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故意隐瞒实际收入,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2. 案件原因:该公司为了逃避税收,追求非法利益,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偷税漏税案例
偷税漏税案例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故意隐瞒应纳税款或者虚报减免税款,以逃避税务监管和缴纳税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关于偷税漏税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案例一,某公司偷税漏税。
某公司在纳税申报过程中,为了减少应纳税款,采取了虚报成本、隐瞒收入等手段。
经税务部门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额偷税漏税行为,涉及税款数额巨大。
最终,该公司被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一案例表明,企业偷税漏税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损害了自身的声誉和发展前景。
案例二,个体户虚报减免税款。
某个体户在纳税申报中,采取了虚报减免税款的手段,以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
然而,税务部门通过核查发现,该个体户的减免税款存在虚假情况,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最终,该个体户被追缴税款,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我们,个体户也不能以为偷税漏税行为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应该自觉遵守税法,诚信纳税。
案例三,跨境偷税漏税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企业为了逃避跨境税收监管,采取了偷税漏税的手段。
他们可能通过虚报出口商品的数量、隐瞒进口商品的价值等方式,以减少应纳税款。
然而,跨境偷税漏税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
因此,各国税务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境偷税漏税行为,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以上案例表明,偷税漏税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对个人和企业都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每个纳税人都应自觉遵守税法,诚信纳税,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偷税漏税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我们应该增强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工程阴阳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阴阳合同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A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为了降低成本,公司高层决定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来规避税费和减少支出。
具体操作为:与甲方签订的官方合同(阳合同)中工程款为1000万元,而实际执行的内部合同(阴合同)中工程款则为800万元。
公司A通过这种方式逃避了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事情并未如公司A所愿顺利进行。
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由于材料质量问题导致部分路段出现塌陷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发现了公司A的阴阳合同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这一案例中,公司A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公司A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骗税。
公司A的阴阳合同行为构成偷税,将面临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可能的罚款。
公司A的行为还影响了整个建筑行业的信誉。
在公众眼中,建筑企业的形象受损,人们对该企业的工程质量和诚信度产生了怀疑,这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A及其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经济上的损失,包括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信誉上的损害,企业形象受损可能导致失去市场竞争力;法律责任,相关负责人甚至可能因为违法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工程阴阳合同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且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是遏制此类行为的有效手段。
近五年的税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偷税案案件背景:2015年,某公司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经税务机关调查,该公司偷税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该案例反映了税收法律在打击偷税、逃税行为方面的严格执行。
税务机关通过严格执法,维护了国家税收秩序,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
二、案例二:某电商平台涉税纠纷案案件背景:2017年,某电商平台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消费者举报。
税务机关在对该平台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偷税、逃税行为,涉及金额较大。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某电商平台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平台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该案例表明,税收法律在打击网络经济领域涉税违法行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税务机关通过对电商平台进行监管,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
三、案例三: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纠纷案案件背景:2018年,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因不符合条件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申报。
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处理结果:经过复议,税务机关维持了原决定。
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该案例反映了税收法律在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方面的作用。
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案例四:某企业逃避关税案案件背景:2019年,某企业通过虚假申报、隐瞒进口商品价值等手段,逃避缴纳关税。
税务稽查案例——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分析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机关在查处建筑公司异地承包寺庙工程偷税案过程中~案情把握全面~检查预案考虑周密~检查实施环节方法得当~取证环节认真细致~并能够主动争取公安机关配合~使案件查处迅速得到突破~对纳税检查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 案件来源2004年3月25日~某市地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向市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提供信息:某建筑公司自1996年1月至2004年1月期间~在城市周边地区承接了6座寺庙的建筑工程~未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施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专案稽查。
,二, 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原由所在地佛教协会出资开办~集体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为81万元~主管部门是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为施某。
自1994年至1996年期间~佛教协会陆续从该公司撤出了81万元资本金。
2000年6月~该公司办理了转制手续~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也增加为258万元~法定代表人仍为施某~股东为施某及其爱人。
该公司在经营上延续了原公司的范围~办理了变更登记。
公司主要从事古建筑、园林等工程业务。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鉴于本案跨地域经营~涉及宗教政策等实际性的问题~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决定组织精干力量查处~经研究讨论后~初步确定了以下检查预案:1.该公司在某市周边地区的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入账~属于账外账~取证难度高~要求必须做到快速高效~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取得基本证据。
如果检查人手不够~可在稽查局内调整充实~增加稽查力量。
2.在调取账簿时~特别要注意其他书面资料的收集~如工程合同、账外记载的资料等等~这些关键的证据往往最容易被转移或销毁~所以要通过调账来及时保全证据。
3.如果不能及时、完整地取得账外账资料~调查取证的重点必将是工程发包方~即以寺院实际支付工程款的账面记录为重要证据~所以对6座寺庙的取证工作也应同时进行。
建筑工程公司偷税案例
建筑工程公司偷税案例一、基本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1800万元,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业务。
1999年实现工程结算收入4760万元,利润104万元。
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于2000年6月对该公司1999年1—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账检查。
在检查中,税务人员采取逆查与抽查、查账与账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纳税申报、有关纳税资料及其与纳税有关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1)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承揽的某厂两栋家属楼于1999年8月竣工决算,竣工决算额与同期同类楼房申报的营业额明显偏低,经询问及到厂方进行账外调查,查清了此两栋家属楼所使用的钢材等建筑材料1065000元由厂方提供,而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未将其计人应纳税营业额,造成少计营业税31950元、城建税2236.5元、教育费附加1118.25元。
(2)检查人员在对“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999年3-12月预收某工程款150万元,未结转工程结算收入,而“应收账款第三施工队某工程款”年终借方累计余额138万元未结转工程施工成本,经与建筑安装合同、施工进度表核对及现场实地勘查,该工程按形象进度应结转工程结算收入146力兀,其对应的工程结算成本为135万元。
由于该企业未按规定结转收入,从而造成少缴营业税43800元、城建税3066元、教育费附加1573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6300元。
(三)定性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未将材料价值1065000元计人应纳税营业额中,应补缴营业税3195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按工程形象进度结转收入,应补缴营业税438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依7%的税率计算缴纳。
税务稽查案例
问:该市国税稽查局有哪些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该市国税稽查局存在的违法行为:
(1)必须经地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调取纳税人当年 的账簿,而非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2)调取纳税人往年账簿必须在3个月之内,当年的账簿必 须在30天之内归还,该市国税稽查局逾期归还纳税人当年的 账簿。
(3)该立案而没有立案。 (4)达到大案标准,应当移交市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 定。
税务稽查案例
案例1
2008年9月28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计划, 对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因非举报案件,稽 查局并未立案。在依法进场检查之后,发现该公司涉嫌税 收问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该公司2006年至2008年的 账簿、凭证调回稽查局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少申报 税款1650多万元。12月16日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 书》,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1650多万元,依法加收滞纳 金。并在同日归还了该工厂的账簿、凭证。该公司不服该 处理决定,认为并未少缴这么多税款并拒不缴纳税款。稽 查局经该市税务局长批准,于2009年1月21日向该公司送 达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向银行送达《扣缴税收 款项通知书》后,从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了相应的 存款抵缴税款、滞纳金。
(2)扣押的货物超过应纳税额。该税务分局在执行4万 多元的税款时,扣押了供应站6万元的货物,违反了《税 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应当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
(3)在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时,没有通知供应站领导到场, 也没有让供应站主要负责人在《查封(扣押)证》和《扣 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上签字,违反了《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程序。
偷税漏税案例及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经济调控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偷税漏税案例的剖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讨偷税漏税的成因、危害及法律责任。
二、偷税漏税案例剖析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私营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
企业老板为逃避税收,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手段。
案例经过:1. 隐瞒收入。
企业老板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方式,隐瞒实际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对外销售服装,实际收入100万元,但通过虚开发票,将收入减少至50万元。
2. 伪造凭证。
企业老板伪造进项发票,以虚抵税款。
如企业购买原材料,实际支付50万元,但伪造进项发票,将支付金额虚报为100万元。
3. 避免申报。
企业老板在税务申报时,故意漏报应税收入,以减少应纳税款。
如企业应纳税款为20万元,但老板只申报了10万元。
案例结果: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如下处理:1. 责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0万元。
2. 对企业老板处以罚款10万元。
3. 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等。
三、偷税漏税的成因及危害1. 成因(1)企业老板法制观念淡薄。
部分企业老板对税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认为偷税漏税是“家常便饭”,导致偷税漏税行为屡禁不止。
(2)监管不力。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部分企业存在监管不到位现象,使得企业有机可乘。
(3)税收政策不完善。
部分税收政策存在漏洞,使得企业可以利用政策漏洞进行偷税漏税。
2. 危害(1)损害国家利益。
偷税漏税行为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偷税漏税行为使得企业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损害守法企业的利益。
(3)影响社会公平。
偷税漏税行为使得部分企业承担更多税负,加剧社会贫富差距。
四、法律法规探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
经济监督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偷税漏税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五)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六)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六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虚构业务: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从而减少实际应纳税款。
(2)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将实际发生的业务费用转移到其他公司,以达到偷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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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偷税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1800万元,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业务。
1999年实现工程结算收入4760万元,利润104万元。
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于2000年6月对该公司1999年1—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账检查。
在检查中,税务人员采取逆查与抽查、查账与账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纳税申报、有关纳税资料及其与纳税有关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
(1)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承揽的某厂两栋家属楼于1999年8月竣工决算,竣工决算额与同期同类楼房申报的营业额明显偏低,经询问及到厂方进行账外调查,查清了此两栋家属楼所使用的钢材等建筑材料1065000元由厂方提供,而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未将其计人应纳税营业额,造成少计营业税31950元、城建税2236.5元、教育费附加1118.25元。
(2)检查人员在对“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999年3-12月预收某工程款150万元,未结转工程结算收入,而“应收账款第三施工队某工程款”年终借方累计余额138万元未结转工程施工成本,经与建筑安装合同、施工进度表核对及现场实地勘查,该工程按形象进度应结转工程结算收入146力兀,其对应的工程结算成本为135万元。
由于该企业未按规定结转收入,从而造成少缴营业税43800元、城建税3066元、教育费附加1573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6300元。
(三)定性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未将材料价值1065000元计人应纳税营业额中,应补缴营业税3195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按工程形象进度结转收入,应补缴营业税438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依7%的税率计算缴纳。
因此,以上补缴的营业税应缴城建税5302.5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冀地税函[1996]79号文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依3.5%的比例计算缴纳,因此,以上补缴营业税应补征教育费附加2651.25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按
规定结转收人、成本,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1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6300元。
(6)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公司采用少计收入、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75750元、城建税5302.5元、企业所得税36300元,属偷税行为,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计117352.5元。
(7)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税款分别自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稽查方法
检查人员对企业账簿上发现的情况,采取了资料检查与实地勘查相结合的方法,并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对策。
(1)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偷税线索
通过对该公司建造同期同类房屋申报应纳税营业额的比较和分析,发现了其为某厂所建的家属楼营业额明显偏低的线索,经过进一步的查实、核对,终于查清了偷逃营业税款的事实。
(2)对外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
针对该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价值不准确的情况,检查人员深人到建设单位进行了外调取证工作,在建设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查明了厂方所提供的材料价值,掌握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证据。
(3)进行实地考察,做到查有实据
针对该公司对某工程预收款长期挂账的解释原因是工程刚刚开工建设的情况,检查人员深入工程施工地,进行了实地考察,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迫使企业提供了建筑合同和施工进度表,从而为查清事实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三、案例分析
(1)建筑企业不按规定的时间申报钠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为减轻本年度的纳税负担,经常采取挂账的方式,少缴或逃避应纳税款。
如该公司将应结转收入的工程款,挂在预收账款上,隐匿工程进度,从而减少了应纳的营业税款和企业所得税款。
这一偷税事实反映出部分企业财会人员税法意识淡薄,存有逃避纳税的侥幸心理,同时也反映出了部分企业财会人员税法知识的缺乏。
(2)应加大稽查力度,发挥稽查作用
税务稽查是保证税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强有力手段,尤其是通过加大稽查力度,最终保证
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的入库,有效地防止税收流失。
对税收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厉处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而有效地发挥稽查的作用,维护税法的尊严。
(3)对不同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
此次检查的特点就是成功运用了外调取证、实地勘查的检查方法,检查人员在企业不能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深入建设单位和施工现场,取得了客观真实的资料,为稽查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税务人员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对不同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而不能就账论账、就事论事,固定在统一的模式中,那样是不可能查清企业的偷逃税问题的。
(4)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收知识
由于该公司会计还存在建筑材料是由建设方提供,而自己未取得收入不应该纳税的观点,这说明我们的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还不到位,因此,税务机关应多渠道、多手段、多途径地广泛宣传税法,使纳税人能正确掌握、理解、运用税收法规。
同时,还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特点的纳税人进行有目的的税法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四、案例点评
目前造成建筑业在营业税缴纳上比较混乱的局面,主要反映在纳税人对应纳税营业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两个方面。
这既有企业自身逃避纳税心理的存在,又有我们税务机关税法宣传不到位,稽查力度不大的原因。
在实际稽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往往就账查账、就事论事,而忽略了隐含在账面现象后面的偷逃税问题。
本案中,就账面而言,好像没什么大的问题,但通过稽查人员透过账面上的蛛丝马迹,经过调查取证、实地考察取得了案件的突破。
此案的查处,从以下三个方面告诫我们:一是在进行税务稽查中,要有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善于捕捉问题的关键所在;二是要牢固树立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思路清晰、头脑清醒,深人细致地检查;三是要注意从外围取得突破,要不断探索
和开拓税务稽查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从而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水平。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