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残、死亡等负面影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的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如下:
1. 参保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以及其他特定行业和职业的劳动者。
2. 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确定,企业应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3. 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对参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进行赔付和补偿。
4. 报案程序:工伤发生后,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 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补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多项待遇。
6. 争议处理:对于工伤保险认定结果不满意的参保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争议处理。
7. 违法行为处理:对于故意伤害他人、假装工伤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是工伤保险实施的一些细则,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请参考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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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理赔的实施细则
用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理赔的实施细则工农民工工伤保险是中国政府为保障工人的权益而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理赔的实施细则,提高工农民工获得保险赔偿的效率和公正性,相关部门对工伤保险理赔实施细则进行了逐步完善和优化。
以下将就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理赔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理赔范围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理赔范围包括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两个方面。
意外伤害指在工作岗位上由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原因造成的一次性伤害,包括事故伤害和突发疾病;职业病指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原因所引起的疾病,包括职业性肺尘病、职业性中毒等。
二、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理赔的申请和受理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理赔申请的受理主要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具体包括以下流程:1. 工伤发生后,工农民工应及时向所在企事业单位或雇主报告,并寻求及时就医治疗。
2. 企事业单位或雇主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医疗证明、报案记录等。
3. 保险公司对工伤案件进行立案,并派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4. 保险公司对工农民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
5. 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计算工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
6. 保险公司将工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支付给工农民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三、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理赔的赔偿标准1. 意外伤害赔偿:根据工伤发生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伤残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伤残赔偿金额根据工农民工的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稳定金金额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金按工农民工年工资的固定比例发放;丧葬补助金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2. 职业病赔偿:根据工农民工的职业病鉴定结果和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职业病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
四、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理赔的时限和申诉1. 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在两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为了更好地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制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范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目的是明确工伤保险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政策,确保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
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三、参保范围1. 所实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2. 所有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无论其职位、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长短。
四、工伤认定1. 工伤认定应当由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2. 工伤认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证据进行,确保公正、客观和科学。
五、工伤待遇1. 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津贴金等。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各项待遇的具体标准和发放流程。
2. 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目录规定的项目和费用标准支付,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
3. 工伤津贴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和工伤程度进行计算和发放,确保劳动者在伤病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4. 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应当根据工伤程度和劳动者的工资等因素进行计算和发放,以补偿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伤残和经济损失。
六、用人单位责任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2.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3.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并按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七、劳动者权益1. 劳动者有权利按时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2. 劳动者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申请工伤认定。
3. 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医疗治疗,并按时获得工伤津贴、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津贴金等待遇。
八、监督和管理1.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监督和管理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确保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和公平实施。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如下:
1.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
2. 工伤保险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3. 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职业病以及因工致残、因工死亡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4. 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可享受工伤医疗费用补助、工伤医疗期工资待遇等。
如果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还可以享受工伤津贴。
5. 工伤赔偿:如果工伤导致职工死亡或者因工致残,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残疾人就业意外伤害互助金、残疾津贴等。
6. 工伤保险费征收和管理: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并保证及时支付工伤待遇。
7. 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待遇和其他与工伤相关的费用。
8. 监督检查和处罚: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伤保险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以上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实施细则,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差异,请根据当地的法规进行参考。
用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
用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工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对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农民工进行保险赔偿的一项制度。
它的出台对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
首先,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工农民工工伤保险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以及对农民工进行劳务输出的劳务派遣企业等。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只要雇佣了农民工,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这一规定的出台,确保了所有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减轻了负担。
其次,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雇佣的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农民工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治疗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这一规定对农民工的保障进行了全方位的覆盖,不仅可以保障他们的医疗费用,还可以对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再次,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费率和待遇。
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指用人单位为参保农民工支付的保险费率,该费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金额支付。
具体的费率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而待遇方面,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由保险公司提供的各项待遇,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享受的护理费用、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农民工提供了权益保障和谋生的保障。
最后,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监督机制和补偿程序。
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监督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他们负责监督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也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履行赔付义务。
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报告,经过属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核定赔偿金额,并及时支付给农民工或其家属。
这一监督机制和补偿程序的确立,保证了保险赔偿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总之,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在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权益。
为了明确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下是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加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待遇标准、保险费缴纳、保险金申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1. 用人单位的在职员工;2.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3. 企事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4. 农民工;5. 其他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人员一旦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章待遇标准第八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第九条工伤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参保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工伤程度进行核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伤残津贴按照参保人员的伤残等级和工伤程度进行核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参保人员的伤残等级和工伤程度进行核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章保险费缴纳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农民工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第五章保险金申领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向所在单位申领工伤保险金。
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参保登记变更办理须知
一、范围对象
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
二、所需材料
1.变更后的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协议复印件;
3.按要求填写完备的《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1.建筑企业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人社局窗口查验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后打印《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未追加工程预算的不需打印)。
2.建筑企业经办人持《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至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3.人社局窗口确认缴款后,在《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业务专用章”,返回一份给建筑企业,以此作为变更后的证明。
四、受理地点
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窗口、银行窗口。
五、受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均可办理。
六、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可予办结。
七、政策依据
1、《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8〕
7号);
2、《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常劳社工伤〔2008〕1号)。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农民工的“保护伞”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农民工的“保护伞”
导读:本文是关于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农民工的“保护伞”,希望能帮助到您!
建筑行业的危险性众所周知,而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和家属终于可以减少一些担忧了。
从5月1日起,常熟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为农民工朋友撑起了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
【解说词】
根据《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都将被纳入这一工伤保险的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这里的农民工是指无论户籍,只要符合法定劳动关系,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
这一细则明确,农民工在参保时本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费将根据工程类别、工程总造价的标准,直接向建筑企业提取,像房屋建筑工程,保费要求达到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对装饰装潢、市政工程等项目,保费要求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0。
6;另外,参保手续的办理、待遇的申领也将由企业负责,不需要农民工自己奔波;另外,如果农民工不幸出险,那么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将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待遇标准与现行的工伤保险标准基本相近;如果建筑企业不参加这一工伤保险,农民工有权向劳动
部门举报,不履行义务的建筑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传播记者枕戈报道。
【字幕】
农民工在参保时本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费将根据工程类别、工程总造价的标准,直接向建筑企业提取。
房屋建筑工程,保费要求达到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
装饰装潢、市政工程等项目,保费要求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0.6。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一、引言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风险。
为了明确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制定本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全职、兼职、暂时工等各类劳动者。
三、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工伤保险的实施应当公平、公正,不歧视任何劳动者。
2. 共济原则:工伤保险的资金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共同承担风险。
3. 全面原则:工伤保险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4. 及时原则:工伤保险应当及时支付给受伤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四、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1. 参保范围:所实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雇员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缴费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主要的缴费责任,劳动者也应当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费。
五、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1.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2. 工伤待遇支付:一旦工伤认定生效,工伤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费等。
3. 伤残评定:对于因工伤导致伤残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机构应当进行伤残评定,确定其伤残等级,并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
六、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伤保险监督机构,负责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参保或者未按时缴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将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
3. 投诉和申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权向工伤保险监督机构投诉和申诉,对于投诉和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赋予答复。
七、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
常熟社保工伤赔付标准
常熟社保工伤赔付标准常熟社保工伤赔付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以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常熟社保工伤赔付标准。
一、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1. 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
其中,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进行报销,预防性接种费用和部分康复费用按照100%报销。
2. 工伤津贴: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分为两种情况计算。
一是工伤职工在伤势初愈期内,如果不能工作,享受疗养期工资。
疗养期工资为伤势初愈期的工资标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是工伤职工恢复工作或者因伤残不能从事原工作而由单位重新安排工作,按照就业状态由单位支付工资。
3. 伤残津贴: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伤残补助金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伤残津贴按照职工标准月工资的百分比进行支付。
4. 护理费:对于重度伤残职工,社保基金还为其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按照护理级别和护理级别费标准进行支付。
5. 丧葬费:当工伤职工因工作所致死亡时,由社保基金支付其丧葬费。
二、工伤手续的办理和赔付1. 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报告单位,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医疗费用直接由社保基金支付。
2. 在医疗过程中,工伤职工应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证据。
如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检查结果等。
3. 完成治疗后,工伤职工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认定和赔付手续。
工伤认定将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社保基金将根据工伤职工所享受待遇的标准进行支付。
4. 工伤职工还可以选择委托律师进行工伤赔偿的诉讼讨薪,如需要的话。
总之,常熟社保工伤赔付标准是依法制定的,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在办理工伤赔付手续时,工伤职工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和证据,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
如发现赔付不公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如下:
1. 适用范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适用于在市建筑业从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工人。
2. 参保义务:市建筑业工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确保及时缴纳。
3. 保险金待遇:在职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医疗费用、伤残等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因素,享受一定的保险金待遇。
4. 报案和审核: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将对报案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保险金给付标准。
5. 受益人确认: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其直系亲属或指定的受益人应向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认受益人身份。
6. 费率和费用承担:市建筑业工人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相关部门依法确定,并由工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7. 保险机构管理: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 designated 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和及时给付。
8. 纠纷处理:对于工人和保险机构之间的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具体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建议在劳动保障部门或保险机构查询相关具体政策和条款。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目的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目的是明确工伤保险的适合范围、保险待遇和赔偿标准,规范工伤保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流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三、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内容1. 适合范围:工伤保险适合于所有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包括全职、兼职和暂时工。
同时,也适合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
2. 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费和生活护理费等。
医疗费用应按照规定的医疗项目和费用标准进行报销。
伤残津贴的发放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确定,丧葬费用和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也有相应规定。
3.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或者伤残,按照一定比例赋予赔偿。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4. 申请流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填写工伤保险申请表。
用人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工伤保险机构,由工伤保险机构受理和审批。
5. 受理和审批流程:工伤保险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和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6. 争议解决:对于工伤保险申请中的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商议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工伤保险机构应暂停审批流程。
四、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意义1. 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完善,可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合理的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2. 规范保险机构行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明确了保险机构的受理和审批流程,规范了其行为,避免了不当的迟延和推委。
3.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完善,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24年常熟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
2024年常熟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2024年常熟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劳动力成本、工伤风险等因素确定的一种费率,用于覆盖工伤保险的成本和风险。
常熟市作为中国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劳动力的保障,因此这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目前常熟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现状。
根据常熟市人社局的数据,目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基本标准是按照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按比例计算,一般为0.5%到3%,具体费率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型、难度、风险等因素而定。
然而,由于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当前的费率水平是否合理值得深入探讨。
其次,我们可以考虑当前的劳动力成本和工伤风险对工伤保险费率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这也会对工伤保险费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外,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其工伤风险较高,因此在确定费率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便能够提供充足的保障和应对可能的风险。
在确定2024年常熟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时,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都应积极参与讨论。
政府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来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范围,以平衡保险成本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企业需要提供真实的工资数据和项目情况,以便能够更科学地确定费率。
劳动者的意见也需要得到充分听取,他们对工伤保险费率的变化可能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他们的意见和利益应得到充分的保障。
同时,2024年常熟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考虑到长期稳定性。
工伤保险是一项长期的制度,需要考虑到未来的风险和变化。
因此,在确定费率时应考虑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确保费率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总之,2024年常熟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需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以寻找一个合理、科学和可持续的费率。
这将有助于保障工人的权益,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并推动常熟市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常熟工伤赔偿标准
常熟工伤赔偿标准常熟市是江苏省苏州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在工伤赔偿标准方面,常熟市参照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下面是对常熟市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解析。
一、工伤的定义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工伤是指因工作引起的职工的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
工伤范围包括工作期间内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二、常熟市工伤赔偿待遇标准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用是指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
常熟市根据实际情况,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轻伤程度:1000元- 中度伤程度:2000元- 重度伤程度:4000元2. 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诊疗、药品、治疗等费用。
常熟市对工伤医疗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住院治疗:根据医保报销范围内的比例报销- 门诊治疗:根据医保报销范围内的比例报销3. 工伤康复费用工伤康复费用是指因工伤造成的康复治疗费用。
常熟市对工伤康复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康复治疗费用:根据实际康复治疗情况报销4. 工伤护理费用工伤护理费用是指因工伤造成的护理费用,包括因受伤致残或病情加重需要护理的职工的日常生活护理费用、康复护理费用等。
常熟市对工伤护理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护理费用:根据受伤致残或病情加重需要护理的情况报销5. 工伤伤残津贴工伤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职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工伤保险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
常熟市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伤伤残津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一级:月平均工资的100%- 伤残等级二级:月平均工资的80%- 伤残等级三级:月平均工资的60%- 伤残等级四级:月平均工资的40%- 伤残等级五级:月平均工资的20%6. 工亡抚恤金工亡抚恤金是指因工死亡造成的抚恤金。
常熟工伤赔偿标准
常熟工伤赔偿标准
在常熟,工伤赔偿标准是工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工伤赔偿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工人们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因此,了解常熟的工伤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赔偿和医疗补偿。
在常熟,工伤赔偿标准是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以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常熟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补偿,二是医疗补偿。
对于经济补偿,常熟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期工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标准根据受伤情况和工伤等级而定,一般来说,受伤越严重,获得的经济补偿就越多。
对于医疗补偿,常熟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等。
工伤者在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可以得到相应的医疗补偿,以减轻经济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随意变动或者降低。
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的购买和管理,确保工人在受到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总的来说,常熟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而设立的。
了解并严格执行工伤赔偿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能够加强对工伤赔偿标准的宣传和执行,让工人们能够在工作中有更多的安全保障和权益保护。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一、引言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而导致的伤残、死亡等风险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明确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制定本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三、职工的权益保障1. 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1) 工伤保险金: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情况,将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用于补偿其经济损失。
(2) 医疗费用补偿: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医疗治疗的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
(3) 康复费用津贴: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康复治疗的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定比例的津贴。
(4)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的伤残,将获得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用于补偿其生活能力的损失。
(5) 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生活护理费,用于雇佣护理人员等相关费用。
(6) 丧葬津贴金: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死亡,其家属将获得一定比例的丧葬津贴金,用于支付丧葬相关费用。
2. 工伤认定与赔偿(1)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的实施中,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伤认定委员会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
(2)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补偿、康复费用津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津贴金的具体标准将根据职工的工资、工龄、伤残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四、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与义务1. 缴纳工伤保险费(1)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企事业单位承担,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2. 提供安全生产条件(1)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2)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社医〔2007〕6号)、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建筑〔2008〕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建筑企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应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包括本地企业和外地进市建筑企业。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包括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工程总造价、工伤保险费费率综合确定,具体为: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1‰;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其他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0.6‰。
根据苏州市造价管理处《关于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苏建价便(2008)7号文精神,以上所称工程总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组成。
(见附件一,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第四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
各单位在计算工程造价时,应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造价。
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中须明确工程项目类型及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
第五条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承包企业”)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由建设单位代承包企业缴纳相关工伤保险费用,劳动保障窗口出具相关收费凭证给承包企业,再由承包企业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一、引言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所导致的损失。
为了确保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制定并遵守一套明确的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所有在本国境内从事劳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包括全职、兼职和暂时工。
三、工伤保险的定义和范围1.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伤残津贴、生活费津贴以及死亡津贴等费用的保障。
2. 意外伤害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如摔伤、烧伤、中毒等。
3. 职业病是指因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工作环境导致的疾病,如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
四、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1. 所有符合适合范围的劳动者都应参加工伤保险,雇主应为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 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调整。
3. 工伤保险费用应按月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单位将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五、工伤保险的报案和认定1.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后,应即将向所在单位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医疗证明。
2. 单位应及时将工伤报案情况上报给工伤保险机构,并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
3. 工伤保险机构将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和医疗证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1.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伤残津贴、生活费津贴以及死亡津贴等。
2. 劳动者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及时进行,不得迟延或者拒绝支付。
七、工伤保险的复查和复议1. 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查或者复议。
2. 复查和复议的程序应公开、公正,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八、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1. 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确保工伤保险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常熟工伤计算
常熟工伤计算
工伤计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因工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况进行赔偿和补偿的一种制度。
常熟作为一个发达地区,其工伤计算也是按照国家法律进行的。
首先,在工伤计算中,首要的是确认伤害事故或职业病的性质和认定,只有被认定为工伤的事故或病情才能获得工伤赔偿。
雇主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工伤的性质和程度。
其次,工伤计算的基数是按照劳动者在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来确定的,即月平均工资乘以12得到年度工资总额,然后再除以12得到月度工资总额。
在常熟市,根据当地的工伤政策规定,月平均工资即为工伤保险金的基础。
然后,根据工伤的性质和程度,工伤保险金包括两部分:一是伤残津贴,主要是根据工伤伤残的程度来确定的,程度越高,给予的津贴越多;二是医疗费用,工伤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常熟市,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金则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支付。
此外,对于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造成个人损失的,还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偿金。
常熟市根据工伤程度和影响程度来确定补偿金额。
此外,如果工伤造成死亡的,还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
总的来说,常熟市的工伤计算是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
进行的,主要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一次性补偿金以及丧葬补助金。
对于工伤的认定和计算,需要企业和个人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据。
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适当的赔偿和补偿,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常熟临时工工伤保险
常熟临时工工伤保险对于常熟地区的临时工来说,工伤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障。
作为临时工,他们在工作中同样可能面临各种意外伤害,因此工伤保险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本文将就常熟地区临时工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对广大临时工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常熟地区的临时工工伤保险是由政府规定并实施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对临时工应当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临时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因此,作为临时工,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协商确认是否购买了工伤保险,以确保自身权益。
其次,临时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了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发生的意外伤害,都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这为临时工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让他们在工作中更加放心。
再次,临时工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旦发生工伤,临时工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同时,还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伤鉴定书、医疗费用清单等,以便在理赔时提供给保险公司。
理赔流程的顺利进行,对于临时工来说至关重要。
最后,临时工在购买工伤保险时也需要留意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当对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进行仔细比较,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方案。
同时,还需要了解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具体细则,以避免在理赔时出现纠纷。
总的来说,常熟地区的临时工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临时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权益而设立的。
临时工在购买工伤保险时,需要留意保险的购买情况、保障范围、理赔流程和保险细则,以确保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广大临时工有所帮助,让他们能够在工作中更加安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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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社医…2007‟6号)、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建筑…2008‟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建筑企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应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包括本地企业和外地进市建筑企业。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包括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工程总造价、工伤保险费费率综合确定,具体为:
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1‰;
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其他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0.6‰。
根据苏州市造价管理处•关于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苏建价便(2008)7号文精神,以上所称工程总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组成。
(见附件一,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第四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
各单位在计算工程造价时,应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造价。
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中须明确工程项目类型及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
第五条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承包企业”)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由建设单位代承包企业缴纳相关工伤保险费用,劳动保障窗口出具相关收费凭证给承包企业,再由承包企业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
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或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二);
劳动保障窗口查验上述资料,确认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
率、缴费额以及工程项目保险编号。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以此作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第七条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准,即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延长工期、追加工程造价的,承包企业应于本项目保险期终止前30天内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后的•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2、原已登记缴费的•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见附件三);
劳动保障窗口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对追加工程造价的项目还需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
第八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办理参保名册申报手续。
申报时应提供•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花名册‣(见附件四,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随带花名册的电子文档文件,Excel表格式);
施工过程中参保人数发生变化的(如应急施工雇人等),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申报增减花名册。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为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施工现场“告建筑民工书”上标明参保项目、参保人员花名册、参保日期和投诉、举报的渠道等内容。
“告建筑民工书”应设置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接受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有关各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建筑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农民工可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投诉、举报。
对于经查实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建筑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并按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五)。
因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并提交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参保花名册(同附件四)。
第十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建筑企业变动性大,为确保其利益,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
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持•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农民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工生待遇支付科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结付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上岗培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附件二: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附件三: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附件四: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花名册
附件五: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包工包料)
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即为实际应缴纳的保险费。
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备注:1、办理参保登记时应附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及复印件;
2、本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3、建设单位凭本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参保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协议等材料及复印件;
2、本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花名册
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申请表
此表一式四份(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职工或直系亲属)填表日期年月日开户行银行帐号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实际用人单位,并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
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性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