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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绉议中国法制史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再认识

绉议中国法制史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再认识
人。
( )中国法制史研究不足,产生的后果分析 二 对于 目前 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不足 ,从而导致了 以下几种 结果 ,笔者做 了一番阐释: 是,我们不能很好地、较全面地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 文化 。中国历 史源远流长 ,历代奴隶主阶级及封建阶级统治 者很多也很重视法律在治理 国家 中的作用 ,历代积累 的法律 文化也应 当是相 当丰富的 ,而其中最为丰富的应当是那些法 律在 具体生括 中实施 、适用 中所积累的文化 ,而不是法律制 度本身所体现 的文化 。但可惜 的是 ,我们 以往 、乃至 目前 的 法制史研 究注重的是书面 的法律 (a nb o ) iw i o k 、法 典本身的 研 究,对法律 的实施 、适用 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 等研 究不够。西方学者迪姆斯. 布鲁 克在研究 中国法律 后认 为, “ 法典仅是中国法律 的一部分 ,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很小 的一部分。” 瞿同祖先 生在他 的 《 中国法律 与中国社 会》一 书中指 出: “ 法条的规定是一 回事 ,法律的实施又是~ 回事 。 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 ,成为具文 。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 问 ,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 。如果只注重条文 ,而不注意实施 情况,只能说是条文 的、形式 的.表面的研究 。丽不是活动 的、功能的研 究。”如果法 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 的组织 的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 的话 ,那法就什么都不
是 。”。 二是 , 究的成果不 能很好地运用到当前 的法制建设 中。 研
虽然中国古代的历史条件与现在不一样 ,但是对 当代法制建 设具有借鉴或启示意义的法律文化应 当是很多 的。这与我们 比较注重书面的法律制度本身研究 ,丽不注重把具体 的法律 制度放到具体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动态研究 ,以及不能正确对 待人类 历史上法律文化 中那些共 同性 的东西有关 。以往研究 的法制史,与其说是法律 治理 国家 的历史 ,还不如说是书面 的法律制度的历史。静态的法律制度 的罗列很难揭示法律在 治理国家中演变的内在 的规律 。而我们需要 的不是J 力史上 的 各种具体的书面的法律制度 ,我们需要 的是具体 的法律在具 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下调整社会关系 ,治理 国家的经验 , 教训和启示 。三是常使我们 的学生把法制史误解 为书 的法 律制度史,在学习法制 史时,一味地死记硬背书面 的法律制 度。

法硕考研:宪法学部分难易度分析

法硕考研:宪法学部分难易度分析

法硕考研:宪法学部分难易度分析现在,凯程考研结合2017年法硕考研宪法学的真题,为各位考生讲解宪法的命题趋势和复习方法。

本次本次考试宪法难度飙升,偏难怪题频出。

凯程考研为考生总结宪法出题思路如下:第一,考试分析无法做到对宪法考题知识点的全覆盖。

从过往的出题经验看,宪法考点基本在《考试分析》中都可以找到答案,但是本次考试中,宪法考查了大量与之相关的拓展知识点。

比如将宪法宣誓制度和全国人大对于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决定揉在一起考,主观题进行对于宪法部分修改中,1979、1980两次以决议的形式进行的部分修改,以及国籍法对于加入中国国籍的规定、还有对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问题的考察,在考试分析上都无法找到答案。

第二,题目综合性加强。

一个题目可以考察同一领域内三、四个知识点,比如有关特别行政区的多选题57题,不仅考查了特区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和产生方式、还考察了特区的检察机关的产生方式以及检查长的产生方式。

而接下来的58题更为明显,其在一道题内考察了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法律的效力位阶、法律的改撤问题。

将困扰考生多年的立法法内容集中在一道题统一考察,这种高难度的考察方式在以前的真题中基本从未出现。

第三,宪法继续侧重对于规范宪法学的考察。

在宪法学学科中,规范宪法学,尤其是中国宪法制度历来都是重中之重。

具体体现在教材的3、4、5章。

本年度的法硕考试中,这一规律继续得到了体现,这三章的分值,占到宪法学科总分值的2/3还多。

这就提示考生在复习的时候,要迎难而上,重点对这三章的知识点进行理解记忆。

综上所述,考生在复习宪法学科的时候,再也不应当局限于对于考试分析教材的内容掌握,而应当拓展掌握相关法律。

宪法由此正式宣告,其考试范围正在向司法考试知识范围靠拢,只要相关法条规定,即便分析中并未做深入讲解,也完全可能搬上考卷成为考点。

宪法效力困境 原因探析

宪法效力困境 原因探析

宪法效力困境原因探析在世界的利益图景上,历史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种种冲突、反复博弈的零星分散机制,以其涓涓细流最终在近代蔚然成了宪政主义的洪涛大川,然而此洪涛大川远非人们所渴求的那样风平浪静。

相反,却始终存在着人类所难以消弭的纠葛和矛盾——如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横、传统对现代的挑战、精英与民众的对峙等等。

本文试图探讨产生宪法效力困境的原因,并对宪政内在的纠葛与矛盾略作清理。

一、宪法效力困境之界定“宪法效力困境”并非学术界对相关思想的惯常表达。

何谓宪法效力困境?宪法效力困境果真存在?此问题意义何在?宪法效力这一概念包含实然效力与应然效力两个方面。

所谓宪法的应然效力,即宪法的规范效力,也就是宪法文本中所规定的关于宪法至高无上效力的法律地位的规范表述与价值申明。

关于应然效力的至上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予以了直接或间接地承认。

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所谓宪法的实然效力,指宪法规范对其所调整的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各个领域的人与事所具有的事实上的强制力与拘束力,它是宪法实现的事实状态。

宪法效力的实现状态是其应然效力与实然效力的宪法重合。

具体表现为三方面:①一切法律法规都得依据宪法;②一切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③宪法具有最高的强制效力,一切组织与个人都应以宪法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一切组织与个人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然而,经验世界中,宪法的应然效力与实然效力间的巨大的裂缝与间距已远远超过人们对规范与现实常态差距的合理容忍度,宪法效力面临虚化而落空的尴尬境地,此即“宪法效力困境”。

果真存在宪法效力困境吗?其实,弥散于人类生活各个方面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的冲突是我们的理性不得不容忍的现实。

宪法作为关于社会及自身价值追求的规范,自其诞生开始,便面临着它的应然效力高于诸法,而它的实然效力却被诸法瓦解,以至于形成的应然与实然的巨大落差超过了理性的合理容忍度,并以“困境”的形式呈现在众人面前。

依法治国视角下我国宪法学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出路分析

依法治国视角下我国宪法学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出路分析

依法治国视角下我国宪法学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出路分析摘要:法律作为人员行为准则的重要约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标保障。

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的学科,加强对宪法学的研究有助于宪法的完善以及普及,让更多的人能够在法律规定的下进行活动。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理论方针,对社会的安定有重要意义。

宪法学的深入研究与发展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措施。

但是在发展到过程中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宪法学发展并不顺利。

本文就依法治国视角下我国宪法学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出路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促进学科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依法治国视角;我国宪法学;发展困境;出路分析社会发现新理论以及新技术的出现都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宪法理论的发展轨迹,修正和拓展了宪法学发展的样态和作为的空间,推动着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课程存在并在教学方式上不断完善。

宪法学的研究一直是教育发展的重点,加强对宪法学发展困境以及出路的研究是推动其发展的根本动力。

笔者接受过宪法学的专业学习,利用自己的所学并且结合依法治国理念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1依法治国对宪法学发展的意义1.1加深对宪法的了解宪法学的发展能够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宪法理论、内容、章程以及宪法发展史,形成宪法思维。

随着依宪治国理念的提出,宪法学课程将承担起培养学生批判性、创新性、实践性宪法观念的使命,使学生能够以宪法为据应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复杂问题,深刻认知宪法、法律与现实利益之间的内在关系,并能够根据宪法原理对具体问题做出正确判断,使公民的人身自由、私有财产、平等和集会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1.2强化法律思维依宪治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合理性、正当性,以宪法约束执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强调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宪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的工作大多与行政有关,例如公安专业的学生在执法领域进行工作,依宪治国理念要求其能够明确分析执法所依律的合宪性,以宪法约束个人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宪法学课程教学,要培养和强化公安专业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切实将依宪治国理念贯彻落实到位。

中国宪法的理念及其面临的挑战的研究

中国宪法的理念及其面临的挑战的研究

中国宪法的理念及其面临的挑战提要: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体制,是专制;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体制,是民主制。

民主体制的重大缺陷是多数人事实上不受任何规则约束,少数人或个人的权利难以受到有效的保障。

克服这种缺陷的体制就是实行法治。

在宪法的权威下,无论多数人还是少数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都享有宪法上的权利和救济,同时也都承担宪法上的义务和和责任。

中国现行包含的宪法的多元化政治理念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对其进行结构调整并强化法治的色彩,刻不容缓。

近代民主制度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民主制度的程度,可以把民主制度化划分为绝对民主制和相对民主制;根据民主制度实现的形式,可以把民主制度划分为间接民主制和直接民主制。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实行绝对民主制的国家,既有间接民主制,也有直接民主制;实行相对民主制的国家,既有间接民主制也有直接民主制。

民主制难以克服的缺陷是少数人的利益往往被忽视,在绝对民主政治体制下,这种危险性就更大。

所以,民主政治制度必须要和宪法相结合。

在不同的民主制度下,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有着天壤之别。

一、人民绝对主权的绝对民主政治体制与宪法。

英国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摇篮,是议会制度的发明者。

英国人虽然改变了国王的最高的法律地位,但是,又确立了英国议会主权制度。

英国议会取代了英国国王,成为英国的最高统治者,形成了英国的绝对民主政治体制。

英国议会至上的表现:(一)、议会在所有国家机构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它享有本质上的立法权,并且不受任何限制。

它可以对任何事情制定法律,也可以废除和修改任何已经制定的法律。

议会不能限制自己。

(二)、议会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其他机关制定的规则规章都是从属性立法,是议会立法的延伸。

委任立法不能和议会立法相抵触。

议会可以通过法律随时废除委任立法。

(三)、行政机关和法院对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无条件服从,没有制约和审查权。

由于其奉行议会至上的政治理念,确定了英国议会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因而,就没有必要再规定某种规则最高法律地位。

中国宪法学研究需要注意的基本问题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需要注意的基本问题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需要注意的基本问题胡锦光中国宪法学研究经过宪法学者的努力,已经获得了巨大的进展,但相对于中国社会对宪法学的需求而论,仍然是远远不够的,其研究成果仍然难以完满地回答和解释中国社会在所发生的深刻的变革中提出的问题。

其中,当然涉及到许多宪法学原理和宪政制度方面的问题,值得作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仅就基本研究方法和基本问题而言,我认为,当前,中国宪法学研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方面:一、中国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宪政制度在中国研究宪法和宪政制度,首先涉及到中国需要建设什么样的宪政的问题。

“宪法”和“宪政”对于中国而言无疑是舶来品,包括概念和其中所蕴涵的理念都是如此。

西方的宪法和宪政是否适用于中国,中国是否存在西方所说的宪法理念的社会基础?在谈到宪法和宪政时,言必谈西方,或者言必谈西方的标准,是否合适?我认为,中国具有自己特定的历史和特定的文化,我们必须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从宪法和宪政的根本目的出发,设计适用中国的宪法和宪政制度,并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

宪法和宪政其根本目的无非是保障人权的,应当根据中国的国情积极完善适应中国国情需要的宪法和宪政制度,以在中国背景下,达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

《法国人权宣言》说,在权力没有分立和人权没有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我国并不实行权力分立制度,如果按照《法国人权宣言》所确定的关于宪法的第一个标准,我国即不存在宪法。

权力分立制度建立的基本前提是对国家权力的极度不信任,包括对作为民选的议会的不信任,而在我国,这些西方的理念并不存在。

在我国,社会成员对国家权力所抱有的基本态度是:既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又需要充分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以使其能够通过运行达到保障基本人权的效果。

中国当然需要借鉴西方作为人类共同文明结晶的宪政理念和精华,但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宪法和宪政制度。

实际上,即使是西方国家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宪法和宪政制度,各国都在寻找符合自己国家国情的宪法和宪政制度,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等都是如此。

在法学研究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在法学研究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国内法学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在法治建设、法律史、法理学、宪法 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领域取得了重要成果。法 学界积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 科研究的挑战
随着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跨学科研究成为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然而,跨学科研 究在方法论、研究范式等方面存在诸多挑战,需要法学界积极探索跨学科合作的新模式和 新路径。
加强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对接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更加关注社会现实的发展 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规范,使其更好地适 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常见问题二:研究
04
方法单一
问题表现
缺乏多样性
在法学研究中,如果仅采用一种研究 方法,如文献综述或案例分析,可能 导致研究结论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难以验证假设
单一的研究方法可能无法充分验证研 究假设,因为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优 势和局限性,需要综合使用多种方法 来相互补充和验证。
加强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通过数据和案例的分析,更准确地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因此,法 学研究应注重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推动国际化研究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法律问题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法学研究应积 极推动国际化合作与交流,关注国际法律动态,提高我国法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在法学研究中遇到的常 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目录
• 引言 • 法学研究的现状及挑战 • 常见问题一:理论与实践脱节 • 常见问题二:研究方法单一 • 常见问题三:跨学科合作不足 • 常见问题四:学术评价体系不完善 • 总结与展望
引言
01
目的和背景
阐述法学研究的重要性

探析宪法学教与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探析宪法学教与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探析宪法学教与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探析宪法学教与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探析宪法学教与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论文关键词:宪法学教学效果理论体系论文摘要:目前在宪法学教学中一直存在着教学方法陈旧、考核方式单一、教材选择不当等问题,影响了学生对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解和把握。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用制定明确课程教学目标、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教材管理等措施加以解决。

宪法学是被教育部认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必修课。

如何教好这门课程,使学生对宪法基本理论和制度有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是宪法学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

但是在实际的宪法学教学中,却普遍存在教师教学质量低下、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

为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对于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学在教材、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

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

[1]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

“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

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

[2]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

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

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褚宸舸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范围的限定、材料的选择以及方法的运用取决于对“宪法学说”概念本身之理解,特别是其和“宪法思想”的关系。

如此,才能进一步厘清学说史、思想史、学术史和制度史各自研究的重点。

“学说”指在学术上自成系统的主张、理论(《辞海》),学术上有系统的主张或见解(《现代汉语词典》)。

“思想”亦称“观念”,即理性认识(《辞海》),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现代汉语词典》)。

“学说与思想的区别在它的系统性及完整性,而不是对国家或法律问题的某种见解或主张。

从认识论上看,人们对宪法规范、宪法制度所产生的反映与思考,统称为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可以分为宪法心理(宪法感觉)与宪法思想两个层次。

宪法心理是一般人对宪法规范、宪法制度的某种情绪、兴趣、态度、认知、信念、愿望,属于感性认识。

宪法思想则是理论家借助抽象思维,形成观点、主张与见解,并进一步体系化的理性认识。

宪法学说是宪法思想中具有较强系统性、深刻性和定型化的那部分内容。

一些政治家、社会活动家、革命家如果只有对宪法、宪政的观点、主张或见解,并未系统化、体系化,一般不能成为宪法学说研究的对象。

“学术”一词往往与进行高等教育和研究的科学文化群体相联系,与学科分立与知识累积相关联。

学术史研究更注重学科教育体制与学说知识传承脉络之间关系的研究。

制度史是以往研究的主体,侧重立宪史实、过程的考察以及宪法文本的研究。

学说史研究的难题在于如何判定哪些是较系统化、体系化的思想,和该问题相关的另一问题则是材料(文本)的范围,即选择哪些人和著作进行研究。

在一般西方政治法律学说(思想)史、西方宪法思想史的著作中,主要关注的是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以及虽然是政治家、活动家、革命家,但兼为政治思想家、法学家的作者作品,其中主要侧重于学院派学者及其作品。

但如果对中国法学史有所了解,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有其特有的难题:第一,中国法学乃至宪法学的后发性和不成熟性造成了可以作为学说史或思想史研究对象的经典文本以及宪法学者凤毛麟角,由此给学说史研究带来了资料的局限性。

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难题及解决办法

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难题及解决办法

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难题及解决办法发表时间:2018-09-27T19:00:12.693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9月下作者:李治钧[导读] 我国宪法实际地位尴尬,实操性不强,宪法的司法适用存在不少难题。

随着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与当代民主宪治的进步与发展接轨的条件的日趋成熟,我们有必要对司法适用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四川绵阳 621000)摘要:我国宪法实际地位尴尬,实操性不强,宪法的司法适用存在不少难题。

随着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与当代民主宪治的进步与发展接轨的条件的日趋成熟,我们有必要对司法适用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关键词:宪法权利;宪法的司法适用;难题;解决办法宪法权利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也是现代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更没有建立有效的宪法诉讼制度。

法院只能根据普通法律条文审理案件,而不能根据宪法条文审理案件,致使一些违宪的法律和政策得不到及时纠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而我国宪法的实际地位就有些尴尬了,仿佛离自己还很远,宪法的实操性不强,架子虽大,但并没有显出其应有的威严,宪法课也只能当作理论课来上。

宪法的地位还有待实质性地提高,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普法和造势上。

研究、探讨宪法司法适用问题,以期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真正建立。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1.内涵宪法的司法适用一般被解释为“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或者是“宪法作为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

宪法的司法适用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将宪法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一种是不直接将宪法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而是将宪法作为判断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自身是否具有宪法依据的标准。

后一种情况实际上是在司法活动中运用宪法来判断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是否正确地适用了宪法,这种性质的宪法适用可以看成是“立法活动中的宪法适用的司法监督”。

2.性质从宪法适用的性质来看,主要包括两种:第一是将宪法作为审理案件可以直接引用的宪法依据,其主要内涵是指宪法像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宪法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上的规定,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来解决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宪法学的几个理论问题(精)

宪法学的几个理论问题(精)

宪法学的几个理论问题曾经有学者认为宪法学已经没有什么可研究的了,我不这样认为。

其实要研究的问题很多:一是从理论上深入,因为宪法涉及到的问题很多——不仅有法律理论,还包括政治学理论、行政学理论的一些原理问题;二是对规则的研究,研究要深入,要很细,研究一个宪法规范可以写几本书;三是进行比较研究。

今天要谈的几个问题都比较热门,涉及到一些重大的法的一般理论和宪法理论。

我想就这些谈谈个人的想法。

一、法律至上1979年9月我和其它两位同志在《论以法治国》一文中最早提出了法律至上的观点,当时就有人反对,正式稿子把它删掉了。

1989年,我在《中国法制改革学术研讨会》的发言又主张“必须响亮地提出法律至上的口号,保证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1989年王家福、刘海年和我发表的《论法制改革》中提出的五个原则中包括了法律至上原则。

夏勇在《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关于“法治”的解释也提出了法律至上。

此外李光灿、王礼明、程燎原、倪正茂等同志都持这种主张。

我在1999年4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的《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一文中的十个法律原则中也包括了法律至上。

所以在法学界对法律至上的观点提出质疑的不多,但也不是没有。

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胡乔木主持起草小组的预备会议时,王叔文曾经问过胡乔木,“现在有人提出法律至上,你认为对不对?”胡乔木回答:“法律不能至上,国家也不能至上。

”顺便说一下,我个人认为国家不能至上是对的,我们过去吃过这方面的亏,其表现有三个:一表现为国家利益至上。

在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群体利益之间,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因此忽略了地方、单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这是我们长期以来政治经济制度高度集中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一直在调整这种利益关系;二表现为国家职能至上,国家把一切都包了,现在国家职能要进行转变,实现“小国家,大社会”,扩大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三表现为国家权力至上。

在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认为是国家的权力产生了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相反;不重视维护公民的权利。

关于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与对策

关于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与对策

关于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与对策关于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与对策中国人向来具有崇古的传统,所谓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对法律历史进行研究自是其中应有之意,而对于本国法进行追溯更是由来已久。

中国法制史具有交叉性,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一门专史,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的个基础学科。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的历史系并不开设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却是自1997年以来法学本科阶段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全国所有的法律专业,如果没有或不能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就要取消其办学资格。

同时也是法律硕士和大部分综合性重点高校法学硕士综合考试的重要内容,20XX年该课程内容又被纳入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中。

这一硬性规定使中国法制史在各法学院(系)中争得了一席之地,但在越来越以实务性和技术化为追求的法学教育中,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地位与发展问题始终困扰着教研人员,有时理论与现实的对峙甚至十分尖锐。

二、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一)缺乏正确的认识,重视程度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不够中国法制史虽然是法学本科教育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首先,自近代以来,为了改变法制落后的状况,从政府到学者大规模学习、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

受此影响,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泊来的西方理论和价值体系诠释、衡量、评判中国传统法制及思想,始终未能摆脱以国势强弱论文化优劣的束缚。

在此背景下,对西方法的推崇和对中国传统法制的贬损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与司法实践距离遥远,很难学以致用,所有这些都使得学生对学习法制史的价值和意义产生困惑。

最后,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蕴含丰富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文化观念。

这样要求教师既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知识,同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史学功底。

这无疑增大了教师的教学难度,也容易使学生产生畏学心理。

博登海默曾说过: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

依宪治国的障碍及其破解路劲分析

依宪治国的障碍及其破解路劲分析

依宪治国的障碍及其破解路劲分析
依宪治国的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宪法法治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宪治国要求各级政府、公民以及组织都要依法行事。

然而,由于宪法法治意识的不足,存在一些地方政府依法执政的不力、宪法权力与实力之间的不平衡等问题。

2. 法律执行不力:宪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政府或官员可能存在执行不力、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这会影响依宪治国的实施效果。

3. 宪法修宪困难:宪法修宪是国家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过程,但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使得宪法修宪往往较为困难。

为了破解依宪治国的障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宪法意识教育:通过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和政府官员对宪法法治的重视和理解,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2. 健全法律执行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执行机制,完善法律监督、评估和问责机制,确保各级政府和官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3. 改革宪法修宪程序:在宪法修宪方面,可以优化立法程序,简化手续,提高修宪的效率,同时确保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促进宪法的适应性和时代性。

总之,破解依宪治国的障碍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不仅需要政府的法治建设和宣传教育,也需要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和参与度的增加。

宪法解读的挑战与困境

宪法解读的挑战与困境

宪法解读的挑战与困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的运行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由于宪法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其解读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探讨宪法解读的挑战与困境,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途径。

一、多义性与歧义性挑战宪法的表述通常较为宏大和抽象,存在多义性和歧义性,这给宪法解读带来了挑战。

不同的解释可能导致不同的理解和应用,因此各方对宪法的理解往往存在分歧。

例如,在涉及公民权利的问题上,有些人可能强调个人自由,而另一些人则更加注重社会公正。

这种多义性和歧义性为宪法的正确定义提出了困难。

二、政治利益与意识形态影响挑战宪法解读常受到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这也构成了解读挑战的一部分。

不同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可能将宪法的原意扭曲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解释,以此来支持其政策主张。

这种以偏概全的解读往往导致对宪法的误解和滥用,对宪法解读的准确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时代变迁与宪法适应性困境宪法往往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制定的,所以它的表述和原意可能不太适应现代社会的变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观念转变,原始的宪法有时无法完全适应现实需求。

这就使宪法解读面临了适应性的困境,需要对其进行灵活的解释和调整。

解决上述挑战和困境的途径如下:一、权威解释与司法独立建立权威的宪法解释机构,如宪法法院,对争议性问题提供官方的、具有约束力的解释。

同时,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使司法机构在解释宪法时不受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的干扰,确保宪法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二、公众教育与参与加强对宪法的公众教育,提高公民对宪法的理解和意识。

通过公众参与的形式,如公民讨论会和宪法修正案的公民投票等,让公民能够直接参与到宪法解释的过程中,增加多元化的声音和视角。

三、宪法修正与灵活解释适时进行宪法修正,使宪法与时俱进,能够适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

同时,灵活解释宪法,在保护核心价值和原则的基础上,对宪法的具体条文进行合理的解释,以适应不同时期和情境下的需要。

浅议我国宪法适用中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

浅议我国宪法适用中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
高 度 的原 则性 和概 括性 . 够适 应 社会 能 关 系不 断 发 展 变化 的 要求 。这 样 。 如果 会 父 系 的直 接 法律 依 据 . 可 以弥 补普 就 通 法律 规 范 的 缺 陷和漏 洞 . 对各 种 法律
年 进行 7四次修 改 。公 民在宪 法上 所享 有 的基 本 权 利 , 没 有 具 体 法 律 、 规 在 法 规 定 的情 况 下 . 能否 直 接 通道 过 司 法诉
别 于 18 9 8年 、9 3年 、9Βιβλιοθήκη 9年 和 2 0 19 19 04
2 宪 法 的 司法 适 用
首 先 . 法 的 司法 适 用 是 由宪 法 的 宪
冲突 进行 解 决 但 是 . 由于 普通 法 律规 范 的 内容 一 般 比较 具 体 . 所 调整 的法 其
律 关 系 的范 围 比较 狭 小 . 往无 法 为 这 往
浅 议 我 国宪 法适 用 中面 临 的 困境 及 其 出路
钟 亮
( 汉 大学文 理 学院政 法 学部 湖 北 武汉 江 405) 3 0 6
摘 要 : 法适 用 包括 两个 层 面 : 法诉 讼 中的 宪法适 用 、 宪性 审查 中的 宪 法适 用 我 国并没 有 建 宪 宪 合 立起 完法诉 讼 制度 , 法还 不 能进入 诉 讼 , 步 建 立起 来 的合 宪性 审 查制 度 并没 有得 到 实施 究其 原 因 , 宪 初 我 国 的宪 法适 用存 在 制度 和现 实实施 上 的 困境 基 于我 国政 治力 量对 比关 系的现 状 . 们 应 采取稳 健 的 我 方 式建 立和 完善 我 国 的宪法 适 用制度
讼 程 序 获得 保 障 和 救济 ?或者 说 , 法 治 同 . 设 社会 主义 法治 国家 的必 然 要 关 系进 行全 方位 的调节 宪 建

中国宪法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与宪法事例

中国宪法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与宪法事例

一、个案的功能与宪法学理论发展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人们开始关注了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即近年来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个案,引起了学术界、民间与官方的关注。

对个案的解释与分析中过去被人们认为枯燥、抽象和沉寂的宪法学开始发挥起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

可以说,在实践中出现的个案激活了沉默的宪法学。

长期以来,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与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缺乏密切的联系与利益上的互动,理论的实践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但通过近几年出现的宪法实践中的个案,社会成员们开始认识到宪法与自己生活之间的利益联系,从宪法生活中的被动角色变为积极发现宪法问题,并以个体的力量推动宪法实践发展的积极角色。

从宪法学本身的发展途径看,没有人会否认宪法实践中的个案对宪法学理论发展产生的社会功能与实践价值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说,长期脱离社会现实,脱离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的宪法学回到了关注社会现实,赋予社会成员理想、利益与追求的定位。

我们知道,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宗旨与历史使命是解释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探索人类通过宪法获得幸福与自由的经验、智慧,为人们解决共同面临的宪法问题提供理论与方法论的基础。

在一个法治国家,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最高价值与规则,是人们对基本制度与价值体系所表达的基本共识。

宪法学理论的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协调直接关系到这种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实现程度,并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

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目前正处于重要转型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宪法学理论研究开始发挥了积极的社会功能,并且开始走出五十年代的法理传统,将理论研究的视野投向了更广泛的领域。

但发展进程比较缓慢,没有获得社会环境的整体支持与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

到了八十年代,我国的宪法学理论研究基本上是以现行宪法的结构为基础来展开研究思路与理论体系的。

宪法学研究的重点也主要立足于对现行宪法文本的静态含义的理解和释义上,社会各界对宪法学的关注仍停留在粗浅的认知与制度性的评价上,还没有从社会实践与学理理性的角度认可宪法学知识的社会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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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
褚宸舸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范围的限定、材料的选择以及方法的运用取决于对“宪法学说”概念本身之理解,特别是其和“宪法思想”的关系。

如此,才能进一步厘清学说史、思想史、学术史和制度史各自研究的重点。

“学说”指在学术上自成系统的主张、理论(《辞海》),学术上有系统的主张或见解(《现代汉语词典》)。

“思想”亦称“观念”,即理性认识(《辞海》),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现代汉语词典》)。

“学说与思想的区别在它的系统性及完整性,而不是对国家或法律问题的某种见解或主张。

从认识论上看,人们对宪法规范、宪法制度所产生的反映与思考,统称为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可以分为宪法心理(宪法感觉)与宪法思想两个层次。

宪法心理是一般人对宪法规范、宪法制度的某种情绪、兴趣、态度、认知、信念、愿望,属于感性认识。

宪法思想则是理论家借助抽象思维,形成观点、主张与见解,并进一步体系化的理性认识。

宪法学说是宪法思想中具有较强系统性、深刻性和定型化的那部分内容。

一些政治家、社会活动家、革命家如果只有对宪法、宪政的观点、主张或见解,并未系统化、体系化,一般不能成为宪法学说研究的对象。

“学术”一词往往与进行高等教育和研究的科学文化群体相联系,与学科分立与知识累积相关联。

学术史研究更注重学科教育体制与学说知识传承脉络之间关系的研究。

制度史是以往研究的主体,侧重立宪史实、过程的考察以及宪法文本的研究。

学说史研究的难题在于如何判定哪些是较系统化、体系化的思想,和该问题相关的另一问题则是材料(文本)的范围,即选择哪些人和著作进行研究。

在一般西方政治法律学说(思想)史、西方宪法思想史的著作中,主要关注的是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以及虽然是政治家、活动家、革命家,但兼为政治思想家、法学家的作者作品,其中主要侧重于学院派学者及其作品。

但如果对中国法学史有所了解,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有其特有的难题:第一,中国法学乃至宪法学的后发性和不成熟性造成了可以作为学说史或思想史研究对象的经典文本以及宪法学者凤毛麟角,由此给学说史研究带来了资料的局限性。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作为一种知识类型,是晚清时西方的泊来品,在中国传统的四部之学(经史子集)知识图景中并不能找到,现代宪法学发展至今也才一百余年,并非成熟的学科(和其他学科及西方相比)。

以近代法学史为例,从载体来看,相当多学者的论著往往是先发表在一些非学术性的报纸副刊上,后才结集出版。

即使梁启超、萧公权等大家,其影响很大的作品以现在标准衡量,也只能归入政论、时评等非学术著作类别。

如果以是否属于学院派学者作为作品进入学说史考察范围的标准,却发现在学术和政治法律实践之间难以划定一条清晰的界限,当时学人在政学两界“两栖”的很多,相比较而言,在资讯很不发达、经济落后社会动荡的情况下,完全在高校做纯粹学问的学者不是没有,但人数并不多。

这些学者随着时间的流逝,如果没有传人进行学术传承,其人其学说很可能已不为我们所知。

第二,随着史观的变化,对代表过去时代的重要文献和人物往往需要重新界定。

因为所谓“代表人物”和“代表著作”,往往是后知之明,可能是某种盛行一时史观的反映,或者是一种有意无意“神化” 的产物。

一般范式或谱系的研究,首先面临一个类型化的分类问题。

这种分类一般是韦伯所谓的“理想类型”,作为一个概念工具,它帮助我们把现实的非理性对象安顿成一个理性的秩序,其最主要的功能是让我们用此概念去跟我们研究所寻得的资料进行对照比较。

但我们过去往往把这种类型化的手段理解为事实本身,为了意识形态化的叙事方便,简单化的把近代法政人非此即彼的框到所谓保皇派、改良派、革命派、
法治派、启蒙派、洋务派这些概念当中,并僵化的对号入座。

这无疑影响对整个宪法学说史的全面把握和客观评价。

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放宽学说史研究的视野,使较多的文本和多元化的材料进入研究的对象当中,这也许是中西宪法学说史研究相比最大的不同。

只选取一种或很少几种文献过度诠释,“六经注我”随意发挥,而将宪法学家的传记、年谱、日记、函札等材料排除在学说史视野之外是不可取的。

其次,我们当然不妨从宪法学基本范畴切入,来回溯性的寻找思想家及其文本。

范畴是一种学术话语,是宪法(学)著作常用的基本概念。

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是理论思维和理性认识的一种形式,也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和思想家认识活动的产物。

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发展和理论体系形成的标志。

但由于百年来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独特性,为使得研究本身能够容纳更多的分析文本和材料,得出比较公允的观点,我建议采用“话语”分析的方法,研究一些话语如何兴起(被提出和被接受),其在学术体系内部如何演进、发展并对外部社会产生怎样影响,形成了哪些研究范式。

“一个社会,一个时代,各有其语言天地。

各行各业以至一家一户,也有它的语言天地。

”[②]任何思想和观念的表述、演变和传播,都离不开语言和词汇。

所以,在学说史研究中,应当特别重视那些表达新思想和观念的话语。

欧美学界自本瓦尼斯特以来,经由巴赫金、福柯等人,相继倡导并发展出一套艰深复杂的话语理论、话语分析技术。

19世纪以来,话语从一种单纯的语言学意义的言辞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话语不仅反映和描述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还建构实体与关系。

话语研究从语言科学到社会科学的转向与人们认识世界的方式“从语言研究语言”变为“从语言研究实践”有关。

近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学,既是一种知识体系,也是一种话语体系。

宪法的知识与话语反映与折射了百年来中国人生存方式的重大变迁。

我们耳熟能详的法治、人权、民主、宪政之类的词汇如果看作是一种话语,它们与社会群体、文化制度、历史情境、时代精神、民族文化心理的关系是如何的,这些话语与中国
社会实践是如何互动的,值得关注。

近年来,已经有一些学者做出了可贵的探索。

例如,香港中文大学的金观涛和刘青峰教授建立了1830年至1930年间的中国近现代思想史研究专业数据库(约6千万字),并利用这一数据库,发表了数篇以共和、民主、权利、个人、社会、经济和科学等话语为分析对象的论文,探讨这些重要现代观念在中国的起源和演变以及它们与重大历史事件的关系。

[③]大陆学界李贵连、王健、俞江、方维规等教授长期关注晚清法学新词的引进问题[④].王人博教授关于民权、宪法、法治等话语的论文[⑤],标志着其宪政史研究,已从早年师法李泽厚,转向对刘小枫、陈建华、刘禾等学者作品方法的借鉴。

[⑥]
由于百年来有关中国宪法学的文献量较大(据何勤华教授统计[⑦],仅1949年以前译著、专著、教材就有1100余种),仅凭研究者个人的阅读和记忆,难以完成如此浩瀚的工程。

所以我尝试对某一历史时期文献中的话语进行计量分析,希望能较为客观地反映该关键词所代表的普遍观念的使用和普及程度,从而摆脱研究观念起源和演化囿于思辨而无法实证的困境。

[⑧]
正如陈平原先生近期的研究所表明的,对于“关键词”的引介蕴涵了两种不太相同的目标:第一,通过清理各专业术语的来龙去脉,达成基本共识,建立学界对话的平台;第二,理解各“关键词”自身内部的缝隙,通过剖析这些缝隙,描述其演变轨迹,达成对于某一时代学术思想的洞察。

近年来我国出版、发表了大量有代表性的关键词研究的著作、论文。

但在学术思路上“关键词研究”并非天降神兵,近可以追溯到瑞查兹和燕卜荪教授及受教于二位的朱自清和闻一多两先生,远可以追溯到清儒训诂学派。

陈先生认为观念史研究与关键词研究有很大关系,通过辨析“新言语”之输入来探究“新思想”的扩展,通过观察外来语的历程了解思想历程。

通过对英国文学理论家、文化批评家雷蒙德·威廉斯名著《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的借鉴,他提出了思想史及学术史、文化史学者的介入使得相关研究获得更广阔的视野。

[⑨]当然,不能孤立的研究话语,还要关注其背后的社会变迁和社会结构。

芝加哥大学赵鼎新教授曾将影响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的因素简单概括为话语、变迁、结构。

[⑩]应当把话语放置在变迁、结构中去整体性考察,特别注意三者的互相作用。

通常的分析方法是对一个社会运动
的话语或话语式行为做出解读,从中找出这些话语或话语式行为与该社会所存在的某种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关系,然后就反过来论断这一社会运动的话语或话语式行为是这些文化或意识形态决定的。

这种思维把话语或文化看作一个较为稳定的结构从而忽视了人对话语或文化的创造作用。

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点,在于对材料的搜集与选择,更在于对材料的解读与分析,只有结合背景,才能洞察文本。

不熟悉百年来中国的社会变迁与社会结构,就无法了解每个时代,学者在著作背后想表达的真实情感。

中国近代面临着“道统”与“政统”的双重危机。

西方宪政与民主理念能否成为一个新的“道统”,指引中国人的社会秩序重建?如果说“生产一种人文知识就是策划一种生活”[11],那么当宪政与民主作为知识引入中国后,这种知识能否成就中国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这也许就是魏敦友教授所强调的,当“家天下”时代过去之后,我们所面临的是在社会秩序重构的背景之下重新解释、理解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宪政等西方泊来话语的中国意义问题。

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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