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通知债务人)
2022年CPA《经济法》试题(九)
2022年CPA《经济法》试题(二)三、案例分析题【案例4】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 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
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2年7月1日, 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 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 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 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
会上, 经钱某提议, 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 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
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 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 董事会决议无效。
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
12月20日, 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22年12月23日, 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 (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 用于个人购房;(2)2022年4月1日, 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22年1月16日, 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
3月1日, 中国证监会宣布: 经调查, 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 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 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并处罚款3万元。
钱某辩称, 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 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 自己是独立董事, 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 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其中, 周某在甲公司公开发行时即购入股票1万股, 一直持有至今, 损失10万元;吴某于2022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于2022年1月5日卖出, 损失1万元;郑某于2022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2022年2月5日卖出, 损失1万元。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程序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程序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由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本文仅讨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仅指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
非破产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两类。
两类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
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公司以其资产偿还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而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
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讲解清算的相关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1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牢固资产分类登记造册;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职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景遇;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本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以及适用于破产衍生诉讼一审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用文书”五类共105个文书样式。
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
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
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制作、使用文书。
二、关于相关案件的案号和各文书样式的文号1.破产案件的案号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
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破产案件需要的法律文书(2篇)
第1篇一、破产申请书(一)文书名称破产申请书(二)文书格式1. 文书标题:破产申请书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3.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破产。
4. 事实与理由:详细陈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包括债务的种类、金额、形成原因等,以及申请破产的理由。
5. 证据材料: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债务证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6.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7. 申请日期。
(三)文书内容1.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名称)、住所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2.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3.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破产。
4. 事实与理由(1)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被申请人:(名称)自(时间)以来,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债务情况如下:①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货款、工资、税收等。
②债务金额:总计人民币(金额)元。
③债务形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管理混乱等。
(2)申请破产的理由1. 被申请人已经达到破产界限,即资不抵债。
2. 被申请人的债务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清偿。
3. 申请破产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5. 证据材料(1)债务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购销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税收缴纳证明等。
(2)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审计报告、损益审计报告、现金流量审计报告等。
6.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申请日期:(年月日)二、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一)文书名称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二)文书格式1. 文书标题: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2. 受理法院基本信息:包括法院名称、住所地。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2月2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4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整工作,提升重整质效,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鼓励、支持、引导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重整应当坚持法治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府院联动作用。
第四条审理重整案件,应当注意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法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的,有关该企业的重整申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章申请审查第一节申请主体与资料第六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条上市公司具备重整原因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备重整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本大题20小题.每题1。
0分,共20。
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A 债务人B 债权人C 申请人D 被申请人【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2题某破产企业登记的债权人有9人,登记的债权总额为3000万元。
其中有2位债权人的债权9007元有破产企业的财产作担保,债权人未声明放弃优先受偿权.现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如果全体债权人都出席了会议,下列情形可能通过特别决议的是()。
A 有3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200万元B 有3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00万元C 有4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200万元D 有4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00万元【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特别决议,首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本题为4人以上)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模考吧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本题为3000—900=2100(万元)的2/3,即1400万元以上].第3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律规定按原来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
该期间是()。
A 6个月B 1年C 3年D 5年【正确答案】:B【本题分数】:1。
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破产财产的处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律规定按原来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 16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162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于2018年7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本院民二庭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相关职责,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破产案件审理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受理第一节案件申请一、具有申请人资格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第四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目前,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条债权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一)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二)债权合法、有效。
第七条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2021-2022年湖南省常德市注册会计经济法真题(含答案)
2021-2022年湖南省常德市注册会计经济法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 关于特种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4次向出卖人支付B.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间届满后,甲对是否购买货物未作表示,则视为甲拒绝购买C.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这属于试用买卖D.招标投标合同中,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约2.国有单位之问发生产权纠纷的,行使最终裁定权的部门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最高人民法院C.国务院D.财政部3.第18题甲公司2006年3月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乙公司,价税合计为500 000元,双方约定9月1日付款。
甲公司2006年6月1日将应收乙公司的账款向银行申请贴现,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账款到期,乙公司未按期偿还时,甲公司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
甲公司实际收到480 000元,手续费20 000元,款项已收入银行。
甲公司贴现时应作的会计处理为()。
A.借:银行存款480000贷:应收账款480000B.借:银行存款480000 财务费用20000贷:应收账款500000C.借:银行存款480000 财务费用20000贷:短期借款500000D.借:银行存款480000贷:短期借款4800004. 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
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房屋产权来过户,合同尚未生效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5.甲欠乙100万元,因乙变更住所且下落不明导致甲无法履行义务,甲遂将该100万元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1735篇)
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黑土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分立为红高粱公司和黄玉米公司。
双方约定平均分担黑土地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黑土地公司的债权人白云天公司于2015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对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白云天公司只能要求红高粱公司和黄玉米公司各自清偿其债务的一半B、白云天公司既可以要求红高粱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黄玉米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C、黑土地公司的分立决议应由董事会作出D、黑土地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7节>公司的分立【答案】:B【解析】:①《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分立后的公司对于债务清偿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仍然应该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且黑土地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白天公司并没有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
故B选项正确,当选。
③黑土地2.下列有关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公司合并或分立均需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B、公司合并或分立均经过清算程序C、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合并产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7节>公司的分立【答案】:B【解析】:考查公司的合并、分立规则。
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7条第(9)项的规定及第103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通知书(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法妞问答
××××人民法院通知书(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正文
××××人民法院
通知书
(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破(预)字第×-×号
×××(债务人名称):
××××年××月××日,×××(债权人或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或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时使用。
二、“你单位”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表述为:“你公司或厂、企业、学校等”。
三、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应一并送达债务人。
友情提示: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该范本仅供参考,使用需谨慎,如有需求,请找专业律师起草或者审核后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三)2002年3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18日京高法发[2002]5l号文件印发)民事诉讼主体方面的问题一、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4月颁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根据上述规定成立的企业集团是企业法人间的联合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各集团成员以自己的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集团成员包括母公司(集团核心企业)、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集团成员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综上,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发生合同纠纷后,应以签订合同的特定集团成员作为诉讼主体;如不能确定签订合同的特定集团成员,应当以母公司(集团核心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二、商品交易市场足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国家上商行政管理局1996 年7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单位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市场登记证》获得开办许可。
商品交易市场是开办单位的经营场所,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基于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无论商品交易市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做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均应当由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单位作为诉讼主体。
三、相关活动组织委员会解散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组织某项专门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解散之前,应当对其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一条
第七⼗⼀条商业银⾏不能⽀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被宣告破产的,由⼈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员成⽴清算组,进⾏清算。
商业银⾏破产清算时,在⽀付清算费⽤、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后.应当优先⽀付个⼈储蓄存款的本⾦和利息。
【释义】本条是对商业银⾏破产的规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业内的竞争愈来愈激烈,这种竞争必然会加速银⾏业改⾰的步伐。
国外⼀些商业银⾏由于赢利和信⽤等级下降,致使破产倒闭。
⽽亚洲⾦融风暴,更是引发了⼀系列的⾦融危机,致使国外⼀些的商业银⾏纷纷破产,造成全球经济的震动。
对于商业银⾏的破产,各国都有相应的管理⼿段。
⽐如,美国在1993年建⽴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的破产监管和处理,授权联邦保险公司来承担,⼀旦在法律上宣布商业银⾏没有偿还能⼒,⽽且不能满⾜存款⼈的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被指定为接收⼈。
新中国成⽴以来,我国商业银⾏从未出现过破产倒闭的情况。
我国⼴⼤存款⼈对银⾏的信誉和⽀付能⼒⼀直⼗分信任。
即使在亚洲⾦融风暴中,我国的商业银⾏依然保持着⽐较稳定的地位,没有因此引起存款⼈对商业银⾏的不信任,出现挤兑现象。
⽬前⼤多数⽼百姓还是认为,把钱存⼊银⾏就如同放⼊保险柜⼀样安全和可靠,国家的银⾏不可能出现破产倒闭的情况。
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的商业银⾏⽬前已从单⼀的纯国有的性质,发展到多种成分,国有银⾏也在向着股份制的⽅向改⾰。
商业银⾏已成为⾃主经营、⾃担风险、⾃负盈亏和⾃我约束的法⼈组织。
为了谋求⾃⾝的发展和效益,商业银⾏之间必须要有激烈的竞争。
特别是中国加⼊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外资银⾏进⼊中国市场,这种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有竞争就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那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信⽤危机的商业银⾏就有可能出现挤兑现象,⽽引发破产倒闭。
商业银⾏“⾃⼰经营、⾃担风险、⾃负盈亏和⾃我约束”的经营⽅针,决定了它在不能⽀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破产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产案件 的地域管辖 作调整的 ,须经共 同上 级人民法院批准 。
二、 关于破产 申请 与受理 第 四条 申请 ( 申请 )破 产 的债 务人应 当具 备法人 资 被 格 。不 具备法 人资格 的企业 、个体工 商户体资格 。 第五 条 国有 企业 向人民法 院 申请 破产 时 ,应 当提交 其 上级 主管部 门同意其 破产 的文 件 ;其他企业 应当提 供其 开办 人或者股东会议 决定企业破产 的文件 。 第 六条 债 务人 申请 破产 ,应 当向人 民法院提 交下列 材 料 : ( )书面破产 申请 ; ( )企业 主体资格证 明 ; ( ) 一 二 三 企业法定 代 表人与 主要负责人 名单 ; ( )企业 职工情况 和 四 安置预案 ; ( )企业亏损情况 的书面说 明 ,并 附审计报告 ; 五 ( ) 六 企业 至破 产 申请 E的资产状 况 明细表 ,包 括有形 资产 、 l 无形 资产 和企 业投资 情况等 ; ( )企业在 金融机 构开设 账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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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债权情况表 ,列明企业的债 务人名 称 、住 所 、债务数 额 、 发 生时 间和催讨 偿还情 况 ; ( )企 业债 务情况 表 ,列 明企 九 业 的债权 人名称 、住 所 、债权 数额 、发生时 间 ; ( )企业 十 涉及的担保情况 ; ( 十一 )企业 已发生的诉讼情 况 ; ( 十二 ) 人民法院认为应 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七 条 债权人 申请债 务人 破产 ,应 当向人 民法 院提 交 下列材料 : ( )债权发生 的事 实与证 据 ; ( )债权性 质 、 一 二 数额 、有 无担保 ,并 附证据 ; ( )债务人 不能 清偿 到期债 三 务的证据 。 第八 条 债权 人 申请 债务人 破产 ,人 民法 院可 以通 知债 务人核 对 以下情 况 : ( )债 权 的真实性 ; ( )债权 在债 一 二 务人不能 偿还 的到期 债务 中所 占的 比例 ; ( )债务人 是否 三 存在不能清偿 到期 债务的情况 。 第九 条 债权 人 申请 债务人 破产 ,债 务人对 债权 人的债 权提 出异议 ,人 民法 院认为 异议成 立的 ,应 当 告知债 权人先 行提起 民事诉讼 。破产 申请不予受理 。 第十 条 人 民法 院收到破产 申请 后 ,应 当在 七 日内决定 是否立 案 ;破 产 申请 人提交 的材料需 要更 正 、补 充 的 ,人 民 法 院可 以责令 申请人 限期更 正 、补 充 。按期 更正 、补充 材料 的 ,人 民法 院 自收到 更正补 充材料 之 日起七 日内决定是 否立 案 ;未按期 更正 、补充 的,视 为撤 回 申请 。 人 民法院决 定受理 企业破产 案件 的 ,应 当制 作案件 受理 通知 书 ,并送 达 申请 人和债 务人 。通知 书作 出 时间为 破产案 件受理时 间。 第十 一条 在人 民法院决定 受理 企业破 产案 件前 ,破产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冀高法〔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冀高法〔2024〕16号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为推动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办案程序,统一裁判标准,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法院对2019年印发的《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8日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为规范审理破产案件,提高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关于管辖与府院联动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或无办事机构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住所地。
经审查发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不在注册地人民法院辖区,且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财产处置、节约成本的,可由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以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在职高升专期末测试题经济法
注:装订线内禁止答题,装订线外禁止有姓名和其他标记。
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在职高升专期末测试题23208104 经济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40题)1. 经济法的渊源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其中行政法规的制订单位是( C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2. 下列情形中,没有构成意思表示的是( A )。
A.甲决定明天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B.乙在寻物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C.丙签发一张支票赠与好友D.丁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3. 根据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划分,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 C )。
A.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B.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C.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4. 甲于2014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
3月22日,该包裹被盗。
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C )。
A.2016年3月27日B.2016年3月22日C.2015年3月27日D.2015年3月22日5. 2014年4月10日公民甲因煤气灶爆炸受伤住院,于4月20日出院。
公民甲在4月21日找煤气灶厂家要求索赔,遭到拒绝。
公民甲若要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是( C )。
A.2015年4月10日之前B.2015年4月21日之前C.2015年4月20日之前D.2016年4月10日之前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该一定的期限为( A )。
A.15日B.30日C.45日D.90日7.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
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
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
债务人: 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本院已于年月日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特此通知,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
一、破产申请裁定书主文。
受理债务人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
二、各利害关系人须知:
1.债权申报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债权申报地点:市区人民法院庭。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年月日;
会议召集地点:市区人民法院庭。
3.债务人对局部债权人的清偿无效,资料共享平台《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s://..)。
市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 庭
审讯员:_________________
年__ 月__ 日
附:
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和破产申请裁定书,都是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的文书。
写作这两种文书的方法有一样之处:一是写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根本情况。
二是恳求的目的.、事实和理由。
三是法院审理结果。
四是有关诉讼费用的处置。
写作时应注意:①按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以裁定方式决定是否受理该破产申请;②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进展破产保全处分,破产保全应以破产申请为前提,必须在破产宣告前进展;③文中必须记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2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2(总分58,考试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 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是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乙企业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
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B. 乙企业的债权是破产债权,管理人应向乙企业按清偿比例分配破产财产C. 乙企业的债权是破产债权,管理人应将乙企业的分配额提存,如在最后分配公告日条件仍未成就。
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D. 乙企业的债权是破产债权,管理人应将乙企业的分配额提存,如自最后分配公告日起2个月内条件仍未成就,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2.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 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B. 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C. 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
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D. 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
熟悉该企业情况3. 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人破产程序。
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
A.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B. 向甲公司申请取回C. 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回D. 向管理人申请取回4. 人民法院在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查明乙公司已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发运给买受人甲公司,但甲公司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该运输途中的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标的物可以直接由管理人进行处置,拍卖的价款归还给乙公司B. 乙公司不得取回该标的物C. 可以由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D. 可以直接作为甲公司的财产,乙公司按照规定申报债权5. 2017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通知债务人.doc
____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通知债务人)( )___经破字第___号我院已决定受理申请你单位破产还债一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经营情况的说明、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册;二、必须保管好你单位的全部财产,不得隐匿、更换、变卖、私分、无偿转让以及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三、必须保管好你单位的企业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四、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一切债务,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必须报经我院审查批准;五、如你单位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你单位已被申请破产的情况转告有关当事人。
六、__________(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____________注:1.如系债务人申请破产,可不必通知第一项内容。
2.如受理案件时已决定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可一并通知。
附:1.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破产申请已经被受理、债务人应当履行的破产义务的法律文书。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
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否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
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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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通知债务人)
( )___经破字第___号
我院已决定受理申请你单位破产还债一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经营情况的说明、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册;
二、必须保管好你单位的全部财产,不得隐匿、更换、变卖、私分、无偿转让以及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三、必须保管好你单位的企业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
四、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一切债务,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必须报经我院审查批准;
五、如你单位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你单位已
被申请破产的情况转告有关当事人。
六、__________(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____________
注:1.如系债务人申请破产,可不必通知第一项内容。
2.如受理案件时已决定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可一并通知。
附:
1.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破产申请已经被受理、债务人应当履行的破产义务的法律文书。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
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否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
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
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诉讼的一些事务应当服从破产案件的需要。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主要包括:已经实施的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