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湘高法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高法发〔2021〕2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现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30日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依法保障实施“三高四新”战略,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新冠疫情以来的经济环境变化给审判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影响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判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具体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条对涉企案件进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应坚持下述原则:(一)依法办案,善意关怀;(二)平等保护,维护诚信;(三)加强协同,促进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涉企案件”,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一)企业和企业出资人、股东、高管、关键岗位上技术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二)对企业可能造成停产、关闭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且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四)涉新技术、新产业以及新的商业模式,可能引发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案件;(五)涉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产值规模大、就业人数多、缴纳税收多的案件;(六)国家和省级战略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领域企业的案件;(七)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案件;(八)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案件;(九)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案件;(十)涉小微企业生存的案件;(十一)其他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等情形的案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鄂高法〔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高法〔2021〕118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沙洋人民法院:现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逐级报告我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为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更好服务我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破产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一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化审理方式:(一)债权人人数少于20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万元的;(二)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主要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逃废债情形的;(四)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五)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的;(六)经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七)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一致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的;(八)其他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本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以及适用于破产衍生诉讼一审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用文书”五类共105个文书样式。
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
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
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制作、使用文书。
二、关于相关案件的案号和各文书样式的文号1.破产案件的案号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
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法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发展和蔓延,我国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阻碍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明显增多,许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秩序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对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做好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机制提供司法保障1.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企业破产法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的作用,依法受理审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综合利用企业破产法的多种程序,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建立企业法人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为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
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吉高法〔2020〕3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吉高法〔2020〕3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为规范我省破产审判工作,为市场主体出清和救治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推进以市场化、法治化的路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破产审判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的要求。
我院2017年1月20日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暨执转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7年2月1日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破产清算案件、破产重整案件以及破产和解案件。
各基层法院原则上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该《通知》下发后,取得了积极效果,但近期我院发现,仍有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
为规范全省破产案件的管辖,推进破产审判的专业化,现再次明确要求,破产相关案件由各中级法院集中管辖,请各中级法院在辖区内做好此项工作的规范落实。
由基层法院作为执行法院的执转破案件,应通过各中级法院执行局做好对接工作。
二、严格落实破产案件审判专业化。
各中级法院要明确办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团队或合议庭,破产相关案件仅在该审判团队内部进行分案。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落实对破产案件工作量的考核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对法官办理破产案件的工作量予以客观评价和考核。
三、按标准进行破产案件信息录入工作。
一是全省各中级法院自行核验,完成“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信息补录工作,并全面做好新收案件的信息录入工作,及时监督指导管理人填报相关信息;二是各中级人民及时对案件管理系统中破产案件的录入进行核验,在本月内完成核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债权⼈及债务⼈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收取报酬的⾏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条(报酬范围)管理⼈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执⾏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执⾏职务的费⽤和聘⽤⼯作⼈员的费⽤。
管理⼈执⾏职务是指管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职责的⾏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法)⼈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法确定管理⼈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例确定管理⼈报酬计算标准:(⼀)不满⼀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超过⼀百万元⾄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千万元⾄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五)超过五千万元⾄⼀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亿元⾄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次性收取报酬的⽅式。
采取分期预收⽅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案的形成和调整)⼈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的⼯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报酬⽅案,确定管理⼈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式。
⼈民法院决定管理⼈报酬⽅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执⾏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案进⾏调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湘高法〔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湘高法〔2020〕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2020年3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适用企业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企业重整的申请和审查工作,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人民法院支持、引导对具有挽救价值与重整可能的企业法人(下文称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二条下列主体认为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一)债权人。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二)债务人。
可以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三)出资人。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四)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案件中办理信访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案件中办理信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湘高法明传〔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信访正文关于加强破产案件中办理信访工作的通知湘高法明传〔2024〕24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委关于信访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破产案件中办理信访工作,有效化解相关信访问题,充分保障破产案件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服务和保障好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破产案件中做好“有信必复,有访必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在破产审判中做好“有信必复,有访必接”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要求,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践行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强化破产案件中信访源头治理,推动信访矛盾实质化解,提升破产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破产案件涉及权利主体众多,利益博弈激烈,矛盾十分复杂,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大型制造业企业和金融服务业企业等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破产案件,如不加强对相关利益主体反映诉求的信访办理工作,极易引发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
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坚持人民至上”的司法理念,切实担负起破产审判领域办理群众信访工作的主体责任。
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守职责定位,把办理好群众信访和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贯通起来。
要充分听取来信、来访群众的诉求和意见,将矛盾化解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之中,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受理、债权确认、财产处置、财产分配等关键环节的公开透明度,从源头上减少信访,落实“有信必复、有访必接”的要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粤高法〔2016〕202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高法〔2016〕20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规范全省法院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建立科学有效的执行、破产衔接机制,我院研究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办理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
现将该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法院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反馈。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7日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执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应当遵循依法、有序、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企业法人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组织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仅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不适用重整及和解程序。
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有管辖权。
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登记机关登记的被执行人破产案件。
第五条执行法院在启动案件执行程序时,对于符合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同时,应当一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可申请启动破产审查程序。
第六条执行案件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移送有破产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一)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或不能全部清偿所欠债务或明显缺乏全部清偿能力;(二)被执行人或任何一方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或经征询意见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能够支付破产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湘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9日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努力打造走在全国前列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及省政府“三大支撑八项重点”有关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标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聚焦激发创新活力与维护公平竞争两大核心诉求,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我省营商环境实现新的提升,1-2个城市在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进入第一等次,打响“身在湖南、办事不难”的营商环境品牌,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更好支持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政务服务提优行动行动目标:到2024年,实现全省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内办结,全年纳税次数压减至5次,纳税累计时间压减至80小时,非接触式办税比例达到95%以上,报税后流程指数提升3个百分点。
政务服务“全程网办”事项比例达到75%以上,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进入中部前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5月18日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规范层级和门类较多,立法法施行以后有关法律适用规则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律依据、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等各种疑难问题。
这些问题能否妥当地加以解决,直接影响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而且,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行政审判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期间,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专题座谈。
与会人员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
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豫高法〔2020〕223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20〕223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相关工作,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确保管理人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障破产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进行。
结合破产审判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法院受理的依法需要指定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
第二条【名册规模】省法院根据全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全省破产案件数量,统筹确定全省管理人名册的规模。
第三条【名册机构】全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名册分级】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
按照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规模、勤勉程度、办理破产案件经验等因素,分为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
第五条【选任原则】选任和使用管理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依法、高效、求实的原则。
二、管理人选任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全省各级法院要成立专门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的工作,评审委员由院领导及破产审判、立案信访、执行、司法技术、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5.06•【文号】法〔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法〔2016〕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现就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否建立,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标志之一。
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既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又是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客观需要。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破产案件审理对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推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对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要运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方式进行救治,使其能够通过救治重返市场;对救治无效或者根本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要进行破产清算,促进及时退出市场。
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途径。
对执行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启动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化解一批、破产重整处置一批、破产清算消除一批,使企业破产制度成为解决执行难的配套制度。
二、加快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首先在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陕高法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陕高法发〔2020〕18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审理破产案件,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切实运用法治化方式加快实现市场出清,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我省营商法治环境,有力保障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案件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受理第一节破产原因审查第二节破产能力审查第三节破产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第四节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第五节破产申请的受理第六节受理破产申请与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第七节破产申请的撤回第八节破产受理后的效力第三章债权申报、核查和确认第一节债权申报第二节债权审查和核查第三节债权确认第四节异议债权救济第四章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第二节债权人会议决议第三节债权人委员会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一节破产费用第二节共益债务第六章债务人财产第一节债务人财产范围第二节撤销权的行使第三节取回权的行使第四节抵销权的行使第七章破产债权第一节破产债权界定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行使第八章重整程序第一节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二节预重整程序第三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四节重整计划的执行、变更与终止第九章和解程序第一节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第二节和解协议的表决、执行及终止第十章破产清算程序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第三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第四节破产财产的分配第五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方式第一节快速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第二节快速审理方式的具体适用第十二章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第一节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查第二节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附则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的破产案件审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最大限度维护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营运价值和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5•【文号】法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围绕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找准把握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
坚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将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依法稳慎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政策措施供给,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1.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法[司]发[198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98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
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
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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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
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5年5月11日湘高法[2005]5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对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各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决定在全省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经审查认为其破产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立案前书面报上一级法院民二庭审查。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
(二)企业有对外投资的,应提交相关材料并附详细情况说明;
(三)企业高管人员名单;
(四)若企业曾实施过兼并、分立等行为的,应提交相关材料;
(五)纳入国家计划的,应提交相关审批文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材料外,也应提交前述第1项材料。
三、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提交的书面报告中,应重点阐明以下内容:
(一)拟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职工情况、资产及负债状况等);
(二)企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三)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开办人、股东会议同意或决定企业破产的情况;
(四)是否纳入国家计划;
(五)企业破产原因;
(六)企业职工安置预案的审查情况(包括预案的合规性、可行性及安置费用来源情况等);
(七)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财产、人员及业务混同的情况;
(八)主要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
(九)企业破产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基本事实不清或所附材料不齐全的,上级法院应将报告退回,由下级法院补正后再进行审查。
四、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应在十五日内以通知书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中还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需要与有关部门沟通才能作出决定的,上述期限可适当延长。
五、中级法院同意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在书面通知基层法院的同时,应在五日内将案件的简要情况书面报省高级法院民二庭备案。
六、中、基层法院审结破产案件后,应于结案后十五日内将下列情况直接书面报省高级法院民二庭备案:
(一)案件审理的简要过程和社会效果;
(二)破产债权人人数、债权总额;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次数和参加人数;
(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通过情况;
(五)职工安置情况;
(六)破产财产的处置、分配情况和清偿率。
七、纳入国家计划的破产案件,无需报上级法院审查,但受案法院仍应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方能受理,并应在五日内书面报省高级法院民二庭备案。
八、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申请破产的,法院暂不予受理。
债权人针对上述企业所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也不予受理。
九、法院在受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经营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上市公司破产申请之前,必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批准后方能受理。
请各法院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对于制度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反馈。
来源: /fg/detail527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