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安监管执法[2011]1号: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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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冀政办字〔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一)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针对日常监管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安全操作为重点,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计划,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期限,加快完成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到2020年,所有行业都要有行业和技术标准支撑安全监管。

(二)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要围绕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每年组织本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具体对策。

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对照查找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监管执法制度的薄弱环节,及时修订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提出加强监管执法的对策措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清理和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全省监管执法工作提供准确规范的政策依据。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但是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顾,采取造假和网上售假等方式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严重危害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为严厉打击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以及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证等各类违法行为,减少和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假冒政府监管部门网站及通过网络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和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以及无证或持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流程和信息查询,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全面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建立并形成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长效机制,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治理重点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特种作业操作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治理:一是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或其承包、承租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检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持过期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和台账的行为;四是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五是假冒政府监管监察部门政府网站,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的行为;六是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不规范、不科学、效率低,甚至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冀建质[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9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明确“两项许可”有关条件和标准,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4号)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第四、五条要求和顺序并参考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示范目录(附件四)整理资料。

资料要装订成册,申报时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大厅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应提供本公司下发的正式文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要提供至申报许可证之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考核记录以及考试样卷等相关资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1、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2、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和推广;3、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防护服装和设施;4、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费用;5、应急救援的演练支出及其他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

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
发布间:2013-05-28发布部门:职业健康处 点击次数:2838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辛集市、定州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等有关要求,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下简称两个档案),省局制定了两个档案的管理要求和通用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总局“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我省职业卫生工作总体安排和本地实际,认真做好两个档案工作的全面部署、宣传培训和试点推进。在具体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职业健康处。
附件:1、《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要求和格式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要求和格式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0日
附件列表:
1:附件:.doc

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要求和格式[1]

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要求和格式[1]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发布时间:2013-06-18 发布部门:办公室点击次数:385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辛集市、定州市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等有关要求,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下简称两个档案),省局制定了两个档案的管理要求和通用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总局“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我省职业卫生工作总体安排和本地实际,认真做好两个档案工作的全面部署、宣传培训和试点推进。

在具体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职业健康处。

附件:1、《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要求和格式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要求和格式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5月20日附件列表:1:附件1:《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要求及格式.doc2:附件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说明及格式.doc附件1:《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要求及格式一、档案管理要求1、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制定借阅登记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用人单位为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公司总部的职业卫生档案可适当简化,但其下属用人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设立职业卫生档案。

2、《职业卫生档案》由一个汇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组成,汇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应分别使用统一的档案盒分类保存,档案盒应注明档案名称。

3、《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

当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4、《职业卫生档案》涉及职工个人隐私和单位的保密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

5、若用人单位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可参照样表增加表格予以补充。

6、《职业卫生档案》式样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但所涉及主要内容不能缺少,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的设置不能减少。

【矿山排土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矿山排土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矿山排土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1概述1.1评价目的排土场安全现状评价的目的是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针对性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排土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2评价依据1.2.1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1.2.2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1.1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6.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 1.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586号(2011.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2010.7.19)。

1.2.3部门规章《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9.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06.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8.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9.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6.8);《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9号(2011.7.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12.6.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2005.2.1);《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35号(2007.6.2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2010.8.2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2009.3.9)。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2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5-2010
2010-8-1
卫生部
22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
GBZ188-2007来自2007卫生部23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2008
2008
卫生部
2009-2-1
河北省人民政府
1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卫法监发【2002】63号令
2002-4-11
卫生部
12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08号
2012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13
《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
冀安监管职健【2010】120号
GBZ2.2-2007
2007-11-1
卫生部
18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2007
2008-3-1
卫生部
19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GBZ/T204-2007
2008-3-1
卫生部
20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07
2007-10-1
卫生部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012-5-2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9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
冀安监总安健【2013】52号
2013-5-20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规定

有关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规定

依据要求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现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即将发布)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冀卫法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法监〔2009〕19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66号)要求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现将《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按照省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66号)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卫生部《2009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抓住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主线,强化基层和企业基础工作,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一)以非煤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化工、五金电镀、装饰材料加工、医药加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为重点,结合《2009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和当地实际,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加大对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未按监督意见整改落实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特别是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法律法规记录表格

法律法规记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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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培训师对培训内容是否有独特精辟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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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培训师是否鼓励学员参与,现场气氛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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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培训师对学员提问是否作出回答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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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收获
8.获得了适用的新知识和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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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获得了可以在工作上应用的一些有效的技巧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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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促进客观地审视自己以及自己的工作,帮助对过去的工作进行总结与思考
200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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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007年11月1日
0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
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5月1日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年2月1日
1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
13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
1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11年1月1日
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12月1日

衡水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衡水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衡水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28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28号)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2号)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49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暂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规范>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8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全面夯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基础,提高用人单位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能力,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健康发展理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强化培训教育,认真做好申报及告知工作,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严格限制使用有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确保工艺技术和现场管理合法合规,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内接连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折臂、坠落等伤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上半年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也发现我省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很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

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要求,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安装、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或者安装单位未进行自检、未向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或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文件和未到现场即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等现象的,要严格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切实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的监管。

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产权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各自企业主体责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津安监管职〔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有效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意义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刻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不断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各集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部署、同时推进、统筹考核。

要结合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层层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对本辖区、本系统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二)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

各区县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人员,加大职业卫生监管业务培训的力度,提高监管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冀安监管政法-废止失效保留文件〔2017〕262

冀安监管政法-废止失效保留文件〔2017〕262

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对2016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的省安委会、省安委办、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5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二、对10件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
三、对5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修改后印发,原文件同时废止。

对于尚未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待清理后另行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6613上传时间:2009-04-20 14:45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胡春华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工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一)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央和省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设区的市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前项规定以外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超过三十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

冀安委〔2010〕11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新形势要求和机构改革变动情况,省安委会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职责,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规范,加强安全准入管理,强化安全技术服务,持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行业(系统)内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一岗双责”。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

正文(设计诊断)

正文(设计诊断)

目录1诊断依据 (11)1.1诊断项目批复及许可文件 (11)1.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1)1.3标准、规范 (44)1.4设计合同 (77)1.5其它工程资料 (77)2诊断前项目概况 (88)2.1单位简介 (88)2.2诊断范围 (1010)2.3项目涉及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名称及数量 (1111)2.4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 (1313)2.5工艺流程 (1515)2.6设备和管道 (2020)2.7自动控制 (2727)2.8公用工程 (2727)2.9安全管理 (3030)3生产过程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131)3.1物料危险性分析 (3131)3.2生产过程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050)3.3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 (5555)4在役生产装置安全设施设计诊断 (5858)4.1设计诊断范围及分工 (5858)4.2周边关系及总平面布置 (5858)4.3建(构)筑物 (6262)4.4工艺技术及工艺流程 (6464)4.5设备和管道 (6565)4.6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6767)4.7自动控制的诊断.........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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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安全管理及其他.........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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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诊断问题汇总...........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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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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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边关系、装置布局及建(构)筑物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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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工艺技术及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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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设备及管道.............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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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自动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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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公用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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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24•【字号】冀建城建函〔2020〕172号•【施行日期】202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5月22日,邢台市清河县在污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生有限空间作业窒息事故。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排查。

各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本市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排查,对承担污水污泥处理、排水排污设施等有限空间作业任务的工程建设单位,以及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重点排查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点识别和台账建立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人员上岗培训情况、有限空间作业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压实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限期整改到位。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市主管部门要完善部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认真执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等要求,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对纳入台账有限空间风险点逐一制定精准化的作业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作业审批、审查制度,并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和应急措施。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经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必须穿戴防护设备进行作业。

作业过程中,负责监护的人员要进行定时或连续检测,如遇险情不得进行盲目施救。

三、认真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编号: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2015年版)编制单位:目录1总则 (5)1.1编制目的 (5)1.2编制依据 (5)1.3适用范围 (7)1.4应急预案体系 (7)1.5应急工作原则 (7)2 企业基本情况 (7)2.1企业概况 (7)2.2职业病危害因素 (7)2.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9)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2)3.1应急组织机构 (12)3.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4)3.2.1应急指挥部 (14)3.2.2应急办公室 (15)3.2.3现场处置组 (16)3.2.4技术专家组 (16)4.2.5后勤保障组 (17)3.2.6医疗救护组 (17)3.2.7善后处理组 (18)4、预防与预警 (18)4.1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18)4.1.1防尘工作 (18)4.1.2防毒工作 (19)4.1.3防噪声、震动 (20)4.2预警行动 (20)4.3信息的报告 (21)4.3.1信息接收与通报 (21)4.3.2信息上报 (21)4.3.3信息传递 (21)5应急响应 (22)5.1响应分级 (22)5.2响应程序 (22)5.2.1应急指挥 (24)5.2.2应急通信 (24)5.2.3应急疏散 (25)5.2.4应急救护 (25)5.2.5资源调配 (25)5.2.6扩大应急 (26)5.3应急结束 (26)5.3.1应急结束条件 (26)5.3.2应急结束后工作 (26)6 信息发布 (27)7后期处置 (27)8保障措施 (27)8.1通信与信息保障 (27)8.2应急队伍保障 (28)8.3物资装备保障 (28)8.4其他保障 (28)9应急预案管理 (28)9.1 应急预案培训 (28)9.2 应急预案演练 (28)9.3应急预案修订 (29)9.4应急预案备案 (29)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企业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预防、应急和处置能力,通过实施有效的预防和监控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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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
的通知
冀安监管执法〔2011〕1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全面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2011年将进一步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职业卫生监察机构建设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安监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安监执法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监察作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作业防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和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职责,健全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中编办发〔2003〕15号文件明确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划转到原国家安全监管局。

2010年10月18日中编办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2010〕104号)对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据此,省编办已正式批复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成立安全生产监察四处,负责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目前,省总队专门配备了人员、车辆、装备,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已正式起步。

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工作进展很不均衡,有些市安监支队还未成立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机构,个别县还未实现职业卫生工作移交,即使已移交的,工作也还未开展起来。

为保证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向同级政府请示,争取最大支持,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机构;要配备专门人员,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职业卫生工作、熟悉相关业务的同志来负责此项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

二、严格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一)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化工
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等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配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控制职业危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度等十项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结果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要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要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四)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必须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的相关要求。

要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档案中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强化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能力。

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或单位进行培训。

(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按规定设置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特别是对于涉及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一定要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规范》(GBZ/T 203-2007)要求,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三、强力推进职业卫生执法监察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工作氛围。

各地要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工作,使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的严重性,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要求的严厉、严肃性,了解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我省职业危害监管监察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将宣传工作贯穿于执法检查的整个过程,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意识,提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培训,提升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水平。

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做好业务培训非常重要。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把执法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做。

省局将采取各种措施,拓宽培训渠道,对全省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检查能力。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卫生执法培训,为做好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突出重点,打开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局面。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执法突破口,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全面开创职业卫生执法监察新局面。

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职业危害告知情况;防护设施的配备及个
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警示说明、公告的设置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及健康档案的建立情况。

(四)严格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要求,严格执法,严肃处罚,对查处的重大隐患和职业卫生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要做好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帮扶企业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加强职业危害防护,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

(五)开拓创新,探索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机制。

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的知识新、范围广、环节多、因素复杂。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注重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安监执法系统内部交流,及时掌握情况,把握本地职业卫生动态。

切实更新观念,开拓创新,探索新的监察机制和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卫生执法队伍,积极有效地开展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工作。

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印发至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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