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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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邹国金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办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

下一步将启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操作指南和具体认定方面的工作。至此,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终于有了眉目,高新技术企业税

收优惠政策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企业早被认定早受益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家企业的财务总监表示:“我们企业几年前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减免税优惠,去年减免税期已满。为

了继续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此规定,我们企

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税负将基本保持不变。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一直没有公布,企业无法享受到减免税优惠。我们暂按25%税

率预缴今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比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高出10个百分点。”

今年1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

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该财务总监不担心自己企业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只

是担心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众多,一家一家按规定的程序认定,时间会拖得太长,无法早日享受到减税优惠。

目前中关村技园区大约拥有14000多家曾被认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办法》的规定,这些企业要想享受减税优惠,必须通过新的认定,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据科技部公布的数据,到2006年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数量为45828户,年末从业人员数573.7万人,营业总收入43319.9亿元;区外高新技术企业18763户,营业总收入44640.5亿元。对这近60000户企业重新进行认定,将是一项庞大、繁杂的工作。

企业人士坦言,不论年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如何调整,早日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少就可以按1596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压。

获“高新”资格需六项条件齐备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5项条件的企业,即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6项具体条件。第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再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第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童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第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9b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第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第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第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有关人士介绍,与过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相比,《办法》的主要变化有两点:一是对企业知识产权提出了较高要求,二是把高技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关键

《办法》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过去,只要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的要求即可,基本不管企业是否拥有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新办法则要求,企业的产品(服务)不仅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而且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难度大大增加。

目前,不少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设在中国的企业,虽然生产的产品很先进,属于高、精、尖产品,但这些企业往往是通过向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方式,获得技术使用权,国内企业对技术没有自生知识产权。如果企业仍然延续以前的运作模式,就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一个认定条件。

企业需要重新审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调整技术研发、使用策略,使之符合《办法》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办法》对获取自主知识产权规定了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和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等途径,每一种途径涉及的税收规定进行组合。

服务型企业也可进“高新”行列

《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高技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域,这是一大突破,说明了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决心。

过去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依据产品来确定,而《办法》要求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6大类技术和高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根据规定,这次的高技术服务业主要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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