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根据《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管理办法》规定,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如下:

1. 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船员应在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理论和实践培训。

2. 报名参加考试:在完成培训后,船员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的考试。报名程序由主管部门指定,一般需要填写报名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3. 考试科目和内容: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主要涉及内河航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航行安全知识等;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测试船员在船舶上的操作技能。

4. 考试形式和评分标准:内河船舶船员考试一般为笔试和实操考试相结合的形式。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题。根据考试的评分标准,考生获得合格分数即可通过考试。

5. 考试合格后发放证书:考试合格后,主管部门将发放相应的证书给船员,证书内容包括船舶等级、船员职务等级、有效期等信息。

6. 证书有效期和续证:内河船舶船员的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将重新发

放证书。

7. 证书挂失和补办:如发生证书丢失等情况,船员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挂失,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书补办。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的发证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

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十、船员应按《10规则》规定的类别和职务资格参加适任考试(适任考试科目设置见附件5)。 十一、考试机构应根据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内容、科目设置、考场规则要求和考试计划,具体实施船员考试的组织、命题、评卷、实操考试等工作。 十二、理论考试以纸面或计算机方式进行。各科目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可根据各考试机构具体情况按照《10规则》的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十三、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应当向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但补考时间应距上一次考试时间的60天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理论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以及自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仍未通过适任考试者,无补考资格,需重新申请适任考试。 十四、考试机构应在适任考试结束后30日内,通过发文、签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通知书》(见附件6)和网上公布以及提供成绩查询等方式向船员公布考试成绩。 十五、参加船员适任考试和补考者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 (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 (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未经发证机关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八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基本安全考试的人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附件三);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近12 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本人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 张。 全日制中专及以上院校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毕业的学生,可直接申请核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除以上各项外,还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标准化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道知识和技能,提高内河航运的安全性和效率。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适任考试的内容 1. 航法知识:包括船舶航行的基本原理、航道标志、导航设备的使用、航速计算等; 2. 船舶操纵技能:包括舵令和操舵技巧、船舶的转弯和停止操作等; 3. 船舶安全知识:包括船舶的稳定性、船舶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应急逃生等; 4. 船舶机械知识:包括船舶机舱设备、主机操作和维护等; 5. 高级知识:包括船舶通航管理规定、内河船舶通行、船舶货物搬运等。 二、考试要求 1. 考试形式: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 2. 考试科目:根据船员适任级别的不同,考试科目有所差异,一般包括导航知识、船舶机械知识和航行管理等; 3. 考试时间和地点:由考试机构确定,一般在指定的考试中心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数小时; 4. 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按照正确率计算,达到及格分数线以上者视为考试合格。 三、发证规则

1. 证书类型:根据船员适任级别的不同,内河船舶船员的证书分为小型内河船舶驾驶员证和内河船舶驾驶员证两类; 2. 证书颁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 3. 证书有效期: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4. 证书管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由证书持有人妥善保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证书; 5. 证书复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当重新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工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道知识和技能,促进内河航运的安全和发展。这些规则包括适任考试的内容、考试要求和发证规则等,为培养和管理内河船舶船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内河船舶行业的发展,内河船舶船员的素质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内河船舶船员的安全和服务质量,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成为 了必要的制度。本文将介绍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相关 内容。 一、考试内容和要求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内容旨在检验考生对内河航做业务的理论 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考试科目包括但不限于航海知识、船舶操作技能、应急救援等。考试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识基础:考生应具备扎实的相关学科知识基础,包括内河航行 规则、潮汐流动规律、导航设备使用等。 2. 操作技能:考生需要熟练掌握内河航行器械的使用与操作,如操 纵操舵、锚泊等。 3. 应急救援:考生需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如营救溺水人员、处理火灾、紧急排水等。 考试采取笔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全面评估船员的能 力水平。 二、考试具体安排和流程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由航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考试通常 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考试频率视各地情况而定。

1. 报名与资格审核:考生需要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个人信息,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从业经验证明等。航运主管部门将 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资格。 2. 考试准备和培训:考生在考试前可以自主学习相关知识,并可以 参加航运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班。培训班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并进行实际操作的模拟演练。 3. 考试安排和场地:考试安排通常在指定的考试场地进行。考场需 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船舶模拟设备、教室、实际操作区域等。 4. 考试形式:考试由监考人员监督进行,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两个 阶段。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测试考生的实践能力。 5. 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考试结束后,航运主管部门将对考试成绩 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标准。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内河船 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证书有效期和续证规定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五年。在证书有效期内,持 证人可以合法从事内河航运工作。证书到期前,持证人需进行续证。 续证要求: 1. 培训学时:持证人需要参加船舶船员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一定 学时的培训证明。 2. 考试合格:持证人需要重新参加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并获得 合格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0-06-29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八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九条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内河船舶中拖轮的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第十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0.06.29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

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和考试,以及《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定义 (一)内河油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散装原油、成品油等油类物质的船舶,包括油船(驳)、以及拖带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

带运载散装液态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化学品船(驳船),以及拖带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三)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四)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五)内河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m/s)等于或大于下列值的船: 按照类型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但不包括地效翼船舶。 (六)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系指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所包含的物质、材料和物品)。 第五条证书类别及适用范围 (一)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所有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所有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

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篇: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015年第21号部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5规则”)已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规则在2010年1号部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为方便广大船员学习、理解,小编通过搜集整理,现将两版规则进行对照: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长、驾驶部船员要求 15规则新增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任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要求:除需按要求取得一类《适任证书》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二、换证资历条件放宽 15规则将原来的18个月任职资历要求降低为12个月,此外,新增“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也可以换证。 三、体检证明不同 15规则要求“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10规则为“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遗失补发所需材料不同 《15规则》调整了《10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格式,将《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调整为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适任证书》遗失补发不需再在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声明,而是提供《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五、补考时间延长至3年

15规则规定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10规则对此规定为2年。 六、考试成绩有效期延长至5年 15规则规定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10规则规定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七、考试科目内容不同 15规则规定,轮机专业一类船舶由4个科目变为3个科目,将原来的《轮机基础》部分内容调整至《机舱管理》。新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将《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内河船员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交海发〔2015〕125号)中要求强化的船员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责任、应急处置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加入考试内容。 八、“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定义区别 15规则定义为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10规则对此定义为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九、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更多 15规则规定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初考。参加《适任证书》全国统考的船员可任意选择有权限的考试机构申请理论考试补考。《15规则》还规定船员可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十、删除内容 15规则删除了“因内河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注:但15规则仍明确了“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大家一定注意安全驾驶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