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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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医疗广告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

2. 不得含有迷惑、夸大疗效的内容;

3. 不得宣传虚假医疗机构或者非法医疗行为;

4. 不得含有不当诱导、误导或者恶意竞争的内容;

5. 不得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或者贬低医务人员职业形象;

6. 不得包含科学性或者医学性未经证实的内容。

第二章医疗广告审查

第四条医疗广告应当依法经过审查后才能发布。广告发布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决定。

第六条发布医疗广告的主体应当保留广告审查机构要求保留的相关材料,以备查阅。

第七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应当责令发布者作出相应调整或撤回广告。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条对故意诋毁医务人员形象的医疗广告,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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